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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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
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
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
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
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
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
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
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
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
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月
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
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疾病或身体发育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治疗。
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