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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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1【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4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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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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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
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
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
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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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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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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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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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一. 适用范围: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二. 受理报检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且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木质包装有关信息,同时按规定附货物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但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针对木质包装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现场检疫1、抽查比例集装箱装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比例1) 以海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作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随机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2) 以陆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同一个收货人、同一发货人及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集装箱数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散件货物木质包装件数抽查比例见下表。
木质包装件数抽查件数比例5≦100%6-20 50%(不少于5 件)21-50 30%≧51 20%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进境货物无木质包装的,但经评估认为很有可能使用了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抽查和检疫。
2 现场检疫需实施检疫的,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包括码头、机场、口岸查验场、仓库等)接受检疫。
装载于集装箱的货物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
集装箱开箱时,先检查箱门内壁、门口四周有无活虫,用射灯或强光照射木质包装缝隙和集装箱底板,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的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必要时可以实施掏箱检疫;装载货物的木箱应拆开实施检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大抽查和查验比例1) 出口商信誉不良的(多次发现违反检疫规定)。
2) 出具有关检疫证书的机构出具证书信誉不良的。
3) 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为害严重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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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 4) ,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附件 5),并发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附件 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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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PPC是WTO/SPS 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改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均可以使用国际标准规定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否。
应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相应的除害处理方法。
如韩国要求我国所有针叶木木质包装均须实施热处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可以。
标识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标志。
出口商可以使用已经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而不管这种木质包装是否来自出口国家或地区。
进出境木质包检验检疫业务指南
![进出境木质包检验检疫业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f9cc5458866fb84ae55c8d0c.png)
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木质包装概况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知识问答进境木包装注意事项进入流通环节的出境木质包装应注意事项出境木质包装出具证书的注意事项什么样的出境木质包装能规避检疫风险澳大利亚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采纳ISPM15号标准时间表复合木制作的木质包装输入美国加州将受(ATCM)法规限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CBD)”报告显示:外来生物每年给美国造成的损失是1370亿美元、印度1170亿美元、巴西为500亿美元、南非70亿美元,美国的生物区系中外来生物种有5万多种,而其中少数的入侵生物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每年就达1366亿美元。
据美国检疫部门资料,自1985年到2000年,美国在边境口岸截获的外来植物有害生物总数有7400种,而可能传入的外来生物总数则多达50 000种。
我国是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据统计,入侵到我国的主要植物外来生物有:杂草100种,害虫50余种,植物病害30余种,这已有的近200余种外来有害生物对我国构成重大的危害。
松材线虫、马铃薯甲虫和薇甘菊等十余种外来有害生物,每年就造成超过574亿元人民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数据)的直接经济损失。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社会交往与国际贸易的与日俱增,外来有害生物随流动的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跨国扩散的情况日益严重。
其后果是危及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危及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木质包装概况木质包装概况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包装材料。
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在运输、装卸、储存等方面具有方便、牢固、不易损坏等优点,所以用于集装箱运输的木箱、木托盘、框架、固定支撑木较为普遍。
输往各国之货品使用木质包装材检疫规定摘要
![输往各国之货品使用木质包装材检疫规定摘要](https://img.taocdn.com/s3/m/b56eaa4c852458fb770b56b9.png)
阿根廷
95.6.1
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ISPM15)
玻利
維亞
已實施
94.7.4通知依據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ISPM15)
4、經處理之木質包裝材應於21天內輸出。
5、2006.5.1~6.30,未符合規定者,將通知業者改進,自2006.7.1起,未符合規定者則應加以處理、退運或銷毀。
菲律賓
94.6.1
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ISPM15)
1、不得附帶樹皮
2、燻蒸處理或熱處理(56℃30分鐘),並蓋檢疫處理戳章
3、各國輸往菲國之貨品使用木質包裝材
應依照ISPM 15之規定處理並加蓋檢疫處理戳章。
土耳其
已實施94.1.1
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ISPM15)
1、不得附帶樹皮
2、燻蒸處理或熱處理(56℃30分鐘),並於垂直面蓋檢疫處理戳章
3、未符合規定者,則退運或銷燬或經處理
敘利亞
95.4.1
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
註:
1、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ISPM15)規定之溴化甲烷燻蒸處理方式:
溫度
劑量(g/m3)
最低濃度(g/m3)
2小時
4小時
12小時
24小時
≧21℃
48
36
31
28
24
≧16℃
56
42
36
32
28
≧10℃
64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3fdbc646bec0975f565e2b5.png)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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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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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2005年第32号公告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暂按照以下(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三)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四)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二O 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e6b30073804d2b160b4ec0cd.png)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5bbf7f6f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c5.png)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一、什么是“进出境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天然的木质材料,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常见的有木箱、木托盘、木框架箱、垫木、挡板等。
下面6种情况因有害生物传播风险足够低,不属于木质包装范畴:1.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2.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制造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3.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饮料的木桶;4.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他去除有害生物处理,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它商品的礼品盒;5.锯末、刨花、丝;6.永久性附在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特别提醒:作为常见的货物包装方式,木质包装与货物对应统一的责任主体。
在进行海关进出境货物申报流程时,收(发)货人有义务如实申报随货木质包装。
二、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和依据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防止有害生物的输入传出:木质包装由于其材料未经有效地加工或处理,容易成为有害生物输入或传出的载体。
其中常见的有:鞘翅目钻蛀性昆虫(松墨天牛)等,红火蚁、白蚁等昆虫,以及有“松树癌症”之称的松材线虫。
松材线虫主要危害松树和其他针叶树。
松材线虫侵染松树后,水分疏导受阻,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随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
一棵高大的松树从发病到死亡仅2—3个月,对我国林业发展具有极大的威胁。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发生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并以此为由于1998年9月11日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否则将被销毁或连同货物一并退回。
之后,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对我国出口木质包装提出了严格的检疫要求。
木质包装检疫的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令)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三、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查什么?关于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流程,我们一般按照进境和出境来区分。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19f54377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86.png)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熏蒸处理或热处理:用于国际贸易的木包装箱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箱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木箱包装,输入国可以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或拒绝入境的措施。
2. 标识要求:标识必须加施于木包装箱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可移动,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据规定,标识必须加施于木包装箱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可移动;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另外,货物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或出境货物木木包装箱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3. 植物检疫证书:用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及其加工品等需要贴标的产品或其说明书上。
此外,还有木箱包装检验检疫流程的要求。
木箱包装检验检疫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商品安全和防止病虫害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对木箱包装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木箱包装,需要进行除害处理或拒绝入境等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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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相关知识加入时间:2009-6-25 14:14:27admin点击:217 当今世界,各国对从其它国家引进的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制定得越来越严,甚至可以认为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会实施某些检疫制度。
本文就这一倾向,引用在最近表明还要强化检疫规章制度的EU 规则,就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的现状及其今后的方向作探索性思考。
2000年7月7日欧委会公布了去除混入针叶树木制包装的松材线虫等害虫的检疫措施方案,该案规定对象为日本、美国、加拿大、中国这四个国家,内容为"自2001年1月1日起的船运货物均适用",因此,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之后,曾有过"推迟半年实施"等的信息,最后,2001年2月2日爱丁堡林委宣布,"自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起适用,今后,将通过政府间的交涉来明确适用方法和时期"。
在此,根据该资料,探讨一下规章制度和方向。
(1)被认定的适用国最初宣布的有关新规则针对的是加拿大、中国、日本、美国的所有"易感木材"。
(2)背景说明前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加拿大、中国、美国运去的木制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
在芬兰EC森林卫生局的支持下,以尽可能的权限采取了紧急的措施。
有关森林卫生的常任委员会认为用已有的法案预防包装材料的害虫已显然不够,决定通过世界贸易机构(世界健康组织)通知有关国家,对卸货的要求条款予以加强,并作了研讨。
作出了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决定。
(3)什么是新的规章制度?即关于来自加拿大、日本或美国的易感染木材,必须与下述要求中的一条相对应:·用56℃以上的高温作至少30分钟的热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药剂加压、浸透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熏蒸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上述任何一种处理都必须用公认的措施、以公认的规格实施,并有由被公认的人作的标记。
(4)关于中国的出口货物关于中国出口的货物,要求必须有证明书附件,证明其送出的货物已作过上述处理方式中的某种处理,或证明用的木材是保证没有松材线虫的地区出来的木材。
但对于这些地区出来的木材,为预防清单上列举的菊裔虫、蛀虫等害虫的扩散,还需与既定的规章制度相一致,要求木材不带树皮;没有3mm以上的虫蛀洞;含水率在20%以下。
(5)针叶树包装材料的国际标准爱丁堡林业委员会和编制国际标准检疫指南的专业委员会协作联动,为防止对于树木、森林地带有威胁的许多害虫中的某种虫的扩散,可能会推荐一种能通盘满足的处理方式。
这个检疫指南将会勾勒出EC决定所包括的处理方式的特点。
这些一旦被采纳,估计欧委会在2002年5月前会公布其决定,并为使国际标准与指南相一致而会再作修改。
思考一下今后的规章制度,估计可能热处理将成为主流,还需有公家机关作保的保证书、处理的标记。
另外,这次宣布的规章制度中追加了熏蒸处理,而在最初的检疫措施方案中不包括熏蒸处理。
可想而知,各国终究会重新认识熏蒸处理的。
2.针对日本的规章制度世界各国对日本的木制包装规章制度分别如:、欧共体、芬兰共和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但包括经香港进中国时的)、新西兰、巴西、美国等国家。
有关木制包装的检疫要求,已经列入检疫商品项目、要检疫的害虫对象、消毒等级的基准,及其它要求事项进行整理,详细内容已由日本农林水产省("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农产园艺局检疫科出口业务人员编成材料,并已以"各主要国家就木制包装检疫方面的主要植物检疫要求一览表"形式下发。
在此,参照一览表谈谈有哪样的消毒基准,还有哪些其它被要求的事项。
在消毒等级方面,澳大利亚已收集了各国的要求。
·作为检疫对象的商品目录:木制包装·作为检疫对象的害虫:树蜂等·检疫对象的消毒等的基准(1)热处理热处理室用锅炉(用2台运转)热源:灯油,带温度记录仪热处理工程(实际出蒸气处)用温度85℃蒸气作4小时热处理作包装材料烘干处理,将材料烘到含水量为重量的12℃以下。
之后,再作湿热处理。
湿热处理(74℃以上)(2)防腐、防蚁处理铜铬砷化合物(CCA)铜第4级铵化合物(MitrexAQC)硼B傾儕僉儖铵化合物(Celborp)铜僥僽僐僫僝-儖混合物(TanalithE)铜HDO硼酸混合物(WolmanitCX-10)需根据木材的体积计算处理用药剂量。
(3)硫酰氟(SO熏蒸(4)其它要求事项需有民间等方面出具的消毒证明书。
现在,日本全国植物检疫协会在搞消毒证明书的发行业务。
以上是有关消毒等方面收集的熏蒸、热处理、防腐处理等世界主要国家的检疫规章制度。
在此,再谈一个国家,即中国。
用下述章节对应中国的规章制度的案例稍作叙述。
·作为检疫对象的商品目录:针叶树木制包装(包装木材、垫板、托板等)·作为检疫对象的害虫:美国白蛾(蛾)等的害虫、松材线虫·消毒等的基准:热处理木材的心部温度在56℃以上,30分钟以上·其它要求事项需附植物防疫所发的消毒证明。
申请手续等由全国植物检疫协会等社团来办。
除外,对于广叶树木制包装和胶合板、纤维板等的合板及塑料、钢骨等,需要有声明文件,声明用了非针叶树木包装、非木制包装。
3、有关对于中国检疫规章制度的对应情况中国从2000年初起开始实施检疫规章制度。
那么,就中国方面作了哪种对应呢?这里,从当时对应的记录中抽出几个实施案例作介绍,以供今后对应EU等作参考。
(1)实施背景自1992年开始实施的木制包装熏蒸处理因措施采取得不彻底,效果没能提高。
自去年从日本的木制包装中发现有松材线虫。
(2)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中国检疫局对美国、日本出口到中国的货物提出检疫要求。
(3)进口材料即使日本采用的是进口材料,由于这些材料在被进口到日本时也有可能受污染的。
因此,无论原产地是何处,都要有证明。
证明是在日本作的处理。
(4)即便是经香港进中国的内地的货物,假如一开始的出产地是日本、美国的话,则列为检疫对象。
当时间研究的中国检疫规章制度对应内容是热处理、合板、广叶松。
热处理方面,由于证明书的有效期的3-4周,使用受到了限制。
还有,因使用地不一,有时,到热处理工厂的距离很长,运输费就很高,因此,想方设法研究了其它方法。
幸好有一家木材公司可从印度尼西亚引进南洋广叶树,而根据板的结构,以提高20-50%作了对应。
4、除日本以外的检疫规章制度情况和对策美国政府于1998年9月18日发布了"中国进出口货物的针叶树包装木材要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等的消毒,并附上消毒证明书"的检疫措施,检疫规章的实施适用于1998年12月17日自中国港口出口的货物。
以此为背景,美国假设了中国进的托板中发生大量蛀虫,因无天敌,恐怕蔓延,而强化了仅针对中国的规章制度。
其中,要求的数值虽有不同,但消毒等内容与针对澳大利亚的基本相同。
先行对策现在中国出口美国的货物包装托板都用熏蒸处理对付,被规定的证明书有效期为21天。
证明书的发出在严格地进行,各地的动植物检疫机关都在根?quot;美国进出口木材包装检疫处理技术要求"签发"熏蒸和消毒证明书"。
熏蒸药剂采用了连日本都没登记的硫酸氟。
熏蒸费用约为日本的4-5分之一,约为每个托盘0.5US$。
(2)今后的对应办法今后,一旦EU等的新规章制度开始适用,那么,将来必须考虑会需要热处理的。
照片5∽10为中国托板厂的热处理设备。
可以预料今后各国的规章制度充斥以后,与各种规章相符合的消毒方法的要求将更高。
一般认为,出入中国的各国企业都各自在研讨或在采纳除木材以外的阳模滑片、瓦楞纸板等。
其实,还有合板、竹制板。
本人只见过竹制的板材,但未曾评价过。
有关合板,已有试验参数,请作参考。
合板的样品是一种提议的合板,它的价格几乎与现在在中国购买的中国松材系板相同。
树种为法国梧桐树,层数为9层,其弯曲强度、弯曲杨氏系数、拔钉耐力试验结果为:拔钉耐力比JAS结构用合板低20%;弯曲强度为平均42N/mm。
可以预测,它与日本国内的合板没什么差别,可以廉价地在当地解决合板问题。
5、今后木材检疫规章制度的方向据2000年10月25日发表的消息称: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正在着手对有带入病虫害危险的包装木材进行检疫要求标准修改。
他们提出了新的检疫措施方案,以取代原以用甲基溴消毒为主体的要求标准,并且,正在就现行要求标准的有效性、环境、对贸易的影响、甚至代替方案的失效性等,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准备制订出最终方案。
据说动植物检疫局制订的替代方案研讨了以下内容:(1)要求标准和禁止项目因国家而异;(2)包装木材的检疫要求标准中附有干热处理、熏蒸处理、及防腐处理的义务;(3)有禁用木材、合板、塑料等非包装木材的义务等。
考虑到这点及上述EU强化热处理规章制度的方案等,看来对包装木材的检疫规章制度将越来越严。
如果检疫对象对害虫一会儿增加了,还会出来什么样的规章制度呢?真难预料。
另外一方面,甲基溴也含有臭氧层破坏物质,因而,也可预测限制生产和使用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今后,真有必要认真研究包装木材的取代方案。
可是,目前定要向有关部门提议,作好国际性标准的定位。
热处理/烘干工程室内尺寸:4m×4m×7m可放进1100m×1100m的托盘250个。
烘干室锅炉的热源可用干托板的破板,假如将100℃的热水送至上图的窑(10m左右)就可降温至80℃。
为了要用蒸气作10~14hr时间的热处理提高了含水率,现正在进行烘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