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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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9页)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

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l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

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供电系统工程设

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

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系统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适用

范围等主要原则、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功

率因数、低压配电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

第五章功率因数

第六章低压配电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

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l.0.2条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

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

能。

第l.0.3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

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

计方案。

第1.0.4条供电系统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

术政策。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

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第1.0.6条供电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

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

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K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

重要铁路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二、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

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铁路枢纽、通信枢纽

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大量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

第2.0.2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二、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须符合下列各要求:

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对于短时中断供电即将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会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种电源的供电。

第2.0.3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

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千伏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

注:对于只允许中断供电1.5秒及以下的用电设备,本章不适用。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

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以保证有特殊要求(指在全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

电等)的一级负荷的用电时。

二、设置小型自备电源较自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

技术经济合理时。

四、如有余热、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自备电厂。

第3,0.2条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不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

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但有特殊要求(指必须全年连续生产且不允许单电源运行等)的一级负荷除外。

第3.0.3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一般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

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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