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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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政[2015]56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3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报请市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

(六)市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法制办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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