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网络商标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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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案例分析

域名抢注案例分析


但是结合抢注案件的全部事实来看,权利人遇到的举证并非不能解 决。最好的方法就是从抢注行为本身寻找突破口。其一,抢注者注册 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该域名,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最终目 的是获得权利人为交换域名支付的“赎金”。因此,抢注者在注册了 域名之后,常常主动与权利人联系,公开声明其注册的某个域名就是 为权利人所为,其域名的网上名称部分使用的就是权利人的商标、商 号或其他标志。抢注者为了吊起权利人的胃口,也总要主动表白抢注 的事实,有时还通过新闻媒体大造声势.际傍自己是为了提高权利人 的网络意识才实施了抢生。因此,抢注者向已的言行成了证明抢注厅 为的最好证据。 其二,即使抢注者没有公开承认自己的行为是沧注、其注册大量域名 的事实也能成为证明抢往的有力证据:如果注册的个别域名与他人的 知名标志拼音或通常英文井译相同。还可以算是巧合,那么注册的几 十、上百个城名都与他人的知名标志“不谋而合”。被抢注的商标、 商号等标志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即使注册域名时抢注者把它们拼音 化或泽成英文,人们也还暴能够分沸出城名与被抢注标志的联系。这 种联系可以从注册域名的数最得到证实,域名之间也可以用印证。
• 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 •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列举了4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只要涉及其中一 种情形,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 ①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②为商业 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 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 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③曾 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 当利益的;④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 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的。

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3篇)

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商标恶意抢注现象也日益严重,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经过、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多个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服务名称等相关的商标。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被告某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恶意抢注了原告的部分商标,并试图通过商标转让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2. 案件经过原告发现被告恶意抢注商标后,向我国商标局投诉。

商标局经调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恶意抢注。

随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恶意抢注原告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以消除侵权影响。

同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恶意抢注的定义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恶意抢注是指注册商标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仍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2. 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恶意抢注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在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2)被告注册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3)被告注册商标的目的是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3. 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恶意抢注的,商标局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同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商标权人应加强商标维权意识商标权人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注册、申请商标,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发现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时,应积极维权,依法向商标局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诚信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应遵守商标法规定,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从神六、超女、福娃这样的热门名词,到徐静蕾等明星的名字,域名抢注无孔不入。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篇1:近年来,因域名被抢注上法院打官司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

2013年最著名的域名官司莫过于李嘉诚创办的长江实业与深圳市融资城电子商务公司对簿公堂,起因是争夺域名为“长江实业”的所有权。

两家公司在历经一年多的官司争斗后,最终由李嘉诚代表的长江实业胜诉,深圳市融资公司停止使用“长江实业”的域名。

一直以来,全国各地的域名争议官司在不断发生。

这也给企业管理者们提了个醒,域名一旦被他人抢占了注册先机,再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既要花费不少的人力、物力,还给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无法衡量的的损失,得不偿失,所以域名注册要趁早,需未雨绸缪。

不过,在注册域名的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商——新网互联专家支招注册域名可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第一方面,企业需要完善域名注册体系。

针对当前市场上很多产品或品牌域名被恶意抢注的现象,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域名注册体系,如:根据现阶段的企业发展、主要产品以及品牌等情况先注册域名,抢占先机,避免“长江实业”类似的域名官司发生。

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去塑造一个品牌,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域名而影响到了企业的品牌声誉,无形中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完美统一的企业域名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推动企业网络营销的顺利开展,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第二方面,注册域名切不可盲目,要重视域名注册服务商的选择。

企业在准备注册域名时,首先要选择域名注册服务商,可以选择顶级域名注册商或是其代理服务商。

目前,国内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企业很多,专家建议选择经过CNNIC和ICANN授权认证的国内顶级域名注册商,这类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服务更正规,手里的域名资源更全面,后续服务也更有保障。

例如:新网互联凭借多年优势,在传统中英文域名基础上,还特别提供了国别、行政、科研、公司、网络和姓名等在内的行业分类域名后缀,便于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心仪的域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擅自注册或使用别人的商标,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是一项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在我国,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下面将介绍几起著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1.淘宝网假冒UGG案2012年,澳大利亚UGG品牌与淘宝网展开了一场控诉大战。

UGG品牌发现,在淘宝网上存在大量假冒UGG的网店,这些商家利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赚取非法利润。

UGG品牌依法提起诉讼,淘宝网拒绝承担侵权责任并称只是提供平台。

最终,法院判决淘宝网需赔偿UGG 品牌5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监管责任。

2. iPhone商标争议案2004年,苹果公司正式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但该商标被一家名为“上海嘉通”的公司优先注册。

随后,苹果公司提起诉讼,并在多个法院层面争夺商标权。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嘉通公司取消“iPhone”商标注册,并认定苹果公司对“iPhone”商标享有优先权。

3.三只松鼠商标侵权案2020年,知名休闲零食品牌“三只松鼠”发现一家名为“江苏三兄弟松鼠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并使用了与其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

三只松鼠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对侵权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4.雀巢咖啡商标争议案2007年,雀巢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雀巢咖啡”商标时遭到了一家名为“巢妞”公司的抢注。

雀巢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雀巢咖啡”商标是雀巢公司的合法专用商标,并判决巢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在我国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同时,这些案例也告诉我们,商标权人应当加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抢注商标案例

抢注商标案例

抢注商标案例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形象的象征,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漏洞,通过抢注他人商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抢注商标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某知名饮料品牌“果汁王国”在中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其商标“果汁王国”也得到了相应的注册保护。

然而,近期该品牌发现,竟然有一家名为“果汁乐园”的公司,擅自将“果汁王国”的商标进行了抢注,并在一些地区开始生产、销售与“果汁王国”品牌极为相似的产品,并且打着“果汁王国”的旗号进行宣传和销售。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果汁王国”的商誉和市场利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抢注商标的危害,首先,抢注商标会损害原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抢注商标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降低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抢注商标会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使得企业不愿在品牌建设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抢注商标的案例,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商标保护和防范抢注行为。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并定期对商标进行续展和维护,以确保商标的有效保护;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标注册制度的监管,加大对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抢注商标的行为;最后,消费者也应提高对商标的识别和保护意识,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和对应的防范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抢注商标的危害和对策,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遏制抢注商标行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嘿,你知道吗,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事儿可不少呢!比如说当年的“王致和”,那可是个响当当的老字号啊!王致和臭豆腐那独特的味道,很多人都爱吃。

可就有人盯上了这个名号,抢先给注册成商标了,这像不像有人抢走了你心爱的宝贝呀!这可把王致和给急坏了。

还有那个“稻香村”,本来是大家都熟知的糕点品牌。

结果呢,市场上突然冒出来好多打着“稻香村”旗号的,消费者都懵了,到底哪个才是正宗的呀!这就好比走在路上,突然冒出好几个和你长得一模一样的人,那多让人混乱啊!“哎呀,这算怎么回事嘛!”当时稻香村的人肯定这么想。

这种抢注的行为可真是让人头疼啊!这就好像你辛辛苦苦种了一棵果树,眼看着就要结果子了,突然有人跑过来把树给霸占了,你说气不气人!“这也太过分了吧!”就像“狗不理”包子,这么有名的品牌,也遭遇了被抢注的情况。

这不就等于别人把你用汗水和努力打造出来的名声给偷走了嘛!
这种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行为,真的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啊。

企业得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官司、维权,这多折腾人呀!“凭什么让他们这么干呀!”而且对消费者来说也容易被误导,买到一些质量不好的产品,还以为是原来那个好品牌的呢!
我觉得吧,这种抢注行为必须得严厉打击!得保护那些真正用心经营的企业和品牌,不能让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得逞!只有这样,我们的市场才能更健康、更有序地发展,我们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啊!。

抢注商标案例

抢注商标案例

抢注商标案例篇一:关于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例《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第1799405号“金鼎轩”商标争议案评析臧宝清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取得实行“注册原则”,但这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不受保护。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已经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即是注册原则的例外。

“金鼎轩”商标争议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现结合具体案情对本条的适用要件加以分析。

基本案情申请人: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北京金鼎轩科贸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第1799405号“金鼎轩”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金鼎轩”是申请人在独特的品牌创意基础上设计出的文字组合,是在北京地区知名的企业名称,同时也是北京地区知名的餐饮服务品牌。

申请人成立于199年11月,成立至今一直主要经营餐饮服务,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8月的北京金鼎酒楼。

“金鼎轩”是申请人于199年改制成立后一直一直使用和宣传的餐厅商号及服务商标,广为媒体报道,被誉为京城餐饮的代表性品牌。

申请人为“金鼎轩”品牌的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金鼎轩”商标多年前就已广为公众、特别是北京及周边地区公众熟知。

2、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人在北京地区有良好的商业声誉,被申请人地处北京,对申请人“金鼎轩”字号和商标的知名度不可能不知晓,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字号和未注册商标“金鼎轩”注册为服务商标,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被申请人以其企业商号是“金鼎轩”来主张对“金鼎轩”商标的当然权利,是不合理的。

在申请人“金鼎轩”商号在先使用并已成名时,被申请人还没有成立;被申请人1998年成立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餐饮,直到203年12月5日在第三次变更经营时才增加了这一事项;被申请人自己承认其只是“准备涉足”而并未实际经营餐饮项目。

抢注商标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抢注商标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量逐年攀升。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抢注商标现象也日益突出。

抢注商标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抢注商标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抢注商标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食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其生产的“美味佳”牌方便面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甲公司准备推出一款新品方便面,并在国内某知名商标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美味佳”商标。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有人已经抢先注册了“美味佳”商标,该商标属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抢注“美味佳”商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撤销其注册的“美味佳”商标,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美味佳”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抢先注册与甲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2. 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如下:(1)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近似;(2)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人商标的注册时间相近;(3)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使用时间相近;(4)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相近。

在本案中,乙公司抢注的“美味佳”商标与甲公司商标在文字、呼叫、外观等方面均相同,符合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

3.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抢注的“美味佳”商标与甲公司商标相同,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撤销其注册的“美味佳”商标,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太尴尬!!有大神竟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Logo?他是谁?

太尴尬!!有大神竟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Logo?他是谁?

太尴尬!!有大神竟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Logo?他是谁?昨天,IP圈因国知局Logo被抢注的事炸锅...先来看看朋友圈疯传的两张图:上图为注册号17451054号商标,申请人为某物流公司,下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Logo...像吗?像吗?有点凌乱...此图形商标的注册者是谁?现在商标注册进展如何?请看下图申请人为宁波盛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在此商标已经通过了初审。

那我们来看看针对这种情况的相关法条根据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商标审查标准》中也规定“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也不得注册为商标。

目前,这个物流公司的商标已处在商标注册流程中的初审公告阶段,如下图现在初步审定公告已出,阻止该商标被注册,就得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我们再扒一扒哪家大神要抢国知局的Logo!根据全国企业信用网显示,宁波盛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是法定代表人尤大大太有眼光,设计的公司Logo与国知局标志竟让人傻傻分不清?还是另有“阴谋”....最后,我们来看看广大网友的评论,Balabalabala:国知局工作人员:商标局公告国知局的llogo之争,让我想起了曹植的七步诗:“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兄弟虽鬩于墙,必须外御其侮,商标局太low了吧!专利代理人乙:商标局好任性啊,这标都通过了...业外网友甲飘来:又像又不像,星星不太一样啊...商标代理人丙:奇葩奇葩!知识产权行业里边炸开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logo 居然被人申请商标,居然还初审通过了,商标局审查员成逗比了。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商标抢注是指某个企业或个人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导致原商标持有者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商标,甚至可能造成商标权纠纷。

商标抢注案例屡见不鲜,给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商标抢注的实际案例。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商标在中国注册并得到了保护。

然而,一家不法商贩却利用一些漏洞,抢注了该品牌的商标,并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产品,给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一家初创企业在准备推出自己的品牌时,发现其选择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而这个商标与其产品定位和品牌形象高度契合。

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解决商标权纠纷,导致产品推出时间推迟,市场竞争力受到影响。

案例三:一位个体经营者在开设网店销售自己设计的产品,然而,不法分子抢注了其商标,导致其在电商平台上无法正常经营,甚至被迫停止了线上销售。

这给个体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削弱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以上案例表明,商标抢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避免商标抢注带来的风险,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商标保护。

首先,企业和个人在选择商标时应该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注册前评估,确保所选择的商标不存在抢注风险。

其次,加强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发现有关商标抢注的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标抢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商标抢注的情况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为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域名抢注案例分析》课件

《域名抢注案例分析》课件
强化企业品牌保护意识Fra bibliotek完善品牌管理体系
域名抢注案例: 企业品牌被抢注, 影响品牌声誉和 形象
启示:企业应加 强品牌保护意识, 提高品牌管理水 平
思考:如何完善 品牌管理体系, 提高品牌保护能 力
建议:建立品牌 保护机制,加强 品牌监控和维权 能力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域名抢注行为
国际合作:各国政府、企业和组织共同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域名抢注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公平竞争 域名抢注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增加企业成本 域名抢注可能导致企业品牌形象受损,影响消费者信任 域名抢注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影响市场效率
对互联网发展的影响
域名抢注可能导 致网络资源分配 不均,影响互联 网公平竞争
域名抢注可能引 发网络纠纷,影 响互联网秩序和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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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1/01
域名抢注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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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 域名抢注概述
域名抢注案例分析 域名抢注的后果和影响
如何防范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案例的启示和思考
单击此处添加章节标题
章节副标题
域名抢注概述
章节副标题
域名抢注定义
域名抢注是指在域名注册开放后,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域名的行为。
案例三:某明星域名被抢注
案例背景:某明星的域名被抢 注,导致其官方网站无法访问
抢注原因:抢注者认为该明星 的域名具有商业价值
抢注过程:抢注者通过非法手 段获取了该明星的域名
结果:该明星通过法律手段成 功夺回域名,并加强了域名保 护措施
案例四:某政府机构域名被抢注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商标抢注是指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先机,趁他人未注册商标之机,提前注册他人商标,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原商标持有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商标抢注案例。

某日,某公司在准备注册自己的商标时,却发现其商标已被他人提前注册。

经过调查,该公司发现,一家不法分子利用了自己未注册商标的空档期,提前注册了该商标,并且还注册了多个相关的类似商标。

而后,该不法分子以高价出售给了该公司,导致该公司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来购买自己的商标。

这个案例中,不法分子利用了商标注册的空档期,提前注册了他人的商标,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商标原持有者,严重侵犯了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他还注册了多个相关的类似商标,扩大了侵权面。

这种行为不仅给商标原持有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避免商标抢注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商标注册制度的监管力度,提高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空档期进行商标抢注。

其次,加强对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及时公布商标注册信息,让商标原持有者及时了解自己的商标是否被他人抢注。

最后,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商标抢注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在现实生活中,商标抢注案例屡见不鲜,给商标原持有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商标注册制度的监管,提高审核标准,加强对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避免商标抢注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抢注商标可以说是一种恶性的竞争,如今有一些企业对自身商标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有心人抢注商标,这肯定会对自身的利益造成损害。下面和大家一起了解下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浙江商人张鹏飞在韩国现代汽车进入中国之前,取得了“现代”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给张鹏飞带来了经商十多年一来最丰厚的一笔回报,张鹏飞因为“现代”商标一页成名。
案例四
天津著名老字号“狗不理”的商标曾在日本遭抢注,历时10余年的不懈努力,经过多次的谈判与交涉,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于2007年9月拿回了遭抢注的两个“狗不理”商标。至此,在海外漂泊多年的“狗不理”商标终于回家了,这是我国老字号企业在海外维权成功的经典案例。
案例二被抢注,还被用于生产同类别相关产品。经查,“葵花娃娃”商标在2012年被葵花药业公司前员工冷某军申请注册成功,并授权佛山怡创公司使用该商标。
案例三
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

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

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的解决方法都是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抢注者已经注册成功的情况下向商标注册局申请该商标无效。

其实近些年来,在我国内地市场上发生的十大经典的商标抢注案例,通过这些案例,也进一步的推动了国家出台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

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创业公司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2、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

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抢注商标的情形有哪些?1、对于别人已经在使用的还未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所以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等待别人的品牌价值上升,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2、对于国外的正在使用的注册或者未注册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只要别人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就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恶意抢注法律责任案例(3篇)

恶意抢注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数量逐年攀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恶意抢注商标现象也随之而来,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本文将结合一起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例,探讨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X”商标为原告的核心商标。

某个人(以下简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恶意抢注了与原告“X”商标相似的商标“XX”,并开始销售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假冒伪劣商品。

原告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以下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1. 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XX”。

2. 被告明知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却故意抢注,具有明显的恶意。

3. 被告注册的商标“XX”与原告商标“X”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4. 被告利用抢注的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XX”。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商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对恶意抢注商标法律责任的详细分析:1. 恶意抢注商标的构成要件恶意抢注商标的构成要件包括:(1)抢注人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

(2)抢注人明知或者应知被抢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3)抢注人注册的商标与被抢注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

(4)抢注人利用抢注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2. 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侵权责任:抢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商标注册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抢注商标案例

抢注商标案例

抢注商标案例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象征。

因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比如抢注商标。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掐探抢注商标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某家公司在国内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产品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销售额和口碑。

然而,不久前,该公司却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了。

这意味着,该公司将失去在中国市场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不仅会给该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其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抢注商标的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企业将失去在市场上使用已有商标的权利,导致企业形象受损,市场竞争力下降。

其次,企业需要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将无法使用原有商标,可能会导致销售额下降,甚至失去市场份额。

最后,抢注商标的行为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面对抢注商标的危害,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商标的注册情况,防止他人抢注。

其次,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此外,企业还可以加强对商标的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政府可以加大对商标注册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防止抢注商标的行为。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商标权益,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抢注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

企业需要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共同维护商标权益,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商标权益的重视,共同维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标被抢注案例

商标被抢注案例

商标被抢注案例商标被抢注案例是指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

下面是一个商标被抢注的真实案例。

某公司A研发了一种新型智能手机,并为该产品申请了“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

公司A经过一系列的市场推广,SmartPhoneX品牌逐渐为消费者所熟知,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商誉。

然而,就在公司A准备对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时,却发现该商标已经被一家名为B公司的企业注册。

公司B是一家与公司A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由于智能手机市场增长迅猛,B公司也意识到SmartPhoneX商标的价值,并采取了抢注的行动。

公司A迅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法律手段与B公司进行了争议和纠纷。

法院审理该案件后得出了以下判决:首先,法院确认了公司A是拥有优先权的商标权人,因为公司A在市场上的先使用行为和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公司B。

其次,法院确认了公司B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并得出了恶意冒用和侵权的结论。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A是SmartPhoneX商标的合法所有者,并要求公司B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

此外,公司B还需赔偿公司A因此事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被抢注案例,也展示了商标维权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注册和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 在智能手机市场赢得了先机,但由于没有及时注册相关商标,导致其商标被竞争对手恶意抢注。

这使得公司A不仅损失了原本应有的商标权益,而且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市场推广之初就应注意商标保护工作,并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有效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此外,在发现商标被他人侵权时,企业还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正当手段进行商标保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3篇)

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标注册量的逐年攀升,商标法恶意抢注现象日益严重。

恶意抢注商标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概述2018年,我国某知名企业A公司欲将一款新研发的产品命名为“智能小助手”,并申请注册了相关商标。

然而,在A公司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现一家名为B的公司已经将“智能小助手”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

A公司认为B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注册的“智能小助手”商标与A公司即将注册的商标名称高度相似,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B公司在得知A公司即将申请注册“智能小助手”商标的情况下,仍抢先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撤销其注册的“智能小助手”商标。

2.二审法院审理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享有合法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抢先注册与A公司即将注册的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抢注。

2.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的商标。

本案中,法院依法撤销了B公司注册的“智能小助手”商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恶意抢注行为的严厉打击。

3.防范恶意抢注商标的措施(1)加强商标注册前的查询,确保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提高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继祥吴静郭伟【审理法官】刘继祥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金涟伊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姚皓祥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涟伊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姚皓祥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涟伊姚皓祥【代理律所】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状态,能够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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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案
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
核心提示:该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就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提起的侵权诉讼。

对于软件的用户界面,能否将其视为作品而给予单独的法律保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作者认为,本案中用户界面因缺乏独创性,故不能视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案情]原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原告系《久其软件》的著作权人,《久其软件》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入、汇总、审核、打印、传出等功能。

2003年9月,被告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

该软件与原告《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

原告遂以被告抄袭软件用户界面、侵犯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庭审比对,原、被告软件的用户界面均系图形用户界面,即用户通过控制图形化的功能(而不是输入命令)与程序进行通信。

原、被告软件的用户界面在以下几个方面相同或相似:1、部分菜单相似。

如原、被告软件“汇总菜单”的命令名称基本相同,命令之间的排序相似;2、部分按钮名称基本相同。

如原告《久其软件》“单位选择”界面中的“按列表查看”、“全选”等按钮,在被告《天臣软件》相应界面中,具有相同功能的按钮使用了与原告基本相同的名称;3、部分用户界面中的信息栏目名称基本相同。

如原、被告软件中“[FMDM]封面代码”界面、“资产负债表-数据审核”界面中的“封面表”栏目名称、“资产负债表”栏目名称基本相同;4、按钮功能的文字说明基本相同。

如原告《久其软件》对“数据来源标志”的功能说明与被告《天臣软件》的说明基本相同;5、部分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相同。

如原、被告软件用户界面中对“单户表”、“境外并企业表”等报表均使用了相同的图标;6、部分用户界面布局相似。

在原、被告软件相对应的部分界面中,组成软件用户界面的各要素(包括菜单、按钮、按钮功能文字说明、图标、信息栏目等)的排列组合相似。

但原告《久其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与被告《天臣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均不相同。

[审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一,《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各构成要素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中,菜单命令的名称与按钮的名称属于对操作方法的简单描述,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是图形用户界面通用的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按钮功能的文字说明是对按钮功能的简单解释,表达方式有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标记,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从《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整体来看,《久其软件》用户界面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久其软件》与《天臣软件》均属财务报表管理软件,两者的功能相似,用户需求亦相似,而软件的用户界面是按照用户需求进行设计的,并要求尽可能地方便用户使用,这必然导致两个软件的用户界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不能仅因为这种相似性,就认定《天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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