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正式)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
其它产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四)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产业公司认定的。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臵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目的本规程是为了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包括火灾、爆炸、机械故障等事故。
三、责任相关1.电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事故调查计划,明确各岗位责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结论准确无误。
四、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2.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到达现场,保障现场安全,防止证据丢失。
3.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记录现场情况。
4.调查组应当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收集相关证词和证据。
5.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调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6.调查组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
五、事故调查记录1.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情况、调查分析等。
2.调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便于后续分析和总结。
六、事故调查报告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成员共同草拟,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调查结论、防范措施建议等。
3.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报告应当保密,不得泄漏调查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电力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文档,希望能够对电力生产领域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
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1。
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
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1。
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1。
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
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
When the golden brilliance of the sun penetrated the clouds and shone in front of me, I opened my eyes diligently, but I couldn't see anyth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调查责任及权限第四条责任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实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并对调查质量负责。
第五条权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调查权限。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确定调查人员当电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调查人员的职责,调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职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履行独立客观、全面详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调查机密等职责。
第八条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勘验现场、收集资料、初步判断、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基于实证调查及资料整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分析详实,坚持毫不掩盖事实、不遗漏证据、不加推测和理论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调查结果处理第十条调查结论根据调查报告,调查组提出的结论应当基于事实证据,确切反映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责任部门或人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整改。
同时,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结束语通过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也明确了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基本要求,为各级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
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3.1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3.2公司系统:与公司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
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3公司直属机构:包括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南方电网信息中心等。
3.4 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的简称。
3.5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企业,简称单位。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1、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事故组成。
2、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人身事故分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和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4、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5、重大人身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6、较大人身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7、一般人身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8、事故的责任分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认定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0、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
11、变电站内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非计划停用,属于五级电网事件。
12、事故调查程序:1、保护事故现场;2、收集原始资料;3、调查事故情况;4、分析原因责任;5、提出防范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13、安全周期:安全天数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14、事故调查规程自2012年07月01日起执行。
15、电力生产区域是指: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讯设施的走廊等。
16、220千伏系统中,断路器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属于六级电网事故。
17、220千伏以上线路、母线失去主保护属于六级电网事故。
18、220千伏以上单一母线非计划停运属于七级电网事故。
19、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属于三级设备事件。
20、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属于六级设备事件。
21、10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属于五级设备事件。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DL 558-19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
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
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 2.1.2.3 条之 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 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 50±0.2Hz,延续时间 1h 以上; 或频率偏差超出 50±1Hz,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 装机容量在 3000MW 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 50±0.5Hz,延续时间 1h 以上;或 频率偏差超出 50±1Hz,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 时间超过 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 1h。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5 万元。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达到 2 万元。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 万元。 2.1.5 其他 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 的 1.12 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 断路器(隔离开关)。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 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 5%以上。 2.1.5.6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释义)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征求意见稿)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法规,为确保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可靠,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旗下所有电力生产子公司,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事故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遵循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内外部有关方报告事故调查结果。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该尽早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调查职责。
第二章事故调查程序第七条事故调查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事故调查计划的制定: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人员安排、采集证据方式、调查时间安排等。
(二)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应尽快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事故现场的实物证据、照片、视频等。
(三)证据采集:事故调查组应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记录、监控记录、从业人员口述等。
(四)目击者询问:事故调查组应与目击者进行询问,记录下目击者的证言。
(五)相关数据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事故的原因。
(六)事故回溯:事故调查组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事故回溯,重现事故发生过程,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
(七)结果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责任。
(八)阶段性汇报: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内外部有关方向公开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九)最终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撰写最终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并公布。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得有隐瞒报假等行为。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保证调查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擅自泄露调查结果。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接受组织的调查和监督,不得擅自干预调查结果。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 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 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 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 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 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 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 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 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 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 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 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 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 任:
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 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 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 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 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 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 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 人身伤亡。 2.1.2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 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 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1.3 设备事故 2.1.3.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直接经 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整改评价、考核和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司系统外包工程外单位人身事故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1993〕140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2011〕74号)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前言电力生产是一个安全风险比较高的行业,为保障电力生产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唐集团公司订立了本规程,对于电力生产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调查,以便适时实行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和参加电力生产的合作伙伴,包括全国各地的电力生产基地和电力设施。
三、调查程序1.组织调查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应立刻成立调查组,由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安全管理人员构成,以尽可能削减损失为目的,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基本情况、实施过程、直接原因、间接因素、损失情况、责任追究等。
并进一步提出防备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3.讨论会调查构成员应在讨论会上共同讨论事件,并达成一致看法,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假如调查构成员中有异议,应对这些异议进行讨论和解决。
4.报告编写在讨论会结束后,由调查构成员编写认真的调查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查。
假如调查构成员之间存在分歧,则应经过协商解决。
在提交给公司领导之前,应经过严格的批阅和校对,以确保调查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是精准和完整的。
假如显现错误或不确定的信息,应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5.报告递交一旦调查报告通过内部审核,应适时向公司领导递交。
假如公司领导认为必要,可以邀请调查构成员到现场进行认真的说明和汇报,以确保启动应对措施。
四、调查要点1.基本信息调查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的实在数据等基本信息。
除了损失以外,其他信息应是精准的和可信的。
2.直接原因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一般由一个或多个直接原因引起的。
调查组应在核实事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对直接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确定实在的责任人并进行追责。
3.间接因素在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后,调查组应进一步分析事件的间接因素,包括管理上的不当、培训缺陷、环境的不良等等。
4.损失情况在调查报告中,应认真记录相关损失,包括工人受伤、设备损失、环境污染等等。
最新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版)doc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d o c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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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1125-97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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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15.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6.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17.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
18.一百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属于内部统计事故。
19.二百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属于内部统计事故。
20.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的,属于内部统计事故。
二、单选题:1.发电企业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于(A)内向河南公司报告。
A 1小时2.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A)执行。
A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3.人身轻伤事故由(C)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C 企业事故发生部门领导4.事故发生后,(D)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D 安监部5.事故发生后,(B)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B 安监部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B)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B 安监7.(C)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C 事故调查组8.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B)内报出。
B 30天9.事故单位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A)内上报集河南公司。
A 24小时10.各发电企业(A)前向河南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A 每月1日11.发电企业于次年(A)前向河南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A 1月5日12.安全记录达(A)为一个安全周期。
A 100天13.锅炉灭火属于(B)。
B 二类障碍14.汽轮机危机保安器拒动或误动,属于(A)。
A 一类障碍15.发电机组、220kV及以上变压器、线路的主开关跳闸,属于(A)。
A 一类障碍16.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着火,属于(C)。
C 内部统计事故17.燃烧室爆破,属于(C)。
C 内部统计事故18.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属于(C)。
C 内部统计事故19.运行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造成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属于(C)。
C 内部统计事故20.人员误动、误碰设备,造成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属于(C)。
C 内部统计事故三、多选题:1.事故调查规程中,“员工”系指下列哪些人员。
(ABC)A 正式工和劳务派遣B 非全日制用工C 代训工和实习生2.电力生产区域”是指哪些区域。
(ABC)A 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B 试验、修配场所、生产仓库C 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 3.外单位在本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哪些情况本企业负有责任。
(ABCD)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4.下列哪些情况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ABCD)A 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B 企业管理不善C 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D 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5.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A B C D)A 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B 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C 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D 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6.下面哪些内容属于即时报告的内容?(A B C)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B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C 事故控制情况7. 凡原因分析中存在(A B C D)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B 规程制度不健全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D 违章指挥8.对(A B C D)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C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D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9.下列哪些属于事故调查资料?(A B C D)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D 物证、人证材料四、判断题:1.保险公司赔偿费可以冲减30%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应该从严处理。
(√)4.一般人身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5.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
(√)6.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7.三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
(√)8.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9.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10.人身轻伤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1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1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五、问答题:1.什么是电力安全事故?答: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什么是电力安全事件?答: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答: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事故调查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答:事故调查程序包括保护事故现场、收集原始资料、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以及提出人员处理意见等内容。
5.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应该从严处理?答: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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