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类型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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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类型及程序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和范围

(一)工程变更定义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二)工程变更的原因、范围及内容

1、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同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2、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

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以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除以上规定以外,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每项变更可包括: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作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2)任何工程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上的改变;

(4)取消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

(5)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6)工程的实施顺序或实际安排的改变等等。

二、工程变更的种类

工程变更的种类按变更的原因可分为五类:

1、工程项目的增加和设计变更。在工程承包范围内,由于设计变更、遗漏、新增等原因而增加工程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其价值影响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内时一般不变更合同,但可按实际增减数量计价。超过10%时,则需变更合同价。如果超过承包范围,则应通过协商,重新议价,另外签订补充合同或重签合同。

2、市场物价变化:在以住大中型项目工程承包中,一般采取对合同总造价实行静态投资包干管理,企图一次包死,不作变更。但由于大中型项目履约期长、市场价变化大,这种承包方式与实际严重背离,造成了很多问题,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目前我国已逐步实行动态管理,合同造价随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定期公布物价调整系数,甲乙双方据以结算工程价款,因而导致合同变更。

3、施工方案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社会环境影响,物资设备供应重大变动,工期提前等造成施工方案变更。

4、国家政策变动: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地方政策、法令、法规、法律变动,导致合同承包总价的重大增减,经管理机构现场代表协商签订后,予以合理变更。

5、人力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影响:如发生重大洪灾、地震、台风、战争和非乙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破坏等,经甲方代表现场核实签证后,可协商延长工期并给承包商适当的补偿。

三、工程变更程序

根据提出变更单位的不同,可分为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施工单位提出变更。

一般变更程序如下: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指令由监理发出。

四、工程变更的地方规定

很多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也会出相关的规定,以规范项目工程变更的范围、限制、审批单位等。虽然PPP项目不属于由政府直接投资,但也可以参考类似规定,对工程变更进行约束和流程指导。

其中,《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一般变更: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价10%以下的;较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30万元在100万元以下或者超出合同价10%但在20%以下的;重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超出合同价20%的。

对于审批是这样规定的:

1、一般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自行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附件1)和变更申请资料,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备案。

3、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附件2)和变更申请资料,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各自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工程变更,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资料作为附件内容。

2、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附件2)和变更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审查联席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审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根据会议纪要修改完善资料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财政局各自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工程变更,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资料作为附件内容。

单项变更金额(不计累计)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审查会议核定,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其他如《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也有类似规定,但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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