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退工制度(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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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历时两个月之久没有上班,公司都没有作出违纪处理,这就 给小王反过来申请赔偿创造了条件。本来公司可以以小王严重违纪为理 由,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既 没有对小王的行为进行处理,也没有书面通知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对其 行为置之不理,最后只能因证来自百度文库不足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协商一致的 途径支付经济补偿金让小王走人,赔偿金则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限制性退工则是指派遣员工由于身体、技能原因不 符合用工方的岗位用工需要,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后, 将派遣员工退还给派遣公司的退工方式。限制性退工包括 不胜任退工和医疗期期满退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
1) 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
即时退工是指派遣员工在存在过错、过失或者试用期内 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派 遣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退工方式。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39条之规定,派遣员工的下列6种行为,都会导致 立即退工的发生: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可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至我公司,经 确认后可予以退工。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用派遣员工;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 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 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此种情况退工的须按规定支付派遣人员相应的经 济补偿金及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2) 或者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
以此种情况退工的须按规定支付派遣人员相应的经 济补偿金。
2014年3月1日期人社部又出台了《劳务派遣暂行规 定》,增加了四种法定退工情形。
2)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予 以退工. 须提前三十日将“《退工单》”送达派遣公司, 派遣公司将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出具《派遣员工解除(终 止)劳动关系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以便办理 退休养老手续。
3)员工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
4)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2、约定退回 由于用工单位经营管理原因提出特殊要求的,法定退 工方式基本无法使用。因此,能否实施退工行为,关键要 看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用工单位不再续用派遣员工的可以予以退工。须提前 三十日将“《退工单》”送达派遣公司,并按规定支付经 济补偿金。派遣公司将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出具《派遣员 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退工制度
法务部 2014.04.26
一、劳务派遣退工制度的概述
所谓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 者终止权,而又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时,由用工 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 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劳务派遣在适应市场经济用工环境的过程中,为企 业用工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满足了企业季节性、临时 性用工的需求,也为企业专注于专业化管理提供了便利。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这种特殊性的存在,就出现了法定退 工等情形。
一、劳务派遣退工的一般情形
从劳务派遣实践看,规范的退工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 1、法定退回; 2、约定退回; 3、协商退回。
1、法定退回;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 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 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定退工又分为即时退工和限制性退工。
专家分析: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如果公司所说属实的话,本案中 的公司看起来有点冤枉,明明是小王自己不愿来上班了, 反而被说成是公司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公司支付违 约金。
其实,这里主要是一个证据问题,由于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导 致公司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小王自己不愿意来上班的。仲裁委员会 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也算是给公司一个教训吧。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 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如下:
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用工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3)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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