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换证通知(定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雨花区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雨花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分类管理评估考核方案(试行)》(雨卫政发〈2016〉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受理对象

区卫计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到期换证应在有效期到期三个月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换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者,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进行查处。

2、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受理医疗机构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换证工作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勘查方式进行,并结合日常医疗执业监督记录,作出“合格”、“暂缓”的评价。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期内不得执业。

3、根据《雨花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分类管理评估考核方案(试行)》(雨卫政发〈2016〉13号)的规定,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公卫工作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暂缓换证,详见该文件。暂缓换证的基层医疗机构需按照局基层卫生科下达的《基层医疗机构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以书面形式提交复核申请,暂缓换证期满仍不能通过的,将进行停业整改。

4、暂缓换证的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我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条件评审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整改后的视频资料,以书面形式送交至医政医管科。我局将组织抽查复核。暂缓换证期满仍不能通过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4、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统计表及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6、业务用房租房合同、产权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门牌照片;

7、消防合格证明。(业务用房300平米以上或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在区消防大队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业务用房300平米以下或者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现场验收后出具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检测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工作人员手样、治疗室空气及工作台面监测合格报告(设有美容科、口腔科、妇科、外科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检测合格报告)。

10、变更项目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11、诊所、门诊部需填写《长沙地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2、医务室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注册证件复印件。

13、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须提交《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人员校验表》。

二、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雨花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分类管理评估考核方案(试行)》(雨卫政发〈2016〉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校验对象

区卫计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每年度进行一次效验。

(三)校验程序

1、应在有效期到期三个月前提出申请(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之日开始计算)。

2、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受理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及相关材料。医疗机构采用审核资料和现场校验方式进行。现场校验时,医政医管科结合日常医疗执业监督记录,作出“合格”、“暂缓”的评价。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3、根据《雨花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分类管理评估考核方案(试行)》(雨卫政发〈2016〉13号)的规定,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公卫工作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暂缓校验,详见该文件。暂缓校验的基层医疗机构需按照局基层卫生科下达的《基层医疗机构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以书面形式提交复核申请,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的,将进行停业整改。

4、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区卫计局根据情况可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早将整改情况及整改后的视频资料,以书面

形式送交至医政医管科,我局将组织抽查复核。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核销科目。

5、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且经再次通知在20日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依据《办法》,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校验期年度工作总结;

4、本单位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证书原件、复印件;

5、检测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工作人员手样、治疗室空气、治疗室工作台面监测合格报告(含美容科、口腔科、妇科、外科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检测合格报告)。

6、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须提交《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人员校验表》。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雨花区政务中心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雨花区政府大院2号楼B栋一楼)。

2、联系电话:85881423

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5月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