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是指国家确认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民事检察权及其行使民事检察权应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一般监督制度”,因此,从法律上讲,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有着自身的法理基础,它是权力制衡原则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只要是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因而权力都应被制衡与监督,正如杰弗逊的一句经典之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现代社会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制衡与监督,这已成为共识。
在这里我们需要弄清楚一点,那就是权力制衡与监督同审判独立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不能以”审判独立主要表现在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和审判机关的审理过程与做出的裁判均不应受到干预为由,主张审判权排斥外在监督”。
审判的独立性当然是重要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独立审判排斥外在监督,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应当一视同仁地被监督,不能说其他国家权力可监督,审判权就特殊,就不能监督。
”正常监督和不当干预是两回事,审判独立排斥不当干预,但不能排斥正常监督”。
但即使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达成共识,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还不甚完善,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时序滞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的所有监督形式中最具权威的一种监督形式。
就法律监督的方法或途径而言,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仅确定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一种。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监督方式,使检察院即使发现了在审判之前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存在错误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及时进行监督、纠正。
”这不仅与许多国家的立法才存在差距,与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法也是一种倒退”。
正因如此,在实践中极大地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使其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当然无法取得立法者原希望得到的效果,自然对民事诉讼相关活动的监督也就形同虚设。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试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需要民事执行的落实,而落实民事执行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
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保障执行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执行案件的审查权、抗诉权、执行监督权等方面。
对于执行案件的审查权,检察机关对于执行法院的执行决定可以进行审查,发现执行决定不合法的,可以提出改正的建议;若情况紧急需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建议。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提供案卷、资料等,这为检查执行案件情况提供了依据。
抗诉权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法院有违法行为而又未能改正时,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让上级检察机关对执行法院进行处置。
这种机制可以监督执行法院的行为,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执行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司法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于存在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民事执行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指导执行法院做好工作,确保执行效果。
以下是三个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案例:1. 某地检察机关发现一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支付当事人的钱财,其中多次发生拖欠现象。
检察机关要求该法院完善执行程序和管理制度,并给予行政警告。
2. 某地检察机关收到一起案件反映,一名被执行人享有住房保障,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却对其住房进行了拍卖。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行为明显不当,按程序提起了抗诉,最终得到了听证会的支持,并促成了对法院的严肃处理。
3. 某地检察机关在对于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一位执行法官因为个人情感原因,拒绝执行当事人的判决,导致执行工作多次陷入僵局。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及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首先,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力度需要加强,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当前,一些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只是对案件表面的问题进行处理,深层次问题得不到深入检查。
同时,在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保护,杜绝滥用权力和滥用证据的现象。
其次,民事检察机关在检察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
现阶段,许多民事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在保障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因此,民事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当下的问题。
第三,民事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更加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
在实际检察中,一些检察机关对程序规定的宽容和追求效率的心态,会导致程序的瑕疵和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在民事检察机关工作中,需要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并加强工作监管,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民事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上实现智能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许多民事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工作方式上,例如人工处理案件等。
因此,建议民事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从调查力度、多部门合作、程序规定等多方面加强工作,使其真正为公民和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进一步完善和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机关是保护公民和企业权益的专业机构,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非常关键。
因此,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和职业规范化管理,提高其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其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促进其协调配合工作。
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权不仅有宪法依据,也有民事诉讼法的根据,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
因此,本文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其合法性不容质疑,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进行研究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目前在我国的改革中,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对法院的监督也不能忽视,我国正处在“人治”向“法治”的转型,在实践的摸索中蹒跚地前进,有很多数据表明:在我国,民事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存在成为不争的事实,比如说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索贿、受贿、违法查封、扣押财产,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等相当严重,并且在我国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低,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等最终会形成司法腐败,所以民事检察监督的存在是现实的需要,至少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私权利,最终实现其实际权利。
而这个过程的实现需要有严格的程序作为保障。
检察机关监督机制的设立就是针对法院对某些案件的审判程序的有效监督,避免法官滥用权力,避免社会群体丧失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利,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但检察机关的这种监督是有限的,需依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的需要而定。
我不赞成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在目前情况下实行全面监督弊大于利。
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法院裁判事关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也需要监督,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基础。
虽然,人大也可行使对法院审理民案的监督权,但目前仍缺乏程序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各级人大基于其自身的条件限制,很难充分行使监督权。
至于舆论监督等,都难于实行有效的规范的监督。
唯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它可以对民事案件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并且各级检察机关也设置了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周 朝 霞
f 尔 滨 市松 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尔滨 1 o o 哈 哈 5 o o)
【 关键词】 民事行政监察 ;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完善监督权
民事 行 政 检 察 是指 人 民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人 民法 院 的 民 事 审 判 活 动 和行 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正 错 误 的 判 决 、 纠 裁
讼 监 督 工 作处 于被 动 。 再次 。 民行 检 察 系 统 “ 三 角 ” 办 倒 的 案 格 局 迫 使基 层 检 察 院 在 探 寻 民行 法 律
民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17 、 中华 人 第 8条 《 民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6 条 、人 民检 4 《
察 院 组 织 法 》 l 条 有 相 关 的规 定 , 这 第 8 而 些 规 定 都 比 较原 则 , 够 具 体 , 没 有 相 不 也 应 的 司 法解 释 和 实施 细 则 加 以支 撑 和 完
民 、 人 、 政 机关 合法 权 益 的一 项 重 要 法 行 法 律 制 度 。 主 要 内容 包 括 : 照 审 判 监 其 按
、
民行 检 察 监 督工 作 的 其 现 状
我 国 民行 检 察 制度 ,对 于维 护 司法 公 正 和 社 会稳 定 具 有 重 要 作用 。 是 . 但 近
约 了 民行 检 察 权 的 行使 和 民行 诉 讼 监 督
工作 的全 面 开展
年 来 .民 行 检 察工 作 面临 的 形 势 越 来 越 复杂 , 作 阻 力 越 来 越 大 。 一方 面 . 着 工 随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逐步形 成 , 由
督 程 序 依 法对 已生 效 的行 诉 讼 监 督 只 能 是 针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演变,并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施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意义和未来发展方向。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不到位、权责不清等,因此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本文还探讨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推动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重要性、演变、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施机制、存在问题、改进建议、意义、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重要性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进而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还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加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2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演变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
在建国初期,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以行政监察为主,由行政机关负责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逐渐得到了加强和完善。
1999年,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正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这标志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正式立法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浅议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浅议论文摘要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权利机构的象征,民事检察监督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
民事检察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
当前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何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发展好,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还有待于我们思考。
与国外司法机构相比,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源晚、形式比较单一;检察官对于民事检察的重视度和职权过小;民事检察监督受政治影响时断时续,不能明确掌握主导要领;检察理论根基浅,没能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因此,要建立与时俱进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司法机构发挥主导作用。
论文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检察理论检察工作一、中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过程(一)国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过程1.法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把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并在1806年写入法国法典中。
19XX年法国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监督的方法、过程、权利的实施等,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2.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英国曾为成为“日不落帝国”,工业革命后,英国强大的势力影响了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使这些国家陆续建立了检察机构。
在英国,检察长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涉及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在参与的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既可以作为证人也可以作为被告人。
3.苏联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苏联一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它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就比法国的检察机关要宽泛。
19XX年《苏联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利益的出发,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民事检察监督。
(二)国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过程1.清朝末期民事检察制度引入我国宪法清朝末期,我国将民事检察制度正式写入宪法当中。
在清朝末年,中国才将检察机关引入到民事诉讼当中。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一、引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申诉和异议等。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权限和职责有限,导致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难以发现和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 监督方式单一。
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
3. 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以及部分检察机关和执行法院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四、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措施1.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和权限。
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加大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其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 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方式。
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方式,加强对执行活动的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活动中的问题。
3.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如引入律师、公证员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加强检察机关与执行法院的沟通与协作。
应加强检察机关与执行法院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调查的制度。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力,但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并不明确。
这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和规范,容易出现监督权力的滥用或者不合理的限制,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公正性。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职责时,面临着资源短缺和工作负荷大的困境。
这导致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案件甚至未能及时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因此,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力量和能力,以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强化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加强。
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如弱势当事人的地位较低、裁判员的不专业等。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注重对这些问题的发现和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性。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的参与和合作。
在现实中,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落实公正和合法原则。
例如,可以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督的效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研究。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在立法上,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的对象、程序和权限等,确保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工作。
其次,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监督的能力和效果。
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置、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浅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浅析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民事行政检察这个概念对于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也许是陌生的名词,但其实它在检察机关设立已近十年历史,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方向是监督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对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作用。
这篇文章将主要阐述一下民事行政检察的必要性及现状和完善,让更多人的了解检察院的这个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一、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的民事行政检察起步较晚,而且社会各界对检察院设立这个职能也抱怀疑的态度,一直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之后,这项工作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虽然期间面临了诸多困难,但不管从历史上还是现实社会的需要上看,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就现行的制度设计来说,民事行政检察制度还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该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实践意义,使其对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做出自己更大的贡献。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就有的的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各项法律法令中就有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在五十年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在程序上作了原则性的规。
全国检察机关也在实践中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当时,人民法院也表示了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欢迎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规范性司法解释,对人民检察院如何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试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
试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将继续深化、创新发展,推动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首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走向将加强和拓展其监督职能。
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主要集中在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化,民事领域的公益性问题将增多,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在监督职能方面,民事检察机关将更加注重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等问题,确保民事法律的有效执行,保护公民生存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走向将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协作。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多方面合作的产物,需要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进行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未来,民事检察机关将与法院、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检察监督工作的效能。
同时,还将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如公民社会组织、环保组织等,借助社会力量扩大监督范围,提高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走向将加强其效能建设。
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有限、专业性不足、执行力不强等。
未来,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民事检察官的专业分工制度,提高检察人员办案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结果的跟踪评估,建立考核机制,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执行力,确保监督有效。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未来,民事检察机关将加强和拓展监督职能,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协作,加强效能建设,更加注重公众参与,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创新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本文将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义、重要性以及有效性等方面进行阐述,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论述。
民事检察监督,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民事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进行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首先,民事检察监督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单独的当事人很难全面把握自身权益,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民事检察监督,公民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有助于促进审判公正和司法透明。
借助于检察机关的独立监督,审判人员的作为和裁决便无法逃脱监视,从而避免了恶意判决等非法行为。
最后,民事检察监督是司法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的介入,无疑使司法制度的透明度以及民众对司法执法的信任度更上了一个台阶。
实际上,民事检察监督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制度,更是一种实际的行动。
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些实际的案例,为大家展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实际效果。
案例一:山东一起检察监督纠正民事裁判误判案山东省检察机关近日为一名男子申请国家赔偿,成功地创建了一个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例。
在此案中,男子因抵押房屋未能按时还款,在借贷公司的起诉下获得了败诉。
之后,该男子向山东省检察机关提交了控告书,并申请国家赔偿。
检察机关受理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认为该男子的上诉有理,一审判决在法律基础上存在误判。
于是,检察机关提出了撤回原判,推翻一审判决的意见,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裁决对该男子支持的请求。
最终,该男子成功申请赔偿。
案例二: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协助地方检察机关工作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此前协助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一次民事检察监督活动,案件涉及劳动纠纷。
据介绍,该案件的原审案件已经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但当事人一方认为原审裁决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向检察机关提请监督。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乏独立性。
在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独立于司法审判机关,才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
然而,实际上,我国民事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往往受到干预和操纵,导致其监督力度不够强劲,难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外部参与度不高。
在现行制度下,主要由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而外部力量往往很难介入。
这样一来,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到位。
应该鼓励社会各界加入到民事检察监督中,比如允许公众对案件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不明确。
在现行制度下,对民事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追责方式不够明确,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不够尽职尽责。
应当明确规定对监督职能不到位的检察官和机关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并制定相应的问责机制,以确保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性。
为了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应当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建立独立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民事检察机关能够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民事检察监督中,通过举报、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强监督力量。
再次,应当明确民事检察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检察官和机关进行相应的问责。
最后,应当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建立起独立性强、外部参与度高、责任追究明确的监督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它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作用和地位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制度构建、实践案例、反思与展望三个方面论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情况。
一、制度构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公益诉讼制度,即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行使公诉权,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检察建议制度,即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中可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提出建议,促进诉讼公正和合理。
在实践中,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逐渐完善,特别是在涉及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诚信和公共利益。
二、实践案例1、杨武南案杨武南在担任《中国剪报》社长期间,因发布淫秽狂野的文字、图片等内容被安徽省一家消费者协会举报。
检察机关针对此事进行了公益诉讼,最终通过法律手段将杨武南绳之以法,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2、泸州市建设集团案泸州市建设集团公司因拖欠工资被众多职工投诉,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便通过检察建议制度督促公司及时妥善处理该问题。
最终,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补足了职工工资,并受到行政处罚。
3、白酒协会案白酒协会因涉嫌涨价行为影响消费者权益而被检察机关调查,通过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两种手段,促使该协会公开承认存在问题,并主动进行整改,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三、反思与展望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律规定尚未落实到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作用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工作机制不够顺畅,诉讼服务能力和效率亟需提高。
为此,我们应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进一步推进制度的完善。
同时,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们应当深入探讨和推进该制度的发展,为构建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社会治理体系贡献力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1. 概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民事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
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讲解。
2. 检察机关的职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检察机关承担着以下重要职责:•监督民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督促民事行政机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法律的民事行政行为追究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监督民事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人情主义和任意适用法律的情况;•指导和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法律权益的实现。
3.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和方法:3.1 案件监督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质量、办理程序、证据权利的保障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包括:•下发立案监督函,要求民事行政机关立案审查,并督促其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裁决;•调取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民事行政机关解释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案件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参加庭审,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3.2 日常巡查检察机关还通过定期巡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为。
具体包括:•定期走访民事行政机关,了解其日常工作情况,指导其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定期检查民事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和证据保全工作,确保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民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抽查,核实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
3.3 投诉举报检察机关通过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了解民事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具体包括:•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接受公众的电话、邮件和信函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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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益的要求。
民事行政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在世界各国已普遍确立。
各国检察模式不同,法律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权能设定存在较大区别。
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角色是国家代理人、公益起诉人;而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则除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职能外,还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执法)的广泛的监督权。
我国立法受前苏联检察制度影响,较长时间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在职能规定上相似。
但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立法一度取消了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职权。
1990年行政诉讼法和199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则把法律监督职能局限到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即使如此,对这一抗诉机制存废仍引起争论。
我们认为,对民行检察在理论上必须正本清源,以还这项制度以本来面目。
一、民事行政检察的双重属性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制度奉行的是绝对公诉模式,因而检察职能是围绕公诉来设计的。
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赋予检察长指挥警察侦查的权力,其本质也是体现公诉权,而不是监督权。
自从原苏联创设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新型检察模式后,给传统检察机关以公诉为轴心的职能赋予了崭新的内容。
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地位的确立,大大提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依法制衡权力的重要法律机关。
随之而来理论界的一个误区就始终顺着法律监督这一单向思路来研究、认识我国的检察制度,认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代表了我国检察职能的法律监督属性,并以此作为我国检察机关与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职能上的显著区别。
我认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从传统的公诉机关演化而来的,是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而不是对原有公诉模式的简单否定,更不是对公诉职能的扬弃。
相反,由于注入法律监督的内涵,公诉职能更加丰富、更有保障;法律监督职能与公诉职能相随相伴,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且两者互为依托,整个检察职能的运用更具有活力和实效。
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并行的职能特色和职能优势。
也就是说,中国检察权是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引导下的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合一,具有双重属性。
由此决定了民事行政检察具有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双重属性。
长期以来,由于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一直围绕刑事来设计。
尤其是在实践中很少涉足民事、行政诉讼领域。
虽然行政诉讼法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权力,打破了刑事检察一统天下的局面,并随着办理抗诉案件的增多而逐步加重了民行检察在整个检察职能中的份量,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刑事检察模式。
今天,民行检察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实践上均是以一种法律监督机制的形式出现。
然而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迫使我们对民行检察属性作深刻的反思,以有助于完善民行检察法律制度。
在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检察机关提出民事诉讼是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原苏联在立法上也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
在1982年以前的我国民事立法上一直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职能,但由于种种原因,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取消了这一规定。
从此。
提起民事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变成空白。
即使如此,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在理论上仍高度统一。
这样一种在世界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理论上意见一致的提起诉讼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本身就表明,它是民事行政检察的重要属性和重要特征,我国的立法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法律监督和提起民事行政公诉是民事行政检察的属性定位,是我国民行检察框架的两人支柱,在这样理性认识,我们应不遗余力地去实践、去推动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的立法完善。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双重价值确立民事行政检察提起诉讼和法律监督双重属性不仅可以大大丰富民行检察的价值内涵,也给原来单一的法律监督价值注入了新的内容。
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法律监督,其价值不再是单一的一个方面。
而是具有互动效应的双重价值。
就提起诉讼看,依照国外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其主要的案件范围应当是:1.因民事违法、行政失职致使国有财产严重流失无人起诉的案件;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利益无人起诉的案件,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等侵犯不特定社会公共、公众利益的案件;3.行政机关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限制市场进入、公平竞争损害市场主体、公众利益的案件。
4.其他因民事、行政违法造成危害结果无人起诉而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提起诉讼的案件。
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价值是保护和监督的统一。
所谓保护,即通过提起诉讼,用法律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这在当前和今后我国社会处于体制转型时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监督,即提起诉讼是基于重大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对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指控,以通过诉讼制裁违法,维护民事、行政法律秩序。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体现的是对社会执法、守法行为的特殊监督。
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行政检察主要是指抗诉权。
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从立法本意来看,赋予检机关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抗诉权,是通过抗诉权有限地制衡审判权,以通过再审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
从抗诉权的法律监督总目标看,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制权威,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环节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抗诉权的机理和属性看,其法律监督价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审判权的制衡价值。
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唱主角,外部少监督,极易造成权力变形、变质。
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抗诉权的独立存在,形成相对稳定的司法权制衡结构,通过有限监督促进审判公正。
二是对法官的制约价值。
审判活动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决定权,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难以避免以个人意志代替国家意志,导致滥用权力,甚至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
抗诉权是对原审活动的重新评价,是对法官违规、违法行为的矫正,从制度上有助于遏制其权力滥用。
三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
司法公正有赖于一切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努力。
诉讼是检验当事人守法、执法的窗口。
无论是对违法民事行为的认定,还是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揭露,都是检察机关履行抗诉职责的必要内容,其监督作用具有放射性、广泛性,对整个社会祟尚法制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抗诉权还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
尽管这是一种客观价值。
不是行使抗诉权的主观动因。
任何民事、行政案件最终结果只能有利于一方,不能因为抗诉的结果会有利于申诉人而无视抗诉这一客观价值的存在。
当然我们不可过分渲染、倾向这一价值,不然就会混淆职责,以诉讼代理价值代替法律监督价值,给整个法律监督全局带来阴影和被动。
三、民事行政检察的程序(一)关于提起诉讼的程序设计。
主要包括;1.提起诉讼的条件。
即有重大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已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没有特定的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为保全部门、个人利益怠于起诉。
经查证属实,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的被告即是实施重大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机关、或公民。
2,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地位。
对此各国立法不尽一致,理论界认识亦相左。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不是通常所讲的诉讼代理人或诉讼代表入。
就案件本身而言就是原告,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原告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与被告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井依法承担诉讼结果。
至于监督职能已属于提起诉讼内容之中,不再具有独立性,因而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并不同时具备法律监督者的主体身份。
不然会造成职责不清。
抗衡审判活动,影响诉讼的平等性、有序性。
3,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在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为认定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有权进行调查,这种调查是一种依法享有的职权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的义务;在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就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原告,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参与庭审调查、辩论,其需要补充调查的行为只能是一种当事人权利,甚至于可能要委托代理人去完成调查取证事项。
此外。
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检察机关有权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薛,成为上诉人;在对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成为被上诉人。
对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裁判结果,应按所保护权利的性质依规定在裁判中明确。
(二)关于提出抗诉的程序设计。
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一种法定的引起再审程序的监督机制,这一抗诉引发的再审程序有别于法院内部决定再审的程序,更不同于原审诉讼程序,不是原审程序的筒单回复,因此,设计抗诉诉讼程序必须明确两点:一是由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
已排斥当事人诉权(起诉权、上诉权)的支配,当事人的诉权不能对抗抗诉权。
因为公权大于私权,且当事人就该案的诉权已在原审中消耗殆尽。
当然,这并不影响再审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是由杭诉引起的再审程序府保持抗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即保证同级相对应。
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所以把抗诉权赋于给上级检察机关,既表明对法院巳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持严肃慎重的态度,也表明抗诉案件应当由同级法院再审。
然而,出于立法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被同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再审,由此出两个主要问题:原审法院因各种借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予改判纠错,很大程度上使抗诉失效。
监督失灵:二是如运用一审程序。
当事人一方往往提出上诉,在上诉程序中检察机关无任何依据和理由介入,监督实际上被当事人诉权所代替,处于失控状态。
我们认为,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再审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再审程序的规定,必须明确由抗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并直接适用二审程序。
在这个前提下,检察机关出庭履行支持抗诉和法律监督职责才能顺畅,不需要委托下级检察机关出庭;更主要的是有利于上级法院以超脱的地位依法客观公正地审理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