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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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线盗版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他人文字作品、音 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 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 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 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疯娘抄袭案) 在法国,一般认为剽窃是对他人作品的巧妙 模仿,接过思想而改变形式,并不构成假冒。 从道德上说是应当指责,但从法律上无可指 责。 有些国家的法律将剽窃当作广义的假冒的一 种。在我国,则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十章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犯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指既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也 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著作权或妨碍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1、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判断一行为是否违法不应当仅仅考虑《著作权法》
作者信某的著作权人身权如何保护?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 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 作品上署名的;

文章署错作者 《知音》赔偿三千


作家窦应泰先生起诉称,知音杂志社2003年2月发行的《知 音》海外版总第79期的中《王小屯:山高水长嫁李敖》一文 的作者署名是汪幸福、窦应泰,但事实上,该文并非他所写。 知音杂志社擅自将其署名为该文作者,属于制作假冒他人署 名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名誉权。 而且该文并非全部都是汪幸福本人所写,文中部分内容有抄 袭黄光芹的《李敖身后的娇妻》一文中的内容。《王小屯: 山高水长嫁李敖》一文刊出后许多读者及同仁误认为窦应泰 先生有剽窃他人文章的行为,致使其名誉严重受损
故作品最后参加了拍卖.1994年4月,“永”
负责人和“朵”专家小组分别出具了评定意 见,认为该画理应属于“吴”所画。1993年 10月27日下午拍卖会”如期在香港九龙海城 大酒店举行,系讼争作品最终以52· 8万元成 交,其中拍卖人所得佣金为4· 8万元。
1994年7月6日,吴向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知识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 为。
(二)第4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可能要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
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 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剽窃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赤裸裸的依样画葫芦的剽窃,把他人的作品 全部或几乎全部作为自己的作品的行为。(字面相 似) 一种是较巧妙的隐蔽的剽窃行为,剽窃者企图掩盖 其行为,将别人的作品的主要或独创性部分的内容 据为己有。(非字面相似或实质相似)。 例如,剧本中的情节、角色及场景等。这是文学作 品中更普遍的一种抄袭形式。

3、刑事责任
A、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 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 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 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B、擅自发表他人遗著
《清宫琐记》著作权案
信先生是清朝末年皇宫中的宦官,根据自己
在皇宫中所见所闻及亲身经历,著有《清宫 琐记》一书,但一直未出版。信先生于1959 年12月去世,其子将该书稿捐献给首都博物 馆收藏。手稿于文革期间不幸流失,下落不 明。
1992年,北京某出版社出版《一个老太监的

湖南王跃文状告河北王跃文在2004年的全国书市上,湖南作 家王跃文发现北京的华龄出版社推出一本作者名为“王跃文” 的新书《国风》,并大张旗鼓地对外征订,打出的口号是 “《国画》之后看《国风》”。《国风》仅在封三内侧以极 小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 发表作品近百万字。” 王跃文通过河北公安部门了解到,这个河北“王跃文”是今 年才改的名。他原名王立山,是个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目 前在做煤炭生意。湖南书商杨德荣对王立山说,他的煤炭生 意之所以不好做,是因为笔画不吉利。王立山于是改名“王 跃文”,并按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之后, 杨德荣借用“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 署名“王跃文”的《国风》。
1998年3月,张某与重庆电脑报社被诉侵权。
经过审理,重庆市一中院判决原告胜诉。被
告的侵权范围被认定为侵犯了建筑科学院对 软件设置的技术措施的权利,而不是对PKPM 软件构成侵害。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 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一审法院还根据《著作权法》及《民法通则》
的相关规定,对“朵”、“永”公司的严重 侵权行为作出民事制裁: 1、没收被制裁人朵云轩、永成公司因联合拍 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 的非法所得港币4· 8万。 2、处以永成公司罚款5万元,朵云轩罚款3 万元。
全国首例同名著作权官司

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责任类型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 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 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第52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 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首例美术作品画稿著作权纠纷
陈可之
原创和抄袭如何认定” “法律标准与艺术标准的关系” 近三年的诉讼历经重庆市中、高两级法院的
审理,均驳回了上诉人高小华的诉求。
高小华创作《重庆大轰炸》
陈可之创作
侵犯财产权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 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B、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
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 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 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侵权人的责任:过错推定
《著作权法》第53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
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 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 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
产权庭侵害著作权之诉.原告诉称:两被告的 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 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 8万元。
经公安部专家鉴定此画上的落款并非吴笔迹。
法院判决: 1、被告“朵”、“永”联合拍卖假冒吴署名 的《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吴 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 2、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 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 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通过; 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 3万元。 一审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朵云轩、永成公 司共同承担。

销售解密软件侵权案

中科建筑院用十余年开发研制出建筑结构设计的名 为PKPM的CAD软件,深受建筑业的欢迎。为了保护该 软件的知识产权,研究者设计了加密钥匙盘为该软 件上锁。

江西某设计院的张某对该软件的钥匙盘进行了解密 分析,并开发了专门用来解锁的软件“97钥匙盘备 份工具PKPM建筑结构软件钥匙盘备份制作软件”。 同时,张某又在重庆市的电脑报社刊登解密软件的 销售消息,并通过电脑报社的软件代理部销售该软 件。
第46、47条的规定,而应着重考查其是否危害著作 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要有侵权的事实 4、侵害的对象是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侵犯作者精神权利 侵犯财产权 侵犯邻接权 其他侵权

照片改油画涉嫌抄袭?

拍卖350万元的油画《总理在汶川》 作者:冯明
摄影图片《告别北川》 作者:姚大伟
《隧道民工》
照片改油画是合理使用、抄袭还是演绎
侵犯邻接权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 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 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 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回忆录》一书,署名为信先生遗著。信先生 的孙子信某认为该书系根据信先生的著作 《清宫琐记》删节而成。原著约30万字,被 删节至约为15万字出版。信某以著作权继承 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北京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 权,请求判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
1)北京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哪些权利? 2)原告作为作者的继承人是否继承了人身权?

有这些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
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侵犯作者精神权利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A、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表其私人书信

例如,鲁迅曾经在发表《答徐懋庸并关于统一战线》一 文时,将徐懋庸写给他的信公开发表。事后,徐懋庸对 鲁迅不应当不经他同意而将他的私信公开发表。但徐懋 庸的意见并没有引起注意。
“1993年10月中旬,吴得知此消息后,认为
其从未画过《毛主席画像》并向有关部门反 映了 此情况。为此,上海市文化管理处发通 知指示: “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 拍卖。”对此“朵”答复:此画系“永”在 香港接受的委托品;决定权在“永”;一定 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永” 撤下该作品。之后,“朵”多次与香港“永” 联系,转达意见。“永”在接到通知和意见 后,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认为作者称假 理由不成立。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 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 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 拍卖有限公司案

1992年12月,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 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双方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 联合举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1993年10月2日,赵 某与“永”签订一份《出售委托书》,赵某委托 “永”拍卖其所拥有的一副署名吴冠中并载有“炮 打司令部”字样的《毛主席肖像》画作品,估价为 30~35万港元,备注栏中载明拍卖日期为1993年10月 27日等,并就拍卖品佣金、保险等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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