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报价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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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接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对外承接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对外承接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对外承接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一、目的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任务正常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对外承接的技术、管理或劳务输出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对外承接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同意并授权某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以公司名义外出承揽的各类项目,我公司在合同中为乙方。

三、职责分工1、项目承接部门(项目经理所在部门)负责组建项目团队,负责对外承接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费用管理及人员管理。

2、财务管理部负责项目费用的审核、差旅费报销、补助及奖金发放工作。

3、经营策划部参与承揽项目的商务谈判工作。

4、XXX协助项目承接部门建立项目组,审核项目组的用工管理及项目组制定的奖惩方案。

5、XXX负责监督审核费用使用情况及宣传报道工作。

四、项目管理1、对外承接项目根据项目大小、涉及的范围等情况成立项目组,项目组团队由项目经理提名组建。

如果项目组成员需要跨部门组合,相关部门经理应无条件支持项目组的工作。

如果确实困难较大,XXX介入协调。

2、为了了解承接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掌握甲方单位需求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应组织人员到甲方单位进行前期调研,进一步挖掘客户需求,掌握项目内容的关键细节,为其后的商务谈判工作做好准备。

3、商务谈判过程中,项目组应确定承接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完成期限、验收标准、项目合同总金额、食宿安排、差旅费用归属等内容,并依据项目费用预算及项目盈余(项目盈余=项目合同总金额-项目费用,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期间需要花费的代开应缴税金、外部劳动用工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出勤补助等)确定项目合同报价。

4、在签订项目合同过程中,按照公司内部商务谈判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条款应经过我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审核、把关。

5、在对外承揽项目实施前,项目经理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符合所承揽项目标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组成员分工、劳动用工、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工器具及材料、办公用品、用度预算等管理内容,由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经营、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人员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针对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要进行整改。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川财采〔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京财企[2010]2042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财企〔2010〕2042号)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商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09]1873号,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条平台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某公司报价管理办法

某公司报价管理办法

报价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价及报价工作,使公司报价满足市场供求、产品成本的内在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确保公司定价的准确性,价格调整的及时性,报价流程的规范性,报价策略的科学性。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1.成本价格——指产品的成本,由公司商务部负责,市场部、财务部、相关事业部配合确定。

(1)自制产品:为增加本制度的可执行性,对于公司自行研制产品的成本价格定义为产品的直接成本。

包含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外协件、自制件、表面处理及包装材料的费用)、直接人工费。

不含需要分摊到产品中的间接成本,例如研发费、工装夹具、毛坯模具、检具费、能源动力费,机物小料费、办公、劳保、设备及厂房折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2)外购产品:对于外购产品,成本价格是指产品的采购价。

2.标准价格——指确定的各种产品的标准销售价格以及对经销商执行的优惠价格,由市场部负责,商务部、财务部、相关事业部配合,总经理审批后确定。

3.对外报价——指针对已确定的客户进行的产品/工程报价,由销售人员根据本规定进行对外报价。

第四条保密成本价格作为公司的核心机密,要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知悉人员不得对任何人透露,如有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制度制定本制度由市场部负责制定,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核后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制度执行市场部销售人员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价流程进行规范报价,其他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七条制度实施监督总经理负责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场部:负责整个流程的主导工作,作为公司的报价唯一接口部门,向客户进行报价。

建立相应的过程档案。

项目相关事业部:负责项目的现场勘查、方案设计、出具物料清单、工程量分析。

商务部:负责原材料的询价、工程分包询价。

第三章产品标准价格的确定第九条自制产品标准价格的确定商务部负责对自制产品的成本构成进行详细的分析;市场部负责根据成本、消费者和竞争者三方面的信息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各产品的标准定价,以及对经销商、代理商执行的优惠价格。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河南省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电商管理及商品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

网上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

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商品及价格管理第七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网上商城商品库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生产厂商、电商等共同维护。

商品库商品信息应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由入围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官网报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的价格应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商准入管理第十二条网上商城实行电商承诺准入制。

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规则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

(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河南省财政厅依据准入规则审核电商申请材料。

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三)电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采购的;(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收集、发XXX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审核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非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五)确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资金限额标准;(六)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七)编制本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八)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九)管理和处理有关政府采购中的凤诉事宜;(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2021年10月21日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供应商及商品管理第四章交易方式第五章采购及诚信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升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服务政府采购各方参与主体,实施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国有企业及其他采购实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电子卖场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统一部署使用和统一运营管理,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基础信息标准规范、业务标准规范和数据标准规范。

第六条电子卖场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产品、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工程、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监管的服务平台。

省级网上商城平台信息开放、资源共享,鼓励各市使用。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商城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对省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和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是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机构。

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

第七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情况下,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同公布实施。

第八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九条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开发及运维方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十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省采购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

省采购中心应当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商城入驻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

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

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文号】商财字[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3年11月19日)废止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部各直属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务部政府采购,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商务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也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商务部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

第七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商务部组织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中《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活动。

商务部按《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要求,编制《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上报财政部批准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

商务部根据预算项目管理需要,确定商务部部门需要实施集中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需要实施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大财采[2008]55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08〕55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市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内建立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作为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

为规范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程序,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8年11月1日起,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开评标活动一律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进行。

市本级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时应一并提交电子文档。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申请使用中心场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市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内建立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

为规范中心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根据《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和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使用中心。

第三条大连市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等政府采购活动须在中心内进行。

各区、市、县可申请使用中心场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辽财采〔2006〕698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8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行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第四章询价采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类型,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或审批政府采购实施申请时确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特殊原因出现法定废标情形,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前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冀财采〔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趋势,提高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北省财政政府采购系统网上采购交易平台,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网上商城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网上采购。

第四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确定。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采购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二章网上商城商品和价格管理第六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河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负责维护商品信息,网上商城商品必须是供应商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并且严格执行国家最新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第九条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面向所有在河北省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注册的政府采购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商品或实行区域限制。

第十条供应商应承诺商城商品在河北省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第十一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应符合《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等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供应商对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采用系统自动推送调整,但不得高于其同期官网报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8•【文号】商财字[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字〔2006〕130号)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等实行独立核算的驻外经商机构(以下统称驻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驻外机构的馆舍购置、购地、新建馆舍、馆舍改造、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中型修缮项目及馆舍房屋租赁项目。

第四条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按照部门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工作;及时筹集、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项目过程和项目行为实施财务监督;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司是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商务报价管理办法(暂行)

商务报价管理办法(暂行)

商务报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商务报价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对外报价风险,确保对外报价的有效性、合理性、竞争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责不随部门更名或岗位调动而改变或取消,具有长期有效性。

第三条本办法涵盖集团公司所有产品及服务报价,适用于所有国内外营销项目。

第四条营销公司商务管理部为所有国内营销项目报价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公司商务部为所有国际营销项目报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报价工作的日常管理(以下简称“商务部门”)。

财务管理中心为财务成本价的核算部门。

各事业部为销售底价制定部门。

第二章 报价管理流程第五条报价申请一、销售责任单位在接到客户询价后,须仔细了解该项目相关信息及客户需求,并据此填写《商务报价申请单》,经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送至商务部门。

二、商务部门收到“商务报价申请单”后,组织相关事业部制定及讨论报价。

三、为实现报价高效性,营销公司西北办事处及塔里木分公司的询价涵盖XX通奥、新疆通奥、新疆佛友的业务时,填写《商务报价申请单》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送至相应事业部制定销售底价。

同时抄送营销公司商务管理部进行备案。

第六条价格制定一、各事业部根据财务管理中心修订的财务成本价,结合市场行情及当期业绩目标制定出本项目的销售底价。

销售底价不能低于财务成本价。

无财务成本价的,应先填写财务提供的《项目商务定价指导表》(附件四),由财务部门核算该项目的财务成本后,再制定本项目的销售底价。

二、事业部商务依据销售底价形成《商务报价单》(初稿),经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提交商务部门进行讨论。

第七条价格评审一、商务部门组织销售责任单位、相关事业部根据市场、客户等因素对《商务报价单》(初稿)进行讨论,制定出具有效性、竞争性的《商务报价单》(讨论稿)。

二、同一项目在不变更设备或服务内容,以及各项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动的前提下,90天内再次提供报价的,可不重新核算财务成本价,直接在事业部制定的销售底价基础上展开论证。

河南发布省级政采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发布省级政采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发布省级政采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及价格管理第三章电商准入管理第四章网上商城采购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发布省级政采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河南省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电商管理及商品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

网上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

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商品及价格管理第七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网上商城商品库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生产厂商、电商等共同维护。

商品库商品信息应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由入围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官网报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的价格应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川商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商规〔2010〕7号)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费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费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附件: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川办函〔2005〕137号)、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外〔2008〕1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的国(境)内外开展的各类经贸等活动。

所称专项经费,是指每年经批准在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和我厅部门预算中设立,主要用于省政府主办我厅承办或我厅主办的国(境)内外各种经贸投资洽谈会、产品推介会或展销会、多双边经贸论坛或研讨会及其他经贸投资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组织国(境)内外开展的各类经贸等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分管厅领导或带队干部和牵头处室。

分管厅领导或带队干部负主管责任,牵头处室负具体责任。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进行有效内部控制,保障国有资产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范围.本办法管辖范围特指公司内所有生产、办公等各项工作涉及的各类主辅设备、物资材料、耗材,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组织保证.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日常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每次招标的评标工作。

具体名单另行发文.第四条招标金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按主体可划分为公共平台内招标和平台外招标,按形式可划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第六条公共平台内招标。

需进入公共平台内招标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根据招标办的相关规定,对新建项目中地质勘察、设计、土建施工和监理等工程项目的发包,必须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公共平台外招标.达到招标要求,但未达到平台内招标要求的,进行平台外招标。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违反所在地政府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经热电集团批准,可以进行平台外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用公开招标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影响生产安全的。

(二)热网开发建设,采用平台内招标影响工期,严重影响及时向新增热用户供热的.(三)其他经认定平台内招标会严重影响安全性、经济性情况的.第九条以下情况向集团监管部门说明后,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代替招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0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通用货物、工程、服务(以下简称商品)项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全流程网上自主交易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

商城由主站和各市分站组成。

第四条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及采购本国货物等规定,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级采购人的商城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商城采购范围、限额(数额)标准、交易规定,组织采购人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政策咨询等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冀财采〔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上商城采购管理第三章采购人职责和管理第四章商品和价格管理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六章供应商征集第七章网上商城评价管理第八章网上商城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网上商城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管理,供应商以数据接口上架其商品,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的操作网络平台。

第四条网上商城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开放共享、自主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网上商城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确定网上商城采购品目、交易规则,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等工作。

第七条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建设和运行管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入驻及商品的上架、淘汰,负责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和采购人、供应商评价管理,做好网上商城模块研发升级和日常运行维护。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文件

文件财 政 部 商 务 部财企[2007]20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商务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进口贴息资金办法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330份2007年10月8日印发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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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报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商务报价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对外报价风险,确保对外报价的有效性、合理性、竞争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责不随部门更名或岗位调动而改变或取消,具有长期有效性。

第三条本办法涵盖集团公司所有产品及服务报价,适用于所有国内外营销项目。

第四条营销公司商务管理部为所有国内营销项目报价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公司商务部为所有国际营销项目报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报价工作的日常管理(以下简称“商务部门”)。

财务管理中心为财务成本价的核算部门。

各事业部为销售底价制定部门。

第二章 报价管理流程
第五条报价申请
一、销售责任单位在接到客户询价后,须仔细了解该项目相关信息及客户需求,并据此填写《商务报价申请单》,经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送至商务部门。

二、商务部门收到“商务报价申请单”后,组织相关事业部制定及讨论报价。

三、为实现报价高效性,营销公司西北办事处及塔里木分公司的询
价涵盖XX通奥、新疆通奥、新疆佛友的业务时,填写《商务报价申请单》
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送至相应事业部制定销售底价。

同时抄送营销公司商务管理部进行备案。

第六条价格制定
一、各事业部根据财务管理中心修订的财务成本价,结合市场行情及当期业绩目标制定出本项目的销售底价。

销售底价不能低于财务成本价。

无财务成本价的,应先填写财务提供的《项目商务定价指导表》(附件四),由财务部门核算该项目的财务成本后,再制定本项目的销售底价。

二、事业部商务依据销售底价形成《商务报价单》(初稿),经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提交商务部门进行讨论。

第七条价格评审
一、商务部门组织销售责任单位、相关事业部根据市场、客户等因素对《商务报价单》(初稿)进行讨论,制定出具有效性、竞争性的《商务报价单》(讨论稿)。

二、同一项目在不变更设备或服务内容,以及各项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动的前提下,90天内再次提供报价的,可不重新核算财务成本价,直接在事业部制定的销售底价基础上展开论证。

三、商务部门确定价格并形成《商务报价单》(讨论稿)后,提交营销公司报价负责人或国际公司报价负责人审批。

国际项目中属于新项目、新地区及合同金额超100万美元的,还需国际公司总经理马健审批。

四、在报价讨论过程中,销售责任单位领导的降价权限为销售底价的3%。

营销公司或国际公司报价负责人可在此基础上再次降价,但最终报价不得低于销售底价的95%。

五、报价低于销售底价95%时,审批权限如下:
报价为销售底价6%~10%的,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报价为销售底价11%~15%的,由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批;
报价低于销售底价15%的,由CEO审批。

第八条 对外报价
商务部门将通过审批的《商务报价单》盖章后发送至销售责任单位,由销售责任单位报送至询价单位。

第九条投标价格制定
一、投标价格制定参照普通商务报价流程执行。

二、营销公司或国际公司在重大项目投标前,可申请授予投标代表“二次报价权”,该权利仅针对该次投标项目。

投标代表根据投标现场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三、“二次报价权”可降价幅度应在投标开始前,由相关领导协商确认降价具体金额。

降价权限参照普通商务报价进行。

四、投标代表到达投标现场后方可获知投标价格及“二次报价权”所规定价格。

五、投标代表行使“二次报价权”后,需以书面形式向营销公司或国际公司总经理汇报行权理由,并将结果抄送CEO。

第三章 报价管理规定
第十条为保证高质量、高效率的商务报价管理工作,自有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报价原则上要求一个工作日完成,其中“价格制定”及“价格审批”时间分别为0.5个工作日。

外协产品或服务的报价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第十一条所有营销项目进入商务流程后,各销售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此《办法》进行报价,并以加盖公章的《商务报价单》为准,禁止口头询价及报价。

第十二条公司各独立经营单位,按照此《办法》进行商务报价工作。

第十三条“报价流程”中各审批节点,原则上必须由该部门、单位第一负责人本人填写“意见”、“日期”并“签字”,如由于各种原因第一负责人不方便本人签字,可授权其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商务报价应遵循XX司字[2007]110号文件《信息发布与保密管理办法(试行)》,坚决做到相关人员不扩散、无关人员不打听,确保报价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由营销公司及国际公司统一管理或协调的全资子公司,需由营销公司或国际公司授权本单位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价格管理工作制度,报营销公司或国际公司商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报价单编号编制规则
第十六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报价单编号编制,便于报价统一存档、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十七条营销公司商务管理部为国内报价单编号的唯一编制部门,国际公司商务部为国际报价单编号的唯一编制部门,其他部门或人员无权编号。

第十八条报价单编号由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分隔符“-”分隔。

第一部分的字母代表对外报价主体(公司),第二部分的字母代表报价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责任单位,第三部分的数字表示对外报价的年份,第四部分表示该报价在本年度的顺序号。

如AT-WJ-2011-001。

具体代码见附件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列条款及未经事宜最终解释权归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商务报价流程
AT FZE DMCC TW HN AA TA SC XF DX PR
YT DX ZJ WJ JX PR GC 附件二:单位代码列表 公司代码如下
XX 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Antonoil International FZE Anton Oilfield Services DMCC 北京通盛威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海能海特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XX 通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通奥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XX 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佛友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东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普瑞思德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事业部代码如下 一体化事业部 定向井事业部 钻井公司 0 完井事业部 井下工程事业部 山东普瑞思德 管材集团 采油_东新公司
DX
XB SD LX QM SL ZH 采油_西北工程 采油_苏丹气举 四川XX _连续油管 四川XX _气密封 四川XX _径向水射流 多个事业部报价 其他产品、服务
QT
附件三:报价申请单
商务报价申请单
附件四:项目商务定价指导表.xls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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