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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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执行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无论其处分种类,在实质上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均应按照行政行为基本原则作出和执行。在对处分可执行内容的执行、违纪处分案卷和档案归入工作的执行以及相关附属工作的执行中,高校学生处分不仅应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同时还应遵循对学生学习和生活最小影响原则。
标签:高校;违纪处分;执行
一、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性质
高校纪律处分行为,是指高校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依据合理程序对违纪学生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理的行为。对于高校纪律处分明确的五种形式而言①,理论与实践并未就这五种处分形式的性质达成一致的认识。对于开除学籍处分,国内绝大多数学者及其实践部门对其外部行政行为的性质并没有太大的异议。但是,对于诸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相当理论论述甚至实践部门均认为因不涉及受教育权的重大损害而属高校行使自治权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可以校内申诉或者行政申诉解决[1][2];更有甚者或认为该类处分是学生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后果[3]。笔者认为,高校所可能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在性质上并无差别,均属高校经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行政性权力,而且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判断某一行政行为究竟是内部行政行为或是外部行政行为,其依据不是该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关联性的轻重,而是依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管理事务的性质。因此,包括开除学籍在内的五种高校处分行为都是对学生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应给予同样的重视和完善的救济途径。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执行概述
学生违纪处分的执行应具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次的执行是对处分本身所具有的可执行内容的执行;第二层次的执行是所有违纪处分都具有的案卷和档案归入工作的执行;第三层次是为使违纪处分的教育和惩戒功能更好发挥而进行的心理干预和后期回访等附属工作的执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行政行为性质,决定了其执行过程应遵循一定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同时,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特殊性又使得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违纪处分执行应遵循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在送达之后即为生效。处分决定自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所谓确定力是指处理决定一经生效,任何部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者废止;超过申诉、复议、诉讼时效的,不得对处分决定的效力提起异议;申诉、复议、诉讼期间,非经法定程序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所谓拘束力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任何部门均受其处分决定效力的约束,不得作出该处分决定相抵触或者违反该处分决定有关要求的行为。执行力是指处分决定
生效后,处分决定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该处分决定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学校对有执行内容的处分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使其得以实现。处分行为的执行力是处分行为效力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违纪处分执行应遵循的教育基本原则
高校违纪处分基于其最终的教育目的,必须遵循教育工作基本原则和规律。其中,最小影响原则应成为最为根本原则之一。最小影响原则是指高校违纪处分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设置都应当将对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减到最低限度。违纪处分是对较为严重的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的严重的制裁,必然会对受处分学生在心理和生理上造成相当影响,也必然会对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在保障维护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少违纪处分的适用,尽可能在保证程序公正基础上缩短处理时限,尽可能在非必须的情况下减少对违纪学生违纪情况的公开等。在违纪处分的执行上,应当尽可能地将行政法中通常的“行政救济期间不停止执行”制度予以限制适用,除可能严重危害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学生外,使学生特别是在校学习期间被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虽不属于违纪处分,但效果相同)的学生,能够在对处分(处理)提出申诉或诉讼期间继续在校学习,以避免既使因最后申诉或诉讼成功而撤销处分或处理但仍对学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情景发生。
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在《管理规定》明定的五种处分中,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可分属于申诫类型的处分,具有基本相同的执行内容;留校察看与开除学籍则具有不同的可执行内容。
(一)申诫类处分决定的执行
申诫类处分是以影响受处分学生声誉、给其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分,属于违纪处分中较轻的处分类型。该种类处分是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告诫和谴责,同样应由学校以书面形式作出后向本人宣布和送达。申诫类处分的执行,是指在该类处分宣布送达后,送达人或者相关部门指定的人应就具体处分内容的含义和在今后学生在校教育评价中的意义作出相应说明。以警告处分为例,在送达处分决定书同时应当在处分决定书内容之外就警告处分在整个违纪处分中的轻重地位、对今后评奖评优的影响、与今后违纪处分的关系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说明。①另外,相关人员可对学生今后行为提出要求和希望,受处分学生也可以口头或书面作出保证。上述内容均可制作笔录附于送达回执后或直接记录在送达回执上,并将相关材料归入案卷。
(二)留校察看處分决定的执行
留校察看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违规、违纪情节严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行为。留校察看属于较为严厉的处分类型,对学生的权益影响重大。留校察看处分的执行,需要送达人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就留校察看处分在整个违
纪处分中的轻重地位、考察期间考察期间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后果、对今后评奖评优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说明。另外,相关人员可以对学生今后的行为提出要求和希望,并可要求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间定期汇报思想接受谈话,受处分学生也可以口头或书面作出保证。由送达人说明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附于送达回执后或直接记录在送达回执上;由相关人员作出的说明、要求可以制作笔录。上述记录和受处分学生的定期汇报和保证等材料,应当归入案卷。
(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执行
开除学籍是学生违纪处分中最为严厉的处分形式,适用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一旦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就失去了在本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涉及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限制。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具有较为复杂的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一般具有下列可执行内容:
1.开具学习证明
对于已经在学校学习过一段时间或者尤其是临近毕业的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而言,将以往学习经历和成绩一笔勾销的行为不仅是没有以发展的观点看待人的成长经历,而且也违反了对学生进行客观评价的基本要求。②因此,对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有义务为其在校期间参加学习的事实提供证明。该证明可只涉及学生已参加学习的事实,对结束学习的原因以及在校表现等内容可不作说明和评价。应被开除学生要求,学校可以为其出具在校期间已修学业的成绩单。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后,原件可随处决定书一同送达,也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单独送达,复印件应归入案卷。
2.限期离校
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学生取得学籍,即与学校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了学籍。学校没有义务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为防止发生意外和保护被开除学籍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安全,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一般应由其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特殊情况下由学校指派专人护送回家。对执意不离校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所在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5]。
3.档案,户口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所有学生(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其档案、户口均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凭学习证明和处分决定书,在家庭所在地办理户籍和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或函件,以方便其办理户籍和档案管理手续,但不能发给或出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报到证》等专用于毕业生的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