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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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遏制“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顺利进行。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选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公司安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其它各部门和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查处“三违”行为。
第三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对“三违”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是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行为人。
第五条:选矿厂在执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考核方案期间,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按照《选矿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制度》的规定扣分。若选矿厂安全生文明生产考核方案因故停止执行,则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发生本规定界定的“三违”行为的,应当按本规定处罚,一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三违”行为的,加倍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调查结论追究责任,“三违”处罚不影响事故处理。同理,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第八条:“三违”行为界定和处罚细则
一:共性部分
1.从业人员酒后上岗的(公司安排的公务接待除外),罚款100元;
2.要害岗位、固定岗位睡岗、脱岗、串岗、离岗的、非本岗人员替岗的,罚款50元;
3.穿背心、短裤、拖鞋上岗的,罚款50元;
4.生产类、维修类岗位穿高跟鞋或露趾露跟凉鞋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
5.佩戴较长项链、手链、钥匙链或其它类似物品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
6.长发未束扎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
7.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带领或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罚款100元;
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地面作业罚款50元,井下作业罚款100元;
②粉尘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罚款50元;
③涉毒环境作业未佩戴防毒面具的罚款100元;
④噪声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的,罚款50元;
⑤烧焊、气割等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罚款50元;
⑥生产类、维修类岗位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罚款50元;
⑦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罚款100元;
10.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1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
12.特殊工种未取得操作证单独顶岗作业者,罚款100元;
13.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罚款200元;
1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罚款100元;
15.擅自涂改、污损、毁坏各种安全提示、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
1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
17.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罚款100元;
18.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照明工具或人员定位卡的,罚款50元;
19.违反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
20.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不汇报的,罚款100元;
21.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罚款300元;
22.罔顾事实,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罚款100元;
23.对制止、抵制或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
24.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不积极参与或组织抢险救灾的,罚款100元;
25.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罚款200元;
26.带班下井人员跟班不到点,不能和工人同上同下的,罚款50元;
27.无故缺席安全检查的,罚款50元;
2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记录的,罚款50元;
29.擅自移除、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罚款100元;
30.在井下或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电炉、白炽灯取暖或烧烤物品的,罚款100元;
31.违反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罚款100元;
32.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罚款50元;
3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罚款50元;
二:机电专业部分
1.未经允许进入变(配)电室、绞车房、信号室等要害机电场所
的,罚款50元;
2.配电室内杂物、灰尘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元;
3.擅自打开配电室防鼠板、网的,罚款50元;
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自带电作业、检修、搬运、移动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
5.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规程进行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
6.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罚款100元;
7.带电作业未穿绝缘鞋或未戴绝缘手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罚款200元;
8.借上游停电,下游无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元;
9.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罚款100元;
10.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罚款50元;
11.擅自接电,电线裸露或明接头的,罚款100元;
12.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的,罚款100元;
13.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罚款100元;
14.起重物件作业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措施施工的,歪拉、斜拖、棱角、锐角不垫好护垫的,罚款100元;
15.设备检修不及时、带病运转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