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学术界关于魏玛共和国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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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学术界关于魏玛共和国的研究综述

魏玛共和国于德意志帝国崩溃、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后成立的。对于魏玛共和国学术界关于魏玛共和国在东西方外交、《魏玛宪法》、魏玛共和国的民主保障制度、魏玛共和国的灭亡学术界都做了相关的一些研究,虽然在魏玛共和国的民主保障制度这一块没有很好的归纳,但大体上学术界在以上的几个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兹分述以下:

一、有关魏玛共和国在东西方外交的相关研究

处于德意志第二帝国和第三帝国之间的魏玛共和国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德国历史的连续性特征,例如其外交所肩负的根本任务就是恢复一战前德意志第二帝国在政治、经济、乃至军事上的世界大国地位。

针对此有学者分析了德国在战败的困境下,在改变了的国际格局中,如何不断探索摆脱孤立、寻求修约的道路的。[1]有学者分析了魏玛共和国把摆脱凡尔赛和约、恢复德国大国地位作为外交努力的目标,研究了它的前期和后期的外交战略不同。[2]例如就列举了施特雷泽曼之前的各届政府视修改和约为德国复兴的前提,采取了“拒约”或消极“履约”的政策;施特雷泽曼政府则认为,只有复兴德国,增强德国实力,才能修改和约,因而采取了以“履约”为幌子而实为“修约”的迂回战略,这种外交战略的转变终使德国恢复了大国地位。但根据魏玛共和国开始采取的外交政策有学者认为魏玛共和国在努力摆脱《凡尔赛条约》的束缚时,在外交上采取了在整个20年代魏玛政府对西方的外交以1923年鲁尔危机为界限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德国对西方采取对抗态度,具体手段是抵制和拖延的策略。斯特莱斯受上台后,魏玛德国放弃了对抗政策,开始对西方实施和解政策。[4]在这里有学者分析了魏玛共和国实行的“百日新政”中,外交上面对法国、比利时的长期入侵行为,施特莱斯曼政府开拓了经济专家解决赔款问题的道路,为后来《道威斯计划》的谈判奠定了基础,也为德国的相对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氛围。[3]接着又采取联英拉美抑法的外交政策,在英美的联合压力下,法国再次让步。以致魏玛德国在一战后短短的十年时间里就恢复了欧洲大国地位。[4]以上就是在西方外交方面采取的外交政策研究,而魏玛政府对于东方又是采取什么样的政策的呢?

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外交为摆脱束缚,重振国家而努力,20世纪20年代的苏联外交为突破封锁,稳固政权而努力。两国的外交往来,就在双方国家利益的博弈中进退。德苏在所谓的“第一次平衡游戏”中从《拉巴洛条约》到《柏林条约》的签订;再到“第二次平衡游戏”从《柏林条约》到《新柏林条约》的签订;最后回到平衡状态。[5]很明显,这两国的关系受到西方大国及德自身利益的一个影响。

二、学术界对于《魏玛宪法》的探讨

《魏玛宪法》与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以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为标志的近代法国宪法这三者被张君肋先生尊评为各代表一个时代。《魏玛宪法》代表的是20世纪社会革命之潮流。那么魏玛共和国,这个作为德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为什么只经历了短暂的历史就崩溃了呢?这一民主制度过早夭折的原因何在?《魏玛宪法》的来源是什么?在其中又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呢?二战以来,各国的学者就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研究。

对于《魏玛宪法》的溯源,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些学者强调德国文化和传统的作用,有的学者则强调外来因素的作用等。探讨《魏玛宪法》的渊源,应该结合魏玛共和国和《魏玛宪法》产生的背景,《魏玛宪法》实际上是德意志传统、文化与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和宪政实践共同作用的产物。[6]也有学者认为《魏玛宪法》实际上是德意志传统、文化( 包括自由民主传统与专制传统以及对纪律、秩序、权威的向往) 和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和宪政实践共同作用的产物。

[7]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德国以及德意志民族的传统、习俗以及社会心理,其中也包括德国以前的宪政实践和德国的。[8]对此,有学者阐述了美国宪政思想对近现代的德国影响,认为它在公民的基本权力、联邦制度以及设立魏玛共和国民选总统等方面对魏玛宪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说来,魏玛宪法深受美国宪法十条修正案的影响。在魏玛宪法的国家组织结构中,联邦国家被保留下来,而美国宪政因素对国家元首和总统设立制度的影响,则主要通过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主张体现出来。[9]

那么对于《魏玛宪法》制定的宪法,魏玛宪法在欧洲宪政史上,掀起起了“滚雪球”式的效应,成为战后欧洲新宪法模仿的榜样。[8]学术界学者进行了各个角度的分析。国内学者对《魏玛宪法》的内容进行了大致相同的归纳。由

嵘等将宪法的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宣布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规定德国为联邦共和国;;宣布了较多、较全面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宣布了许多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林榕年、何勤华等主编的高校法学专业权威教材《外国法制史》将《魏玛宪法》主要内容归纳为::规定德意志共和国实行联邦制; 规定德国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按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赋予总统广泛权力; 规定了十分广泛的公民权利; 规定了进行经济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10]同时有学者认为国民法治国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权力分立;(二)公民自由的合宪保障,对基本权利的承认,国民通过人民代议机关对制宪权的最低限度的参与。对《魏玛宪法》的内容进行的分析,主要是从中央与地方、三权分立与制衡、社会基本经济权利三个部分来阐述的。[8]有的学者认为它涉及实行内阁制的种种规定,以及国家生活的许多方面,认为它是多党妥协的产物。[7]

对于《魏玛宪法》产生的影响,学术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学者白林认为《魏玛宪法》确认了人民争得的民主权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的广泛性,在当时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中是首屈一指的,在德国历史上是最进步的一部宪法。( P205)。[10]《魏玛宪法》对德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为德国人民争取民主的斗争提供了较好的有利条件。在魏玛共和国存在的约10 多年,维护了共和制度,为20 世纪20 年代德国经济复兴和发展,跻身于大国行列提供了客观条件。[10]在中外学术界对魏玛共和国灭亡与希特勒上台原因的研究中,人们一般都强调魏玛宪法二元制中总统权力的作用。[11]也有学者认为,希特勒不仅是依靠以总统兴登堡为旗帜的德国保守势力,更是依仗着国会不可动摇的宪政地位上台的。魏玛宪法中国会与总统之间是势均力敌、难分难解的二元关系,正是这种二元制促成了希特勒的上台。[11]《魏玛宪法》促进了在中国的传播,使中国引起了一股学习西方宪法热。[8]魏玛宪法作为一部民主性律法,有学者认为其不可否定的历史作用,但魏玛宪法也存在体制性弊端。魏玛宪法中的双首长制造成总统权力扩张,议会政治难以运行;其比例代表制助长了小党的生存和发展,推动了纳粹党的发展壮大;另外,赋予总统紧急处分权也导致希特勒纳粹独裁有机可乘。这些体制性弊端一步步侵蚀了魏玛共和的根基,它客观上助长了纳粹独裁,也使自己最终葬送于纳粹独裁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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