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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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 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四)条约信守原则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概述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 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 义务的实际状况。 (二)思考: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外国人” 如何理解? 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法院地国家国籍的所有人, 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国籍人及 国籍不明的人,还包括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 外交代表。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惠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五条第二款“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 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 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 原则。”
(三)国民待遇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二)国际渊源 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 一般认为,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条约最 早出现于欧洲,如法国和瑞士早在1715年就定有 这种条约。 但直至19世纪末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 立法”才得到迅速发展。 目前,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 1.普遍性的国际条约。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 序的主要条约.
2.在国际私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或分散形式就国 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3.在有关单行法中,就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 问题作出规定。 4.在内国的执行性立法中规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 讼程序。 (所谓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是指一国为实施自己参 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相应规则。)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1.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 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制度。 2.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在 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 利。 3.国民待遇原则最初被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 随着社会进步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国民待遇 制在当今已成为习惯国际法。
三、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担保 1.概念: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 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 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 的担保。 需要提供担保的“诉讼费用”是指案件受理费以 外的其他费用。
2.目的 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 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2.区域性国际条约。 (1)美洲国家1928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第4卷 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规定); (2)北欧国家1933年的《关于司法判决的承认公约》 和1974年的《关于相互间司法协助的协定》; (3)欧洲共同体1968年的布鲁塞尔《民商事管辖权 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1988年卢加诺《民商 事司法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即有国 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一)国内渊源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表现形式: 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 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 定。
3.各国关于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可分为以下 六种: (1)互惠 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 为前提。
(2)国籍 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且一 般不以互惠为条件。 (3)住所 规定凡住所在外国的人(包括住所在外国的本国国 民)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而住所在法院地国的外国人却可以免除此担保义 务。 (4)可供扣押的财产 以原告在内国是否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据,来决 定是否免除其诉讼费用的担保义务。
概述
外国人的 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管辖权
判决的相互 承认与执行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概述Baidu Nhomakorabea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概念 (一) 国际(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 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又称涉外民 事诉讼程序。 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 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5)均要求诉讼费用担保 规定不论原告是外国人还是内国人,均应提供诉 讼费用担保。 (6)不要求诉讼费用担保 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 1.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 因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 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审查属实的,可根据条 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 交诉讼费的一种制度。 2.在我国,外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
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国内渊源: A.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B.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 部门为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 执行性规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概念 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 的总称。 1、外国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 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 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