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非农化”趋势亟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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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非农化”现象值得警惕

九三学社唐山市委吕德平

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中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目前,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加速发展趋势。但通过实际调查看,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工商资本大量介入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后“非农化”现象严重问题。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的规定,造成流转过程中中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土流转中大量流失耕地等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一是有些工商企业将流转来的土地视为己有,导致土地非农化。有的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占用大面积农地建设厂房,而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没有土地部门的审批手续。有的企业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房地产开发,在所建的温室大棚配套建看护房,而所谓的看护房实际上是别墅,吸引了一部分市民,特别是城市的退休职工。

二是以观光农业的名义流转土地,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国家鼓励观光农业发展,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曾明确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建设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实际上,好多企业以设施农业为掩护,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流转来的农地上建设

宾馆、饭店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这实际上在以流转为“幌子”,打政策的“擦边球”。

三是有些工商资本受土地价值诱惑进入农业,或者以套取国家补贴为目的,流转土地后干脆“圈而不用”,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城市郊区,好多村大片土地荒芜,其实都早已卖给了个人。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冲动,出台鼓励工商企业在农村租地经营的政策,不加限制地招商引资,并给予税收、土地利用优惠,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民土地,有的以强制或欺骗手段流转农民土地,压低土地租金,对工商业主的非农化行为纵容包庇,甚至与企业合谋获取利益,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五是借用“占补平衡”政策,使具有“区位优势”的大量高效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一些地方在建设占用耕地易地补充的过程中,占优补劣,以不规范的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人为忽视耕地面积总量、耕地质量和耕地产出水平的协调一致性,单纯追求面积相等,出现了大量的高质量耕地转作他用,用低质耕地充数的现象,耕地占补平衡行为成为不少地方套取耕地的重要手段,成为了“数字游戏”。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逐步建立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这个制度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也可以约束企业经营行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应重点发展适合企业化

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带动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而不是取代农民,更不是兼并土地。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经济激励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稳步提高粮食市场价格,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加大对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缩小粮食生产与高效农业的效益差,引导流转耕地优先发展粮食生产,调动和保护好粮食生产积极性。

三是健全耕地流转用途监管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途经流转合同约定后,须经发包方同意或报发包方备案,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自治组织在耕地流转用途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并结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确保对耕地流转用途监管到位。

四是不断强化耕地流转执法监察机制。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执法检查,将流转耕地用途检查纳入县、乡镇日常土地巡查范围,及时查处流转耕地未经批准转为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利用基本农田及耕地“非粮化”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确保耕地流转用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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