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患者留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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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患者留观制度
急诊患者留观制度
一、急诊科留观一般不超过三天(72小时),需继续诊治者应尽快收入各有关科室。
二、当班医师必须立即按规定书写留观病历,开临时医嘱单及有关化验检查。
三、值班医师、护士应根据病情经常巡视病人,及时了解病情变化及治疗效果,危重病人应15—30分钟巡视一次,并随时记录病情变化,及时修订诊疗方案。
四、病情严重的病人应向二线医师或科主任请示汇报,必要时请有关科室会诊,重大问题应向总值班、医务科至院领导请示汇报,科主任每天查房1—2次。
五、留观病人一般应要求留陪人,如无陪人必须留有联系电话号码。昏迷病人或无陪人的危重病人报总值班。
六、各班医师交班前至少应有1—2次留观病情记录,并按规定填写交班本,危重病人需床头交接班。
七、留观病历由急诊科登记归档案保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