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陕财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财办〔2008〕3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要求,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

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厅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厅内相互长期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现用人处室、单位办理,厅内临时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原处室、单位办理;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1、职工个人拟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退申请人。

3、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开卡手续。

5、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财办行[2007]37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汉中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汉中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汉中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的过快增长,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会议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各工作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市公、检、法、司机关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

第三条根据会议的规模和性质,会议分为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两种类型。

一类会议:全市性重要会议,包括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市纪委全委会、市级民主党派和工、青、妇、科协等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经济工作会、全市领导干部会。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各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和部门业务性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人民团体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由一个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召开的会议按照“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大型会议政府采购、一般会议经费包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会议:会议费按照“财政审核、政府采购、超支不补”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照会议规模、会期及会议费标准,核定会议经费预算总额,专项拨款。

同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公开招标确定会议接待地点和会议费,办会单位在会议费预算定额内,合理安排支出,包干使用,超支部分财政不予追加,结余部分办会单位全部留用。

(二)二类会议:会议费按照“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

由市财政局在编制年初预算时,结合单位的公务费及业务费统筹安排,单位包干使用,会议费超支部分,财政不予追加。

第五条根据会议规模和性质,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分别由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常委会审批或书记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内,办会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会议预算报告。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财办行[2007]37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工发〔2018〕1号各市、杨凌示范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省总各直管单位工会,省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总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西省总工会2018年2月10日— 1 —附件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2 —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07•【字号】•【施行日期】198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11月7日)根据《中共陕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近期内做好群众关心的六件事的决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就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来客接待1.中央、国务院和外省、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现职干部因公来陕,统一由省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其他干部由各部门归口接待。

食宿按规定收费,吃工作餐,一般不陪餐,不用公款宴请,不送土特产品及其他物品。

2.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单位,在陕西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用公款宴请。

3.离休老同志来陕,按有关规定接待。

二、会议制度4.严格控制会议。

凡是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

省经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控制规模,并分别报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查批准,统筹安排。

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销会议经费。

5.省级部门的工作会议,一般应在机关内或西安市城区、郊区就近召开。

提倡走会,本市与会人员(必面住会工作人员除外)不安排食宿。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可按排食宿,但不得在涉外宾馆召开。

6.会议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实行分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和烟、酒、饮料。

三、外出规定7.本省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省内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吃工作餐,住机关招待所,按规定交费。

不得住高级宾馆,不得接受宴请,不得收受馈赠的土特产品及其他物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陕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九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陕西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总工会,杨凌地方税务局、工会工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为了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5年第43次)“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依法代收代缴工会经费,由省地税局与省总工会研究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后执行”的精神决定,全省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收范围和标准(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属于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代收范围。

经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包括中国金融工会在陕所属单位)、陕西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工会也暂不纳入代收范围。

待条件具备时,省总工会将部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工会经费的收缴,按属地管理原则逐步纳入代收范围。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对中国金融工会在陕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代收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成立后,市、县(区)总工会以本年度代收的工会筹备金,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拨付新建工会组织。

经省总工会批准,已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规定的工会组织仍按已调整的比例实行。

(三)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人员、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市财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8]123号)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附件: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市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禁止奢侈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接待费用由财政负担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和具体任务完成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不失礼节,礼仪从筒、节俭务实、不铺张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确保安全、方便、顺畅,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推进工作、促进和谐服务,树立陕西良好形象。

国内公务接待统一按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进行,根据公务活动的目的任务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

根据不同公务活动内容形式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接待责任,严格邀请程序,强化报告制度,规范接待礼遇,提高接待水平。

第四条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党委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省接待办具体负责。

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要领导同志及各省区市人大会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人大会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国务院各部委办及各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接待办具体负责。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要领导同志及各省区市政协领导同志的接待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并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省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陕财办资[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07]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省联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商行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商行工会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服务职工原则。

商行工会坚持工会经费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四)勤俭节约原则。

商行工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

商行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第三条商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商行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
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
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各类会议会期如下:
一类会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天数执行。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超过1天;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为半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天;各人民团体换届会议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

三类会议:不超过半天。

四类会议:不超过2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九条省级机关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执行。

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80人。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不请县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

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直接有关的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分管领导参加。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

省级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业务工作会议,一般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以省级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西安召开。

省级机关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有条件的一律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西安地区的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或在部门内部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第三章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本部门报销。

第十四条会议经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经费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经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一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七条下列违反规定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
(二)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
(三)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
(四)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
(五)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第十八条会议经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省级机关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第四章会议经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省级机关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省级机关年度决算报告要具体反映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本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对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二)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三)会议经费报销、支付情况;
(四)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五)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经费情况;
(六)年度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会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部门按规定处理。

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省纪委、监察厅或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类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省级机关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
部门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省级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及经费管理的通知》(陕办字〔1998〕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