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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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规定

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财务系统分册

文件编号:鹏润-财—货款结算004

撰写单位: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

版本:第一版

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

机密等级:□机密■一般

合计页数:8页正文页数:6页

附件个数:1个

制度正文目录:

1. 目的:为加强分部货款结算工作中收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国美电器各分部财务部、采销部门。

2.2发布范围: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采销中心;各分部。

3.名词解释:

4.职责:

各分部结算组负责审核管理增值税发票的收取及结算工作。

5.作业内容:

5.1增值税发票的审核要求

5.1.1发票信息要求

各分部结算组要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详细的提供给供应商,并且在结算组的醒目位置用标牌标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列明增值税发票填开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如果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与分部结算组提供的税务登记信息不符,财务将对此类发票拒

收。已收到的发票检查其正确性,若有不符处及时将有错误信息的发票返还给供应商,如不按此执行,后果由收票人自负。

5.1.2发票的开具要求

5.1.2.1所收发票必须写明开票日期和国美电器分部详细、准确的税务登记信息。

5.1.2.2所收发票必须写明下列内容: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写明所购货物正确名称(如附清单注明附清单几份);

规格型号详细注明所购货物的规格及型号(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填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正确填写所购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附清单此项可写批或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数量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数量(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单价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单价,必须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单价并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5.1.2.3金额处填写不含税金额(如没有清单此项等于所购货物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也等于含税金额/(1+税率)),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用¥号封住;税率处填写正确的税率;税额处填写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后的积数,此项也等于[含税金额/(1+税率)]*税率,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用¥号封住;

5.1.2.4价税合计大写处用正确的大写数字将金额写在相应位置,小写处正确写明价税合计小写金额;金额与税额的合计数为价税合计金额数;

5.1.2.5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处必须用开票单位增值税发票专用长条章盖讫,不得手写(指手写发票);

5.1.2.6发票上必须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1.2.7发票如果是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上应同时有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和供应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1.2.8发票要求不得折叠、卷曲;

5.1.2.9 以上5.1.2.1-5.1.2.6条均要求清楚明晰,不得涂改,除备注栏外一律不得再添加内容,清单中只有金额一列的,合计数大小写必须与发票不含税金额一致,要求每页均填写当页合计数;如清单中有金额、税额各列的,各列合计数必须与发票上相应位置金额一致。清单填写及盖章要求与发票一致;

5.1.2.10清单如有涂改,请对方在涂改处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与开票人一致的人名章。

5.1.3对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其他要求:

机打增值税发票分为带密码区机打发票和不带密码区机打发票两种;

带密码机打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日期到付款日期时间不得超过90天,如在相应经办人员手中延误过期,财务将不予接收此票;

不带密码的机打发票暂时税务没有此类通知;

机打发票不得折叠、卷曲、不得粘贴附件、密码区不得有划痕。

5.1.4对不能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换要求:要求供应商同城3天内、异地7天内退换。

5.2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

5.2.1增值税票已收而款未付:

结算会计在收到供应商增值税票时,不能立即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结算会计必须立即向供应商出具收到“增值税票”的收据;

收据由实际收到增值税票的结算会计开出,收据必须记载收据开具日、供应商名称、税票号码、税票金额、开票人签名确认、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票”收据作为供应商税票已交付的证明,实际结算时供应商代表必须交付“增值税票”收据后,才能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

结算会计在收取税票向供应商开出证明时,必须提醒供应商妥善保管交付增值税票的收据。

5.2.2款已付而税票未收

各分部结算组建立“税票欠收备查簿”,逐日登记税票欠收明细。欠收税票收回时,结算会计必须及时在“税票欠收备查簿”中勾销;

“税票欠收备查簿”必须包括欠票供应商名称、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方式、供应商税票开具地(同城/异地)、欠票金额、预计收回日期、欠票原因、采购人员名称等基本信息,由各分部结算部在此基础上自行建立;

在“税票欠收备查簿”的基础上,各分部每月15日、月末最后一天统计上报“增值税票欠收半月报”(见附件7.1)

5.2.2.4关于“增值税票欠收半月报”的说明

5.2.2.4.1上报时间:每月1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下班前统计税票欠收情况,即每月16日AM11:00以前上报上半月税票欠收报表。次月1日AM11:00上报截止月末最后一天欠收情况。

5.2.2.4.2上报内容:本报表所有相关数据仅针对增值税而言,其他税项的数额不在本报表统计填报之列。

本月累计销售收入总额:填写本月1日至报表日的累计销售额,该总额应与财务日报中的月销售累计额相等,月末报表中的收入总额等于本月收入总额。

本月累计收回税票总额:填写本月1日至报表日累计收回的税票总额,月末报表中的税票总额等于税票额。

本年度已缴增值税总额:填写本分部从一月起(不包括年初上缴的上一年度的增值税额)到报表日已缴纳增值税的总额。

累计应交未缴增值税额:填写本分部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未缴纳的增值税额。

本月预计缴纳增值税额:在月末报中必须填写,由各分部税务会计按当期销售及进项税票收取情况,对当期可能缴纳的增值税额做出预估。

开票地点:填写供应商增值税票的开出地与分部所在地属“同城”或“异地”。

欠收原因/责任人:由结算会计进行填写,简单明了的说明欠票原因,对因“换票欠收”与“尾款未提货”的情况要给予特别说明,结算会计须同时提供税票欠收责任人姓名。

预计收回日及采购人员:结算会计完成的“税票欠收报表”须经采购人员签字确认,对结算会计记载的欠收原因有异议可予简要说明,并必须于“预计收回日”栏给出具体回收期。

5.2.2.4.3上报方式:各分部结算会计将采购人员签字确认后,欠收报表交本分部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核后,在规定时间传真至总部结算中心,同时报送分部总经理、采购部经理、财务经理、结算主管等。

5.3增值税税票回收制度

A. 代销商品结算:必须有增值税发票才能支付货款,不开或错开增值税发票的不予结款。

B. 经销商品结算:不管同城、异地结算的供应商税票必须坚持“一手钱一手票”的原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回税票的,由采购人员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给出交付日,必须报总部采购中心、财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能支付。针对一个供应商只能进行一次特批,累计有两笔税票未能收回的结算组必须立即停止对该供应商任何款项的支付,结算人员要给予严格控制。

D. 先款后货:同城中的供应商,规定3天的回收期;异地的供应商,规定7天的回收期。时间从货款付出后第二天算起,由相关采购人员负责,同时财务部门必须及时提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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