如何解释道交法中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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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是人民安全的重要方面之一,为了维护公民生命财
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其中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车辆行驶超速的罚款标准,司法解释如下:
一、超速行驶的量化标准
在普通道路上,驾驶员如果超过经批准公布的限速标准不足50%的,罚款200元;超过限速标准50%以上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超过限速标准100%及以上的,罚款2,000元并记3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其他规定道路上,驾驶员如果超过经
批准公布的限速标准不足50%的,罚款500元;超过限速标准50%以上
不足100%的,罚款2,000元;超过限速标准100%及以上的,罚款
5,000元并记3分。

二、超速行驶的量刑标准
超速行驶因罚款程度较轻,不属于刑事犯罪,只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超速行驶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等,则属于刑
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依法惩处超速行驶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
实施的超速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超速的速度和距离、超速的次数、
超速行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违法记录等因素。

三、强化超速监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于超速行驶的监管。

例如,在卡口路段建立了超速抓拍设备,对于超速行驶的车辆进
行拍照、录像取证。

同时在车牌识别系统中进行数据比对,进一步提
高超速行驶的查处率。

总之,超速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

驾驶员应该遵
守道路交通规则,严格控制车速,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底层知识点总结大全

道路底层知识点总结大全

道路底层知识点总结大全一、道路基础知识1. 道路定义:道路是指供行车、步行、骑行等交通工具通行的线性交通设施,通常由铺设在地表上的道路和人行道组成。

2. 道路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道路可以分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不同类型。

3. 道路的构成:一般由路基、路面和路肩三部分组成。

4. 道路的作用:道路是城乡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便利居民出行和货物运输,推动经济发展和交流。

5. 道路规划:合理规划道路布局和设计道路线型是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前提。

二、路基结构1. 路基的定义:路基是道路基础的一部分,是支承道路、分散荷载、承受交通荷载并传给黄土或其他地基的地面系统。

2. 路基的分类:可分为高填路基、低填路基和深基路基三类。

3. 路基的结构:包括路基填料、路基边坡、路基排水系统等。

三、路面结构1. 路面的定义:路面是车辆行进的部分,也是道路的承载层,需要承受车辆荷载和环境的侵蚀。

2. 路面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材料和结构,路面可以分为柏油路面、水泥路面、碎石路面等。

3. 路面的结构:一般包括基层、面层、路面标线等部分。

4. 路面维护:定期路面维护可以延长路面使用寿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路肩1. 路肩的定义:路肩是指道路两侧辅助车辆行驶的部分,通常用于紧急停车、缓冲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2. 路肩的分类:可分为硬质路肩和软质路肩。

3. 路肩的作用:增加了道路的宽度,提高了道路的承载能力,保证了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五、排水系统1. 排水系统的定义:道路上的排水是指将雨水和雪水从道路上迅速有序地排走,以保持道路的平整和干燥。

2. 排水系统的构成:包括雨水口、排水沟、下水道、排水管道等。

3. 排水系统的作用:保持道路干燥,防止水损害道路结构,提高道路使用寿命。

六、道路标线1. 道路标线的定义:道路标线是指在道路上划定的各种符号、线条和文字,用于引导车辆和行人、标识交通规则和道路限制。

2. 道路标线的分类:可分为车行道标线、人行道标线、停车标线、交通标志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迅速,机动车的保有量也随即增长,使其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等需格外重视,更有甚至“无证上路,酗酒”等等,道路交通安全法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又能解决纠纷,真正便民、利民。

热门推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起诉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法律,法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

在生活中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十分重要。

为了使道路交通安全得到安全保障,各省市推出适用当地情况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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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与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道路交通法。

交通法通过规范交通秩序和确保交通安全,从而保护行人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展开探讨。

首先,交通秩序是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行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交通密度越来越高,如果没有交通法规的约束,道路上的交通将会陷入混乱。

交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需要依靠各方的共同努力。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不得随意变道、超速行驶或违反交通规则。

同时,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横穿马路或闯红灯,以免给交通带来不必要的隐患。

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才能够确保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

其次,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法的核心目标。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保障交通安全是交通法的首要任务。

道路交通法规定了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车辆的技术要求,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例如,交通法规定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此外,交通法还规定了车辆的安全装备和技术要求,如安全带、安全气囊、制动系统等。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遵守交通法规能够有效地保护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此外,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也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压力不断增大,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不仅影响交通效率,还关系到城市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

良好的交通秩序能够改善交通状况,减少拥堵,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同时,交通安全也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投资和人才。

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法的宣传和执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推动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持续改善。

总之,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是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行和保护行人和驾驶员安全的重要保障。

交通秩序的建立需要依靠大家的共同努力,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法的核心目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监察监督、督察监督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第一款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可以依法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的外部监督。

根据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履行上述职责,《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以下权限:(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交通肇事案(第892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

交通肇事案(第892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

交通肇事案(第892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及如何在舆论压⼒和理性判罚之间寻求最佳审判效果⼀、基本案情被告⼈李启铭,曾⽤名李⼀帆,男, 1988年12⽉1⽇出⽣,⽆业。

2010年10⽉24⽇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河北省望都县⼈民检察院以被告⼈李启铭犯交通肇事罪,向望都县⼈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启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提出,李启铭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且其⼀贯表现良好,⽆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缓刑。

望都县⼈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0⽉16⽇晚,被告⼈李启铭在河北省保定市富海酒楼宴请孟令超、盖余龙等⼈时⼤量饮酒,后李启铭驾驶车牌号为冀FWE420的⿊⾊⼤众迈腾汽车前往河北⼤学新校区接⼈,并顺路将盖余龙等⼈送回该校。

李启铭驾车驶⼊该校⽣活区南门后,停车让盖余龙等⼈下车。

因李启铭酒后驾驶,随后驾车到达的孟令超提醒其慢速⾏驶,盖余龙下车后⼜坐回到副驾驶位置,亦提醒其慢⾏。

李启铭称没事,继续驾车超速⾏驶(该校⽣活区内限速5公⾥/⼩时)。

当⽇21时30分许,李启铭驾车⾏⾄该校⽣活区易百超市门前时,将前⾯正在练习轮滑的陈晓凤撞到车前机盖上后落地,亦将扶助陈晓凤练习轮滑的张晶晶撞倒在地。

肇事后,李启铭继续驾车⾏⾄该校馨清楼宿舍,接上其朋友杜欣宇,并催促盖余龙下车。

李启铭驾车返回,途经事发地点仍未停车,⾏⾄⽣活区南门时被校保安⼈员拦停,后被带⾄公安机关。

陈晓凤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效死亡;张晶晶受轻伤。

经鉴定,李启铭所驾汽车碰撞前的⾏驶速度为45-59公⾥/⼩时,李启铭⾎液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超速驾驶。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启铭负事故全部责任。

望都县⼈民法院认为,被告⼈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内醉酒驾车、超速⾏驶,发⽣重⼤交通事故,致⼀⼈死亡、⼀⼈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惩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旨:本条是通过增设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信号对人群集中地区和弱势群体进行重点保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关照和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政策取向,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国的法律也特别重视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以及环境等均做了规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诸多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益从家庭赡养和抚养、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充分体现出了保护弱者的特点。

除了本条的规定外,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处理等方面,也充分体现出“受害人主权”的思想。

就此方面,我们还将在交通事故处理一章中进行详细地阐述。

在本条中,有几个术语需要做一些解释。

第一个是“行人过街设施”。

这里所指的行人过街设施,是指专门供行人横过道路的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无论是过街天桥还是地下通道,都和道路构成了立体交叉,使行人的过街通行和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不发生冲突,从而保障了行人的安全,也保障了机动车的通行效率。

但是,在没有此类行人过街设施的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必须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法)实施一周年来,在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76条的司法实践中,对该条(一)款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它与其他普通侵权赔偿相比无太多的特殊性;而(二)款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尤其是“机动车负全责”以及保险公司将成为“报销公司”等问题更是争论的焦点。

有争论就有探讨,本文现就76条的立法归责原则、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与举证责任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与诉讼地位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

一、《交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从《交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以及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自身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其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即其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

而且只有在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

可见,交法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法》确立的原则,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精神,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以责论处”的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更是对所谓“撞了白撞”的地方性道路交通规则的否定。

它体现了对生命和公平原则的尊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与举证责任有人认为《交法》的规定会导致“行人违章、机动车负全责”。

其实不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而言是不以有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

但对于行人来说,仍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法条本身既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的先行赔偿责任,也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减责、免责条件。

可见,“机动车负全责”的观点是片面的。

应该说,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与其自身过错无关,但与行人的过错成反比;只有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在保险公司赔付额度外负全责。

《交法》第76条也决定了相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原告只须对所谓权利产生事实加以证明,而被告则只须对所谓权利妨碍事实和权利消灭事实加以证明。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用问题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用问题

最⾼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问题最⾼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30个实⽤问题1、机动车驾驶⼈与登记车主不是⼀个⼈的时候,发⽣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致有四种,(⼀)判决挂靠⼈与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挂靠⼈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

(四)判决被挂靠⼈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式也不能最⼤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个统⼀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与被挂靠⼈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限度的弥补受害⼈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定。

第⼀种,仅⼀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来承担,第⼆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及释义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展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拘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展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

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二款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证据搜集;第三款规定了专业检验的标准。

我们将对这三款内容分别进展解释。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出现场对交通事故进展应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首先必须做好报案记录。

对属于重大、特大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依送有关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对于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派遣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出现场进展勘察。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物,以制止交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有必要送医院抢救的受伤人员,应当尽快送医院抢救。

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一般情况下,不要双向封闭现场道路;必须双向封闭现场的,必须开拓另外的车辆通道,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单向封闭时也要有专人疏导交通。

现场勘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严禁勘查人员在道路阻塞的情况下撤离现场。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二条 机动车质量缺陷:
l 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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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三条 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
l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危险行为,能够确定具 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l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1)每个人 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2)能够确定责任大小 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 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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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第八条:试乘试驾中购车人的损害
l 四S店提供试乘试驾服务,购车人在试乘试 驾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由四S店承担赔偿 责任。
l 购车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四S店的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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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第九条:道路管理者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连环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
l 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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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第五条:套牌
l 同意套牌,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被套牌机动 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l 不知情,“被套牌”,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 担责任。
第三条:挂靠→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l 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 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l 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 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 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 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二、主旨:本条是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规范其附载作业人员的规定。

分为两款内容。

三、条文释义:第一款是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

在对这项内容进行解释之前,我们先来介绍一下货运机动车不得人、货混载的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但是,这项原则也有例外。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规定人、货不准混载的同时,又规定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在规定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的同时,又规定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而且还规定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等。

鉴于上述这些例外,如果一概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是不可行的。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而是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得载客。

需要说明的是,不得“载客”和不得“载人”是有区别的,正如在上面提到的那样,在有些场合,货运机动车“载人”是必需的,所载的人是完成货物运输作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而“载客”是指搭乘与货物运输无关的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禁止了货运机动车搭乘无关人员,同时又为规范货运作业人员留下应有的空间。

这从立法技术上讲,更加科学,更加符合逻辑和实际。

本条第二款专门就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进行了规范。

这一款有两项内容。

第一,法律允许货运机动车附载必需的作业人员。

这里所指的作业人员主要是押运和装卸人员。

第二,如果有作业人员附载,就必须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这些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必须在车厢内留有作业人员安全乘坐的位置;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行车中不致因机动车制动、转向、颠簸等情况而使货物发生移动威胁作业人员安全,如:滑落或者被货物挤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通行规则】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行驶的一般规定。

本条中所说的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主要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规定。

其中第五十八条专门规定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有: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嘹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4、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7、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8、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畜力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有:1、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2、不准驾车并行;3、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4、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5、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6、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机动车会车,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应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应让下坡车先行。

而且,酒醉的人不准驾驶非机动车;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除残疾人专用车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未满16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内容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内容:第一章:交通基本法规知识1.1 道路交通法在这一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法的基本规定,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线,交通标志等内容。

1.2 驾驶证和行驶证讲解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基本概念、办理流程、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章:安全驾驶技巧2.1 安全行车准备讲解安全行车前的必要准备工作,例如检查车辆状况、调整座椅和后视镜、系好安全带等。

2.2 正确的起步和停车详细介绍起步和停车的正确方法,包括离合器的使用、加速和减速的技巧等。

2.3 安全换道和超车教导换道和超车的技巧,包括观察车流、使用灯光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

2.4 安全转弯和掉头介绍转弯和掉头时的注意事项,包括观察路况、使用转向灯、合理选择转弯速度等。

第三章:应急情况处理3.1 突发车辆故障教导如何应对突发车辆故障,包括停车检修、报警求助等应急措施。

3.2 遭遇交通事故处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处理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包括保护现场、互相交换连系方士、报警和事故报告等。

第四章:行人和非机动车安全知识4.1 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警示行人应注意的潜在风险,例如过马路时注意观察车流等。

4.2 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详细介绍非机动车骑行的安全知识,包括佩戴头盔、遵守交通信号、行驶在正确的车道等。

附件:1. 交通信号示意图:包括各种交通信号的图示和解释。

2. 驾驶证申请表格:提供驾驶证申请所需的表格和填写说明。

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法:规定道路交通管理、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2. 驾驶证:准许公民合法驾驶机动车辆的证件。

3. 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在册,并规定此机动车的行驶区域和使用性质的证件。

全文结束,附件如下:1. 交通信号示意图2. 驾驶证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法:规定道路交通管理、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2. 驾驶证:准许公民合法驾驶机动车辆的证件。

3. 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在册,并规定此机动车的行驶区域和使用性质的证件。

道路交通法了解交通规则与安全

道路交通法了解交通规则与安全

道路交通法了解交通规则与安全道路交通法是指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行为的法律法规,它的实施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了解交通规则与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本文将从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了解交通规则1. 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是道路交通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用于指示和引导交通流动。

在道路上行驶时,我们应该密切关注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遵守其规定。

例如,红灯停、绿灯行,禁止超车、限速等。

2. 交通信号交通信号是交通规则中的重要内容,它通过红绿灯、交通警察手势等形式向驾驶员和行人传递交通指示。

我们应该学会正确理解和遵守交通信号,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

3. 交通优先权交通优先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一方在交通中享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例如,行驶在主干道上的车辆享有优先权,其他车辆应该礼让。

了解和遵守交通优先权规则,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 车辆驾驶规范车辆驾驶规范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规则。

例如,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超速等。

遵守车辆驾驶规范可以保证驾驶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了解交通安全1. 安全驾驶安全驾驶是指在驾驶过程中保持警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环境,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安全驾驶包括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距、注意行人等。

只有做到安全驾驶,才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 行人安全行人是道路交通中最弱势的一方,我们应该尊重行人的权益,给予他们足够的安全空间。

行人过马路时应该走人行横道或斑马线,不随意穿越马路。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也应该注意行人的存在,给予他们优先通行权。

3. 安全装备安全装备是指在驾驶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安全设施和装备。

例如,安全带、头盔、反光衣等。

使用安全装备可以有效减少事故发生时的伤害程度,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4. 预防事故预防事故是指在驾驶过程中提前预判和避免潜在的危险情况,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用车道通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设置专用车道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某一类车辆的畅通,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

在设置的专用车道内,只有某些规定的车辆具有通行权,其他类型的车辆没有通行权,不得进入专用车道行驶,也不得借道行驶。

目前,专用车道主要是指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简称公交车道。

接下来,我们将以北京的公交专用车道为例,对公交专用车道的情况进行简单地介绍。

1997年6月,为了进一步缓解北京市道路交通的拥挤堵塞,保障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方便群众,经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通告决定在北京市部分道路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并相应地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本标线。

鉴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执行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不得随意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北京市公安局专门就施划“公共交通专用车道标线”向公安部进行了请示。

公安部根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关于若干条款的解释》确定的原则,考虑到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在公共交通专用道上增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标线”、“公交车道指示标志”的标线、标志式样。

并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在实施前要做好宣传,周知社会。

北京市的公交专用车道两侧施划黄色单虚线,车道内路面上喷涂“公交车道”地面标示。

公交专用车道指示标志为圆形标志牌,牌面为蓝底,上有公交专用车道黄色标线和白色大客车图案、指示箭头、“公交车道”指示标示。

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在限定的时间内,只有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运营路线行驶的北京市公共电车、公共汽车以及经批准按规定行驶、有固定停车站点的小公共汽车才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除了上述车辆,其他任何机动车一律不准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禁止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

依法确立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禁止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规定了尚未登记机动车上路临时行驶需要取得临时通行证。

三、条文释义:注册登记,又可以称为行驶资格登记,是机动车辆的“出生”登记。

经过注册登记之后,机动车正式成为道路交通的一个活动主体,从而正式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围。

机动车只有通过注册登记,才能取得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取得自己特定的身份。

机动车注册登记是机动车管理的基础制度,也是确立机动车其他登记制度的前提。

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是世界各国机动车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例。

我国1960年国务院批准制定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和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一些属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内容。

但并没有使用注册登记的概念,也没有把注册登记专门作为一项制度加以确立。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2001年1月公安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公安部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登记办法》确立了机动车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等共十种登记。

鉴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重要性和在机动车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肯定了《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律为确保道路交通的顺利进行,明确了驾驶员、车辆所有者以及相关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本文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解释。

一、行车证和驾驶证的作用行车证和驾驶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两个必备文件。

行车证是指车辆所有人持有的一种凭证,用于证明车辆是否合法注册并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

驾驶证是指驾驶员持有的一种证件,用于证明其具备相应车辆的驾驶能力和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上路行驶的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行车证,而驾驶员则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没有行车证或驾驶证的车辆和驾驶员将被认定为无证行驶,一旦被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二、交通信号灯的意义和遵守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种交通指示设备,用来引导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交通信号灯通过颜色的变化和不同的闪烁频率传达不同的指示信息,驾驶员和行人需要根据信号灯的指示进行相应的行动。

红灯表示停止,绿灯表示通行,黄灯表示减速停车。

遵守交通信号灯是驾驶员和行人保证道路交通秩序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保障人身安全和交通顺畅的基本要求。

三、酒驾和毒驾的危害及法律规定酒驾和毒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或服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的安全,也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有毒品的,将被认定为酒驾或毒驾行为,一经查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切勿酒驾或毒驾。

四、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对于这类事件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交通事故发生时,相关当事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同时,当事人还需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供实际情况的真实证据。

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的定义是什么

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的定义是什么

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的定义是什么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国政府颁布的一部法律,用于管理和协调交通和运输,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在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道路是交通系统中最基本的元素之一,也是人们出行和交通运输的重要场所,因此定义清晰准确的道路可以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交通行为,维护行车安全和交通秩序。

一、道路的概念和定义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的定义如下:定义一:广义上的道路是指供行人、车辆、动物等通行的地面、楼梯、桥梁、隧道等交通场所。

定义二:狭义上的道路是指供车辆通行的公路、城市道路、农村道路等交通场所。

二、道路分类根据其功能和路权的不同,道路可分为不同类型,包括:1. 公路:由国家、省、市政府或它们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的道路,其管理权限和职责依法规定。

公路可分为高速公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普通公路等。

2. 市政道路:由城市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的道路,通常用于城市区域内的交通管理和交通流动。

3. 农村道路:由县、乡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的道路,通常用于农村地区的交通管理和交通流动。

4. 自行车道:供自行车行驶的专用道路,通常是在城市区域内设立的。

5. 步行街:限制机动车行驶的道路,通常是城市中心的步行商业街或商业区。

三、道路的主要特征道路是交通系统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其特征主要有:1. 通行性:道路是供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通行的地方,具有通行性。

2. 连通性:道路是连接不同地点的交通通道,具有连接性。

3. 指示性:道路上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指示性设施起到指示和引导行车方向的作用。

4. 安全性:道路是人们出行和交通运输的主要场所,因此必须具备足够的安全性要求。

5. 稳定性:道路的稳定性和服役年限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四、道路的管理责任和义务道路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和规定,承担以下管理责任和义务:1. 建设和维护道路,依法保障道路的安全、顺畅、畅通和清洁,规范道路使用和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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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道交法中的“道路”
作者:李松林
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5期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道路(以下简称“道路”)的定义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道路有所不同,根据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这里的解释是对道路的狭义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道路都可以成为道交法规定的“道路”,“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

道交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通行场所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因此,在法定“道路”范围以外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的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不受其规定的交通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道交法中定义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公路:根据《公路去》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BFQ]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不属于“道路”
除道交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道交法的适用对象
第一类:车辆驾驶人员,是交通事故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

本法中所讲的车辆驾驶人并非仅指机动车,还包括非机动车,如轻便电动车的驾驶人员、骑自行车的人,甚至还包括赶马车的马夫,所以是取其广义。

第二类: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以受害人的角色出现,但不排除成为事故的“引发者”或者“推动者”。

行人常以受害人的角色出现主要是因为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其行为本身没有杀伤力,但结合机动车就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所以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可能存在过错成为“肇事方”。

在实践中,常常有因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

第三类: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乘车人一般不太可能存在过错。

主要是因为不掌控车辆的驾驶,也不在道路上行走,常常因前两类人群的过错而受“牵连”。

但是并不排除侵权、犯罪的可能,例如若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四类:与交通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此类人不以道路交通通行为目的,但其行为却与交通道路密切有关。

例如养护道路的相关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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