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起诉涉外纠纷的程序
起诉涉外纠纷的程序涉外纠纷是指涉及国际事务、跨国经营及国际交往中的争议。
在处理涉外纠纷时,起诉程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起诉涉外纠纷的程序,以帮助读者了解适用于此类纠纷的司法程序。
一、提起诉讼涉外纠纷的起诉程序首先需要原告向相关法院递交起诉状,陈述争议的事实和请求的诉求。
在填写起诉状时,原告需要清楚提供被告方的真实姓名、住所地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原告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附上对应的翻译件。
二、法庭受理和传票一旦起诉状被法院收到,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起诉状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将受理该案并向被告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答辩。
被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传票,并在庭审前准备好辩护材料。
三、庭审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将有机会陈述彼此的观点和证据。
法庭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提供的证据,并对案件进行逐一辩论。
在庭审期间,双方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辩护,也可以自行进行辩护。
法庭有权在需要时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材料。
四、证人和鉴定在一些涉及涉外纠纷的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的证言和意见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法院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可以提供证人和鉴定人的证据,以支持各自的观点。
法庭将对这些证人和鉴定人进行核实和审查,然后将其证言列入庭审记录。
五、判决和上诉庭审结束后,法庭将在合理的时间内针对涉外纠纷作出判决。
判决书将陈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上诉状和相应的证据。
六、判决的执行一旦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按照判决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行动。
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判决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七、国际仲裁除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涉外纠纷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方法。
国际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将纠纷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国际民事诉讼法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民事诉讼法》课件
国际民事诉讼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的 国际民事诉讼挑 战
国际民事诉讼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
跨国司法合作与 协调的机遇
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国际民事诉讼未来发展方向
电子诉讼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 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和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证据收集和分析中的应用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融合与互动
课件的创作背景 和目的
课件的结构和内 容概述
课件的特点和使 用对象
课件目的
介绍《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概念、原则和内容
提高学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法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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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学生了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 本程序和规则
增强学生的国际法律意识和素养
适用人群
法学专业学生 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需要了解国际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的企业或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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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案例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背景:介绍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描述:详细描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案例分析: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和解决方法 案例启示:总结案例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08
国际民事诉讼前景展望
执行与仲裁
执行的概念 和特点
执行中的特 殊问题
执行程序的 一般规定
仲裁的概念 和特点
06
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的外国法 律,由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 或者行政机关
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 用外国法的, 有管辖权的法 院应当查明外 国法理解和适 用的关键内容
国际私法教案1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教案1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在跨国民事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是涉及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国际私法教案中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并以13个国家的案例作为分析对象。
一、概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所需遵循的一套程序规则。
不同国家在国际私法领域存在着各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本教案旨在通过13个国家的案例,展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性和共同性。
二、案例分析1. 美国美国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共同适用的体制,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为基础。
该法规定了诉前程序、管辖权争议解决、证据交换等细节规则,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进行。
2. 英国英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源主要是《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和《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程序法典》(CivilProcedure Act)。
英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注重对法律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以保障程序的严谨性。
3. 法国法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和《国际私法法典》(Code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法国以兼顾程序公正和效率为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4. 德国德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为法律基础。
德国注重对诉讼费用、证据收集和程序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诉讼双方的利益。
5. 日本日本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日本民事诉讼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为依据。
日本强调诉讼的快速且无形式主义,并通过引入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为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由于跨国交往的增加和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原则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国际交往开始发展的时期。
在过去,由于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民事交往很少发生,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的需求也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深入,跨国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
为了确保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有效,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建立了一些共同的原则。
第一,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平等原则,即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益,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等身份特征。
第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独立和中立原则,即诉讼机构应独立于各国政府和权力机构,并在司法判断中保持中立态度。
第三,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合作原则,即各国应积极配合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行动。
实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程序。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而国际仲裁机构则负责处理私人之间的纠纷。
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根据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以便解决和处理跨国民事纠纷。
然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的不同,各国在对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实施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各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尊重,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进一步增加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协调,制定更加统一和全面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促进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第十二讲-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九点 三分。
域外送达的内容与途径
在内容方面指司法文书的送达 途径包括以下方式:
直接送达方式:外交或领事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个人送达
公告送达 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第五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九点 三分。
★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涉及的问题
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哪一国法院管辖? 由该国的哪一级法院管辖?
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
强制性管辖和任意性管辖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九点 三分。
我国涉外管辖的规定
一般管辖:地域管辖原则
特殊管辖
合同、人的身份、特殊类型案件 专属管辖
不动产诉讼、港口作业 协议管辖
协议选择的条件: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形式、 选择我国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推定管辖 对于原告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集中管辖
1958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 1965年《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
约》 目前欧洲国家之间的统一化程度很高,但世界
范围内则不普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成果
第二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九点 三分。
★ 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指 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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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期间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和 答辩期都是30天,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 成诉讼行为,则可以在法定期间到期前,向受理 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及具 体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7—250条,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 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 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 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 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 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
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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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 的直接联系。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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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
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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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 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第17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2.拉丁法系国家。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 立法上受1804年《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 国家如荷兰、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 葡萄牙等。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 的重要标准。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 定,内国法院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概有管辖 权。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 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 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3.德国法系国家。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 内的和立法上受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 较大的一些国家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 泰国、缅甸、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原则(或称普通管辖 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 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 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 差异。
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 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 定。 2.在国际私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或分散形式就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3.在有关单行法中,就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 问题作出规定。 4.在内国的执行性立法中规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 讼程序。所谓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是指一国为实施 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相应规则。
1.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 惠为前提。 2.以国籍为标准,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 讼费用担保,且一般不以互惠为条件。 3.以住所为标准,规定凡住所在外国的人(包括住 所在外国的本国国民)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均应 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住所在法院地国的外国人 却可以免除此担保义务。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四、诉讼费用担保
• (一)概念
•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 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 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 (二)诉讼费用担保类型
• 1.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为前提。 • 2.以国籍为标准,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
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 除外”。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 二、国民待遇原则 • 三、平等互惠原则 • 四、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美国人杰克逊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 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A. 中国律师 B. 美国公民 C. 美国律师 D. 美国领事 E. 中国公民
大家好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 国际民事诉讼法,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的特点 • 1.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
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 • 2.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
• 6.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 (三)我国之规定
• 对诉讼费用担保问题,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要求作为原告的 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互惠条件下互免担保的转变过程。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第14条第2 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 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根 据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我国已经 改变了这一作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法。但外国法院 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在前述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一系列司法协助条约中,都 有在互惠条件下互免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六、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代对方在本国内进行一定的 诉讼行为,包括提供法律情报资料,代为送达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法院判决和仲裁 裁决。
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 1、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 并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
第十二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者引起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国际 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外国。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 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管辖权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涉外主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 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文字
五、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对在我国境内 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我国法院可采用以下方式向其 送达诉讼文书:(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 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 人所在国使领馆向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 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 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 达;(6)若受送达人所在地国法律许可,以邮寄方 式送达;(7)公告送达。
(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或
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意见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 调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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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惠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条约信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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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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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内立法: 《民诉法》 《民诉法意见》 《海诉法》 《海诉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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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辖
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 为原则, 我国没有涉外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259条(20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 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其他有关规定。 我国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 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 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 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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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意见》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 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 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 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 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 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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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 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2007年5月22日)
国际民事诉讼流程
国际民事诉讼流程一、起诉前的准备。
要是想打国际民事诉讼,那前期的准备可不能马虎。
你得先确定自己有没有起诉的资格,就像你想参加一场比赛,得先看看自己符不符合参赛要求一样。
这时候你要搞清楚自己的权益是不是真的被侵害了,这个侵害是不是在法律能管的范围内。
还有哦,证据超级重要。
这就好比你要去和别人吵架,得有能让自己站得住脚的理由吧。
证据可以是各种文件、聊天记录、照片之类的。
收集证据的时候就像寻宝一样,要把那些能支持自己说法的东西都找出来。
而且这些证据最好能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好,这样到时候拿出来也方便看。
另外呢,你得选好起诉的法院。
国际诉讼嘛,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都有管辖权。
这就有点像你去买东西,要挑一个性价比最高的商店。
你要考虑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是不是对你有利,这个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是不是丰富,还有就是到这个法院打官司方不方便,比如距离啊、语言啊这些因素。
二、起诉阶段。
好啦,准备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就可以去起诉啦。
这个时候要写起诉状,起诉状就像是你的作战计划,要把你的诉求、事情的经过、你认为对方错在哪里都写清楚。
写的时候可别写得太啰嗦,也别太简略,得让法官一眼就能看明白。
就像你给朋友讲故事,既不能半天说不到重点,也不能少了关键情节。
然后把起诉状和证据一起提交给你选好的法院。
这个提交的过程也可能会有一些小要求,比如文件的格式啊、份数啊之类的。
要是因为这些小细节没做好,导致法院不收你的东西,那就太冤啦。
三、受理和送达。
法院收到你的起诉状之后,会先看看符不符合受理的条件。
如果符合呢,就会受理你的案子。
这就像你敲开了一扇门,人家让你进去了一样。
接下来就是送达程序啦。
法院要把你的起诉状副本还有相关的文件送到被告那里。
这可不像在国内,在国际上送达有时候会很麻烦。
可能会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要通过各种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方式来送。
这个过程可能会花很长时间,就像寄一个超级慢的包裹,你得耐心等着。
四、答辩阶段。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 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 位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 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 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 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事代理制度。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 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 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 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 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 渊源。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 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 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 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 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 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1)概念辨析①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包括文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家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期间、送达、保全、证据、诉讼时效、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2)区别与联系①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密切。
在英美法系,国际私法由三部分范围组成,分别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管辖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做出了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并规定。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用来解决管辖、送达、取证等程序问题;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进而寻找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调整方法和调整规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规范,国际私法则以间接调整方法和冲突规范为主。
c.法律性质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国际私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各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较为复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专章或专编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专设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共5章25条。
(2)在国际私法法典中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二为一作出规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有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中也有管辖的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则是两法合一的典型代表。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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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国际私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或分散形式就国 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3.在有关单行法中,就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 问题作出规定。 4.在内国的执行性立法中规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 讼程序。 (所谓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是指一国为实施自己参 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相应规则。)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惠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五条第二款“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 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 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 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国民待遇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国内渊源: A.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B.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 部门为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 执行性规定。
2.区域性国际条约。 (1)美洲国家1928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第4卷 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规定); (2)北欧国家1933年的《关于司法判决的承认公约》 和1974年的《关于相互间司法协助的协定》; (3)欧洲共同体1968年的布鲁塞尔《民商事管辖权 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1988年卢加诺《民商 事司法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即有国 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一)国内渊源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表现形式: 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 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 定。
3.各国关于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可分为以下 六种: (1)互惠 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 为前提。
(2)国籍 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且一 般不以互惠为条件。 (3)住所 规定凡住所在外国的人(包括住所在外国的本国国 民)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而住所在法院地国的外国人却可以免除此担保义 务。 (4)可供扣押的财产 以原告在内国是否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据,来决 定是否免除其诉讼费用的担保义务。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概念 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 的总称。 1、外国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 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 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 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四)条约信守原则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概述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 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 义务的实际状况。 (二)思考: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外国人” 如何理解? 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法院地国家国籍的所有人, 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国籍人及 国籍不明的人,还包括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 外交代表。
(5)均要求诉讼费用担保 规定不论原告是外国人还是内国人,均应提供诉 讼费用担保。 (6)不要求诉讼费用担保 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 1.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 因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 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审查属实的,可根据条 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 交诉讼费的一种制度。 2.在我国,外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
概述
外国人的 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管辖权
判决的相互 承认与执行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概念 (一) 国际(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 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又称涉外民 事诉讼程序。 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 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1.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 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制度。 2.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在 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 利。 3.国民待遇原则最初被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 随着社会进步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国民待遇 制在当今已成为习惯国际法。
(二)国际渊源 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 一般认为,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条约最 早出现于欧洲,如法国和瑞士早在1715年就定有 这种条约。 但直至19世纪末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 立法”才得到迅速发展。 目前,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 1.普遍性的国际条约。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 序的主要条约.
三、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担保 1.概念: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 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 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 的担保。 需要提供担保的“诉讼费用”是指案件受理费以 外的其他费用。
2.目的 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 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