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写作提纲 (2)

内容摘要 (4)

关键词 (4)

正文 (4)

一、绪论 (2)

二、本论 (2)

(一) 醉酒的含义及特征 (5)

(二) 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6)

(三)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缺陷 (8)

(四) 对醉酒人犯罪立法规定之设想 (12)

(五) 整体社会的风气也会导致饮酒过度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12)

三、结论 (14)

注释 (15)

参考文献 (15)

写作提纲

一、绪论

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问题,比如:醉酒者在现实生活中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和对危害群体的赔偿,以及对醉酒者的定义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醉酒者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一些行为和责任认定,但对于醉酒者的行为的判断和定罪也是相当的模糊的,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也不断的在完善此法律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中国社会的需求,同时也是更好的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在此类案件中的能个得到明确和更加公平合理的对待。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其中一个步骤也社会进步的一个关键。

二、本论

(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

1、醉酒的类型

2、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区别

(二)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1、醉酒是一种人为的状态

2、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现状

(三)我国刑法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缺陷

1、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立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2、这一规定容易造成人们在理解上的歧义

3、违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4、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的目的

(四)整体社会的风气也会导致饮酒过度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形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五)对醉酒人犯罪立法规定之设想

1、把醉酒区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2、对于单纯生理性醉酒,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3、对于与职务和业务活动有关的酗酒犯罪,应从重处罚

三、结论

对于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更加的细化同时也应该效仿醉酒驾车的法规一样的,对社会起到一个立竿见影的作用。同时为饮酒和醉酒者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包括社会,家庭,工作等各方面能导致醉酒者精神加剧崩溃的因素。从而有效的避免和发生醉酒以后发生的刑事案件。立法是只能防范,社会引导和帮助才是根本。

浅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wangwenyong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近年来醉酒后犯罪近年来有上升趋势,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大类,酒后犯罪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它涉及法学、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及社会学等方面的问题。醉酒人犯罪应区别于不同情形来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过于简单、模糊,很难做到罪刑法定,加之近年来我国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件日益增多在民众中引起恐慌。所以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是学术界一直在探讨的话题。鉴于我国对醉酒人犯罪立法之现状及存在的一些缺陷,我国应对其加以完善,以细化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准确地在司法实践中给犯罪人定罪量刑。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其中一个步骤也社会进步的一个关键。

【关键词】醉酒犯罪醉酒人醉酒驾驶刑事责任能力社会风气

醉酒犯罪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国家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持肯定态度。在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问的问题比如:醉酒者在现实生活中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和对危害群体的赔偿,以及对醉酒者的定义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醉酒者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一些行为和责任认定,但对于醉酒者的行为的判断和定罪也是相当的模糊的,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也不断的在完善此法律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中国社会的需

求,同时也是更好的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在此类案件中的能个得到明确和更加公平合理的对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典的规定,其突出特点是条文简单、概括,没有对醉酒人犯罪适用刑事责任作更深入、细致的划分和阐释。这说明在我国,原则上对一切形态的醉酒人犯罪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会引发许多问题,因此对我国醉酒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近期我国也正在制订和研究准备出台对相关法律细则的规定。本文主要从醉酒的三种不同类型出发,针对我国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立法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待完善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

(一)醉酒的类型

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①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