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最新
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郑政文[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65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0件、失效规范性文件178件。
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最新
1.0.6【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6.5 燃气工程…………………………………………………………
6.6 管线综合…………………………………………………………
6.7 环卫和消防工程…………………………………………………
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
附录C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郑政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24号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承担全市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的职责;不再承担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展利用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促进和推动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的职责。
(四)新增负责郑州市院士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兴郑战略,指导全市科技兴县(市)区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
(三)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全市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用基础研究和加速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和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信委牵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行为的;(2)涉嫌涉税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5)。
第六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1、普通工业用地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四、工业项目选址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3、仓储物流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4、工业、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5、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不得高于40米,生活性建筑不得高于80米;6、特殊项目需要突破有关指标限制可结合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郑建文[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以及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工种或职业。
第三条对技术工种,本市分期分批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制度。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招用和职业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
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培训第六条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级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晋级培训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和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
第七条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由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承担。
用人单位也可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进行职业培训。
第八条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新招收的人员进行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并创造条件,鼓励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参加转岗、晋级培训。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郑财教[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财教[2008]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为加强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规范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使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提高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经费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
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内容。
第三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第四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人大汇报稿)
1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2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5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九条。
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12 2.7.7 网吧、游戏机房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
6 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规划实际情况。 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 2.1.1 条。 8《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四条。 9《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0《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50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1《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12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2《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增加公交首末场站与轨道交通站点。
2.7.2 中小学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 贮运场所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3 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0 2.7.4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 2.7.5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1 2.7.6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的边沿与中小学
第十二条 用地规模控制
3.12.1 新建小学的规模控制在 24 班以上,小学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 25000
1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中,18 班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为 12.2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为标准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第四条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开展需要,在城市根底设施各专业系统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那么,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工程管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七条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无特殊情况,不应更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予办理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以下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第四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研发团队和相应的研发设施;(三)近两年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通过现场考察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河南省科技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豫科[2002]12号
河南省科技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河南省科技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省科技厅、豫科[2002]12号2002年1月31日发)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 1 河南省科委、省人事局“关于转发《科学技术干部技术、业务职豫科字[1983]第37号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2 河南省科委、省对外贸易局《关于我省外贸系统评定畜产、蚕茧、豫科[1981]字第119号麻、烟、茶技术干部职称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3 河南省科委、省财政厅发送《河南省有偿科技合同项目管理试行豫科[1983]字第149号办法》的通知4 河南省科委、省财政厅发送《河南省科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豫科字[1983]第128号通知5 河南省科委、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科管字[1985]18号6 河南省科委、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支持乡镇企业推广科豫科农字[1985]第1号技项目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8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生产联合的暂行办法豫科字[1987]15号)9 河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技市字[1987]004号10 河南省技术合同登记暂行办法豫技市字[1987]002号11 河南省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豫科计字[1987]第12号12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议办法(试行) (1987年)13 河南省科技有偿合同项目经费委托银行放款暂行办法(1986年)14 河南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豫科字[1987]68号规定》15 河南省科委、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的豫科字[1987]51号通知16 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炬”计划纲要》、《河南省高技术、新技术豫科字[1988]140号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河南省高技术、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及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7 关于发送《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新兴产豫科字[1988]85号业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18 关于郑州高技术开发区的若干规定豫科字[1988]第092号19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争议与遗留问题处理的规定豫进奖办字[1989]1号20 河南省科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豫科管[1989]4号21 河南省科委关于发送河南省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豫科管[1989]09号22 河南省科委、省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全省技术贸易税收秩序、统豫科管字[1989]010号一税收规定的联合通知23 河南省科委关于颁发河南省技术贸易许可证的通知豫科管字[1989]015号24 河南省科委关于加强科技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豫科条字[1989]15号25 河南省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开发企业审批、注册登记和豫科管字[1989]020号管理工作的通知26 河南省科委关于进一步重申严格执行通讯鉴定规定的通知豫科进字[1989]21号27 河南省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建立中试生产基地的管理意见豫科条字[1989]29号28 关于民办科技机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科字[1989]93号29 关于颁发《河南省计算机应用优秀软件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和豫科字[1989]第85号《河南省计算机应用优秀软件产品评审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30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研单位改革的若干意见豫科字[1992]153号31 河南省科委关于发送《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豫科字[1991]5号的通知32 河南省科委、省教委、省科学院关于发送《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豫科字[1988)109号暂行办法》的通知33 河南省科委关于发送《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青年科学基金豫科计字[1990]第2号暂行办法》的通知34 河南省科委关于发送《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中青年科豫科计字[1993]34号学人才专项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5 河南省科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开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豫科计字[1992]49号通知36 河南省科委关于颁发河南省《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豫科计字[1991]4号管理办法》的通知37 河南省科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单位经济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豫科条字[1990]82号行)》的通知38 河南省科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豫科条字[1991]42号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39 河南省科委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职称豫科条字[1993]65号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0 河南省科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所所长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科条字[1993]44号41 河南省科委关于民办科研机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科条字[1992]66号42 河南省科委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更新改造豫科条字[1991]61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3 河南省科委、河南省工商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从事经豫科字[1990]77号营活动办理营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44 河南省科委、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豫科字[1993]50号和办法》的通知45 河南省科委印发《河南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豫科字[1993]30号通知46 河南省科委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科条字[1993]136号47 河南省科委关于印发《关于认定科技企业和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豫科条字[1994]17号暂行办法》的通知48 河南省科委、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新星工程豫科字[1994]62号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 河南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落实科教兴豫有关政策的通知豫科字[1995]117号50 河南省科委关于开展全省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工作的通豫科成字[1995]17号知51 河南省专利管理局发布《河南省有效专利认定登记管理暂行办(1996年9月30日)法》52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专利管理局关于实行专利广告发布审豫专字[1996]第15号查制度的通知53 河南省科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炬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科字[1996]55号54 河南省科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豫科计字[1996]38号通知55 河南省科委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若干补充豫科计字[1997]27号规定(试行)》的通知56 河南省科委关于下发《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豫科计字[1997]28号则(试行)》的通知57 河南省科委关于下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招标办法豫科计字[1997]29号(试行)》的通知58 河南省科委、省体改委关于加强河南省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豫科字[1997]155号的意见59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豫高新[1992]2号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0 河南省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创建工作豫科字[1999]147号的若干意见(试行)61 河南省科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与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豫科字[2000]9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结束——。
河南(郑州)-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根据《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郑办〔2010〕3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2〕2号)等岗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办〔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主系列四级岗位的在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全市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根据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设置和聘用。
第四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公平、公开、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优中选优。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每年选聘一次。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确定的岗位限额内,严格按照拟聘人员申报条件核准认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进行合理分区,确定城市布局、空间组织、用地结构、交通组织等基本方针,并编制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活动。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审核、批准、备案、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活动。
3. 规划设计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
4. 规划编制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
5. 规划咨询、评估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6. 用地规划许可证: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由有权机关签发的用地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书。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以及纲要、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编制、评估、审批和公告等程序,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参与、透明公开、普遍咨询、认真考虑意见,并在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管理有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空间结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1、空间结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组团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分空间格局,科学配置城市各类功能区,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1)城市功能分区城市功能分区划分是依据城市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将城市按照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若干区域,指导城市用地合理布局。
城市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公用事业设施区、生态保护区等。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开发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14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总则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河南省、郑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市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工程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三、本标准中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级职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为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的评价方式,须同时具备必备条件、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初级职称评价标准及岗位要求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按程序报当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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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6 市政工程…………………………………………………………………
6.1 供水工程…………………………………………………………
6.2 排水工程…………………………………………………………
6.3 电力电信…………………………………………………………
6.4 供热工程…………………………………………………………
(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
2.2.7【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安排。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体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1.0.3【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郑州市中心城区(一主三区)以外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0.4【适用原则】 截止到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尚未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城乡规划和新编制的城乡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6.5 燃气工程…………………………………………………………
6.6 管线综合…………………………………………………………
6.7 环卫和消防工程…………………………………………………
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
附录C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0.1【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5.5 道路绿化…………………………………………………………
5.6 其他交通设施………………………………Fra bibliotek…………………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1 总 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建筑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2.3【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2.2 建设用地控制
2.2.1【用图标准】建设用地红线图应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2.2.2【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5【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6【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