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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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

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餐饮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餐饮行业也因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餐饮具集中消毒问题。

如何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成为当前餐饮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议题。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享受,但与此同时,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卫生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餐饮业消毒卫生不当会导致细菌的滋生和传播,引发食物中毒等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成了餐饮企业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它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更直接关系到餐饮企业的声誉和生存。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餐饮企业的健康发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餐饮具消毒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督是餐饮行业的重要部分,也是规范餐饮服务的重要手段。

餐饮企业需要开展规范的消毒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而卫生监督则需要对企业的消毒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餐具消毒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内容一、对消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毒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餐厅消毒管理规定等。

二、建立完善的餐具消毒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的餐具和消毒方式,进行分类规定和操作指南。

三、制定餐具消毒记录表,保存消毒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监管和查询。

四、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消毒管理,保证设备的清洁和卫生。

五、建立完善的检查和监管机制,对于消毒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健意识,提高餐厅的卫生标准意识。

七、建立统一的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规范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

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一、严禁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二、餐(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三、物理消毒法: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洗碗机消毒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化学消毒法:餐饮具全部浸泡在有效氯浓度达到250mg/L(250ppm)的消毒液中,作用5分钟以上.四、餐(饮)具经物理消毒后应达到光、洁、涩、干的要求,经化学消毒后应达到光、洁、无异味的要求。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应及时将消毒后的餐饮具放入张贴有“已消毒”标志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应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位存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使用中严格防止混用。

单位(盖章):二○一年月日粗加工及切配管理制度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粗加工及切配间(区)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清洗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盛装海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池和操作台进行。

三、食品原料按照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工序进行加工处理,各种食品原料和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四、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使用前冲洗干净并浸泡30分钟以上,以降解蔬菜中农药残留量,并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流程及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流程及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流程及规范使用后的餐具必须及时在指定的餐具洗涤槽内将食物残渣和油污洗涤干净,再将餐具置于另一餐具洗涤槽内用洗涤剂冲洗干净;将冲洗干净的餐具进行蒸汽或红外线高温消毒。

餐具清洗消毒后,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密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严防灰尘、不洁物、鼠、蝇等污染。

餐具保洁柜内禁止放置任何其他物品。

一、清洗步骤1、去掉餐具表面上的大部分残渣、污垢。

2、在专用清洗池内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具表面。

3、用清水冲洗餐具表面的洗涤剂。

二、餐具消毒1、蒸汽消毒100℃保持10min以上。

2、红外线高温消毒120℃保持10min以上注:1、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具消毒设施内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餐具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化学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餐具消毒管理制度美食广场使用的餐具、容器、用具不仅用量大、周转快,而且与进餐者直接相关,如果餐具及容器、用具不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通过就餐环节,病菌或病毒就会进入体内,造成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特制定本餐具消毒和管理制度。

一、餐具洗消程序公用餐具、容器、用具在使用前应当遵守国家制订的操作规范及卫生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消毒:第一步是用热水洗去食物残渣(水温以50~60℃为宜);第二步是温水清洗,去除残留油脂等(水温以30℃左右为宜);第三步是消毒,可采用物理的或者化学法杀灭餐具上的残留病原微生物(如病菌、病毒等);第四步是冲洗,即用清洁卫生的清水冲洗掉餐具上的残留药物;第五步是保洁,即将洗净消毒后的餐具、容器、用具移入保洁设施内备用,以防止再污染。

二、餐具洗涤消毒人员应掌握的常用消毒方法餐具如何进行消毒呢?目前国内外餐具消毒方法一般有两类:一类是物理消毒法,即利用热力灭杀原微生物常用的有煮沸、蒸汽、红外线等;另一类是化学消毒法,就是利用化学消毒剂灭杀灭病原微生物。

食安法办法条文

食安法办法条文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文第五节餐饮具集中消毒第四十条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第四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卫生监督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二)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集中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四)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五)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
1、生产过程按照去渣、洗涤、冲淋、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等消毒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不得逆向或交叉。

2、餐饮具冲淋、消毒应采用冲淋与消毒为一体的机械设备,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

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筷、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必须采用物理或化学消毒方法。

3、包装车间入口处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手消毒设施。

工作人员必须更衣、换鞋、洗手、手消毒后方可进入包装车间。

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洗涤、消毒、包装等处理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5、垃圾箱应加盖密闭,垃圾及时清理,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对车间内外环境进行清洁、消毒。

6、储存消毒后的餐饮具仓储间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

餐饮具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保持干燥、整洁。

7、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8、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运输餐饮具的工具应当密封,便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9、餐(饮)具出入库应当有登记、验收制度,并记录,应同时记录餐(饮)具种类及数量、销售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备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健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健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健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健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健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厅餐饮具消毒工作规范

餐厅餐饮具消毒工作规范

餐厅餐饮具消毒工作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厅餐饮具消毒工作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餐厅对餐饮具消毒进行规范,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从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购进餐饮具的餐饮店。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具盛放、取用食物或饮品的直接经口的器具,如盆、碗、餐盘(碟)、汤勺、杯子、餐叉和刀叉等。

3.2消毒利用物理(如沸水、蒸汽、洗碗机、消毒柜等)或化学(如消毒剂)方式对清洗后餐饮具上的病原微生物进行清除或灭菌,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4要求4.1工作场所要求4.1.1应有专用的工作场所,场所面积应与作业能力相匹配,场所内应明亮、平整、干净、卫生,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4.1.2应划分专用场所用于放置消毒设备。

4.2设备设施要求4.2.1消毒设备及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餐厅所需,同时应符合消毒产品管理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4.2.2应配备必要的检验或验收设备。

4.2.3采用化学消毒或蒸汽、煮沸消毒的,均应有足够数量的消毒专用水池,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14.2.4应设置用于存放消毒剂用品的隔离区域,并有明显的标识。

4.2.5应配备用于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设施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做好定期清洁工作。

4.3作业人员要求4.3.1作业人员应具有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4.3.2作业人员应有必要的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体检。

4.3.3作业人员应培训上岗,熟悉自己的岗位并能熟练的操作相关设备。

4.3.4作业人员作业前应洗手,对手部进行消毒,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必要时戴口罩。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四条厂区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要求有市政供水网络覆盖的自来水)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30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拥有两条(含两条)以上相互独立的生产线。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库用房,且衔接合理。

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

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六条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第七条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分别设立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第三章功能区(间)与设施设备第八条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九条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

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许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消毒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申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单位实行一个生产场所一证制。

第三条【概念】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是指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至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

第四条【监管职责及权限】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单位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审核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消毒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六条【许可申请】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四)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八)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九)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十)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一)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七条【申请资料接收】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八条【受理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随着人们对健康与安全的日益重视,餐饮业中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行业。

卫生规范的执行对于确保食品卫生和人们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卫生规范、设备、管理、消毒剂等多个方面介绍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规范,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卫生规范对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来说,卫生规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

首先,要求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科学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操作规范,达到操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水平。

其次,要求企业在生产设备处清洗消毒间、人员卫生间、卫生保障设施方面保持卫生整洁。

再次,卫生规范还包括对消毒灭菌剂、化学试剂等原辅材料的存放、检测、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最后,对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卫生检查和评估要求得有规律性、有效性,检查评估结果要公开透明,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运营和生产。

二、设备清洗消毒设备对于提高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质量至关重要。

设备应具备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基本功能,具备适应不同清洗消毒工艺的特点。

首先,设备应有整体密闭性,防止外来污染的侵入。

其次,设备应具备自动化、高效率的特点,可以对餐具进行高水平消毒。

再次,设备应具备可维护的特点,以便于维修和清洁。

最后,设备应具有智能化、网络化的特性,实现实时数据的收集及监控,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生产力。

三、管理管理层对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管理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管理人员要明确他们的职责和目标,确保整个生产的流程是清晰的、透明的和统一的。

首先,管理层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将所有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落实到位。

其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

再次,企业要制定并落实原辅材料的购买、存储、使用等规范。

最后,企业管理层要负责对工作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识别和纠正问题。

四、消毒剂消毒剂是保证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质量的重要原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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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选址与布局
第三条选址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

(二)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生产场所、辅助用房、质检用房、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六条生产场所面积应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清洗间、消毒间、包装间的总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包装间应设置成独立的隔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七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八条厂区的选址、污水、噪声、废气处理、消防等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

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按照回收、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合理布局。

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不得存在逆向或交叉。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设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操作区。

清洁区包括餐饮具包装、分装、质检、成品和包材存储场所;准清洁区包括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一般操作区包括餐饮具回收粗洗、更衣室及库房等。

餐饮具去渣与粗洗、清洗与消毒、保洁储存、包装及餐饮具存放、容器与用具处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区应分设、采取隔离措施。

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与集中消毒后餐饮具出口通道应分开设置。

第十一条生产场所应设更衣室,内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非手触式)和消毒设施等,并保持清洁卫生。

清洁区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二次更衣间),预进间内配备洗手消毒及二次更衣设施。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应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应设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保洁包装区、二次更衣室、检验室应安装使用空气消毒装置。

第十三条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场所的地面应采用浅色、无毒、耐磨、防滑、耐热、防潮、防霉材料铺筑,铺筑材料应便于清洗消毒。

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不小于1.5%),不积水,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排水沟应用明沟,排水沟水流应由准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

在保洁包装和成品仓库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十四条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间(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易清洗的建筑材料铺设到顶。

第十五条生产场所的顶面应易于清洁,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顶面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保洁包装区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十六条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场所工作台面应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质,不得使用木质材料。

第十七条餐饮具粗洗暂存区应设有与每日生产量相适应的清洗水池及存放废弃物的垃圾桶,垃圾桶应加盖密闭。

用于洗涤餐饮具的清洗水池和清洗、消毒包装箱的水池应分别设置,标识醒目。

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污染车间环境。

第十八条回收餐饮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在容器凉干间(区)存放。

第十九条应每天对生产场所环境、物体表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进行清洁,必要时消毒。

清洁区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场所内不得堆放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无关的物品。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采用无毒、无害、光滑、防腐蚀,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清洗、消毒必须采用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和筷子消毒专用设备,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餐饮具消毒时应以竖立状态在一体机的设备中传递运行。

餐饮具的包装应采用具有打码功能的塑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和筷子专用包装机。

第二十三条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杯、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必须采用热力消毒。

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相对密闭,运输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满足消毒效果检测的检验设施。

第五章物料和仓储要求
第二十六条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用于包装消毒后餐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已消毒的餐饮具储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第六章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餐饮具的消毒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三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制订清洗消毒运行程序、物品管理制度、岗位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追踪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内容。

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保存一年,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名称、卫生监督合格证号、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记录,餐饮具使用单位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号(或卫生许可证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各项登记记录应保存一年。

第三十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检验室和抽检制度,保证餐饮具消毒质量。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各类餐饮具进行出厂检验,对包装的密封性、感官、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测原始记录完整齐全,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第三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感官要求应达到光洁干燥、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异物,卫生要求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规定,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服务单位或公共场所使用。

第三十七条回收、配送餐饮具的专用运输车辆,在装载已消毒的餐饮具前,必须清洁消毒。

运输车辆不得装载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容易造成车辆污染的禽畜水产等食品和物品。

第三十八条集中消毒餐饮具每日生产量应与其生产场所面积、布局、设备等设计体量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洗涤废水应经油水分离和必要的处理后排放,并符合环保要求;固体废弃物应密封存放,每天清运。

第七章人员要求
第四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或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在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清洁区的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脱去工作衣帽,清洁区操作人员重新进入岗位前应洗手消毒。

从业人员在生产操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

不得有进食、吸烟等影响餐饮具消毒效果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第四十三条非清洁区生产操作人员和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清洁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是指为社会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食堂)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分送的经营活动。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包括餐饮具的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单位或个人。

集中消毒餐饮具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杯、盆、碟、勺、筷、刀、叉等。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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