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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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目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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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

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31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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