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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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公共行政又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从行政的主体,实质行政是从行政的执行和管理的性质进行的界分。形式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行政活动之外还有民事活动等其他活动,因此,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补充。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

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为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的规赖于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容上的特点为1.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容易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与程序性规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

..

机关(含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决定、公布、解释。

●起草部门→送审稿→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送审稿→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公布30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省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由其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和本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特殊法律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其他规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形式行政的容)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法律,即依法行政。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合理行政原则(实质行政的容)

1.公平公正原则,即同等对待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正当考虑原则即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排

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比例原则。

1)合目的性即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即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应当为法律所必须;

3)损害最小即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具体措施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时,应当采用

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定的形

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活动的信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和规定,尤其是对公民做出不利的决定,应

当听取公民的意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

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拖延。

2.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行政侵权行

为。

●诚实守信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准确、全面、真实。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

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比例原则

➢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约束力,行政权不可

以逾越法律而行为。

2.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与

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

质疑。

●行政公正原则的

●实体公正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不单方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

为。

●行政公开原则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行政行为的六种情形

1.主要证据不足够。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5.滥用职权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

所决定,但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的应当是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

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等同于行政法主体,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的调整时转变为行政法律关

系,但是行政关系主体不等同于行政法的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第五章行政机关

●我国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依法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设立司、处两级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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