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82]铁人字567号
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80]铁人字2184号
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正文:---------------------------------------------------------------------------------------------------------------------------------------------------- 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80)铁人字2184号1980年12月31日)第1条全国铁路车站等级(以下简称站等),均依照本办法核定。
第2条站等分六个等级,即:特等站、一等站、二等站、三等站、四等站、五等站。
第3条核定站等的依据条件:一、根据《技规》规定划分的、办理客运或货运、货物列车解编技术作业单项业务为主的客运站或货运站、编组站。
1、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为特等站:(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60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20000件以上的客运站。
(2)日均装卸车在750辆以上的货运站〔装卸车数以整车为标准。
零担装卸车数包括整零、沿零。
一站整零装、卸各按一车计算;两站整零第一到站(三站整零为第一、第二到站)无论有无加装,装卸合计均按0.5车计算。
中间站沿零发到,累计十吨按一车计算。
零担换算整车的比例为1:3.5车;专用线作业车换算为本站作业车的比例为2:1车;专用铁道作业车换算为本站作业车的比例为3:1车。
以下均按此比例计算或换算〕。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6500辆以上的编组站(此数字系指《运站报12》车站工作报告中之日均办理车数减去无调中转车数即第九项减去第十一项,以下均同)。
2、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为一等站:(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15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1500件以上的客运站。
(2)日均装卸车在350辆以上的货运站。
(3)日均办理有调作业车在3000辆以上的编组站。
3、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为二等站:(1)日均上下车及换乘旅客在5000人以上,并办理到发、中转行包在500件以上的客运站。
铁道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劳[42]6号
铁道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正文:---------------------------------------------------------------------------------------------------------------------------------------------------- 铁道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1992年1月13日铁道部铁劳(4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66号令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为巩固和发展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铁路职工待业子女的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形式之一。
铁路劳服企业是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以承担安置铁路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要任务,由国家、地方政府和铁路主办单位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铁路职工待业子女,是指持有待业证明而未就过业或在劳服企业就过业又待业的铁路职工子女。
第三条铁道部对铁路劳服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按照谁办谁管的原则,鼓励各主办单位依法扶持兴办各种类型的劳服企业。
铁路各级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劳服企业的领导,把发展铁路劳服企业作为解决铁路系统职工待业子女就业的主要渠道,并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安排,积极扶持其发展。
第四条铁路各单位对劳服企业的开办项目、生产资金、技术设备、物资供应、产销渠道等,要给予支持和扶持。
第五条铁路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铁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改变劳服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铁路任何单位不应挤占劳服企业所开办的项目,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吞、私分劳服企业的财产。
第六条铁路劳服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遵守铁路有关法令和规定。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铁劳卫[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部属各企业单位:现将《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并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各单位要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快职业技能开发,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积极推进职工竞争上岗,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自2000年起,对国家已公布的就业准入职业和铁路特有工种(见附件),均作为铁路实施就业准入工种的范围。
凡在就业准入工种范围内的新录用人员,必须符合录用基本条件,并持有相关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新录用人员,需对口安排试用,试用期满达到岗位标准后方可正式上岗。
达不到岗位标准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未取消统配政策前的专业学校毕业生可进入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参加培训。
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拟进入准入工种范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学历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根据职业资格等级和岗位标准安排相应岗位工作。
二、推行职工竞争上岗、上等制度各单位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竞争上岗方式,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要按照岗位标准,加强考试、考核工作,将理论考试与实作考试结合起来,将日常经常性考核与定期全面性考核结合起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内部下岗人员;对其他人员,可依据考试、考核成绩确定等次,并适当拉开分配收入差距。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铁政法[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3年6月17日铁政法[2003]39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公布如下: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
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242.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6日铁建设〔1999〕142号★24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5月12日铁建设〔2000〕56号244.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8月7日铁建设〔2000〕80号245.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建设〔2000〕82号246.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调查与设计办法铁道部2000年10月7日铁建设〔2000〕95号247.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1日铁建设〔2000〕117号248.铁路建设项目勘查设计咨询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14日铁建设〔2001〕21号249.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7日铁建设〔2001〕48号250.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7日铁建设〔2001〕117号*251.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80年4月5日(80)铁外字572号*252.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铁道部1980年6月6日(80)铁外字928号*25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铁外〔1989〕104号254.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4月6日铁外〔1993〕36号25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4日铁外〔1995〕15号256.国际旅客联运补充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30日铁外〔1995〕169号257.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30日铁外函〔1995〕355号25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道部1997年1月30日铁外函〔1997〕28号。
铁道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铁劳[987]224号
铁道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铁道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铁劳(987)224号1987年3月7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对铁路单位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如下: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下列待遇均按所在铁路单位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1、工资标准;2、工资形式、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3、学徒、熟练期限和学徒、熟练期间的待遇;4、定职、定级工资水平,升级和工资日常处理办法;5、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口粮补差,休假制度;6、铁路制服,铁路乘车证;7、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女工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以及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5%。
三、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和所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所在单位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医疗期限为三个月,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为四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医疗期限相应延长一个月,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医疗期间,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五、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和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生育补助费、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和直系供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按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合同的,另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09•【文号】铁劳[1987]1257号•【施行日期】1987.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7年12月9日铁劳(1987)1257号)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
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一、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第一线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按铁路不同专业(岗位)的特点确定。
如机车钳工技师、检车技师、线路技师、通信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照铁道部一九七八、一九七九年颁布的《铁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草案)》,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名称见附件)。
根据铁路行业特点,可在一等、二等机车司机,三等以上车站的车站值班员、二等以上车站的车站调度员中设立技师职务。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单位可根据技术工人密集程度和素质以及生产岗位的需要,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任职条件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4.具有高超(独特)的技能,能在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5.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6.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术、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01•【文号】铁计[1994]130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铁计(1994)130号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劳动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结合铁路具体情况而建立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一套表”的主要构成。
第二条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全面地、系统地组织铁路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工资统计在了解铁路劳动工资情况的主体作用,必须统一铁路劳动工资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统计制度。
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铁道部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劳[1997]94号
铁道部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部属各单位:《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铁路临时工工作证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铁路劳务工务工证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用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条铁路用工(不含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公、检、法人员,下同)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劳务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
劳务工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铁路用工坚持总量控制、规范工资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立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章录(使)用第五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指标以内,按照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条件,严格考核的原则,择优录用,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正文:----------------------------------------------------------------------------------------------------------------------------------------------------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铁道部:你部《关于铁路轮班工作制和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函》(铁劳函〔1994〕4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确保铁路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铁路运输、施工生产特点,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可实行轮班工作制,也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二、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三、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
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铁劳[1997]11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铁劳[1997]114号)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并工会:为强化铁路劳动安全基础工作,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制,现将《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原《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84)铁劳人字1878号)、《关于试行劳动安全奖杯制度的通知》(铁劳函(1994)13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铁路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
第三条保证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影响劳动安全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造成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要同时依照《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实行劳动安全奖惩制度,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二奖励第五条凡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铁路局职工总人数为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分别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连续4个月(日历整月,下同)、6个月、8个月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单位职工总人数人均2元发给奖金;分别实现连续12个月、16个月、20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84]铁劳字1020号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7月16日(84)铁劳字1020号)差旅费标准提高后,部曾报告国务院请求相应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标准和施工津贴标准,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公布如下,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一、乘务津贴标准1.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075元。
2.客货运车长、货车检车乘务员、临时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列车货运员、公安押运人员、未挂餐车的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每小时0.056元。
3.旅客列车乘务组人员(不包括二类的)每小时0.041元。
4.机车乘务员、客货运车长等在外驻班的,休息时间每小时0.038元,乘务时间、机车乘务员每小时0.10元,客货运车长等每小时0.068元。
5.轮班制的小运转乘务员和驻外站调车机车乘务员每班0.72元。
6.机、列车乘务员临时派到其他单位助勤,仍担任乘务工作者,其乘务时间支给乘务津贴,其他时间按每小时0.038元支给津贴。
7.专运列车乘务员和机械保温车乘务员,每日按1.80元的标准支给乘务津贴,时间计算按出差费的规定办理。
二、新建铁路流动施工津贴标准-------------------------每日津贴标准(元)|---------|适应地区第一类|第二类|----|----|---------------0.95|0.56|四川、贵州、云南----|----|---------------||江苏、江西、福建、广西、河南、0.97|0.57|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1.02|0.60|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1.07|0.63|陕西、内蒙、广东----|----|---------------1.12|0.66|甘肃、宁夏----|----|---------------1.17|0.68|青海、新疆-------------------------三、营业铁路施工津贴标准每日0.75元。
劳动定额管理
劳动定额管理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定额的管理原则,组织层次,制定和修定的程序,贯彻执行定额的要求及定额统计、分类、计算等工作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的各类劳动定额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1 本标准制定的依据:1、1 铁道部〔82〕铁人字567号颁发的《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1、2 工厂劳动管理现状及工厂生产活动的特点。
2 劳动定额的意义和实行定额管理的范围。
2、1 劳动定额的意义:是工厂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编制产品成本和生产计划的依据,是合理组织生产、提高工效的手段,是实行经济核算推行经济责任承包的前题和条件,是衡量贡献大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尺度。
2、2 劳动定额实行的范围:在直接生产和辅助生产中,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工作,都要制定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按定额组织生产,做到劳动有定额,效益有考核.具体内容是:2、2、1 能够检查产品质量和统计产品数量的产品。
2、2、2 能够利用工时计算效率的工种。
2、2、3 有其它考核标准的工作或工种。
3 劳动定额的种类:根据本厂生产不同的特点,规定电缆生产采用产量定额.其种类分为工种:3、1 一次性定额(首次定额):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有效期为一次。
3、2 临时定额:主要用于初次制定定额的试行期,有效期为三个月。
3、3 正式定额(即现行定额),是工厂正式批准使用的生产定额,通常有效期为二年。
4 劳动定额的制定:4、1 劳动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规定的必要的劳动时间消耗量的标准,即工时定额;或在规定单位时间内每个生产者(或机台、工序)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即产量定额.4、2 制定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要以各项有关生产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先进工作方法为依据,要以合理的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和充分利用工作时间为基础,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
4、3 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根据本厂生产不同的特点,工时定额采用经验估工法和统计分析法,产量定额采用统计分析法和类推比较法,并根据发展的需要,均应采用技术测定法。
新时期铁路劳动定额管理
新时期铁路劳动定额管理作者:蔡淑娟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3期摘要:铁路企业的改革步伐正在不断加快,设备、技术手段日新月异,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铁路企业必须不断转变理念,提高劳动定额管理与新时期的适应性,充分发挥劳动定额管理对劳动力分配、资源配置、生产组织科学性的作用,认真对待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发挥效率管理的作用,提高铁路的生产运输效率与经济效益。
关键词:新时期;铁路;劳动定额;管理铁路企业通过增强管理意识、规范定额标准、优化定额方法、加强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对劳动定额进行管理,这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劳动定额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而且还能促进铁路企业有序运行。
为此,企业应提高对劳动定额的重视度,采用更加科学的方法,使得定额管理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维持铁路市场发展的整体质量。
一、劳动定额概述对于一个企业来讲,生产、销售、财务等工作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员工。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
企业规模越大,员工数量也就越多,对于那些员工密集型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人力资源管理还有一项重要课题,就是通过科学评估与计算,找到一个“黄金法则”,也就是找到人力消耗与产出成果的最佳比例。
管理者都有一个梦想,让员工发挥极致能量,转化最大价值。
不管如何,这里都涉及一个概念一一劳动定额。
什么是劳动定额?简言之,就是为了让员工完成一定的任务而预先设定的消耗标准。
举个例子:某企业规定每个员工每小时加工100个配件,抑或每个员工完成100个配件的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劳动定额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产量定额,另一种是时间定额。
除此以外,劳动定额的表现形式还有服务定额、工作定额、人员定额等。
劳动定额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计划管理。
为员工提前制定定额标准,有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但是,劳动定额在开展之前需要扫清一部分障碍。
那么,管理者需要扫清哪些障碍呢?(1);;;; 工艺水平。
如果一个企业生产工艺落后,就无法达到单位时间内规定完成的生产加工数量。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0]24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0〕24号)各铁路局,铁道部专运处:现将重新修订的《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实施办法》(铁劳〔1997〕39号)、《关于铁路专运轮换制人员工资收入核定问题的补充通知》(劳工〔1997〕50号)、《关于专运轮换乘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劳卫资函〔1998〕2号)同时废止。
选送专运轮换乘务人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把关,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把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选送从事专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0年三月八日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专运工作需要,完善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轮换对象与条件在专运处从事专运工作的列车员、餐车服务员、乘务厨师、检车员、车电员、发电车乘务员,实行三年半定期轮换制度;由铁路局按部规定条件选送,轮换期满者当年10月返回原单位。
轮换人员的条件见附件一。
二、轮换人员的选送(一)根据专运工作需要,部年初下达专运轮换乘务人员选送名额,铁路局按分配计划于4月底前向铁道部专运处选送。
(二)轮换人员由各铁路局从本局列车、客运、客车车辆段或三等以上车站客运人员中选送。
其中列车员、餐车服务员可在应届中专、技校毕业生和临时工中选送。
(三)轮换期内不适合从事专运工作的人员,由专运处退回选送单位。
已经办理录用手续的临时工,因思想、工作表现不好被退回的,原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加强铁路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途径探究
加强铁路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途径探究为了提高铁路工作效率,保障铁路工人的权益,加强铁路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铁路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铁路工作的复杂性和危险性需要严格的劳动定额管理,以确保工人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铁路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途径,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要加强铁路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劳动定额是对工作任务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进行科学计量的依据,是管理劳动力的有效工具。
建立健全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定额制定程序、定额审核程序、定额调整程序等,可以有效规范劳动力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需要从部门层面和企业层面两方面进行推动。
部门层面应当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定额制定工作;企业层面应当建立定额管理组织,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制定操作规程,确保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定期对劳动定额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更新管理规定和制度,以适应铁路工作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二、加强劳动定额的科学制定和合理调整科学制定和合理调整劳动定额是加强铁路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关键。
劳动定额的制定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工作内容、环境条件、工作强度等因素,科学计算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在制定和调整劳动定额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工人的意见,确保劳动定额的公平、准确和合理。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劳动定额,适应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需求。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种和岗位,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制,确保劳动定额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三、加强对劳动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劳动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是保障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监督和检查应该从部门层面和企业层面两方面进行,确保劳动定额的执行情况符合管理规定和制度,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安全。
部门层面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对劳动定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和督促。
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85]铁劳人字612号
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正文:---------------------------------------------------------------------------------------------------------------------------------------------------- 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85)铁劳人字612号1985年6月22日)第1条为了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搞好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加强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对全路劳动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
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部属工厂,铁路分局、工程处及以上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保护、锅炉及压力容器,下同)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设置和配备。
第3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分别履行下列职责,行使下列职权:1、对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厂房、工地、设备、机具、车辆、生产作业场所、生产通道等各项安全装置与措施,以及职工劳动作业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入使用。
4、组织审查安全、防尘防毒、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和经费计划,并监督按期实现。
5、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水处理、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定期分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减少伤亡的措施和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女工特殊保护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铁路路基工程劳动定员定额等1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铁路路基工程劳动定员定额等13
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由中国铁路工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修订的《铁路路基工程劳动定员定额》等13项推荐性系列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其名称和代号是:《铁路路基工程劳动定员定额》LD/T45.1-2003《铁路桥涵工程劳动定员定额》LD/T45.2-2003《铁路隧道工程劳动定员定额》LD/T45.3-2003《铁路轨道工程劳动定员定额》LD/T45.4-2003《铁路站场建筑设备工程劳动定员定额》LD/T45.5-2003《铁路给水排水工程劳动定员定额》LD/T45.6-2003
【总页数】1页(P56-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0
【相关文献】
1.关于发布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行业标准的通知 [J],
2.关于发布《铁路工业电机线圈工劳动定额制定》等24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J], ;;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职业技能培训多媒体课程开发》行业标准的通知
[J],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1号)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和废止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有关行业标准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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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9-12-16 执行日期:1999-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以下简称定员标准),加强定员标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员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在一定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对企业劳动力配备数量的统一规范,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标准。
第三条定员标准是优化企业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基础,是企业降低活劳动消耗,核算人工成本的主要依据。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贯彻定员标准同实施减员增效战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条定员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负责组织部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适时对定员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定员标准贯彻落实情况;铁路局根据部定员标准细化编制本局定员标准,结合运输生产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建立包括标准修订、统计分析、检查考核等内容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共同管理、共同考核的组织保证体系。
劳资部门:负责生产、行政管理及服务人员定员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改进劳动组织和调整生产布局,按定员标准核定人员和配备劳动力,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与考核。
组织部门:负责政工系统人员定员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与考核。
业务部门: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修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程,不断改进生产组织,优化生产布局。
参与定员标准的编制、修订及考核工作,保证本系统定员标准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按定员标准核定定员。
铁道部根据部定员标准核定铁路局运输业定员,作为用工总量控制;铁路局根据局定员标准核定所属运输单位定员。
第七条部定员标准分为上线、下线标准。
上线标准是发展标准,下线标准是核定定员的基础标准。
上、下线之间为预留发展区间,各铁路局按标准调节系数确定的上、下线标准值执行。
第八条以定员标准为依据,实施按标减员。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的通知(2000年8月11日)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自1994年颁布以来,为完成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布置的劳动统计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铁路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制定劳动政策,提供了大量的劳动经济信息资料。
但随着全国劳动经济形势的变化,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劳动工资统计规则,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铁道部的规定,为适应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反映铁路劳动经济新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劳动统计工作,规范劳动统计范围,统一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保证劳动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全面,充分发挥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部对《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铁计(1994)130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自2000年年报起实行。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反映铁路劳动经济信息,为国家有关部门、铁路各级管理者、投资方和单位制定劳动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劳动统计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反映劳动经济的统计资料,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铁路劳动统计的范围是铁道部所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铁道部及其委托人控股的单位(以下简称铁路单位),以及按铁路行业管理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单位。
基于对深化铁路站段劳动定额管理的有关研究
基于对深化铁路站段劳动定额管理的有关研究发布时间:2021-12-17T05:27:44.589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5期作者:韩娜[导读] 劳动定额管理是铁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忽视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在合理组织生产、实现按劳分配、提升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经济效益多方面都有积极作用。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货运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摘要:劳动定额管理是铁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忽视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在合理组织生产、实现按劳分配、提升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经济效益多方面都有积极作用。
为此,文章结合实际,从劳动定额的基本内容切入分析,阐述了当前铁路站段劳动定额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指出要从重视劳动定额管理、优化维修劳动组织、适时调配人力资源、建设制约激励机制等措施上进行深化管理。
此外,指出劳动定额管理信息化、模块化会是未来主要发展趋势。
关键词:劳动定额;铁路站段;管理;机制劳动定额贯穿企业管理过程,属于综合性管理工作。
它对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提升都有积极成效,有利于推进企业稳定发展。
随着高速铁路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型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涌现,因此在生产组织、劳动组织上出现了巨大变革,这也给铁路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1]。
为此,应当综合铁路站段实际情况,分析如何适应新发展形势,将劳动定额管理效能发挥至最佳。
一、劳动定额内容劳动定额是基础管理工作,它代表在某特定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完成所规定劳动消耗量并生产出一定量产品。
劳动定额有三种形式的分类:第一,按照劳动表现形式;第二是劳动定额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第三是按照使用范围。
关于其制定标准,需满足“先进性、一致性、合理性”特征。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发展实况选择最科学合理的定额方法,才能发挥出劳动定额管理的作用,提升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据张慧(2016)相关调查研究指出,关于劳动定额管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末,随后在社会经济发展下相关管理标准也得到更新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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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正文:---------------------------------------------------------------------------------------------------------------------------------------------------- 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82)铁人字567号1982年4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劳动定额工作,改善铁路企业经营管理,挖掘企业潜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证质量良好地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工业和基本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劳动定额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
它是编制计划的依据,是组织生产提高工效的手段,是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前提,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衡量工人贡献大小的尺度,是实行经济核算开展劳动竞赛的重要条件。
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它的全面作用。
第3条劳动定额工作是管理企业的一种科学方法,运用的好坏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
第4条铁路劳动定额工作必须适应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是一部联动机,部门庞杂,工种繁多,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等特点,既要符合集中、统一的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第5条劳动定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群众性较强的工作。
因此必须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规定。
加强宣传教育,使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6条各单位领导必须按照马克思所阐明的那样:“在一定劳动时间内提供一定量产品,成了生产过程本身的技术规律”来提高认识,把劳动定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成效。
第二章劳动定额工作业务范围第7条凡能够检验产品质量统计产品数量或能利用工时计算效率的工种,以及有其他考核标准的工作,均应制定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做到劳动有定额、效率有考核。
凡不易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工作,都要以法定工作时间为依据加强工时利用管理,讲求工作效率。
第8条组织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和推行劳动组织标准及劳动班制标准。
第9条充分发挥劳动定额工作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中的作用,为正确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合理分配奖金创造条件,为系统考核职工技术水平和生产成绩提供依据。
第10条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于与组织生产劳动有关的问题,劳动定额工作均应作为业务对象。
要解放思想,打破老框子,闯出新路子,使劳动定额工作不断地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第三章劳动定额的制定第11条劳动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规定的必要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或者规定在单位时间内每个生产者(或小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
第12条劳动定额的表现形式,根据生产不同特点,可分别采用工时定额、产量定额、人员定额、看管定额等。
为有利于实行经济责任制,应在单项劳动定额的基础上,按班组、车间、单位分别制定一整套的综合劳动定额。
第13条劳动定额是一个时间数量概念。
因此,对工作时间消耗应进行科学分类(简称工时分类),统一规定各类工时的含义及其略号,在全路使用。
第14条制定劳动定额要以各项有关生产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先进工作方法为依据,要以合理的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和充分利用工作时间为基础,要十分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处理好安全、质量、效率、节约四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劳动定额水平先进合理。
第15条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有技术测定法、统计分析法、经验估工法等,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尽量采用技术测定法。
大力减少经验估工。
第16条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劳动定额簿,其内容应包括:作业项目及编号,作业名称及作业程序,使用机具材料,工作等级,质量要求,劳动组织形式,定额时间以及制定依据,工时规范包括的项目、制定和修改日期等。
第17条要经常保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和相对稳定,建立日常个别考察分析和定期全面审查修改劳动定额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部、局劳动定额可以适当长一些。
但遇下列情况之一,且对劳动定额有重大影响时,应及时修订:1、生产组织与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2、产品或原材料规格改变时;3、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规程有重大变化时;4、列车运行图、乘务交路或乘务方式改变时;5、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变化时;6、采用新技术、创造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推广先进工作方法时,但对提出和创造的集体或个人或保留原定额水平半年至一年不变。
第18条为了广泛地开展和加强劳动定额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不同类型组织制定并推行统一劳动定额,逐步做到同类单位和生产效率按同一尺度衡量,以便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第19条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有选择地研究各种作业中的同类因素时间消耗变化规律,制定各项定额标准,以便较准较快地制定和修订劳动定额,逐步使某些有条件的劳动定额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
第20条部、局和基层单位劳动定额的制定和修订批准权限,分别属于部、局和基层单位,并各报上一级核备。
开展计件工资的,按现行规定办。
第四章劳动定额的贯彻和日常管理第21条凡经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各有关单位都要严肃对待,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变动。
第22条在贯彻执行劳动定额时,各单位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思想的、组织的、技术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措施层层下达、落实,特别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职工讲清贯彻劳动定额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措施,组织工人千方百计突破定额。
第23条应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工管员、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或小组等组织形式,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参加管理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24条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有:1、派工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组织生产,分派任务;2、产品检验制:认真把好质量关,核实产品数量;3、统计分析制:严格原始记录,加强资料积累,搞好出勤率、出工率、工时利用率、劳动效率分析,准确、及时地提出统计表报;4、劳动定额完成情况考查及公布制。
第25条定期核算劳动定额工作的经济效果,检查分析产量、质量、劳动生产、成本、利润等指标的变化情况,以便正确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五章劳动定额工作组织机构和专职干部第26条劳动定额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并按定员配齐现员。
第27条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属于技术人员,要由熟悉专业知识、懂得生产业务、有相当技术水平、热爱本职工作、政策观念强、能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第28条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的技术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关于职称评定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少数经济专业毕业的专职定额人员亦可参照有关规定评定为: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
第29条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应在各级行政组织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办法和规章制度。
并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部门认真执行;2、组织开展劳动定额工作,逐步扩大定额面,为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和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供良好条件;3、正确贯彻执行上级颁发和批准的各项劳动定额和各项有关标准;4、根据生产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劳动定额;5、经常分析劳动定额完成情况,参加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了解生产条件、生产组织、劳动组织、原材料供应以及生产过程等的变化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落实;6、经常检查指导劳动定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30条为保证劳动定额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他们应具有下列权限:1、有权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办法和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
发现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现象,有权制止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报告;2、有权出入所属单位或负责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场所调查研究,检查工作;3、有权参与编制有关计划,参加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有关会议,提出改进生产管理,改善劳动组织,改进计件、奖励,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意见和措施;4、有权查阅生产、技术、计划、财务、劳动工资教育、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资料;5、根据具体情况,为劳动定额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用具;按实际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其标准的确定,由各局、厂根据现行规定办理。
第31条劳动定额工作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任免调动时,须先商得本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对于劳动定额工作负责人员的任免调动须先商得上级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32条建立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制度。
对于积极工作,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33条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34条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入学进修,参加轮训,或出外考察,以不断提高政策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35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劳动定额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
对他们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地及时地调查处理。
对坚持原则的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劳动定额工作方法第36条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工作目的,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37条劳动定额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做好人的工作。
无论制定、修改、贯彻和日常管理劳动定额或解决其它有关问题,都要从实际出发,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的意见。
并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合作。
第38条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实际,广泛运用技术定额测定原理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抓好典型,一切通过试验,切忌一哄而起。
第39条广泛开展对标活动,活跃劳动定额工作,促进从领导到群众的比学赴帮超活动,并为制定统一劳动定额提供条件。
第40条经常宣传劳动定额工作的意义、内容、作用和效果,以便提高广大职工的认识,为搞好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41条企业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是互相配套、相辅相成的,劳动定额工作一定要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协同动作,同步前进,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第42条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制度。
第七章劳动定额工作科学研究第43条开展劳动定额工作科学研究,着重研究生产力及其合理组织的问题,其中也涉及生产关系问题。
要从总结我们自己多年的实践出发,逐步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铁路特色的劳动定额工作科学,以指导本专业的实践活动。
第44条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分支学科的不断形成,学科之间的渗透性也就越来越强,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应注意研究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的最新成就,充实业务活动内容,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