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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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选址与布局

第三条选址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

(二)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生产场所、辅助用房、质检用房、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六条生产场所面积应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清洗间、消毒间、包装间的总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包装间应设置成独立的隔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七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八条厂区的选址、污水、噪声、废气处理、消防等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

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按照回收、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不得存在逆向或交叉。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设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操作区。清洁区包括餐饮具包装、分装、质检、成品和包材存储场所;准清洁区包括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一般操作区包括餐饮具回收粗洗、更衣室及库房等。

餐饮具去渣与粗洗、清洗与消毒、保洁储存、包装及餐饮具存放、容器与用具处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区应分设、采取隔离措施。

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与集中消毒后餐饮具出口通道应分开设置。

第十一条生产场所应设更衣室,内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非手触式)和消毒设施等,并保持清洁卫生。清洁区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二次更衣间),预进间内配备洗手消毒及二次更衣设施。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应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应设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保洁包装区、二次更衣室、检验室应安装使用空气消毒装置。

第十三条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场所的地面应采用浅色、无毒、耐磨、防滑、耐热、防潮、防霉材料铺筑,铺筑材料应便于清洗消毒。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不小于1.5%),不积水,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排水沟应用明沟,排水沟水流应由准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在保洁包装和成品仓库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十四条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间(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易清洗的建筑材料铺设到顶。

第十五条生产场所的顶面应易于清洁,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顶面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保洁包装区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十六条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场所工作台面应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质,不得使用木质材料。

第十七条餐饮具粗洗暂存区应设有与每日生产量相适应的清洗水池及存放废弃物的垃圾桶,垃圾桶应加盖密闭。用于洗涤餐饮具的清洗水池和清洗、消毒包装箱的水池应分别设置,标识醒目。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污染车间环境。

第十八条回收餐饮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在容器凉干间(区)存放。

第十九条应每天对生产场所环境、物体表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进行清洁,必要时消毒。

清洁区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场所内不得堆放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无关的物品。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采用无毒、无害、光滑、防腐蚀,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清洗、消毒必须采用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和筷子消毒专用设备,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具消毒时应以竖立状态在一体机的设备中传递运行。

餐饮具的包装应采用具有打码功能的塑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和筷子专用包装机。

第二十三条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杯、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必须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相对密闭,运输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满足消毒效果检测的检验设施。

第五章物料和仓储要求

第二十六条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用于包装消毒后餐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已消毒的餐饮具储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第六章卫生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餐饮具的消毒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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