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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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

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置办法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置

1、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胎盘所有权的由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理;

3、产妇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或其他传染病,有可能造成胎盘传染病传播的,应及时告知产妇,由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胎盘进行消毒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管理及处置

1、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由其监护人处理,如监护人不能自行处理的,在履行委托手续后可委托医院或殡葬部门

处理,费用由监护人承担;

3、如需医学科研及法医鉴定等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妇产科(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引产的胎体,如患者自愿交由我院处理的,应签署《婴儿(胎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科室登记本及专职人员回收登记本上注明胎体数量,及时送殡仪馆冷藏保存,后集中火化或深埋处理。

附:1、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置流程

2、榆林市第一医院婴儿遗体、胎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

3、榆林市第一医院胎盘处理知情同意书

4、胎儿、婴儿遗体处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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