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理论与方法复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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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理论与方法复习考点
评估价值与评估价格的区别:
过去因为受传统观点的束缚,为了避免与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
值内涵——“劳动价值”相混淆而引起一些不必要和无意义的争论或
者产生误解,特别是当时人们对本质上不是劳动产物的土地,否认它
有价值或者对它是否有价值存有很大的分歧,从而采用了“价格评估”的称谓而未采用“价值评估”的称谓。
价值(value)和价格(price)之间的关系及本质区别是:价值是物
的真实所值,是内在的,是相对客观和相对稳定的,是价格的波动
“中心”;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围绕着价值而上下波动,是实际发生、已经完成并且能够观察到的事实,它因人而异,时高时低。现实
中因为定价决策、个人偏好或者交易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和无知等原因,时常会出现“低值高价”或者“高值低价”等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
所以,为了表述上更加科学、准确,也为了与国际上通行的估价理念、理论相一致,便于对外交流沟通,理应指出估价本质上是评估价值而
不是评估价格。
还需指出的是,虽然估价是评估价值,而且理论上是价值决定价格,但估价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外表的价格来了解内在的价值。这就如
同人的心理活动支配其行为,但要了解人的心理活动则是通过观察其
行为那样。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理论与方法复习考点
房地产征收征用补偿的需要:
房地产特别是其中的土地,是各种生产、生活等活动都不可缺少
的基础要素,又不可移动,有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兴建道路、
公园、学校、机场等,或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国家不得不征
收或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
他房地产。过去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统称为“征用”。2004年3月
14日修改后的宪法作了区分,2004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作了相对
应修正,把过去的“征用”改为“征收”。“征用”一词仍然使用,
但涵义有所不同。征收与征用的主要区别是: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不存有返还的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
仅仅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房地产使用后,理应返还被征用人,即
是一种强制的临时使用房地产的行为。
即使征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
都不能是无偿的,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文本,以下简称《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
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理应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
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
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理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理应保障被征收人
的居住条件。”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理应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文本,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
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8月30日修正文本,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能够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
理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
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
予相对应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第四条规定:“拆迁人理应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征用房地产不但理应给予使用上的补偿(补偿金额相当于租金),
如果房地产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还理应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例如,房地产被征用后毁损的,征用补偿金额应包括使用上的补偿金
额和相当于被征用房地产毁损前后价值之差的补偿金额;房地产被征用
后灭失的,征用补偿金额应包括使用上的补偿金额和相当于被征用房
地产价值的补偿金额。而确定上述征收、征用的补偿金额等,就需要
房地产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能够实行
货币补偿,也能够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货
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
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
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理应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具体地说,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要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
场价值实行评估,为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提供依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方式的,要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和所调换房屋的房地
产市场价值实行评估,为结算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提供依据,即:产
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
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