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82]铁人字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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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

正文:

---------------------------------------------------------------------------------------------------------------------------------------------------- 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

((82)铁人字567号1982年4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劳动定额工作,改善铁路企业经营管理,挖掘企业潜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证质量良好地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工业和基本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劳动定额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它是编制计划的依据,是组织生产提高工效的手段,是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前提,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衡量工人贡献大小的尺度,是实行经济核算开展劳动竞赛的重要条件。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它的全面作用。

第3条劳动定额工作是管理企业的一种科学方法,运用的好坏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

第4条铁路劳动定额工作必须适应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是一部联动机,部门庞杂,工种繁多,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等特点,既要符合集中、统一的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第5条劳动定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群众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必须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规定。加强宣传教育,使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6条各单位领导必须按照马克思所阐明的那样:“在一定劳动时间内提供一定量产品,成了生产过程本身的技术规律”来提高认识,把劳动定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成效。

第二章劳动定额工作业务范围

第7条凡能够检验产品质量统计产品数量或能利用工时计算效率的工种,以及有其他考核标准的工作,均应制定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做到劳动有定额、效率有考核。

凡不易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工作,都要以法定工作时间为依据加强工时利用管理,讲求工作效率。

第8条组织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和推行劳动组织标准及劳动班制标准。

第9条充分发挥劳动定额工作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中的作用,为正确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合理分配奖金创造条件,为系统考核职工技术水平和生产成绩提供依据。

第10条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于与组织生产劳动有关的问题,劳动定额工作均应作为业务对象。要解放思想,打破老框子,闯出新路子,使劳动定额工作不断地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第三章劳动定额的制定

第11条劳动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规定的必要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或者规定在单位时间内每个生产者(或小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

第12条劳动定额的表现形式,根据生产不同特点,可分别采用工时定额、产量定额、人员定额、看管定额等。

为有利于实行经济责任制,应在单项劳动定额的基础上,按班组、车间、单位分别制定一整套的综合劳动定额。

第13条劳动定额是一个时间数量概念。因此,对工作时间消耗应进行科学分类(简称工时分类),统一规定各类工时的含义及其略号,在全路使用。

第14条制定劳动定额要以各项有关生产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先进工作方法为依据,要以合理的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和充分利用工作时间为基础,要十分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处理好安全、质量、效率、节约四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劳动定额水平先进合理。

第15条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有技术测定法、统计分析法、经验估工法等,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尽量采用技术测定法。大力减少经验估工。

第16条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劳动定额簿,其内容应包括:作业项目及编号,作业名称及作业程序,使用机具材料,工作等级,质量要求,劳动组织形式,定额时间以及制定依据,工时规范包括的项目、制定和修改日期等。

第17条要经常保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和相对稳定,建立日常个别考察分析和定期全面审查修改劳动定额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部、局劳动定额可以适当长一些。但遇下列情况之一,且对劳动定额有重大影响时,应及时修订:

1、生产组织与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

2、产品或原材料规格改变时;

3、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规程有重大变化时;

4、列车运行图、乘务交路或乘务方式改变时;

5、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变化时;

6、采用新技术、创造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推广先进工作方法时,但对提出和创造的集体或个人或保留原定额水平半年至一年不变。

第18条为了广泛地开展和加强劳动定额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不同类型组织制定并推行统一劳动定额,逐步做到同类单位和生产效率按同一尺度衡量,以便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第19条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有选择地研究各种作业中的同类因素时间消耗变化规律,制定各项定额标准,以便较准较快地制定和修订劳动定额,逐步使某些有条件的劳动定额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

第20条部、局和基层单位劳动定额的制定和修订批准权限,分别属于部、局和基层单位,并各报上一级核备。开展计件工资的,按现行规定办。

第四章劳动定额的贯彻和日常管理

第21条凡经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各有关单位都要严肃对待,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变动。

第22条在贯彻执行劳动定额时,各单位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思想的、组织的、技术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措施层层下达、落实,特别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职工讲清贯彻劳动定额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措施,组织工人千方百计突破定额。

第23条应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工管员、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或小组等组织形式,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参加管理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24条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有:

1、派工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组织生产,分派任务;

2、产品检验制:认真把好质量关,核实产品数量;

3、统计分析制:严格原始记录,加强资料积累,搞好出勤率、出工率、工时利用率、劳动效率分析,准确、及时地提出统计表报;

4、劳动定额完成情况考查及公布制。

第25条定期核算劳动定额工作的经济效果,检查分析产量、质量、劳动生产、成本、利润等指标的变化情况,以便正确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五章劳动定额工作组织机构和专职干部

第26条劳动定额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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