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改街道办事处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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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3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东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6〕2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2016年4月2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北京站地区管理机构设置的批复》(京编委〔2014〕64号)及北京市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站地区管理机构设置的通知》(东编办[2014]37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北京站地区管委会)。

北京站地区管委会为负责组织协调北京站地区管理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委托东城区政府代管。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协调北京站地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市政公用设施等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北京站地区春、暑运及节假日高峰期的客运工作。

(三)协调北京站地区技防规划和建设,搭建综合执法工作平台、大客流疏散协调指挥平台,建立应急处突协调联动服务机制。

(四)负责北京站地区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在北京站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北京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七)根据北京站地区相关工作,开展调研,提出规划性建议和工作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京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详见附件2)。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五)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顺政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顺政办发〔2016〕2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有关精神,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36号)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长、成员及主要职责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审改办(区编办)、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和区政务服务中心筹备办主要领导。

负责统筹研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5个专题组和综合(督查)组、法制组2个功能组。

综合(督查)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从区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京政办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建委、市民防局制订的《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市建委、市民防局二00七年四月十日)为加强首都地区地下空间(指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4月中旬至2007年12月底,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集中开展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综合整治、疏堵结合、消除隐患、注重长效”的总体要求,健全本市地下空间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建立以区县政府牵头,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监管,产权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通过综合整治,摸清地下空间的底数,界定本市与中央在京单位、军队交叉管理的地下空间,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空间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地下空间。

重点整治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

三、组织领导建立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首都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市建委、市民防局、市规划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市体育局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京政办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5月29日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2000年5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关于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全市本届居民委员会(含家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任期已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为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试点居委会提前换届选举的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一、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于今年5月底开始,7月份基本结束。

居委会建立超过1年不满3年的,同时换届选举。

具体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

区县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

组织学习《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居民参与居委会换届选举。

(三)实施阶段。

严格按照《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

选举的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确定。

(四)总结验收阶段。

依法对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并总结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依法进行(一)关于居委会的组成。

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京政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北京市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〇一二年一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关于"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2012年我市第七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为做好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和《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各阶段内容(一)换届选举准备阶段(2012年2月至3月)。

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成立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全面调查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及预案。

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二)换届选举实施阶段(2012年4月至7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房政办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房政办发(2017)4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履行政府教育监督监管职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房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并调整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一)主要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代表区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房山区教育督导的重大政策;审议房山区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聘任房山区督学;发布房山区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成人员主任:廖春迎区政府副区长副主任:陈立新区政府办主任顾成强区教委主任周靖合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成员:房山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教委、区科委、区卫生计生委、区编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体育局、区统计局、房山工商分局主管领导。

(三)工作机构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调整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职责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的监测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状况和教育教学水平的督导评估。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区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有关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组织教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本区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对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均衡发展状况实施督导检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进行督导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对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等其他教育的督导检查;对乡镇(街道)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本区教育政策的施行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报告和建议:指导乡镇(街道)及区属有关单位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发布教育督导评估、评价、监测报告。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原密云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名称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原密云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名称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原密云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名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密政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原密云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名称的通知密政发〔2016〕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密云县、延庆县设立密云区、延庆区的通知》(京政发〔2015〕53号)精神,原密云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名称变更为密云区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并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成员。

密云区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郭洪泉副区长副组长:王建国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王德云区农委主任郭生海区旅游委主任陈孝如区市政市容委书记、副主任王加学区应急办主任、网格指挥中心主任贾四虎区质监局局长骆腾麒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丁亚梅区发改委副主任丁中全区经信委副主任金广生区科委副主任姚海龙区农委副主任高海泉区旅游委副主任王永平区住建委副主任杨福军区教委副主任于书彬区商务委副主任张利区卫计委副主任纪海明区社会工委副书记黄鑫区综治办副主任于平区交通局副局长穆怀龙区规划分局副局长刘长生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刘立彬区投促局副局长冯保庚区食药局稽查大队队长陈奎春区农业局副局长魏玉清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田英亮区民政局副局长曹圣区财政局副局长李文军区水务局副局长兰天区环保局副局长梁乃顺区安监局副局长高天放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郑德山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队长郑延宏区质监局副局长王慧平区广电中心书记、副主任郑伯秋区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李富强区合作社服务中心副主任王秀娟区政务服务中心纪委书记冯玉梅区经济开发区副总经理史庆广区冶金矿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负责具体的协调组织工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京兴政发〔2019〕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京兴政发〔2019〕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兴政发〔2019〕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予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报告有关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等文件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8〕462号)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8〕85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对2018年7月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9年1月23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布如下:一、对内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9年2月2日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大兴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2〕50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57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15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0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公告》(京兴政发〔2007〕12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1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2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1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5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7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9〕39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5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6号)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号)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0号)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3号)1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5号)2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6号)2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7号)2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2号)2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4号)2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4号)2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21号)2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1号)2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2号)2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3号)2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重大合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1号)3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5〕28号)3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一步加强机场周边地区综合管控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2号)3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兴区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17号)3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7〕38号)3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3号)3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0号)3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9号)3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20号)3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地震办公室关于大兴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40号)3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79号)4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4〕72号)4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关于大兴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0〕34号)4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21号)4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51号)4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建委关于回迁安置小区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68号)4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4号)4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2号)4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9号)4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4〕13号)4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35号)5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40号)5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8〕16号)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95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5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6〕26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33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有关部门配合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18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京兴政发〔2011〕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7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8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3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7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的支持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1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21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大兴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50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空气清洁计划强化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12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21号)——结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朝政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17〕4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朝阳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9日朝阳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京发〔2016〕14号),以及市编委《关于调整区级城市管理体制下移执法重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编委〔2017〕1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树立大城管理念,构建长效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区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紧围绕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工作目标,解决我区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设计。

加强系统谋划,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街道管理体制调整、城市服务管理网格体系建设等相关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整体构建区、街乡、社区(村)三级城市管理体系。

坚持权责一致、强化基层。

加强区级城市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理顺城市管理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京政办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开展。

(一)居民委员会的组成。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成员统称社区专职工作者,一般应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资格证书后,通过选举可以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1500户以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设置5至9人,每增加500户酌情增加1人。

具体人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等。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为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成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管理规范的路段,达到国际化大都市第一流的管理水平,充分展示首都城市风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指公主坟至大北窑路段,包括其间的主路、辅路、便道、沿线两侧各路口以内50米范围,以及天安门地区。

二、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和市政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社会管理等。

三、行政管理机关市市政管委是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园林、市政设施、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城管监察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本辖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天安门地区可按照严于其他地区的要求进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项日常维护、保洁(养)等管理工作,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实行政府招标、企业操作的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西政发〔2009〕19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将区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西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与中共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时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数)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1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同时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与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北京市西城区统计局北京市西城区园林绿化局(同时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 2 —子)北京市西城区旅游局北京市西城区功能街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北京市西城区民防局(同时挂区地震局牌子)北京市西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中共西城区委西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二、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同时挂区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 3 —办公室牌子,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管理)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主题词:机构体制改革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是指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县)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领导、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区(县)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区(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区(县)政府在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一)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切实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地区和集体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督促检查;(三)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定期进行抽查;(四)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对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五)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紧急控制和妥善处理;(六)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七)建立辖区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八)制订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公示制度,协助市政府做好统一归集与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九)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完成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任务和临时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十)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京政办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队伍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队伍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安全员队伍的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偏大;中小企业数量众多,部分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流动人口高度聚集,安全生产隐患大量存在;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部分乡镇、街道(园区)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兼职过多、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安全稳定是首都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责任重于泰山。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处于安全生产监管第一线,在政府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区县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在全市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安全员队伍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安全生产检查力量向乡镇、街道(园区)下沉,确保首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京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16年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3日2016年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为打好治理交通拥堵攻坚战,切实改善交通运行状况,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交通发展的良好开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改革创新、落实责任,建管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综合运用科技、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住关键问题、突出重点区域,凝心聚力建设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出台一批需求管理政策、实施一批严格执法措施、推出一批改革创新试点,有效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确保治理交通拥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6年,实现中心城路网交通指数控制在5.7左右,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1%,核心区拥堵加剧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城市交通运行总体安全平稳有序。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供给能力1.切实提高城六区次干路、支路规划实现率,打通断头路,畅通微循环。

2016年,东城区、西城区开工建设50条次干路、支路,其中东城区22条、西城区28条;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各开工建设10条以上次干路、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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