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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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
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 质量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 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
附件一:
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 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开挖的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方案的要求, 软土地基分层厚度不宜大于 1m。 2、土方开挖前,基坑边界周围的地面排水系统应完成,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桩工机械应检测合格。 (3)孔深、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记录。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 GB50204-2002 表 5.6.4-1 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的钢筋笼间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 GB50204-2002 的相关规定 。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直径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 25 m3 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 土应留有 1 组试件;直径不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 25 m3 的桩,每个台班不得少于 1 组。 (9)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桩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桩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10)基坑开挖后,排桩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按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应有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应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应 按规定复验(接驳器每 500 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 3 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 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 50m3 留置 1 组,每幅槽段不少于 1 组。 (10)冠梁与墙的连接:墙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 50mm,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 应符合锚固要求。

2012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意见

2012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意见

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2012年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附件:2012年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实用文档2012年南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市第十三次党代表大会题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而奋斗》的报告,提出的今后五年工作的奋斗目标,通过两到三年奋斗,成功办好2013年亚洲青年运动会和2014年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把河西新城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城市新中心,把南京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生态市、生态园林市、森林城市和亚洲体育中心城市。

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将迎来有一个建设高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因而将接受“压力巨大、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的严峻考验。

为确保处(站)2012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力争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处于受控,施工现场平安,现就2012年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提升监督执法能力为基础,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加强文明工地建设,推进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程,提升市政工地文明施工形象;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理能力和抵御风险实用文档能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手段和机制;解决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杜绝施工作业的“三违”行为,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和坚决杜绝较大以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形势稳定受控。

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发布时间:06-12—31 10:53:40阅读次数:编辑:林佳树来源:宁建法字[2006]32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6)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6)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第一篇: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质[2000]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第37号文)

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第37号文)

目录第1章工程概况 (1)第2章编制依据 (6)第3章施工计划 (9)第4章施工工艺技术 (12)第5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9)第6章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27)第7章验收要求 (31)第8章应急处置措施 (35)第9章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40)附件1 (47)附件2 (48)附件3 (49)第1章工程概况1.1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工程名称:溧水区秀园西苑三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工程建设单位:南京溧水中山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护设计单位:核工业南京工程勘察院勘察单位: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工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规划花园西路与毓秀路交叉口西北侧。

(±0.00=17.08m)本项目高程系为黄海高程系(黄海高程系=吴淞高程系-1.924m)。

基坑挖深5.1~8.9m。

根据本工程的周边环境要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基坑挖深综合确定本工程的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基坑设计使用年限为一年。

本工程为南京溧水中山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拟建之溧水区秀园西苑三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工程,该工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规划花园西路与毓秀路交叉口西北侧。

该工程有13幢18层高层住宅楼。

本工程支护采用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旋挖灌注桩800mm+两层锚索、悬臂旋挖灌注桩800mm、自然放坡进行支护,桩侧、坡面挂网喷浆处理。

桩身钢筋笼主筋采用16Φ25、14Φ25、16Φ18、10Φ18。

桩基工期120天。

基坑开挖深度5.1~8.9m,支护灌注桩桩径分别是800mm,支护桩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水下C30,支护桩顶部由一道800*1000的冠梁,冠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

1.2施工平面布置为了确保工程施工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我们在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的规划布置,详见图所示附件1。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省、市“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市住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为核心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扎实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燃气设施工程。

三、重点内容(一)非法违法行为(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的。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3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2版)第一册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2版)第一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第一册(安全管理基本资料)工程名称:工程地址: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目录1.1 基本内容1.1.1 工程概况表1.1.2 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1.1.3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1.1.4 分包单位登记表1.1.5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1.1.6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协议1.1.7 相关附件材料1.1.7-1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1.1.7-2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的需提供手续)1.1.7-3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1.7-4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1.7-5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三类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1.7-6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1.7-7 专职安全员公司委派证明材料1.2 各项保证措施1.2-1 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险凭证复印件1.2.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1.2.3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总平面布置图及登记册1.2.4 安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审查(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检查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监理单位)检查表(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建设单位)检查表(4)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承诺书(5)建设工程围挡冲洗设施管理达标验收证明1.2.5 安全管理文件1.3 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网络1.3.1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3.2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网络1.3.3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网络1.3.4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网络1.3.5 民工业余学校管理网络1.3.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1.3.7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分解图1.3.8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1.4 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1.4.1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册1.4.3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1.4.4 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1.4.5 演习过程中照片1.4.6 安全事故报表1.1 基本内容说明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后备查。

宁建质字〔2012〕153号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2〕153号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建质字〔2012〕153号各区县住建局(建工局),市各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和专业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附件: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的各项活动,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文明施工行为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建设美好新南京构建安全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遏制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突出抓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控制工作。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1、提升安全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紧紧抓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从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完善促进安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2版)第二册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2版)第二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第二册(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程名称:工程地址: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说明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罚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每个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各级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针对性,可行性,责任要落实到人,并认真执行,强化实施。

3、施工现场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3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出现场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

如:工地环境卫生制度、文明施工制度、现场防火制度、“门前三包”制度、定期清扫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场容卫生检查制度、各项卫生制度等等。

目录2.1 人员岗位职责2.1.1 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2.1.2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职责2.1.3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2.1.4 分管安全项目副经理安全职责2.1.5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2.1.6 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2.1.7 班组长安全职责2.1.8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职责2.1.9 操作工安全职责2.2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2.1 安全生产责任制2.2.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2.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2.4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2.2.5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2.2.6 安全教育制度2.2.7 安全检查制度2.2.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2.9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2.10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2.2.11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2.12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2.2.13 便民利民管理制度2.2.14 门卫制度2.2.15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2.2.16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2.2.17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2.2.18 现场防火管理制度2.2.19 用电管理制度2.2.20 资料台帐管理制度2.3 施工现场工人操作规程2.3.1 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项安全技术措施2.3.2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2.3.3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架子工、瓦工、抹灰工、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电工、通风工、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吊装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信号指挥、桩机工、维修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管工、钳工、厂内机动车、装卸工2.4 安全目标生产管理2.4.1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4.2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2)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3)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4)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5)项目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6)项目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7)项目保卫消防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8)项目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9)项目机械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10)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汇总表2.1 人员岗位职责2.1.1 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责任人签字:年月日2.1.2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职责责任人签字:年月日2.1.3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责任人签字:年月日2.1.4 分管安全项目副经理安全职责责任人签字:年月日2.1.5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责任人签字:年月日2.1.6 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责任人签字:年月日2.1.7 班组长安全职责责任人签字:年月日2.1.8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责任人签字:年月日2.1.9 操作工安全职责责任人签字:年月日2.2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2.1 安全生产责任制2.2.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2.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2.4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2.2.5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2.2.6 安全教育制度2.2.7 安全检查制度2.2.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2.9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2.10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2.2.11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2.12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2.2.13 便民利民管理制度2.2.14 门卫制度2.2.15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2.2.16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2.2.17 厕所卫生管理制度2.2.18 现场防火管理制度2.2.19 用电管理制度2.2.20 资料台帐管理制度2.3 施工现场工人操作规程2.3.1 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项安全技术措施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一、新工人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掌握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自我防护知识;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宁建规字(2012)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

总监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总监、专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

一级工程的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工程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见附表一)。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附表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

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因年龄或疾病问题不能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

工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一次;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两次。

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

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宁建规字(2012)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附件1、2、3、4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附件1、2、3、4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的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江宁、雨花、栖霞、浦口、六合(含沿江)区,溧水和高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监督工程的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注册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站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建筑深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

第三章质量行为监督第七条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应符合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时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重点抽查:1、建设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手续;2)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网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施工情况的调查和处理;3)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4)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6)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纠纷)处理的予案;7)基坑支护的检测方案和土方开挖前的开挖、监测方案的备案。

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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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字(2012)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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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2012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12-07-26 阅读次数:428)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质量行为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等)应符合要求;(二)实行总分包的,应依法发包,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负总责;(三)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应急预案等专项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审批程序;(四)严格按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挖;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五)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回填;(六)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和质量事故时,项目经理不得离开现场,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带班检查、组织处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二)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应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岩土工程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三)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方案;(四)土方开挖前,应组织条件验收,并对监测点设置及保护、基坑周边荷载及抢险物质的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五)土方开挖期间,应对开挖、监测情况进行旁站和巡视;(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24小时值班、巡视。

出现险情、质量事故等时,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监测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测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已备案的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监测活动;现场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二)按照备案的监测方案实施监测;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异常天气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导致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施工前应对相邻设施进行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应按备案方案进行监测;(三)当深基坑工程设计等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四)深基坑工程发生险情、质量事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驻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督促监测;(五)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六)应及时按规定出具监测报告并上报,监测报告应有正常或异常、危险的判断性结论及报警值的分析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检测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二)按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三)检测报告应签章齐全、规范;(四)出现不合格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实体质量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所用原材料质量和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应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抽测;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监测和质量控制资料应分别符合附件一、二、三、四的要求。

第五章验收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实行土方开挖条件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企业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及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并按附件四的要求形成验收记录。

验收前,应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支护结构、止水帷幕、冠梁及第一道支撑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二)支护桩检测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备案;(三)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等专项施工方案已经论证、审批;(四)监理对设置的监测点验收合格、初次监测已完成;(五)基坑周边临时设施、堆载及排水措施符合设计要求;(六)土方施工单位已与土建施工单位或支护结构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土方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基础施工至±0.00,且回填完毕;(二)已完成深基坑工程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三)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四)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开挖条件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抽查发现深基坑工程有质量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

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一)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或随意变更设计擅自施工的;(二)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三)土方开挖等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论证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四)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五)监测方案未备案、未按已备案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或未按规定上报险情、质量事故等异常情况的;(六)未及时配合处理质量隐患、险情、事故(投诉)等;(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的异常情况是指:1、支护结构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报警值;2、支护体系开裂、断裂、倾斜,基坑渗漏、管涌、流砂或坍塌;3、施工工况与设计不符;4、出现险情、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临近地铁、隧道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施的,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宁建工字〔2006〕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附件二:深基坑工程的检测要求附件三:深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附件四:深基坑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及验收表格附件一: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一、土方开挖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土方开挖的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方案的要求,软土地基分层厚度不宜大于1m。

2、土方开挖前,基坑边界周围的地面排水系统应完成,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二、支护结构1、排桩(1)水泥、砂、石子、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桩工机械应检测合格。

(3)孔深、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记录。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04-2002表5.6.4-1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分段制作的钢筋笼间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GB50204-2002的相关规定。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25 m3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有1组试件;直径不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25 m3的桩,每个台班不得少于1组。

(9)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桩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桩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应符合锚固要求。

(10)基坑开挖后,排桩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2、地下连续墙(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按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应有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应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应按规定复验(接驳器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幅槽段不少于1组。

(10)冠梁与墙的连接:墙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应符合锚固要求。

(11)基坑开挖后,地下连续墙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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