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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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市场监管(工
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烟草、农业、林业、粮食、外事、商务、口岸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

沿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巡查和机动查缉,加强海关监管区以外的陆路查缉和河道巡航查缉,有效封堵或者切断私开的进出境通道,依法及时拆除私建的边境码头。

公安(边防)、外事、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破坏边境沿线反走私基础设施、私开进出境通道、私建边境码头等行为。

第五条综治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涉嫌走私案件信。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辽公通〔2018〕176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18〕176号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为认真汲取本溪南芬铁矿“6.05”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切实堵塞管理漏洞,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以下简称《六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全力贯彻执行。

各地要从严从细抓好《六条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全面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控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要着力抓好宣传教育告知工作,迅速将《六条规定》传达落实到所有涉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

7月底前,省厅将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对违反《六条规定》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二、强化人员管理。

各地要逐一对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六条规定》要求,对所有涉爆单位、人员迅速组织一次过筛子式排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以矿区为重点,加大对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高风险爆破作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力度,坚决关停、取缔一批个体、家族式“小、散、乱”爆破作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比对碰撞、分析研判手段,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核查比对机制,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一律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发现有感情纠葛、重大利益纠纷、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等情形或者私藏炸药、网购定时器、电点火头等敏感物品可疑行为的,要暂停其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立即进行核查,严防其利用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事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7•【字号】辽政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现将《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0年9月7日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国函〔1998〕7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省等八省(市)开展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征求意见的函》(署岸〔1999〕729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方便对外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发展、有效监管、规范口岸管理的原则,全省二类口岸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基本完成,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提出全省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实施意见如下:一、全省二类口岸保留、撤并情况1.保留的口岸7个。

大连市长海县四块石港口岸、丹东市宽甸县哑吧沟口岸、丹东市宽甸县长甸河口口岸、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口岸、丹东市振兴区丹纸码头口岸、丹东东港市大鹿岛口岸、盘锦市盘锦港口岸。

2.合并的口岸2个。

营口市沟西码头并入营口港口岸。

丹东市宽甸县永甸港并入哑吧沟口岸,平时使用哑吧沟口岸进行外贸过货作业,在因水位影响不能作业的情况下,临时关闭哑吧沟口岸,改正永甸港作业。

3.进行整顿的口岸1个。

丹东东港市大台子口岸(含一撮毛监管点)边生产边整顿,限期至2001年底,完善口岸查验监管设施,改进口岸管理。

届时由省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机关组织验收,如仍不合格,按国发〔1998〕74号和署岸〔1999〕729号文件规定处理。

4.撤销的口岸3个。

大连市长海县东獐子港口岸、丹东市宽甸县拉古哨口岸、丹东市振兴区花园河口口岸。

5.沈阳北陵机场作为临时开放口岸,当完成“11号工程”任务后,即行关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辽政办发[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2001年5月至9月,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消防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但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不少“死角”,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弹”,2002年以来,我省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峻的火灾形势说明,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基础仍十分薄弱。

为了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从2002年5月下旬至9月中旬,在全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最新 打击走私综合整治方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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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走私综合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击走私工作方针,按照全国、全省、全市“打私办”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职责,认真研究我县反走私形势,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我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工商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县法院副院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广电局局长、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经贸局副局长、县农业局副局长、县国税局副局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县电信公司总经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要点(一)严厉打击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公安机关要按照“新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破大案、缴毒品、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追财产”的要求,建立健全打击毒品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强禁毒情报信息工作,准确把握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形势,克服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手段多、花样新、查缉难度大等诸多困难,抓好堵、查、处、防等环节,强化专案侦办,全力堵截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从源头及渠道上遏制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

同时,要加大对武器弹药、假币、危险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散发性宗教宣传品的查缉力度,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稳定。

(二)联合执法,全力开展“两烟”打假打私工作。

县烟草专卖、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打私工作机制,按照县“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以“打源头、端窝点、抓主犯、清市场、堵出镜”为重点,以开展“两烟”打假打私“风暴行动”为主要方式,加强对“两烟”案件的查办,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监管和市场清查力度,严厉打击走私。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2•【字号】辽政办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鞍山市、本溪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县、区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一)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

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中华人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中华人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等关于印发沈阳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推进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4]71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沈阳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沈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分局沈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14.11.06【实施日期】2014.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推进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7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推进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4年11月6日沈阳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推进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打私办关于推广浙江台州经验作法推进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全打〔2014〕1号)的精神,按照全国打私办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市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落实国务院和全国打私办对推进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深入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反走私工作思路,探索建立从源头上防范走私的长效机制,坚持规范与服务并重、整顿与建设并重,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觉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努力打造管理规范、诚信守法、公平。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打击走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交航发[2013]261号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打击走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交航发[2013]261号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打击走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打击走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交航发〔2013〕261号)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辽宁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运输管理局,绥中县港航管理局、交通局,昌图县交通局:现将《全省交通系统打击走私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辽宁省交通厅2013年7月26日全省交通系统打击走私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和全省打击走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保持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决定自2013年7月至12月在全省交通系统内开展打击走私专项行动。

行动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紧紧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认真履行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从交通工作实际出发,针对突出问题开展打击走私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目标通过在全省交通系统内开展打击走私专项行动,集中打击通过交通运输渠道和途径,走私毒品、武器弹药、违禁宣传品、“洋垃圾”、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及涉税商品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围绕维护沿海、沿边地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严格监督沿海港口、水路及道路运输客运站、港口集装箱场站和堆场、道路运输场站、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关键节点,通过开展联合行动,全面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查堵、治理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打、管、防、控”的反走私立体防控体系,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稳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30项新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30项新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30项新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辽公通〔2020〕227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30项新举措》的通知辽公通〔2020〕227号各市、沈抚示范区、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现将《辽宁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30项新举措》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公安厅2020年12月8日辽宁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30项新举措1、开通身份证网上办理。

3年内在省内办理过居民身份证并已采集标准人像和指纹信息的辽宁省常住户口公民,因证件损坏需要换领或证件丢失需要补领的,可以在辽宁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辽事通APP中的“公安便民专区”全程网办,实现“一次不用跑”。

2、开通居住证网上办理。

符合条件的公民首次申领辽宁省居住证的,已持有辽宁省居住证的公民因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或签注的,可以在辽宁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辽事通APP中的“公安便民专区”全程网办,实现“一次不用跑”。

3、新生婴儿出生落户等29项户口申报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为“即办”。

4、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5、出生日期更正等8项户口申报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6、提供寻亲访友信息服务。

公民因寻亲访友申请查询其他公民联系方式的,在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并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告知其查询结果。

7、改进收养子女户口登记。

根据收养人意愿和书面申请,可以在户口簿上将其收养的子女“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子女”。

8、免收户口簿(含丢失、损坏补办)工本费。

9、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不再需要企业提供《技术负责人业绩情况汇总表》和技术负责人业绩原件、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营业性爆破作业业绩证明。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31施行日期2010.05.31文号辽政办发[2010]28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现提出清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的目标任务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对不适应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食品流通环节处罚条款[1]

食品流通环节处罚条款[1]

常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额度一、《食品安全法》,处罚5000元起。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定性第34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定性第34条)(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定性第34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性第44条)(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定性第53条)(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性第102条)(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定性第45条)(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定性第68条)(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定性第47条)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知
正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下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为协助召集人,市公安局、财政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工商局、国税局、安全局、烟草专卖局、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为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结束——。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反走私工作力度,现就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进口汽车、摩托车申领牌证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严格组织纪律,坚决堵死走私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漏洞。

从1998年8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审批工作。

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前,都必须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在各地、市车管所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时,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先审批,后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

各地、市车管所在受理进口汽车、摩托车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申请后,必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各地、市车管所不得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进行审批。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办理进口汽车、摩托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手续。

为了加强进口机动车牌证的审批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长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组长,为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市交警支队长为本地区进口机动车办理牌证的第一责任人。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惩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配合、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海警、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烟草专卖、经济信息化、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外经贸、文化、税务、知识产权、检验检疫、海事、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辽宁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调整

辽宁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调整

辽宁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由于省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及部分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变动,为适应工作需要,加强对全省打击走私工作的领导,对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如下调整:组长:邴志刚副省长副组长:陈淑珍(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志南(大连海关关长)、刘晓辉(沈阳海关关长)、李铁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崔茂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钱珑(省公安厅副厅长)。

【总页数】1页(P47-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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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造最优发展环境35项新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造最优发展环境35项新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造最优发
展环境35项新举措》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9.04.02
•【字号】辽公通〔2019〕86号
•【施行日期】201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造最优发展环境
35项新举措》的通知
辽公通〔2019〕86号
各市、辽河、机场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聚焦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企业群众,省公安厅按照办事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服务体现最优的标准,再推出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造最优发展环境35项新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领会,明确任务职责,逐项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新举措不打折扣地落到实处。

各项条款均要在2019年4月10日前兑现实施。

(明确时间节点的条款除外)
附件:《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造最优发展环境35项新举措》
辽宁省公安厅2019年4月2日。

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5.26【实施日期】1994.05.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3日)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是:(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二)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疏导调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三)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四)严密行政管理工作尤其是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堵塞犯罪空隙;(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推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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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惩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配合、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海警、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烟草专卖、经济信息化、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外经贸、文化、税务、知识产权、检验检疫、海事、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反走私
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告。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关、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外经贸、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将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系统,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防范走私行为的发生。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进出口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区域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执法协作机制。

第九条沿海、沿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巡防工作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港口、码头边境通道和海湾、堤岸、滩涂等区域组织排查,明确监控防范重点,落实监控责任;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反走私巡防队伍,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反走私重点地区进行巡查。

第十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海关、海警、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并制定同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信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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