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险条款(2008版)
船舶建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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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23 36 40 48.5 52.5
29.5
20.5 22 38 41.5 51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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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77. 湖北华舟有限公司 78. 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 79. 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80.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 81. 浙江合兴船厂 82. 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责仸公司 83. 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 84. 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 85. 国营青岛造船厂 86. 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87. 温岭市长宏造船有限公司 88. 荣成市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 89. 浙江腾龙造船厂 90. 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1. 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 92. 临海市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93. 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94. 临海市 回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5. 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仸公司 96.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97. 广州市番禺粤新造船有限公司 98. 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 99. 枣庄扬帄船舶有限公司 100. 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 中国在散货船市场有绝对的优势,约占全球市场的64%。
• 日本主要建造油船和一少部分集装箱船,滚装船市场63% 的船舶由日本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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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主要的建造船厂(前20)-1 韩国现代重工 2 韩国三星重工 3 韩国大宇造船海洋 4 韩国现代三湖重工 5 日本统一造船 6 日本今治造船 7 韩国现代尾浦 8 日本常石造船 9 日本大岛造船 10 日本三井造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一、保险期限本保险自被保险船舶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开始建造或装船之日起生效。
直到被保险船舶完工并交付给定船人或船东或保险期限届满,以先到者为准。
保险前已在船上分发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日期起生效。
保险生效后发放或交付给施工方的材料和机械设备,自发放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船舶提前一个月交付给船东。
我们公司可以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
不到一个月不退款。
如果超过保险期限交货,我们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我们公司办理延长保险期限的手续。
展览期满一个月的,公司收取指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不收取额外的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船舶的建造价格或最终合同价格。
保额按照保额确定。
如果被保险人以临时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应在船舶建造或最终价格确定后通知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的,因任何事故或者同一事件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是,因被保险船舶的设计、装饰或船型的改变以及材料性能的改变而引起的船舶费用的变化,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我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1.被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付期间,建造船舶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所有材料、机械和设备均在船厂内装卸、运输、保管和安装,以及船舶下水、靠泊和靠泊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和飞行员的疏忽和缺乏经验;(3)船体和设备部件的潜在缺陷;(4)由于泊位、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故障;(五)被保险船舶任何部分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六)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重新下水所发生的费用;(7)即使没有损失,我公司也将负责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所支付的费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船名合同号或船舶建造序号(在下述第1章(A),(B)或第2章载明的保险标的多于一项时,第1章(A),(B)或第2章的各自用语将分别适用于各部分。
)第1章保险期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船时终止。
(A)在造船厂或造船人的其他经营场地建造中的船体和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当(A)部分的保险标的处于造船厂内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其他场地,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时,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位于这些场地内的,(A)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舶,则从本条第1章开始时生效;(2)在第一章保险期间开始后,自将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造船人时开始生效;(3)如果分配工作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造船人分配时开始生效。
(B)由分包商建造中的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B)部分的保险标的,当其处于分包商的工厂和港区内分包商的别处场地,或分包商工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保险人对处于这些场地的(B)部分的每一项目的保险责任自下述时间开始生效:(1)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分配给所造船舶,则在第1章开始时生效;(2)如果交付是在第1章开始后进行,则从这些项目(如果已分配)交付给分包商时生效;(3)如果在第1章开始后分配项目,则从分包商分配时生效。
(B)部分的保险标的在下述情况下也在本保险项下承保:(a) 在运送给造船人期间,如果此种运送是在港口内或在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进行;(b)在造船厂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别处场地或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以及在这些场地之间的运送。
第2章保险期间暂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是如果该暂定期间提前届满,本保险将在向船舶所有人交付时终止。
向造船人交付由本保险承保的机器等说明合同号或建造序号暂定价值建造地第2章的保险标的,当其处于造船厂和港区内造船人的别处场地或造船厂所在地的建造场地内,并在这些场地之间运送过程中,均在本保险项下承保。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控制风险并对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而制定的一种保险制度。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是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各方利益的约定和规定,旨在提供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船舶的建造工程及相应设备。
建造工程包括船体、主机、建造设备、辅助船舶设备,以及所有与船舶建造直接相关的材料。
二、保险责任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方面:1. 承保期间内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2. 投保人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等;3. 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免赔额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赔额,即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免赔额旨在鼓励投保人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因疏忽或不当操作造成的事故。
四、保险费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费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支付方式可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限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船舶的建造合同签订日开始,至船舶交付投保人或者保险合同终止日为止。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额变更、保险期限延长等申请。
六、索赔和理赔船舶建造保险的索赔和理赔主要需要投保人提供以下材料:1. 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2. 事故发生时的船舶建造现场照片和相关证据;3. 投保人负责人的声明;4. 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合同解除当船舶建造合同解除时,投保人有权解除相关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支付解约费用。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处理相应的退费事宜。
结语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旨在保障船舶建造过程中各方的利益,控制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船舶建造保险
船壳保险(HULL INSURANCE)
协会定期船舶条款(简称I.T.C.)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简称86条款) 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简称96条款)
船壳保险——协会定期船舶条款的承保责任(1)
6. 风险 6.1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 6.1.1 海、河、湖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 6.1.2 火灾、爆炸; 6.1.3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 6.1.4 抛弃货物; 6.1.5 海盗行为; 6.1.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1.7 触碰飞机或类似物体及其从中跌落的物体,或岸上传送设备、 船坞或码头设备或设施; 6.1.8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枫叶船业船建险吊件坠落案(2008-01-13)
船舶事故案例精选(4)
大力神:
北大西洋法罗群岛“托尔” 渔业公司,事故时船上共116名 船员,其中70名中国人、27名俄 罗斯人、9名秘鲁人、4名乌克兰 人、3名挪威人、2名丹麦人和1 名巴拿马人。
07年4月20日晚,丹 麦籍“大力神”号在智利 南部海域突然失火。(3月 24日,从巴拿马出发,4月 20日机舱起火。)火灾夺 取11名中国船员生命。
融
2.完工保函
资 (二)交船后的融资担保方式
担
1.船舶抵押
保 方
2.租约收入转让协议 (三)单船公司股份抵押
《海商法》 第20条 和第15条
式 (四)购买保险
船舶融资的常见担保方式 船舶常见风险分析 船舶保险产品介绍 船舶保险承保、理赔简介 被保险人风险管控
船舶风险导致的损失类型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船舶事故案例精选(5)
Name: Hyundai Fortune Owner: Hyundai Merchant Marine Port of Registry: Panama Builder: Hyundai Heavy Industries, Ulsan Completed: 1996 Class and type: Container ship Tonnage: 68,363 DWT 64,054 gross tons 35,490 NRT Date: March 21, 2006 Place: about 60 miles south of the coast of Yemen Casualty: explosion—fire
310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船舶建造单位按照本公司认可的船舶建造规范建造的船舶(包括船体、安装于该船上的机器、设备、仪器以及存放于厂区内的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及可移式平台。
保险责任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八级及以上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二、火灾、爆炸;三、船台、支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在厂区内运输、移动、吊装过程中发生碰撞、坠落事故;第二条 保险标的的下水、进出船坞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起重新下水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过程中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还包括水上自然灾害、水上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时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标的在可航水域试航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六条 保险标的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二、罚款和任何间接损失;三、一切人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四、任何设计、施工错误引起的建造材料、设备报废损失以及返工费用;五、船厂自身的机器设备、加工工具及辅助材料的损坏;六、清理航道、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七、船舶建造所需任何材料或产品保证合同内应负的责任;八、建造合同中约定应由船舶建造委托人承担的责任;九、核辐射、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船三年内、米泥船二年内可视同新船.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第十条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按约定分期缴费.第十二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以及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方为有效.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第六章无赔款安全优待第十六条保险船舶在1年保险期限内安全航行无赔款,续保时可事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无赔偿安全优待按艘分别计算.第七章赔偿处理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新船造价的,以不超过出险时同类型新船造价为限.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一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部位的修理费用赔偿;二按照估价或实际价值以及实际价值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按照保险金额与同类型新船造价比例赔偿.三、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五条对碰撞责任的畴偿趔定,以及按照本条款第六条负责的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费用的规定,与保险船舶本身的赔款分别计算.以上船舶损失的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或同类型新船出厂造价时,船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毕独海损事故时,对施救、救助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的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九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经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摄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保险人应根据本条款和参照现行海事处理的规定迅速查证核实,赔款一经确定,保险人应在10天内赔付.第二十一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追偿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可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及有关证据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二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议定价值后,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当天起,1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或者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投保人在签订国内船舶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确定是否投保.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详细载明保险船舶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义务、无赔款安全优待、赔偿处理等内容.投保人研究标准条款后,如有投保利益和需要,可填具国内船舶投保单,经双方签章后,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上述条款即成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均须遵守.当然,双方根据需要,还可特殊约定附加条款.图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出具的要求投保国内船舶险的要式文书,经双方认可后,即成为船舶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投保人在投保船舶险时,必须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有关的一切事项.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相应增加保费.投保人在填制投保单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别,投保人可视不同情况来决定投保险别.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航次保险的期限以启航至航行终止期限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来填写.费率和保险费依照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规章计算填报.对分项保险金额,投保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还应如实填报船名船号、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载重吨、航行范围、航行证书编号等内容,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厘定保费.投保单须有投保人、代理单位签章并注明填报日期.国内船舶保险单被保险人________保险单号码______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经理副经理______主管负责人______复核______制单附:国内舶舶保险费率规章一、本表所订费率,按保险金额的每百元计算.二、本表所列船质档次均包括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其它材质船舶,如玻璃钢船均按水泥船的费率厘订.三、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发〔85〕63号文件,各类钢质客货轮,油轮为二十五年;各类木质船为十八年;水泥船为十年.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均按费率规定加费20%.四、各种工程船测量船、挖泥船、打桩船、救护船和港作船船、消防船、交通船、巡逻艇、供应船以及渡船、游船可分别按各类船舶的费率降低20%.五、各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专用船等均按费率规定加费50%.六、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按年费率加费20%.七、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时,则应以其中的_______高档费率计算.平流河、苏州河、黄浦江承其他永流平稳的江河.半急流——长江下游宜昌及宜昌以下、淮河、赣江、湘江、甬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以及其他半急流的江河.急流——长江上游宜昌以上、嘉陵江、乌讧、金沙江、源江、资水、澄水、陀江及其他水流湍急的江河.八、承保航次保险按年费率的15%计算.九、承保短期保险按下列费率表计算.备注:1.投保1年,中途退保,按短期费率计算退保费.但保险船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停航或出售,转借等申请退保,其退保费应按日计算.2.保险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均按一个月计算.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各类船舶的经营赔付倩况,在总颁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凡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须将费率向总公司备案.说明国内船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对投保人投保的船舶予以承保的书面文件,它是船舶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依据.国内船舶保险单中应当写明承保船舶的种类、名称、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保费总数、保险期限以及双方的特别约定.制作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船舶险投保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投保船舶是否适航.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在收取保险费或者约定收取保险费后一般应在起保时全部付清保险费,定期保险也可分期付费,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所列各项内容要清楚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印章.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保单号:投保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审核:经办:。
船舶建造险条款
船舶建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
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
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责任范围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 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 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4) 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5) 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6) 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7) 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船舶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船舶建造保险通用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下列附加险为所有船舶建造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1、协会船建战争保险条款1、保险期间本保险对保险标的的责任并不开始,除非船舶已经下水且只从保险标的已建成为船舶或标的物在船舶下水阶段开始。
本保险对保险标的残余物体的承保责任仅从其在船舶下水之后置放于船舶之内或之上的时刻开始。
2、危险除此后的除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2.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2.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者进行这些行为的企图。
2.3. 被遗弃的水雷或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3、保障与赔偿在符合协会船舶建造条款(1988/6/1)第19条5,6款下的责任限制的前提下,本条款承保根据协会船舶建造条款第19条项下根据第21,22条2款,23条所除外的责任。
4、并入条款协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6/88 ,除其第4,5条1、2款,第7、8、21、22、23和24条外,只要不与本条款冲突,即视为并入本保险。
5、羁押在保险船舶已是捕捉扣押扣留拘禁没收或征收的标的,而且被保险人因此已失去对保险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分达连续12个月的情况下,为确定保险船舶是否推定全损,应视为被保险人已经丧失了对保险船舶的占有,无重新获得的可能性。
6、除外本保险不承保6.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1)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造成战争武器,以下简称核战争武器的爆炸。
2)在下列国家之间爆发战争(不管是否宣战):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
2008年特种用途船舶安全章程
2008年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目錄第1章通則第2章穩度和艙區劃分第3章機械裝置第4章電氣裝置第5章定時無人當值機艙空間第6章防火第7章危險貨物第8章救生設備第9章無線電通訊第10章航行安全第11章保全附件特種用途船舶安全證書前言1.海事安全委員會第84次會議修正A.534(13)決議案「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SPS Code」),以配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以下稱SOLAS公約)修正案規定,該章程修正案擴大自願性質的應用範圍,包括訓練船等,不論其是否涵蓋於SOLAS公約之適用規定。
2.本章程旨在為新建特種用途船舶制訂國際安全標準,適用本章程將有利於特種用途船舶的營運,並使該等船舶和人員的安全等級相當於SOLAS公約所要求之水準。
3.就本章程而言,特種用途船舶為總噸位500以上且乘載超過12名特種人員之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特種人員係指該船舶因特殊作業任務所需要的特別人員,不包括船舶正常航行、操縱和維護,或提供乘客服務需求之人員。
4.特種人員係具有良好的體能,有相當的船上佈置知識,並應接受安全程序及操作船上安全設備的訓練,故乘載特種人員的特種用途船舶得不需視同客船。
5.本章程安全標準之基本因素如下:.1 特種人員的載運人數.2 船舶的設計及尺寸6.本章程係就總噸位500以上之新船所設計,主管機關得將本章程的條款規定適用在總噸位更小之船舶。
本章程「新船」定義係指我國公告採用本章程日期以後建造之船舶。
7.為利於特種用途船舶的營運,特種用途船舶應核發本章程所規定的特種用途船舶安全證書。
當特種用途船舶平常係依SOLAS公約所定義的國際航線從事航行,則應持有SOLAS公約相關安全證書,及:.1 客船安全豁免證書;或.2 貨船安全豁免證書(當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
8.本章程得準備應用於部分不適用SOLAS公約規定之載運特種人員船舶,海事安全委員會可邀集主管機關在合理及可行的範圍內,將該類型船舶應用於本章程相關標準。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完整版)船舶96条款及解释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一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船舶建造保险合同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有权获得乙方的保险赔偿。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及时向乙方提供船舶建造的相关信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二、标的物或服务:
本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为甲方所有的船舶,以下为船舶的具体信息: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
船舶类型: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吨位: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
船舶建造地:_______________
船舶建造期限:_____________
-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变更:
-双方同意,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变更条款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解除:
-双方同意,合同的解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理由。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未了事宜。
4.通知期限: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以上为合同或协议正文内容,以下为签字确认部分的内容留白,待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内容:乙方负责为甲方的船舶提供建造过程中的保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障范围:
1.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全损风险;
2.船舶建造过程中的第三者责任风险;
3.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自然灾害风险;
4.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风险。
三、价格与支付条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船舶建造险是一项融合了工程险(船舶建造过程)和船舶险(船舶下水和试航过程)的综合性保险。
因此,其保单带有鲜明的船舶险特色。
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承保风险因为船建险业务合并了工程险和船舶险的双重风险,因此承保风险也应当分开来看待。
3.1工程建造部分承保在保险期间因一切风险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并包括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现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而需要对相应的缺陷部件defective part的维修和重置费用。
但是条款剔除了焊接的错误引起的重置成本。
同时约定,保险人承担下水失败后为再次成功下水引起的后续费用。
此处,与人保条款中的措辞相比,需要注意的有:第一,人保约定赔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协会条款第6条明确剔除了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
但是笔者曾见过特别约定,明确虽然使用协会条款,但是扩展承保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
第二,人保约定赔付因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那么按照船舶险的理解,对于潜在缺陷本身的替换维修是不保的,只保因此引起的损失;这一点与协会船舶险也是一致的。
但是协会船建险则明确了此潜在缺陷的缺陷部件一样可以得到赔付,当然也包括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部件的损失,因为保的是all risks。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会船舶险是列明风险条款,其最原始的定义是perils of the seas rivers…,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损失不能被归入海上风险。
第三,设计错误(协会条款第8条)协会与人保都对设计错误所引起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都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重置等费用以及为了改进或者更改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并不负责。
3.2试航部分第一,试航区域协会条款规定,试航区域一般在250海里,如果因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船建所在地而需要进行拖行则需要事先通知保险人;人保条款规定20000总吨以上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20000总吨为250海里,1000以下为100海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保险条款1.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设备运输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有或保管的、为建造保险船舶所需的设备或原材料在被保险人船厂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每一运输单位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台风避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船舶为抵御台风风险,防范台风、暴潮对保险船舶的损坏或其他类似目的,从船厂范围拖带至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在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停泊,以及从避风港或避风锚地拖带至船厂期间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姐妹船条款如果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或在同一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与另一船完全属于与保险船舶无关的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应享有的权利相同。
但在此种情况下,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数额的确定,应提交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的独立仲裁员裁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分承包人建造的保险船体的分段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分承包人船厂范围内建造保险船舶期间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并承保从分承包人船厂交付被保险人船厂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责任、费用。
本条款所述“分承包人”限指在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实体:(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二)被保险人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三)与被保险人有代加工业务协议的公司。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进行保险船舶的修理,该修理必须能够满足原船舶建造合同和相关船级社的建造规范(的)及质量要求,并且提供与原制造商相同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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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2008版)
第一条保险期间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间期满时止。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间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间手续。
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
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6)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四条除外责任
下列各项,本公司不予负责赔偿: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4.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6.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第五条承保区域
1.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
建造船舶所需的材料、机器、设备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运输、装卸、保管和建造船舶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拖航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2.试航、交船期间:2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l,000总吨(含)至20,000总吨(含)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
如超过上述距离,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第六条赔款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以书面说明事故经过、原因,并提供损失清单、发票、检验报告等必要单证和文件。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2.本公司负责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并且不扣除以新代旧的折扣;
3.对保险船舶由于每一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包括施救费用、船舶碰撞、清除保险船舶的残骸等。
本公司应付的赔款均须扣除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
损失如在免赔额以下时,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两个相连续的港口之间一个单独航程中,由于恶劣气候所致的损失索赔,应被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4.保险船舶试航时,在预计返回建造地点日期起超过六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即构成船舶的失踪。
船舶失踪或船舶遭受损失后,其估计救助、修理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时,均可视为全部损失。
在保险船舶受损后未及时修理,又遭受全部损失,本公司只赔付一个全部损失;
5.对任何保险事故的索赔期限,不得超过交船后三个月。
第七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投保时应提供建造合同副本和建造进度表等文件;
2.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安全法令,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本公司代表有权对船舶的建造情况进行查勘,被保险人应提供便利,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3.保险船舶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救护,防止损失扩大。
对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需进行修理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4.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如有任何实质性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船舶的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向责任方追偿,为此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可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协议者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建造保险费率规章
(2008版)
一、基础费率
基础费率=基本费率 + 周期费率×建造周期
其中,基本费率为2‰;
周期费率为0.1‰;
建造周期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二、免赔规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或实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使用说明:1.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对应的调整系数;
2.累计费率调整系数F=F1×F2×F3×F4。
四、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础费率×累计费率调整系数F
五、加费和退费
因展期或提前交付引起的保险费加收或退还,计算公式如下:
加费(或退费)=签单保费×展期(或提前)月份个数÷原定建造周期月份个数其中月份个数不足一个月者不计。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