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走法治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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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走法治化道路

作者:刘赫男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6年第12期

刘赫男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进一步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

化党内监督等方面将治党管党全面从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

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党历来都是中国共产党管理党内事务和执政兴国

的一条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更是把全面从严治

党纳入了“四个全面”的整体战略布局,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从严治党

是关键。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执政兴国的领导核心,而法治则是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之后被证明

的治国理政的最优选择。如果说全面从严治党是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必由之路,那么法

治则是中国共产党捍卫其政治本色的力量源泉。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核心在“严”,关键在“治”,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治”与“严”都必须限定在党纪国法的范围之内,全面而有序地进行。

因此,中国共产党要切实履行其兴国安邦的执政党职责,其治党管党之理念和举措务必要

在法治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坚定地走法治化道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是依法

治党。

首先,依法治党是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的必然路径。法治是“良法”与“善治”的有

机结合,其强调的是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在于

法治本身的稳定和理性的特质。法治国家的制度与政策,反映的是全体公民的意志,并不以执

政党或者执政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理想信念缺失、“四风”和腐败问题可能复燃等隐患依然长期存在,因此要确保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气候”得以形成并趋于常态,制度建设的恒定与长效使得依法治党成为一条必然路径。其次,依法治

党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

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我们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的政

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全面净化党内政

治生态。”严明政治纪律,根本上要建立健全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法律制度,扎牢“制度的笼子”,用稳定细化的党纪与法制限制党员干部的个人权力不得滥用,保障党员的基本权利不受

侵犯,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和制约等,使得党内严肃清明的风气在法治的基础上得以形成和持久。最后,依法治党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应有之意。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

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相关问题,其主要内容就包括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等情况。法治的要义在于“良法”得以

“善治”,党内监督即是“善治”的有机组成。强化党内监督,必须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充分

形成法治理念与共识,并坚决践行依法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的要务是依法治权。首先,依法治权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保障。法治,既是党内政治生活的经验选择,同时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有序进行的有力保障。中国共产党多年

的执政经验表明,我党历史上几次路线的偏颇,无一不归因于相关领导人的个人专断。反对个

人专断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关键内容。而法治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通过限制权力、制约权力从而

避免由于个人权力的过度行使导致大局失衡。因此“要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

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

改变而改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了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些党内法规依法设置权力、依法行使权力、依法限制权力,从而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制度支撑。其次,依法治

权是严明党内监督的必然选择。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公报中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

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

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

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

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

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因此,严明党内监督必然要把权力关进

制度的笼子,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使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发挥最大效能。

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依法治吏。首先,依法治吏是继续推进正风反腐的必然要求。治党

之要,重在治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中流砥柱和骨干

力量。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这个“关键少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事的能力是决

定执政党兴衰的核心驱动力。法治优于人治,但法治的实现却离不开人这个核心要素。当前,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全面从严治党,根本

上必须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

制机制。在法律制度层面筑起铜墙铁壁,用法律制度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形成威慑和制约机制,使其所有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

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任何“出轨”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从而形成正风反腐的“高压线”。当前,正风反腐的成效已经逐步显现,党内风气逐渐清明,反腐斗争硕果累累,广大群众对“打虎拍蝇”拍手称快。但是,阶段性成

效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必须认清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腐败和“四风”问题还可能回头。因

此必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依法治吏模式,党内决不允

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其次,依法治吏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反腐败的核心就是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党内监督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

自我提高的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根本保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

骨干力量,是“关键少数”,因此强化党内监督在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包含了依法

治吏的应有之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各种党内法规,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过程中随时接受党内监督,保证行为和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一

旦有违反法治理念和原则的行为,即可随时纠偏,避免铸成大错。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法

规制度,形成党内法规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统一。党内法规要严于其它法律制度,逐步

形成“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刚性原则。旧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历经13年的检验过程中,逐步凸显出了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弊端。比如监督主体多元,责任不清,致使监

督流于形式;监督体系不完整,具体制度不配套,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约束力不够;监督程序

不具体,执行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等。十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新修订的党内

监督条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补充,使得当前依法治吏的党内监督实现“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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