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英国法(6课时)详解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和法律制度 百户会议-贤人会议-特恩权 法律的基本特点: 1、盎格鲁撒克逊法十分分散,不统一。 2、盎格鲁撒克逊法保留了日耳曼部族习 惯的残余。 3、基督教对盎格鲁撒克逊法有重大影响。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066年-17世纪中叶) (一) 普通法的形成 说明普通法的形成有两个基本前提, 即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统一司法机构的 建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 有直接促进作用,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 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 端中。
“份地”-“民田”-“书田” 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的三个阶段:农村公 社土地所有制-国王敕地产生的大贵族 土地所有制-领主土地所有制 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 1、国王(king)-贵族(noblemen)- 自由农民(coerl)-半自由农民 (welshpeasants)-奴隶(slaves) 2、杀人赔命金制度 3、各等级的权利
七世纪起,不列颠的诸小国合并;829年 西撒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 土地所有制 1、在七世纪的诸王国,国王享有大地产。 最早颁布的《埃塞伯特法典》第十一条: 任何人如和国王的磨坊女奴同眠,二十 五先令。 2、贵族亦有地产。 《埃塞伯特法典》第十三条:如果有人 在贵族的地户里杀死人,罚十二先令。 3、自由民在农村公社中占有大致相等的 份地。 份地称作“海得”(HIDE),据《土地 赋役调查书》记载,相当于一百二十英
(五)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20世纪初以来) 说明20世纪初以来英国国际地位下降, 使英国统治集团备感压力;而垄断资本 主义的发展和民主思潮的传播更促使英 国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表现在: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选举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民wk.baidu.com化的 社会思潮;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解释“衡平”一词的来源。现代意义上 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 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 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 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2) 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 常见的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包括:信托、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衡平法 上之不得自食其言、禁令、特别履行、 纠正、纠正、返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 禁令和特别履行。
(三)、制定法 (1)制定法的种类 现代制定法包括:欧洲联盟法、国会立 法、委托立法等。
(四)19世纪的法律改革 (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说明法律改革是在工业革命后所带来的 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英国原有法律体系 的过分复杂和封建性过重的背景下进行 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改 革产生了直接影响。 改革结果包括: 选举制度更加民主;制定法数量大增, 地位提高;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 等。
(二) 衡平法的兴起
说明衡平法的产生是经济发展需要和对 普通法缺陷的弥补,介绍衡平法产生的 过程。
(三)制定法的发展 说明制定法的地位是随着国会立法权 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 介绍国王与大贵族的斗争以及《大宪 章》的制定和内容。说明国会产生的过 程和国会立法权的确立。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17世纪中叶-19世纪30年代) 虽然英国革命对英国法制发展的影响 不像法国那么大,但革命后法律制度仍 然发生了若干变化,比如: 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 高;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 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第九章 英国法(6课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英国法概述 宪法 财产法 契约法 侵权行为法 家庭法和继承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法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英国法概述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诺曼征服前的法律概况(5世纪-1066 年) 背景: 公元三世纪起,日尔曼部落整族进入罗马境内, 成为帝国的“同盟者”,由于土地不足引发民 族大迁移,盎格鲁撒克逊部落联盟是远征大军 中一支。渡过北海侵入并征服不列颠。
二、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从法源意义看,普通法指的是由普通法 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 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 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 平法。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解释遵循先例原则的含义,说明该原则 在当代英国法院系统中的运用。判决由 “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构成,只 有判决理由会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拘束 力。
(3)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 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 利就得不到保护。该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 状制有直接关系。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每一 种令状都与一定的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 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法院管 辖,相应的传唤方式、答辩方式、审理方式、 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 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的 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 同样无法实现。 1875年以后,虽然令状制已经废除,但它 们对英国法的发展仍有深刻的影响。
(3) 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与普通法的诉讼程序相比,衡平法的诉 讼程序却相当简便、灵活,衡平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也比普通法院的法官大。
(4)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 法的发展 衡平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 它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普通法是一种 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却是一种 “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 的存在为前提的。 介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冲突。17 世纪最终确立衡平法优先原则。 衡平法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 要贡献。1875年以后,衡平法仍是创造 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介绍 “高树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