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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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xx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xx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xx装置xx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xx连接的第一个xx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2、各类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0。

27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7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4月提出了《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修订起草组,2004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修订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修订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8月在包头召开了修订起草组末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同时,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4年10月向特种设备局提交了该安全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57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年7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考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后和由于机构调整导致主管部门变化以及超高压容器技术、使用、检验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等情况,在原劳动部颁布的《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是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明确了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必须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赵洪彪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浙江大学郑津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陈钢、贾国栋北方重工集团公司民品研究院李忠、许锐冰、张宝利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城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科学研究院魏跃杰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寿比南原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宋鸿铭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文件编号:劳部发[1993]370号产生日期:1993-12-06发布机构:劳动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零至425℃;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4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

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

否则,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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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容积V≥25升,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1高压、超高压容器;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第5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要求执行;对设计、制造压力大于320公斤力/厘米2的容器,还应遵循专门的技术条件规定和要求; 第6条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需要采用新技术而又低于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时,由提出单位提供可靠的科学试验报告,经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第二章材料第7条制造容器用的材料质量及规格应符合国标、部标和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至少应列出以下项目:炉罐号、批号、实测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包括略,对奥氏体不锈钢可不提供略值、熔炼方法及供货热处理状态;对于低温略容器用的材料还应提供夏比“V”形缺口试样的冲击值和脆性转变温度;第8条选用制造容器的材料应考虑容器的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介质特性等、材料焊接性能和冷热加工性能等;钢制容器材料应按一机部、石油部、化工部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设计规定”和冶金部YB536-69压力容器用炭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选用;第9条易燃或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受压元件不得选用沸腾钢制造;A3钢不得用于制造盛装液化石油气体的容器;含碳量大于0.24%的材料,•不得用于焊制容器;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焊条含钒量不得大于0.05%;第10条用于制造高压容器和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用于制造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进行超声波抽查,抽查数量不应少于所用钢板的20%,且不少于一张;探伤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第11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的新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参加鉴定的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代表;第12条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附证明文件;第13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用的材料应有标记;使用、保管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当钢材割开时,必须作标记移植,保证使用者能识别;第14条承办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的单位在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时,应按需方提出的钢号和技术条件订购,并应符合供货国容器用钢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如变更技术要求必须征得需方同意;第15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981~984-76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77的规定;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对焊接第二、三类容器的焊条药皮和焊剂应选用低氢硷性型;第16条对特殊要求的容器材料,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但不得低于本章要求;第三章设计第17条容器的设计压力,应略高于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最高工作压力;装安全装置的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小于安全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第18条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如有可靠的保冷措施,其最高工作压力应为所盛装气体在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氯压力;如无保冷措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5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第19条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的液化气体容器,如有可靠的保冷措施并能确保低温贮存的,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的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没有试验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措施的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介质的规定的最大充装量和50℃时的气体压力;第20条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其50℃时〔注〕的饱和蒸气压力低于异于烷在50℃时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烷的饱和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丙烷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烯的饱和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第21条容器的设计温度应取容器在正常操作时相应的设计压力下壳壁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盛装标准沸点低于或等于-20℃时的液化气容器,壁温受环境气温影响而可能低于或等于-20℃时,其设计温度还应考虑地区最低温度见附录五;第22条容器的壳体和封头的厚度计算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由于物料的化学反应使其内压增高的反应容器和易燃、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3,且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6;对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5〔注〕;第23条每台容器的探伤检验数量应按第44条表一的规定;选择局部探伤的容器,焊缝系数不应高于如下值:双面焊≤0.85、单面焊≤0.8加垫板、单面焊≤0.7不加垫板;第24条耐压试验应选用液体作为试验介质;由于结构原因;即不能安全地装满水的容器或不允许被试验液体沾染的容器;可采用气体作为试验介质;气压试验之前必须对容器主要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且应增加试验场所的安全措施;第25条对剧毒介质和设计要求不允许有微量介质泄漏的容器,必须做气密性试验;试验时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阀门、压力表、液面计等应安装齐全;第26条设计夹套的容器,应在图样上分别注明容器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和允许的内外压差值,并应注明试验步骤和要求等;第27条耐压试验时,容器壳体平均一次总体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液压试验的应力不得超过所用材料在耐压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2.气压试验的应力不得超过所用材料在耐压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80%;计算耐压试验应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包括厚度偏差、腐蚀裕度、壁厚减薄量;对壳程压力低于管程压力的列管式热交换器可不扣除腐蚀裕度,且计入液压试验时液柱静压力;第28条内径<1000毫米的反应容器、贮运容器,如不能利用工艺接管通孔检查内部时,应开设检查孔;内径≥1000毫米的容器,如不能利用其它可拆装置进行内部检验和清洗时,应开设人孔;检查孔、人孔的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第29条对大型有保温层的容器,必要时,应设计为局部活套式保温结构,以便对焊缝进行检验;第30条筒体与封头的连接结构可参照设计规定第一篇的附录F“焊接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设计;第31条盛装液化气体液态贮存的容器设计储存量不得超过下式计算值:略式中:W──贮存量,公斤;V──容器的设计容积,升;略──装量系数,一般取0.9容积经过实际测定者,允许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略──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的密度,公斤/升;第32条安全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33条容器设计单位设计的容器,应有符合标准的总图、受压元件图和主要受压地件强度计算书;中压以上的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当用户需要强度计算书时,设计单位应予提供;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1.容器的名称、类别按第4条、容积、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2.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检验要求;3.除制造技术条件以外的特殊技术要求,如钢板探伤、防止容器产生应力腐蚀的焊后热处理要求和容器安装使用说明等;第34条设计图样上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的签字;对第三类容器的总图应由总工程师或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第35条容器设计的审批和备案;1.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设计容器;2.部委、局专业设计院设计的容器,其中第三类的反应,贮运容器的图样、资料,应报主管部审批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3.省、市、自治区的专业设计院,部直属企业的设计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同意的单位所设计的容器、其图样应经本单位的总技术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第三类容器的图样、资料,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容器,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4.省、市、自治区直属或省辖市企业,一般只允许设计第一、第二类容器,其图样、资料应经企业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地辖市企业如有条件设计自用的容器,经批准、同意后,也可设计第一类、第二类容器;5.备案图样、资料包括:1容器设计的基本参数和技术条件;2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3强度计算书;第四章制造与安装第36条容器应由专业单位制造包括现场组装,制造单位应向主管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全面规划、择优定点,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发给制造许可证,制造第三类容器的单位,应有国家劳动总局发给的制造许可证;自制自用的单位,如有制造条件条件的,须经地、市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方可制造容器;第37条容器制造、组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如改变受压元件的材料、结构、强度时,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改动的部位应作详细记载;第38条容器新产品指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试制的产品应按任务书进行试制,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试制产品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投入使用或批量生产;第三类反应容器或贮运容器,经鉴定后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第39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制造单位应对容器主体材料按原材料标准或设计图样及用户协议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1.用于制造第三类容器材料或制造第一、二类容器而材质证明书不全的材料;2.设计图样上规定特殊要求项目的材料;3.制造单位对资料数据有怀疑的材料;第40条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焊工考试由制造单位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组织进行;第41条容器组焊的要求:1.容器的组焊不应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头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错开间距应大于筒体厚度的三倍,且不小于100毫米;2.在容器上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筋板等应采用与容器相同或焊接性能相似的材料,并用相应的焊条及焊接工艺;临时吊耳和拉筋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平滑;对低温容器和低合金钢、铬钼钢以及屈服强度大于40公斤力/毫米2的材料,应在打磨位置作磁粉或着色探伤; 第42条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应在焊前做焊接工艺试板,并经评定合格:1采用新材料试制的容器或施焊单位首次焊接的钢种;2焊接工艺参数改变或超出原定的范围;3需经过热处理改善机械性能的;4改变焊接方法;5改变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保护焊的气体;2.评定焊接工艺试板之前,应先做焊接接头的抗裂性试验,并按与试验方法相应的规定进行评定;通过抗裂试验确定焊接预热温度、层间温度以及选择焊接材料;3.焊接工艺试板评定要求见附表录二;第43条容器应按下列要求制作焊接试板,并作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1.试板数量: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每台应制作试板:a.设计压力≥100公斤力/厘米2的容器;b.盛装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c.壳体材料为15MnVR和CrMo低合金钢的容器;d.壳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大于40公斤力/毫米2的容器;e.凡壳体材料需经热处理以达到设计要求的机械性能的容器;f.设计图样上或用户协议书要求按台作试板的其他容器;2除上列容器外的其他容器,若制造厂检验部门能提供50台同材料连续生产的试板数据,证明焊接质量稳定时,由厂技术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允许以批〔注〕代台,减少试板数量,具体规定如下:产品数量台试板数块≤5 16~10 211~20 321~50 3~551~100 5~10超过上列台数每10台产品,制作试板一块;2.试板的要求:1试板的材料、焊接及热处理工艺应与所代表的筒体一致;试板焊缝应经100%的无损探伤检查,并作记录;其评定标准应与所代表的容器一致;2要求热处理的容器,焊接试板应与容器同炉一起进行热处理;3试板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项目:包括拉力、冷弯和冲击等按标准或图样规定温度试验;试样尺寸、取样部位和试验要求、评定标准见附录二;3.焊接试板试验如不合格,允许用原试板或同时焊接的另一块试板重作试验,但对不合格项目应取双倍试样复试低温容器冲击试样的复试要求应按专门的技术规定进行,如仍不合格,则试验代表的容器焊缝为不合格;第44条容器的焊缝探伤:焊缝探伤包括超声波、射线、表面磁粉、着色等方法,制造厂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缺陷性质、技术掌握情况、设备条件选择适当的方法;1.每台容器超声波探伤和射线探伤百分数的要求和合格标准按表一、表二规定,表面探伤按本条第5款规定;射线和超声波探伤要求表一略射线和超声波探伤合格标准表二略1 第二类容器中剧毒介质的容器;设计压力≥50公斤力/厘米2的容器;易燃介质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有毒介质且容积大于1立方米的容器和第一、二类容器中采用铬钼钢焊制的容器,均应作100%探伤检查;2 第一、二类容器中的其他容器可作局部探伤检查;3公称直径≥250毫米的接管对接焊缝应进行探伤检查;4选择超声波探伤时,还应对超探部位作射线探伤复验;复验长度为表一百分数的20%,且不小于300毫米;选择射线检验时,对壁厚大于38毫米的容器还应作超声波探伤复验;复验长度为表一百分数的20%,且不小于300毫米;采用上述二种方法进行焊缝探伤后,按各自标准均应合格,方可认为探伤合格;当用另一种探伤方法复验后,如发现有超标缺陷时,应增加10%相应焊缝总长的复验长度;如仍发现超标缺陷,则应100%进行复验;2.局部探伤以外的焊缝仍应符合表二合格标准,如经复检发现仅属于气孔的超标缺陷,可由制造单位与用户协商处理;3.探伤检验工作应由考试合格的探伤人员进行;4.容器局部探伤的部位,由制造单位检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但对筒体与封头连接部位,筒节纵环缝交叉部位必须进行探伤;探伤的百分数达到20%后,如发现有超标的缺陷时,应由检查员指定位置增加10%相应焊缝总长的探伤长度;如仍有不合格的,则要对容器所有焊缝进行100%探伤;探伤复验要求仍按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5.对于材料屈服强度略>40公斤力/毫米2、厚度>16毫米铭钼钢,或与其相类似的钢制容器上的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相接的角焊缝和焊后调质处理的容器焊缝,还应作磁粉或着色探伤;6.现场组装焊接的容器壳体、封头和高强钢材料的焊接容器,耐压试验后应对焊缝作20%相,•应焊缝总长的表面探伤,若发现裂纹,则应对所有焊缝作表面探伤;7.容器的全部原始探伤资料底片、记录,制造单位至少保存七年;七年后,若用户需要可转交用户保管;第45条容器焊缝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图样的要求,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2.焊缝或热影响区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弧坑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3.焊缝的局部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毫米;低温容器焊缝不得有咬边,对于任何咬边缺陷都应进行修磨或焊补磨光,并作表面探伤,经修磨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厚度;第46条焊缝的返修:1.焊缝的返修工作应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并采用经评定验证的焊接工艺,返修工艺措施应得到焊接技术人员的同意;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需再进行返修,需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作出是否对返修部位进行硬度测定与热处理等决定,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和无损探伤等结果记入容器质量证明书中; 2.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容器,应在热处理前返修,如在热处理后还需返修时,返修后应再做热处理;第47条筒体和封头的制造公差要求: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2.筒体不直度;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4.封头焊缝的布置;5.椭圆形、碟形封头主要尺寸允差;6.球壳或球形封头分瓣冲压的瓣片尺寸允差;上列各项均应符合本规程引用的容器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第48条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在耐压试验压力下,任何人不得接近容嚣,待降到设计压力后,方可进行各项检查;除设计图样规定要求,用气体代替液体进行耐压试验外,不得采用气压试验,进行气压试验前,要全面复查有关技术文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制造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需要进行气密性试验的容器,要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第49条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应符合图样要求,且不小于表三规定;对壁温≥200℃的容器,耐压试验压力为Pγ再乘以比值略;即:略式中:P──容器的设计压力,公斤力/厘米2;略──耐压试验压力,公斤力/厘米2,≥200℃;Pr──耐压试验压力,公斤力/厘米2,常温;略──耐压试验系数按表三;略──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公斤力/厘米2;略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公斤力/厘米2;当略之比值大于时取;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规定表三略对不是按内压强度计算公式决定壁厚的容器,如:考虑稳定因素等设计的容器,应适当提高耐压试验的压力;第50条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升压程序及介质温度的规定:1.液压试验:充满液体在容器最高点设排气口,将空气排净,待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相同时,才能缓慢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根据容积大小保持10~30分钟,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分钟,同时进行检查;试验应注意下列事项:1一般应采用洁净水进行试验;对不锈钢制造的容器用水进行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氯离子腐蚀,否则,应限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ppm;2采用石油蒸馏产品进行液压试验,试验温度应低于石油产品的闪点;3试验温度应低于液体沸点温度,对新钢种的试验温度应高于材料脆性转变温度,具体温度值应按设计图样规定;4炭素钢、16MnR钢制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容器不包括低温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脆性转变温度升高,还要相应的提高试验液体温度;其他钢种的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图样规定;2.气压试验: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持10分钟,然后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合格后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逐级升压到试验压力,保持10~30分钟,然后再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分钟,同时进行检查;3.气密试验: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保持30分钟;同时进行检查,气体温度应不低于5℃; 4.气压试验时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气体温度不低于15℃; 容器作定期检验时,若容器内有残留易燃气体存在,会导致爆炸时,则不得使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第51条对夹套容器应先进行内筒耐压试验,合格后再组焊夹套,并对夹套作耐压试验;第52条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时,各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试验时应装二块压力表,压力表应符合规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试验前应对安全防护措施,试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液压试验升压前,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第53条耐压试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异常响声、压力下降、油漆剥落、或加压装置发生故障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止试验,并查明原因;第54条容器耐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1.容器和各部焊缝无渗漏;2.容器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压力容器,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度的压力,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非常严重。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规程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等方面,提出一套适用于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管规范。

一、规程目的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超高压容器安全的运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规范超高压容器的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

通过规范安全监察的流程和内容,提高安全监管的效率和可靠性,促进超高压容器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其中超高压容器包括但不限于高压容器、超高压反应器、超高压管道和超高压储罐等容器类别。

监察工作的范围包括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护和更新等全过程,同时也包括超高压容器运作当中的所有情况。

三、职责划分(一)国家职责国家应当加强对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制和管理,尤其是对于重要的超高压容器进行严格的安全检验。

此外,国家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建立关于超高压容器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纠正措施等制度,保障超高压容器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二)单位职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超高压容器档案管理体系,保障超高压容器档案的真实可靠,及时更新。

此外,超高压容器的管理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监察计划,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超高压容器的安全可靠运行。

(三)个人职责超高压容器的工作人员应该学习超高压容器的基本原理,掌握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监察标准,并检查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各种问题。

四、安全监察内容(一)容器压力监测:超高压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容器的压力情况,及时进行压力监测,保证压力控制在正常范围内;(二)设备安装监察:超高压容器在安装过程中应受到严格监视,检查其符合技术标准,检查管道的有效构造,保证管道的质量要求,防止设备出现管道或者设备松散或者漏气现象等;(三)安全阀检验:安全阀是超高压容器安全的保障,而安全阀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也是一个重要的安全监察指标,因此,应该对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四)管道堵塞、泄漏监测:应对超高压容器的管道进行检测,发现管道堵塞、泄漏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防止事故的产生。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背景介绍压力容器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中。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条件和高压环境,压力容器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关注领域。

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2. 目的和范围本文档旨在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压力容器的相关单位。

3. 安全技术监察要求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以下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技术监察的要求:3.1 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监察•所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且必须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严格的试验和检验,确保其强度和耐压性能。

•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应的规范和要求进行;•安装过程中必须确保设备的接口连接正确,以及管道和附件的安装牢固可靠;•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包括压力测试、泄漏测试等。

3.3 压力容器使用和维护监察•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严禁超负荷使用;•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状态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机排除故障,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4. 监察程序和要点为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性,监察工作需按照以下程序和要点进行:4.1 设计和制造监察程序和要点•对设计和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和制造过程进行审核和抽查;•对压力容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质量合格。

•对安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实其资质和专业人员数量;•对压力容器的安装过程进行现场监察,核对安装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对系统的调试过程进行监察,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3 使用和维护监察程序和要点•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标准;•对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记录和报告;•如发现压力容器存在问题或异常情况,及时停机排除故障,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超高压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前言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电力需求不断增长,特高压输电技术已经成为区域电网牢靠运行的必要手段和手段。

特高压输电技术具有输电距离远、电能损耗小、占地面积小、环保节能等优点,是将来电力建设的紧要因素。

但是,在使用超高压输电设备时,安全问题必需得到充足的关注,由于在超高压输电中,要面对的不仅是超高压电场的不安全,而且还存在诸如雷击、地震等自然祸害。

因此,需要订立适当的超高压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确保特高压输电的牢靠、稳定和安全。

二、超高压输电安全技术引言超高压输电安全技术是电力工程建设中的重点工作之一、保证超高压输电安全稳定运行,除了电力系统本身需要高效稳定的运行,还需要各个关键节点的安全保证。

因此,超高压输电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具备菜单化、检测保障、维护保养和风险评估等多方面的功能。

以下是超高压输电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在内容:三、超高压输电设备安全保障1. 设备运行前的铁路检查超高压输电设备运行前的铁路检查是极其紧要的,它能够确保设备在运行前已经经过严格检查,并且无异常情况导致设备故障。

铁路检查内容应包括设备的基础、支架、接地线、绝缘子、隔离开关、放电线圈、耐张线夹等配件的检查、清洗和维护保养。

2. 设备运行状态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测是一项又一项的安全工作。

通过远程检测、仿真分析等手段,监测设备的电压、电流和功率等指标,可以适时发觉异常情况和操作错误,确保设备处于最佳状态和安全运行。

3. 设备故障预警和管理超高压输电设备的故障预警和管理对于设备的稳定运行至关紧要。

可以通过远程监测、遥控调整等方法实现设备的故障预警,适时排出隐患。

4. 超高压输电设备维护超高压输电设备维护和修理的内容应包括设备基础、支架、接地线、绝缘子、隔离开关、放电线圈、耐张线夹等配件的维护保养和清洗,维护和修理质量应达到相关规范和标准。

同时,系统建立设备管理档案,以及适时更新设备电气图纸和技术文件等,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数据质量。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材料-125页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材料-125页

2021/5/14
修35订的主要内容
2021/5/14
某热套式超高压容器 修36订的主要内容
➢绕丝式超高压容器
绕丝式超高压容器的筒体是一种组合筒体,它可以 通过控制缠绕的拉力而实现筒体应力均匀化,这比热套 筒体中控制过盈量更方便,也比热套筒体容易制造;同 时,绕丝筒体还具有选材容易、重量轻、安全可靠等优 点。
2021/5/14
国内外有关超高压容19器的规范标准
B. 国外规范标准
① 美国
20世纪年80年代初,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成 立了超高压容器工作组,开展超高压容器标准的基础研 究工作。1997年ASME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规范第VIII篇 第3分篇,即《高压容器另一建造规范》。第3分篇是迄 今为止内容最完整的超高压容器标准。其基本内容为:
KD篇 设计要求
KD-1 总的要求 KD-2 设计基本要求 KD-3 疲劳分析 KD-4 断裂力学分析 KD-5 自增强设计 KD-6 开孔、端盖、封头、螺栓和密封要求
2021/5/14
国内外有关超高压容22器的规范标准
KD篇 设计要求
KD-7 附件、支座、夹套设计要求 KD-8 多层容器特殊设计要求 KD-9 绕丝容器和绕丝框架特殊设计要求 KD-10 型槽绕带式容器特殊设计要求 KD-11 焊接容器特殊设计要求 KD-12 试验验证设计
2021/5/14
国内外有关超高压容23器的规范标准
KF篇 制造要求
KF-1 总的制造要求 KF-2 焊接要求 KF-3 衬里制造要求 KF-4 焊件热处理 KF-5 自增强容器的特殊制造要求 KF-6 对焊接有限制条件材料的附加要求 KF-7 多层容器的特殊制造要求 KF-8 绕丝容器和绕丝框架的特殊制造要求 KF-9 型槽绕带容器的特殊制造要求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1.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2.内直径大于等于25mm;3.介质为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本规程适用的超高压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1.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帽)、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

第六章不适用于绕丝式超高压容器。

第四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五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或者使用条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约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测。

检测合格后,可以投入正式制造。

无超高压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办理许可手续。

采用新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第十四条规定。

第六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说明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说明
KG 篇 总的要求 KG- 1 适用范围 KG- 2 本篇结构 KG- 3 资格和职责 KG- 4 检验一般要求
# 40 #
KM 篇 材料要求 KM- 1 一般要求 KM- 2 金属材料力学性能试验要求 KM- 3 螺栓的附加要求 KM- 4 材料设计数据 KD 篇 设计要求 KD- 1 总的要求 KD- 2 设计基本要求 KD- 3 疲劳分析 KD- 4 断裂力学分析 KD- 5 自增强设计 KD- 6 开孔、端盖、封头、螺栓和密封要求 KD- 7 附件、支座、夹套设计要求 KD- 8 多层容器特殊设计要求 KD- 9 绕丝容器和绕丝框架特殊设计要求 KD- 10 型槽绕带式容器特殊设计要求 KD- 11 焊接容器特殊设计要求 KD- 12 试验验证设计 KF 篇 制造要求 KF- 1 总的制造要求 KF- 2 焊接要求 KF- 3 衬里制造要求 KF- 4 焊件热处理 KF- 5 自增强容器的特殊制造要求 KF- 6 对焊接有限制条件材料的附加要求 KF- 7 多层容器的特殊制造要求 KF- 8 绕丝容器和绕丝框架的特殊制造要求 KF- 9 型槽绕带容器的特殊制造要求 KR 篇 压力释放装置 KR- 1 总的要求 KR- 2 爆破片装置的要求 KR- 3 安全阀的要求 KR- 4 标记和钢印 KR- 5 安全阀释放量校验 KT 篇 试验要求 KT- 1 试验要求 KT- 2 焊接容器冲击试验 KT- 3 液压试验 KT- 4 压力表和压力传感器 KS 篇 标记、钢印、报告和记录 KS- 1 钢印的内容 KS- 2 钢印使用 KS- 3 报告格式和记录保存
再者,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超高压容器应用领 域的日益拓广, 原 规程 的一些条款还需补充和完 善; 加之现在还没有超高压容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 原 规程 已难以适应超高压容 器生产、安 全监 察、监督检验和贸易的需要。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1. 前言超高压容器是利用高压力CO2气体压缩储存而成的容器,具有结构简单、质量轻、密封性好、储存能量密度大等优点,因此被广泛应用于电力、新能源等领域中。

然而,由于超高压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身和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了本安全监察规程,以确保使用者在容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目的。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押运、收发、仓储和使用超高压容器的单位及个人。

3. 监管要求3.1 容器的选择与管理•★ 原则上禁止使用外观存在异常或者历经重大事故的容器。

•★ 容器应当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状态正常、安全可靠。

•★ 储存的容器应当标志清晰,便于识别。

在押运和收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入库、出库,明确核查总量和存储地点。

3.2 零部件的检查•★ 高压管线连接前应当定期检查,并限定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 在使用容器时,应当检查密封性能与强度,并检查无损故障。

•★ 组装后,应当进行“连D压测”、“X光检测”等相关安全检测。

3.3 压力安全、过压保护及应急处理•★ 在储存过程中,必须保证容器的压力处于正常范围内,监测装置应当符合监测要求。

•★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保证容器的压力一致性、均衡性和安全性。

•★ 正常运行时的压差、压降、压力变化等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对于超出范围内的情况应进行有效的过压保护。

•★ 在容器超压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

3.4 安全管理•★ 全员接受安全管理,必须对安全有高度的要求及责任心,每项工作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 制定安全法规、标准、例行及应急预案,并将之纳入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和实施。

•★ 定期评估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方面整改。

4. 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超高压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法律,确保容器的规范管理。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超高压电力输送成为电网发展的必然趋势。

而在超高压电力输送技术中,超高压容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些容器是在工作压力超过500kV的情况下进行工作的。

虽然这些容器具有很高的效率和可靠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一些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因此,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些超高压容器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以确保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并将这些规程试行,以便及时检查、修正和改进。

目的本文档的主要目的是制定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以确保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

这些规程将试行,以便及时检查、修正和改进。

本规程旨在:•提高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性能;•保护超高压容器及相关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避免因超高压容器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员损失;•促进超高压容器的合理使用。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包括SF6隔离开关、断路器和GIS等),以及用于试验、检修和维护超高压容器的设备和设施。

适用于超高压容器的生产、运输、安装、调试和运行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责任和义务•设备部门(或单位)应负责超高压容器的使用、保养和维护。

•安全监督部门(或单位)应制定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并组织实施。

•运营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规程,及时上报和反馈违规行为和隐患。

•所有人员应认真履行个人安全责任,保证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及时报告违规行为和隐患。

安全管理规程设备安装规程1.设备安装前,应进行详细的预先研究和合理设计,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安装。

2.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超高压容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经过验收合格。

3.安装完毕后,设备部门(或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并按照要求进行调试和维护。

4.设备部门(或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作。

日常管理规程1.设备运营期间应定期对超高压容器及其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xxxx-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high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2.内直径大于等于25mm;3.介质为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本规程适用的超高压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装置、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

第四条设计、制造超高压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整机型式试验合格后,报特种设备局备案。

第五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

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

注1: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说明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说明

I to u t n o i e e“ u e n r d c i fChn s S p r—l g r s r s s lS ft o l h P e u eVe e a ey i s
a d Te h ia u r iin Re ua o n c n c lS p vso g l t n” e i
高压容 器 相关 的规 范标 准 , 并概 要给 出 了新《 程》 规 的主要修 订 内容 。
关键词: 高压 容 器 ; 范标 准 ; 验 超 规 检
中 图分 类 号 : 6 26 T一 5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 87 20 )6 08— 5 10 —43 (07 0 —03 0
ZHENG i Jn—y n C J a g ,3 EN n Ho g—g n a g ,M A l Xi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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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n e t r 1c v r d i ea1 o tn swe ea o e e n d ti. l
Ke od  ̄ pr i r sr esl;c eads n a is co yw rs s e —h p suevs s o t dr np tn u h g e e d n a d; e i
ar dw r b t i r ue r f . ut r r, e v i r c ls ky o t adte a r eh i bo ee o t d cdb ey F r e e t in p ni e , e i s im j cnc a h no il h mo h r s e g i p p n h r ot n l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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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794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通用版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零至425℃;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4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

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

否则,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7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1.超高压容器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3.设计压力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的最高工作压力。

4.试验压力系指耐压试验压力。

5..设计温度系指容器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在相应设计压力下,设定的受压元件材料温度,其值不得低于金属元件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6.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螺纹连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系指用爆破片(帽)经过爆破试验标定符合设计要求的爆破压力。

当爆破试验合格以后,其值取该批爆破片(帽)规定抽样数量的试验爆破压力的算术平均值。

8.高温条件系指设计温度大于250℃的条件。

9.爆破安全系数系指用爆破失效准则导出的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10.初始屈服安全系数系指容器理论初始屈服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第二章材料第8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按规定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的质量证明书(原件)。

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材料标记。

第9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0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用钢应采用碱性电弧炉初炼和钢包精炼炉冶炼、碱性平炉(或电炉)及钢包真空处理加喷粉或电渣重熔精炼。

也可采用其它更先进的冶炼方法。

锻件化学成份中磷、硫含量的均应小于等于0.015%,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如钢、钛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

第11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由锻件生产单位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要求伸长率(δ5)大于等于12%;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34J,断裂韧性K1c大于等于120MPa 。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K1c和FATT值。

当设计温度超过250℃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拉伸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

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

取样方向应为横向。

对于无法取横向试样的,可用纵向试样数据代之,但应乘以该材料横向和纵向数据的比值,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2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GB226《钢的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渣等缺陷,并按GB1979《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评级,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2级,偏析不超过2级。

第13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锻件的锻造比应不小于3,对于经电渣重熔冶炼的钢锭,其锻造比可不小于2。

锻件性能热处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硬度测定、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检查。

锻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检验应为5级或5级以上。

非金属夹杂物按GB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检验,硫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氧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级。

第14条采用新研制的钢种制造超高压容器,必须具有完整的技术评定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技术评定文件应包括:1.钢种生产单位具备的冶炼、锻制、热处理、检测等设备情况。

2.钢种的化学成份设计的技术依据。

3.根据使用要求,按标准试验方法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的数据:(1)常温拉伸试验;(2)夏比(V型缺口)常温冲击试验;(3)高温拉伸试验(使用温度在室温以下的除外),试验温度为100~420℃(4)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5)断裂韧性值;(6)热处理、冷热成形对钢材力学性能(强度、塑性、韧性)影响的试验(根据超高压容器制造工艺确定);4.钢种的耐腐蚀试验(仅对耐腐蚀用途的钢种)报告;5.钢种的物理性能试验:测定钢的相变点、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等物理参数;6. 钢种试制技术条件。

第15条超高压容器若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所选用的材料应是超高压容器用钢,其使用范围及各项性能应不低于本规程规定且应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同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与复验,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设计第16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

否则,不得设计超高压容器。

第17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结构应满足强调设计要求。

同时应保证制造的工艺性、制造质量的可检查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18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压容器,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应不大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19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工作时的最高壁温,且不得超过器壁材料的蠕变温度。

第20条对存在腐蚀、冲蚀的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应适当增加厚度附加量。

第21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设计图样,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技术条件。

第22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必须盖有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3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名称、类别: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总图上的部件材料牌号见部件图)和主要尺寸;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介质名称及特性;容积;净重与总重;厚度附加量;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检验要求(包括探伤方法、比例、合格标准等);对包装、运输、安装的要求(必要时);其它特殊要求。

第24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强度设计,包括静载强度设计、应力分析校核和疲劳设计计算(当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时)。

第25条超高压容器筒体静载强度设计,应保证在设计压力下不发生塑性破坏,当材料具有各向异性时,须以低强度方向的强度作为设计基准。

第26条超高压圆筒容器的爆破压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或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进行计算,其计算见附件--(一)超高压圆筒容器设计压力和壁厚计算见附件--(二)第27条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数值,当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3;当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2.7。

超高压容器的初始屈服安全系数应取大于等于1.5。

第28条对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开孔部位、过渡区、螺纹退刀槽等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应力分析(含热应力)计算,其一次、二次、峰值应力值应不超过有关技术文件(标准或技术资料)规定的许用应力。

计算文件应取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9条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的超高压容器,必须根据容器运行工况、应力水平(包括应力集中部位),确定容器抗疲劳载荷能力。

必要时,必须作出容器结构的疲劳设计试验曲线,并算出疲劳寿命。

第四章制造第30条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制造。

第31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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