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及法律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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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违法行驶或驾驶不规范导致后果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危险驾驶罪首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包括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三种情况。

轻微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失误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虽有疏忽、不当等行为,但没有达到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程度,而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严重疏忽、鲁莽或明知不具备驾驶条件仍驾驶车辆等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较重的人身伤害或多人轻伤的后果。

因此,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根据行为人过失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危险驾驶罪,应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加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影响到其他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行人的安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公正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在实际执行时,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更高的罚款和刑期。

再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危险驾驶罪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而且年轻人成为犯罪分子的比例也较高。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交通文明习惯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其实践后的后果,还在于激发其他人的模仿和效仿,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危害。

因此,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管和监控,提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其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危险驾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危险驾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危险驾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危险驾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简介作为现代社会的交通基础,驾驶行为无疑是需要遵守一定规则和法律的。

而危险驾驶作为一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和公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危险驾驶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评估,并展开对其应用的深入探讨。

二、危险驾驶司法解释的深度解读1. 危险驾驶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危险驾驶司法解释明确了危险驾驶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 定义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警方指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行为。

2) 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警方指挥,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但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 各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认定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对于各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认定进行了细致划分。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违规变道、驾驶机动车损坏交通设施等。

这些细分行为有助于司法实践的准确判断,保障道路交通秩序。

3. 处罚力度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对于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体情况为基础,划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为司法机关的量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增加了司法公正性。

三、危险驾驶司法解释的广度应用1.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危险驾驶司法解释作为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的认知。

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将有助于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2. 司法实践的参考依据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对于开展危险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官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准确认定危险驾驶行为的构成,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一致性,保障公民权益。

3. 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大对危险驾驶的打击力度,司法解释对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发挥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如何理解和适⽤刑法修正案(⼋)第⼆⼗⼆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分关注的⼀个话题。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为犯。

⾏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车犯罪,是指⾏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犯罪情节要求。

⽽刑法修正案(⼋)同⼀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般的抽象危险,⽽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个具体的危险性,⾏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为,不论是否发⽣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构成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的⽣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员具体判断⾏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刑为拘役六个⽉,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罪名。

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为⼀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由罪。

⼆、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法补充。

⽴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百三⼗三条之⼀,是对原规定的补充。

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以⽴法的⽅式扩⼤了醉酒驾车⾏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为,并发⽣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两高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规定?

两高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规定?

两高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规定?醉驾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仅仅是对自己个人的人身安全不负责任,同时也是拿他人的人身安全当作儿戏,醉驾严重的甚至可以致人死亡,所以我国对醉驾的行为严惩不贷,那么,两高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规定?醉驾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仅仅是对自己个人的人身安全不负责任,同时也是拿他人的人身安全当作儿戏,醉驾严重的甚至可以致人死亡,所以我国对醉驾的行为严惩不贷,那么,两高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规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探讨

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探讨
管理题 察
对醉酒驾驶刑 法规制 的探讨
徐春莉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 10 3 0 08
摘要 :醉酒驾驶致群死群伤的恶性案件近年来连续不断地发生,其 恶劣 的后果严 重影 响着社 会公众的安全感和稳 定感, 而我 国法律对醉酒驾驶的立法 处置存在许 多缺憾 。刑 事政策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 ,在风险社会背景 下当突出其保障社会安 全的价值 ,将 防范和堵截犯 罪的防线前移 ,刑 法作 为治理犯 罪的重要手段 ,可将醉酒驾驶行 为适度犯 罪化 ,创制抽 象危险犯 的犯 罪构成 ,构建罪责均衡的 阶梯式 的醉 酒驾驶刑罚体 系,通过刑法的治理将交通规则意识根植 于公众 的脑 海,维持公众的
险驾驶游离于刑法规制体 系之外 ,使刑法抗击公共风险 的功
能 极大 受 损 。
可见 ,我 国对危险 驾驶处 罚体系存在 的弊端是 :刑法是 过失实害犯的构成模式 ,对单 纯的危险驾驶不能涵盖 ;行政 处罚威 慑力不足 ,不足 以抑 制危险驾驶 。反思我 国对醉洒驾
驶的立法处置 ,与其严重 的社 会危害性不相适应 ,不利于有
社会 安 全 感 和信 赖 感 。 关 键 词 : 醉 酒驾 驶 ;刑 法规 制 ;立 法 构 想
近年来 ,醉酒 驾车犯 罪在 我 国呈多发 、高发态 势 ,危 模式。这一规范构成存在 三个 缺失 :一是构成要件对危险结 害更加严重 ,据公安机关统计 ,1 9 年 ,全 国共发生5 7 起 果的要求过高。如果有严重违 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 尚未 8 9 05 酒 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伯 ,造成2 6 人死亡 ;2 0 年 ,发生 有法定程度的结果发生 就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即使是高度危 33 08 7 1起 , 5 8 死亡3 6人 ;2 0 年 1 月 ,共发生3 0 起 ,造成 险驾驶致人轻伤 ,也无法纳入 刑事制裁范 围;二是对高度危 00 0 9 至8 26 险驾驶使公共安全面 临严重威 胁 ,如引起公众恐慌 、造成严 1o人死亡 ,其 中,酒后驾车肇事2 6起 ,造成8 3 32 12 9 人死亡 ;

最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什么?

最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什么?

Life is like subtraction. Every page is torn off and you can't start again. So cherish every day, and tomorrow you will thank yourself for your hard work to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什么?导读:最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从轻及免于处罚的情形。

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当然,这并不是说醉驾以后就不入刑,法院从轻处罚是有严格标准的。

一、最高院关于醉驾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二、最新刑诉法对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措施是什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2016-11-15 09:51:22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杨乐(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

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特点、问题及原因入手,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额尔古纳法院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后,截至2016年5月1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类危险驾驶案件74件,审结71件,判处72人,所审结的案件中因酒驾行为致他人受伤的36人,造成自己受伤的19人。

通过统计分析,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以下特点:1、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中年人居多。

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集中在男性,该院审理的71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72名被告人有69名男性,只有3名女性。

年龄分布上35-59岁的48人,20-35岁的24人。

2、低学历、低收入者居多。

72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1人,占70.8% ,大专文化以上的仅6人,占8.3%;个体经营者14人,占19.4%,无固定职业者43人,占59.7%。

3、小型客车、摩托车占多数。

由于近年额尔古纳市旅游业的发展,小型载人客车增多,72名被告中,有26人驾驶的是小型普通客车,占36.1%;有30人驾驶的是摩托车,占41.7%。

4、缓刑适用率较高。

因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72名被告人中有5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达80.5%。

5、“醉驾”案件逐年增多。

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三年期间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仅为3件,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为17件,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就达到了54件。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摘要】近年来,多起恶性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涌现,激发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热烈讨论。

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

本文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法条竞合;司法适用自我国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来,学界对该罪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学者们纷纷对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相关立法规定的涵义等进行了细致的法理分析与解读,大大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全国各地众多醉酒驾驶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起诉和审判,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司法机关缺乏经验以及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应用标准等问题立即凸现出来,而机械地适用刑法规定将使司法面临困境。

虽然一些刑法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对此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探讨,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阐发意见和看法,但这些观点和看法仍有不合理乃至片面之处,需要在理论上继续深入论证和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与联系(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符合相应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是二者的相同点。

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诸多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情形是放火、投毒等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恶劣行为,此类行为一旦实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危险驾驶罪虽然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但是其社会危害性较之放火、投毒、爆炸等危险行为而言,相对轻微,主观恶性小。

同时,危险驾驶行为中危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必然事件,而是例外,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是特定危险驾驶行为发生时的外部环境和驾驶者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醉酒驾驶相关犯罪问题探讨

醉酒驾驶相关犯罪问题探讨
21 0 1年 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 报
J u a fS a x oi c n a n t u e fr A mi it tr o r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 t t o d n s ao s n t i r
S p ., 0 1 e t 2 1
因此严格适用现行立法规定处罚交通肇事后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的罪名需要结合第一百逃逸的行为需要对此做更加精确的解释笔者认为一十五条中相应部分才是一个完整的罪名放火罪一般情形下的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作为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尚未造成严公共安全罪皆是如此对于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后果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质危害结果和仅有危定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具害公共安全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进行处体案情在某些情形下如深夜郊外的特殊环境确实不第3期席晓昕

刀切 , 而是 设 置 了严 格 限定 条 件 , 在 肇事 后 继 续 即“ 驾车 冲撞 ” 以此 客 观 表 现 来 判 断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
危害公 共 安全 的故 意 。随 着 中 国 经济 快 速 发 展 , 机 动车辆 数 量 和驾驶 员 人 数 猛增 , 视 交 通管 理 法 律 无 法规 , 酒后 乃 至醉酒 驾 车 的违 法 犯罪也 日益增 多 , 给
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
收稿 日期 :0 1 0 2 1 — 6—1 0
作者简 介 : 席晓 昕( 94一) 女 , 18 , 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 察院公诉三处书记员 , 国人 民大学法学 院 2 0 中 0 8级刑法学硕士研究 生。

浅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

浅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

正案 ( 八) 》 规 定醉酒 驾驶 的行 为本 身构成 犯罪 , 就 表 明立法 者认 断作为抽 象危 险犯 中的危 险, 本 是无 法与立法 规范和 精神相相 契
的醉驾 事实清 楚 、 证据 确实 充分 , 会 全部 按照法律 程序 办理 , 该起 将 刑法 预防 的时 间提前 , 只 要实 施 了此 类危 险行 为 , 就要对 其作 诉 的起 诉, 该 批捕 的批捕 。 ” 。 由于 司法机 关跟 公安 部 门在“ 醉驾 是 为 犯罪 处理 。所 以, 只要认 定危 险 的存 在 , 就 理所 当然 的排 除 了 否 入罪 ” 上侧 重 的不 同, 现 实中醉 驾入 罪 的争议 变 的 日趋深 化 。
随着 社会经 济的快 速发展 , 我 国的私人 机动车 辆 日渐 增多酒 下 , 没 有这 个情 节不 构成犯 罪 , 具 备 了这个情 节就 构成 犯罪 。
后驾 车也 随 之愈 演愈 烈 ,严 重 地危 害到 了 公共安 全 以及社 会秩 第二, 醉 酒型 危险驾驶 罪本身 属于抽 象危险犯 , “ 抽象危 险犯

益 侵害 结果 的 发生 。因此 , 这 是刑 法对法 益 的一种 提前保 护 , 即

“ 醉驾不能一律入刑”
原本属于结果未遂或预备意义上的行为, 但由于这类行为本身具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法 修 正案 ( 八) 》 生 效之后 , 2 0 1 1 年 5月 有 极高 的公共 危险性 , 一旦实施 就有造 成对不特 定或 多数人 的生
罪的基本特征之后, 又以“ 但书” 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还要考 虑 酒驾 的时 间, 人车状 况这 些法 外的 附加 因素 , 那么 根据
不认 为 是犯 罪” , 把危 害行 为 的的情节 对犯 罪成 立 的影响 予 以明 这一 逻辑 , 我们 同样可 以考虑 路路 面质 量、 天气 形势 、 精神 面貌 、 确化 。 “ 司法 机关 在判 断某 一行为 是否 构成 犯罪 时除 了根据 犯罪 身体状 况 、 对酒 精 的耐受 能力等 。 这 些外部 的 因素可 以随着案 情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行为均属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很明显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4-12-10 14:33: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

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立法完善

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立法完善

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立法完善【摘要】醉酒驾驶是危险驾驶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立法完善进行了探讨。

在我们介绍了背景信息,说明了醉酒驾驶的严重性,以及研究的目的。

在我们分析了当前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借鉴了国外经验,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最后在我们评估了立法效果,展望了未来的发展,并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对醉酒驾驶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从而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行为带来的危害。

【关键词】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立法现状、问题分析、国外经验、立法建议、条款修订、立法效果、未来展望、总结、评估。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行车安全,也给其他路上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醉酒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数量的迅速增加,醉酒驾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虽然已经比较成熟,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对醉酒驾驶的立法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和严厉性,未能有效遏制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

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对醉酒驾驶的立法完善,不仅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能够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和探讨,能够为我国醉酒驾驶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1.2 问题意识醉酒驾驶是危险驾驶的一种形式,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的,造成了无数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问题意识就在于,当前我国的醉酒驾驶立法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无法有效遏制这一行为的发生。

一方面,对于酒驾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许多司机仍然选择冒险酒后驾驶;法律条文中的定义和执行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确定性。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21 0 2年 第 8期
法 治 研 究
醉驾翟危险驾驶罪司法遁用的几个 问题
贾 凌 李 霞
摘 要 : 险驾驶 罪对 醉驾行 为 的有 效 遏制 . 危 凸显 了刑 法 的评 价 与教 育功 能 。 作 为一 但
个新 罪名 , 刑 事 司法 实践 中也 暴 露 出一 些值 得 关 注的现 实问题 。 文通 过对 危 险驾 ̄ _ 中 在 本 g -

均查 处数 下 降 4 %: 国 因醉 酒驾驶 发生 交 通事 3 全 故 死 亡 人 数 和 受 伤人 数 同 比分 别 下 降 3 . 7 %和 8 1 . 以上 数据 可 以看 出 . 醉 驾入 刑 ” 1% ① 1 “ 的警 示 作 用 与 预 防功 能 已经 基本 显 现 。 体 而 言 . 总 目前 司法 机关 对 “ 驾 ” 件 的处理 大 体 呈 现 出 以下 醉 案 特点。 ( ) “ 一 对 醉驾 ” 案件 普 遍 采 取 了 “ 速联 动 ” 快 办 案机 制 , “ 即 快侦 、 诉 、 审 、 快 快 快判 ”从 体上 。 看. 目前 的 “ 驾 ” 件从 侦查 到 判决 . 醉 案 一般 在 7 ~ 1 0天 即可 完成 。 如 , 例 河南 省 舞钢 市发 生 的 醉驾 案 , 侦查 到起诉 再 到 审 理判 决 一 共 只 有 4天 : 从 江苏省 淮安 市也 推行 了快速 联动 办案机 制 。 ② ( ) 刑标 准不 统一 。 目前 实践 中对 醉 驾 二 量 从 的处 理 来看 。 于 量刑 标 准 . 的仅 依 据 醉 酒 程 对 有 度 的高低 . 的还会 考 虑 其他 的情 节 。 四川 省 有 如 首批 醉 驾人 刑 的富顺 县 人邓 某 、 某 , 院 依 据 李 法 被查获 时体 内血 液酒精 浓度 的高低依 法量 刑 . 分 别 判 处 拘 役 4个 月 、 金 3 0 罚 0 0元 和 拘 役 3个 月、 罚金 3 0 0 0元 ( 人被 查获 时 的血液 酒精 含 量 两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研究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研究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研究
其次,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行
为动机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恶意是指被告人的行为
具有明显的过失行为,而非故意犯罪。

行为动机是指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
的行为动机,如酒后驾驶的动机是为了方便自己回家。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
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如造成多人死亡或财产严
重损失的危害。

最后,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还需要考虑到被告人的辩护和辩解。

被告人可以通过辩护和辩解降低或免除刑事责任。

辩护可以是事实辩护,
即被告人否认或辩解自己有罪的事实依据。

辩护也可以是法律辩护,即被
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被免除刑事责任。

辩护需要通过
审判程序来证实和裁决。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主观
恶意、行为动机、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辩护和辩解等因素来综合考
虑和判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规定,保护交通安全,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吴迪由然李哲摘要:自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以来,该罪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上的诸多问题,包括机动车认定标准不一致、道路的含义不统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分歧、鉴定程序时有瑕疵、相对不起诉社会效果有待加强等。

面对上述问题,应统一认识,确立行政与司法相统一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和以公共性为核心的道路认定标准,对瑕疵证据尽可能加强补正说理,多措并举提升增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适用;解决路径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自2022年5月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和研究始终方兴未艾。

众多学者和实务界同人对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解决了许多过去认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极大地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降反增,近几年更是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刑法条文规定的简单、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以及法律应用标准的不统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办案过程中新的法律适用难题不断涌现,法律效果面临质疑,种种司法面临的困境迫切需要新的回答。

受青岛地区啤酒文化的影响以及近年来机动车的日益普及,危险驾驶罪在青岛市一直呈高发态势,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近五年该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占全年公诉案件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

危险驾驶罪已成为青岛市黄岛区最为高发的刑事案件罪名之一,因此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司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和难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以部分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二、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在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因刘某某醉酒驾驶的车辆系四轮燃油老年代步车,关于该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最终检察院对刘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醉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醉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பைடு நூலகம்处罚的情形。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我们都知道道路安全法规的重要性,因为现在的车辆越来越多,所以道路安全尤其重要,但是总是有一些人去破坏这个和谐的环境,比如说有一些人总是存在侥幸的心理醉酒驾驶,这个问题就是道路安全中最严重的,轻则对车辆造成伤害,重则造成人员伤亡,所以这个是不容忽视的,那么我国对于醉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醉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我们在开车的时候一定不要心存侥幸,千万不要喝酒开车,如果出了什么事故不仅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更是损害别人的利益和健康,所以一定要对醉酒驾驶重视起来,千万不要忽视这个问题。
醉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道路安全法规的重要性,因为现在的车辆越来越多,所以道路安全尤其重要,但是总是有一些人去破坏这个和谐的环境,比如说有一些人总是存在侥幸的心理醉酒驾驶,这个问题就是道路安全中最严重的,轻则对车辆造成伤害,重则造成人员伤亡,所以这个是不容忽视的,那么我国对于醉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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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及法律适用探讨
醉酒危险驾驶是一种常常出现在公路交通事故中的危险行为。

在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方面,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两方面探讨醉酒危险驾驶的相关问题。

一、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阐释,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来说,司法解释是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

目前,我国有两个与醉酒危险驾驶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于2004年发布,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就包括酒后驾车。

具体来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规定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16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视为醉酒驾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发布,相对于前者做了一些更为详细的
解释和规定。

其中,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醉酒无照驾车、醉酒走私运输、醉酒肇事逃逸等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和刑事处罚。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相关法律的问题。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来说,如何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责任
醉酒危险驾驶对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都有很大威胁,因此,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醉酒危险驾驶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其刑事责任从行车违法行为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

同时,涉及到醉酒驾车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行为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醉酒危险驾驶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其后果不仅会对行为人自身产生影响,还会对整个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2. 行政处罚
在刑事责任之外,醉酒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将被吊销驾照并罚款。

同时,交警部门还会建议相关部门对行为人进行进一步惩戒和处罚,如撤销工作证、公安户
籍管理等措施。

3. 驾驶记录
醉酒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会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同时也会对行为人在驾驶记录和信誉等方面产生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有责任的驾驶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他的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内将其记分加倍。

此外,醉驾记录将被记录在行驶证上,并在行驶证年检时作为考核内容,限制车辆的年审,同时也会影响车辆的使用。

综上所述,在醉酒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方面,我国已经有了较为严格和详细的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醉酒驾驶是非常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后果不仅会对行为人自身形成影响,而且会对其他人和整个社会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对于正在饮酒或已经饮酒的驾驶员而言,选择不酒驾、不毒驾,是他们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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