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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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眉府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眉府发[201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16日通过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眉府发〔2011〕55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川府发〔2013〕1号),结合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政务公开,勤政务实,廉洁高效。

第四条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

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土地出让计划、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眉府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4日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1.4工作原则1.5适用范围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2.5应急联动机制2.6应急组织体系框架3.监测和预警3.1监测3.2预警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6.1技术保障6.2物资经费保障6.3通讯与交通保障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8.附则8.1名词术语8.2解释部门8.3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

浅谈眉山市东坡区狂犬病防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眉山市东坡区狂犬病防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图 分 类 号 : ¥ 8 5 1 . 3 3 文 献 标 志码 : B
传和教育 。
1 . 2 成 效 ’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 0 4 1 4 ( 2 0 1 5 ) 1 0 — 0 0 5 1 - 0 2
方 面 个 别 乡镇 对 防控 工 作 的 长

下. 狠抓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 取 得 了
实 际 工 作 中 落 实 不 力 或 者 完 全 落 实 难 度较大 , 特 别 是 农 村 犬 只管 理松 散 , 成 群结队的敞放犬到处游走 , 不拴 养 、 不 圈养 , 不接受免疫 ; 城 区 敞放 遛 狗 现 象 日趋 严 重 ; 野犬 、 流 浪犬较 多 。 造 成 了 犬 伤 人 员 的 人 次 数 量 较 大 .加 之 部 分 犬 伤 人 员 由于 认 识 上 、经 济 上 或 者其
作 任 务 。往 往 只 把 免 疫 了犬 只 进 行 了 统计 , 没 有免 疫 的就 不 统 计 , 这样就 出 现 了很 多 未 登 记 、 未免 疫 的 犬 只 . 特 别
对 限 养 区犬 只 进 行 审 批 、 登记 、 发 证 和
例》 和《 眉 山 市 狂 犬 病 防 制 和 犬 只 管 理
作 .个别 乡镇 干部 认 为 只 要 把 会 议 召
开了, 文件 下 发 了 , 就没 有责任 了, 犬
办法》 》 规定 , 犬 只 要 拴 养 或 圈养 , 但 是
乡居 民养 犬 急 剧 增 多 。犬 Fra bibliotek 的 整 体 数
2 . 1 个 别 乡镇 对 狂 防工 作 重 视 不 够 量 增 幅较 大 , 截止2 0 1 5 年, 全 区 统 计 养
狂 防 办设 在 区畜 牧 兽 医 局 。 乡镇 政 府 ( 街道办事处) 负责 辖 区 内 狂 犬 病 防 制 工作 的组 织 、 领导 , 具体 实 施 犬 只 进 行

2024年市区狂犬病防御及犬类监管方案

2024年市区狂犬病防御及犬类监管方案

2024年市区狂犬病防御及犬类监管方案一、背景狂犬病是由犬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和致死性。

在过去的几年中,市区的狂犬病病例有所增加,给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威胁。

为了加强对狂犬病的防控工作,保护市区居民的生命和健康,制定了以下的狂犬病防御及犬类监管方案。

二、防御措施1.犬类疫苗接种(1)所有市区居民养犬者必须将其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保持疫苗的更新。

疫苗接种由市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提供,并由区域卫生部门监督实施。

(2)市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将定期组织狂犬病疫苗接种的活动,并提供免费疫苗给市区居民。

2.加强监控与报告(1)所有狗只的主人必须对其犬只进行登记,并向相关机构提供犬只的基本信息。

市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将建立统一的犬只登记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和维护。

(2)市区居民发现任何可疑的狗只攻击行为或疫情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3.加强宣传教育(1)市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将开展狂犬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向市区居民普及狂犬病的危害、传播途径以及预防措施等知识。

(2)通过媒体宣传、校园活动和社区演讲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狂犬病的认识,促进居民自觉养犬者和社区居民的合作与参与。

4.健全处置机制(1)对于疫情爆发地区,市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将立即组织处置工作,采取隔离、消毒和人员疫苗接种等措施,全面控制疫情的扩散。

(2)对于狗只攻击事件,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5.加强国际合作(1)市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将与国际合作机构合作,分享狂犬病防控的经验和技术,提升市区的狂犬病防控水平。

(2)与狂犬病疫苗供应商和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疫苗的供应和质量。

三、犬类监管方案1.犬类登记管理(1)所有市区居民养犬者必须将其犬只进行登记,并获得狗只登记证。

登记信息包括犬只的品种、年龄、颜色等。

犬只登记证由市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颁发,并定期更新。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4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4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政府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应坚持以种定养、种养循环、就地消纳的原则,凡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关停。

第四条市、县(区)畜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国土资源、农业(农牧)、水务、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和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五条县(区)畜牧(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

禁养区严禁规划畜禽养殖;限养区禁止规划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制养殖规模;宜养区根据土地消纳畜禽养殖粪污能力统筹规划畜禽养殖场(小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眉府办发[2014]7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眉山市依法治市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二)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四)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般聘任10名左右。

第六条遴选聘任程序:(一)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二)公告期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受参选人员报名,审核汇总参选人员资料,按标准要求提出复核意见,择优拟定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三)将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法律顾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五)市政府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书。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日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急救保障问题,完善社会救治救助制度,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以及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基本生活救助和发生死亡的遗体处理等民政救助,应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须及时、就近和专业施救,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

医疗救治结束应及时与当地民政救助机构联系,转入民政救助机构实施救助。

(二)应急救急原则。

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解决。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6]35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6]35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6]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现将《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8日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32号)精神,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维护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建设“健康眉山”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坚持改革与发展并重、中医与西医并重,协同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

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均等的公共卫生制度、高效的医疗供给制度、公平的全民医保制度、规范的药品保障制度、科学的行业监管制度,着力解决传染病和慢性病频发多发、不合理就医加剧“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贫病交加比较突出等问题。

2017年,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2020年,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成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健康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全民预防保健制度。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眉府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6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8〕32号)、《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眉委办发〔2016〕2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责任落实强化制度支撑,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严格执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和<眉山市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委办发〔2017〕15号),压紧压实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市、县(区)政府要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及进度安排,各项任务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继续开展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活动。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制度。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眉府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眉山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为进一步推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建立职责明确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多种方式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公正高效的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工作(一)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完善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强化政府对综合监管的组织统筹。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推进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鼓励支持社会监督。

(二)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优化医疗卫生行业要素准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三)创新系统化综合监管机制。

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科学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建立健全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机制、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眉府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1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牢牢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格执行决策法定程序落实《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落实《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落实《眉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二、积极推进三个清单制度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政府民商事行为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编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探索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明确部门职责边界;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不得限制进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调控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的政策,境外在眉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认定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3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3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日眉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精神,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放宽社会办医条件(一)强化医疗规划布局。

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总体规划,按照全市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二)公开规划设置调整。

利用官方网站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于规划出台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详细说明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

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政府要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眉府办函[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市第四届政府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逐步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狂犬病和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预防控制狂犬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管、免、灭、测”综合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登记,接受免疫,实施拴(圈)养。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和犬只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狂犬病防制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狂犬病疫情和相关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教育部门负责通过学校健康卫生教育课程、健康卫生主题教育、“小手拉大手”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狂犬病防控知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储备、供应,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工作,规范犬伤患者伤口处理和疫苗接种,积极推进犬伤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人际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狂犬病疫点处理和应急防控措施进行指导。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7]53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日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7〕30号)精神,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广。

我市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矿山、化工、冶金、建材、电子制造业和养殖业等10余个行业领域,部分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和产业结构落后。

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法治意识不强,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提供职业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是职业病防治能力不足。

职业病防治队伍监管与防治能力薄弱,监测诊断设备和现场执法装备缺乏。

四是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从业人员忽视或未正确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不按操作规范进行作业,自我保护意识缺乏。

五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不容忽视。

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和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和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和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46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7【实施日期】2014.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和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农业和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眉山市农业和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眉委发〔2014〕19号)精神,设立眉山市农业和畜牧局(简称市农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农业局的职责、原市畜牧局的职责、市水务局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市商务局的生猪屠宰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农牧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职责。

2.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3.加强以现代种业为主的科技创新,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职责。

4.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5.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推动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各领域广泛应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眉府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府发〔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4日眉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变人们不良卫生习惯,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公民生活质量,预防与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爱国卫生经费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绩效管理,统筹安排部署,加强督促检查,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各级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主要职责:(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眉山市宠物管理制度

眉山市宠物管理制度

眉山市宠物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眉山市内宠物饲养和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本制度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宠物饲养和管理活动。

二、宠物定义与管理范围1.宠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犬、猫及其他小型动物,不包括危险动物和野生动物。

2.宠物管理范围包括宠物的繁殖、登记、免疫、诊疗、美容、运输、收容、安葬等环节。

三、宠物登记与免疫1.宠物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宠物登记证》。

2.宠物应当定期进行免疫接种,并取得《免疫证明》。

3.登记和免疫的具体规定由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

四、宠物饲养规范1.饲养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2.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合格饲料,不得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剂。

3.饲养者应当为宠物提供必要的卫生和生活条件,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

4.饲养者应当妥善处理宠物的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五、宠物诊疗与美容1.宠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宠物美容机构应当遵守卫生和质量标准,保障宠物的健康和安全。

3.宠物诊疗和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及时向客户反馈宠物的健康状况和治疗情况。

六、宠物运输与收容1.宠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宠物的安全和健康。

2.眉山市设立宠物收容所,负责流浪、遗弃等无主宠物的收容和安置工作。

收容所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设施,保障宠物的福利。

收容所的设立、运行和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宠物收容和救助工作,支持建立民间救助组织,开展救助活动。

4.任何人发现患有疾病或者受伤的宠物,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对宠物进行救治。

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七、法律责任与处罚1.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眉府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眉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川办发〔2017〕74号),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健康眉山建设,现就2017年全市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加强全民预防保健1.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或明确承担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科室。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2.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

(市财政局负责)3.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评估,将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助挂钩,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评估机制。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4.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提高健康教育的系统性、普及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市卫生计生委、市教体局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5.加强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

加强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全面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保持全市传染病发病率低于全省平均值。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6.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加强签约服务和科学就医宣传,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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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0]12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3
【实施日期】2010.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现将《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07〕27号)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逐步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狂犬病和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预防控制狂犬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综合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登记、免疫和检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防制狂犬病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对狂犬病疫情和相关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犬伤患者的救治;对狂犬病疫点处理和应急防控措施进行指导。

公安行政部门负责限养区内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做好免疫档案;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城镇的犬只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部门要做好集贸市场犬只交易管理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养犬的备案和初审登记,组织犬只
强制免疫,捕杀狂犬、野犬和敞放犬。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区、各区县重点城镇及近郊区、学校、幼儿园、居民集中住宅小区、工矿区、游览区、车站为犬只限养区。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严格审批。

在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3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起3年内为狂犬病疫点。

疫点所在的区县,自发生疫情起3年内为狂犬病疫区。

与疫区毗邻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自发生疫情起3年内为狂犬病受威胁区。

第七条疫点禁止养犬。

狂犬病疫区、受威胁区饲养犬只,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镇)街道办事处批准。

限养区准许饲养的犬只仅限于小型观赏犬,其成年犬体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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