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方案WS394-2013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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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明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
一、目的
本规范旨在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以保证大众健康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应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强制性新建、改造以及维修系统。
三、术语定义
1.应用:指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空间。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采用集中机组配置的空调通风系统,机组可以是冷、热水机组、冷冻机组、空源热泵机组等。
3.送风系统:指送风机、风口、风管、过滤器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空调机组出口处的空气供给给室内。
4.通风系统:指送风和排风系统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5.排风系统:指排风机、排风口、风管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四、材料要求
1.空调机组及风管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好采用不易积灰、耐腐蚀的材料;
2.风口及送排风机尽量采用安装在室外的集中式风口;
3.材质聚氨酯泡沫等绝缘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选用合格产品;
4.风口、送排风机安装位置要有防护设施,防止事故隐患;
5.机组和风管要采用安全保护措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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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airchangeflow3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h·人)。
2.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设计卫生要求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表1新风量要求2.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2.5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2.6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2.7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2.8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2.9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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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市卫发[2013]372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的通知(市卫发〔2013〕372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全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等规定,制定了《西安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组织实施。
西安市卫生局2013年8月19日西安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要求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空调卫生管理档案,制定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
(一)集中空调卫生管理档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包含应急处理图纸和改造图纸)、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资料。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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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公共场所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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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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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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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airchange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设计卫生要求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要求3.2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3.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
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
3.5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3.6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mm的风口。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12](https://img.taocdn.com/s3/m/33e65e62f12d2af90242e680.png)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
102.3 风管表面积尘量 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守则(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守则(WS+394-2012)](https://img.taocdn.com/s3/m/186578702af90242a895e5cc.png)
精心整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 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 ≥30 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mg/m3细菌总数≤500cfu/m3真菌总数≤500cfu/m3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cfu/cm2真菌总数≤100cfu/cm2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mg/m3紫外线≤5?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0.06mg/m3PM10≤0.02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_39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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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为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刘凡、陈连生、陈晓东、余淑苑、张流波、张志诚、张秀珍。
页脚内容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各主要设备、部件的清洗与消毒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其他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 39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集中空调系统清洗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cleaning页脚内容2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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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
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4。
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
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
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
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
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5。
1。
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_39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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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为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刘凡、陈连生、陈晓东、余淑苑、张流波、张志诚、张秀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各主要设备、部件的清洗与消毒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其他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 39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集中空调系统清洗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cleaning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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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一、通用要求
1.1概述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主要包括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及技术操作要求。
1.2标准的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
(1)室外室内空调系统;
(2)室内排风系统;
(3)自然通风系统;
(4)新风系统;
(5)暖通空调室内制冷系统;
(6)室外室内新风复合系统。
1.3卫生技术要求
(1)空调系统的绝对压力要求:空调系统单路压力应大于零,两路压力的差值大于零;
(2)空调系统的过滤要求:空调系统应具有有效的空气滤清装置,以防止气流中灰尘、烟尘等污染物扩散,并确保空气质量达到要求;
(3)空调系统的清洁要求:空调系统应定期清洁并确保空气质量达到要求;
(4)空调系统的调节要求:空气调节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保证空调系统可以正常工作;
(5)空调系统的气流比例要求:气流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原始比例,以避免不适当的气流比例;
(6)空调系统的安全要求:空调系统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保证其安。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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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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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等3项卫⽣⾏业标准的通告
现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等3项卫⽣⾏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卫⽣⾏业标准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
⼆、推荐性卫⽣⾏业标准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学评价规范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以上标准⾃2013年4⽉1⽇起施⾏,我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
特此通告。
卫⽣部
2012年9⽉19⽇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_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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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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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3.4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 m/s。
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 m/s。
3.5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 dB(A计权)。
3.6 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的风口。
3.7 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3.8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3.9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b)低于排风口;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d)进排风不应短路。
3.10 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3.11 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3. 12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3.13 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
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4 卫生质量要求4.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 集中空调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3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指标4.4 集中空凋系统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5 卫生管理要求5.1 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b)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c)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d)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e)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5.2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5.3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下列部位进行清洗:a)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b)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当每六个月清洗或更换一次;c)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5.4 集中空调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a)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送风质量不符合表2要求的;c)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有不符合表3要求的。
5.5 应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b)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c)集中空调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等。
5.6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继续运行:a)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b)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c)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5.7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6 卫生检测要求6.1 检测样本量6.1.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管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6.1.2 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
6.1.3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和冷凝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6.2 检验方法6.2.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见附录A。
6.2.2 集中空调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见附录B。
6.2.3 集中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见附录C。
6.2.4 集中空调送风中细菌总数检验方法见附录D。
6.2.5 集中空调送风中真菌总数检验方法见附录E。
6.2.6 集中空调送风中β一溶血性链球菌检验方法见附录F。
6.2.7 集中空调送风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见附录G。
6.2.8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见附录H。
6.2.9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见附录I。
6.3 检验结果判定当检测结果为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该套集中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a)冷却水或冷凝水中有嗜肺军团菌检出的;b)新风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表1要求的;c)单个风口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一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表2要求的;d)抽取的各个风口送风中PM10的平均值不符合表2要求的;e)风管内表面积尘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表3要求的;f)风管内表面各采样点积尘量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3要求的。
附录A(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A.1 总则本附录规定了用风管法测定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即直接在新风管上测定新风量的方法。
A.2 原理在机械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
如果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均要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新风量,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便可得出新风量结果。
A.3 仪器A.3.1 标准皮托管:Kp=0.99±0.01,或S型皮托管Kp=0.84±0.01。
A.3.2 微压计:精确度不低于2%,最小读数不大于1 Pa。
A.3.3 热电风速仪:最小读数不大于0.1 m/s。
A.3.4 玻璃液体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不大于1℃。
A.4 测点要求A.4.1 检测点所在的断面应选在气流平稳的直管段,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A.4.2 圆形风管测点位置和数量:将风管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测点选在各环面积中心线与垂直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圆形风管测点数见表A.1。
直径小于0.3 m、流速分布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取风管中心一点作为测点。
气流分布对称和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只取一个方向的测点进行检测。
A.4.3 矩形风管测点位置和数量:将风管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矩形(最好为正方形).各矩形中心即为测点。
矩形风管测点数见表A.2。
A.5 测量步骤A.5.1 测量风管检测断面面积(F).按表A.1或表A.2分环(分块)确定检测点。
A.5.2 皮托管法测定新风量测量步骤如下:a)检查微压汁显示是否正常,微压计与皮托管连接是否漏气;b)将皮托管全压出口与微压计正压端连接,静压管出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c)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在各测点上使皮托管的全压测孔对着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测量出各点动压(P d)。
重复测量一次,取算术平均值;d)将玻璃液体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心点处,封闭测孑L待温度稳定后读数,测量出新风温度(t);e)调查机械通风服务区域内设计人流量和实际最大人流量。
A.5.3 风速计法测定新风量测量步骤如下:a)按照热电风速仪使用说明书调整仪器;b)将风速仪放入新风管内测量各测点风速,以全部测点风速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风速;c)将玻璃液体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心点处,封闭测孔待温度稳定后读数,测量出新风温度(t);d)调查机械通风服务区域内设计人流量和实际最大人流量。
A.5.4 按要求对仪器进行期间核查和使用前校准。
A.6 结果计算A.6.1 皮托管法测量新风量的计算见式(A.1):式中:Q-新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人小时[m3/(h·人)];F-新风管测量断面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K p——皮托管系数;t——新风温度,单位为摄氏度(℃);P d -新风动压值,单位为帕(pa);n——一个机械通风系统内新风管的数量;P-服务区人数,取设计人流量与实际最大人流量2个数中的高值,单位为人。
A.6.2风速汁法测量新风量的计算见式(A.2):式中:Q-新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人小时[m3/(人·h)];F-新风管测量断面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V-新风管中空气的平均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n-一个系统内新风管的数量;P-服务区人数,取设计人流量与实际最大人流量2个数中的高值,单位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