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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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行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切实有效降低采购费用,规范采购行为,根据省联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行总行机关、基层支行(含分理处)为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或为客户提供服务需要,凡进行规定范围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采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建立总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行领导及财务会计部、监察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经行领导集体决策的采购项目实施招标采购,包括审查采购项目预算、拟邀请供应商资格,监督开标、评标、议标、定标全过程,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评定结果,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办公室,为本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以及招标、投标日常工作,做好招标采购资料的整理、收集、归档工作。
第四条招标采购的范围:
1、20万元以上的土建、装潢工程;
2、大宗交通工具;
3、大宗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4、空调设备及其他机器、机具;
5、大宗办公用品用具;
6、批量印刷品、纸制品;
7、其它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招标采购的方式。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应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大型或批量专用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一次、竞争一次的方式采购,其他项目可实行招标定点采购方式。经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原则上以一个年度为采购期,与供应商签订相应的供货合同。采购期满,由本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年审,实行优胜劣汰。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在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下同)的,应遵循“货比三家、择优节支、双人采购”的原则,选择确定供应商;凡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要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招标采购的流程
1、收集。总行相关部室定期收集来自总行机关和基层支行(含分理处)的采购信息,包括采购物名称、性能、规格、型号、数量等,经汇总后定期提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2、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采购需求信息后,定期向领导小
组汇报。经审核后,由行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3、审核。对经行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反馈到相关部室,并由相关部室筛选拟邀请招标供应商名单,提交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4、发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邀请投标供应商后,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室拟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邀请招标供应商发出。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性较强的,可临时邀请有关的技术专家或中介机构共同编制标书。
5、评标。一般采购项目,由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评定供应商。特殊采购项目,可邀请相关专家评委共同参与评标,并确定采购供应商。
6、签约。确定供应商后,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室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执行率。
7、验收。供应商供货后,由相关部室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并发至需求的总行部门、基层支行。同时,要对采购货物作出记录,随供货合同、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一并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监督。总行监察审计部为本行招标采购活动的事后监督管理部门,对总行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只能由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自行履约,不得转包。合同生效后,如办公室或供应商需变更合同或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事人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
止招标、取消中标和一年内的投标权等处罚,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应当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的;
2、未经领导小组同意而自行招标的,并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3、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单位中标的;
4、泄露标底或其他与招标相关信息,且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或有失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
5、投标人虚报单位资质等级的,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6、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7、中标合同转包的;
8、招标人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或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定标合同的;
9、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10、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时,由领导小组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办法由本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