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与方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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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与方法

第一条[信贷资产类型]

为采用差别化分类方法,根据借款人类型的不同,公司类信贷资产划分为:

(一)项目法人信贷资产:指为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发放的贷款,贷款以单个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贷款安全性的保障。

(二)小企业信贷资产:指符合我行小企业标准,已认定为小企业客户的信贷资产。其中符合《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标准的小企业授信应纳入零售类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见附件2)。

(三)一般公司类信贷资产:除项目法人信贷资产、小企业信贷资产外的其他公司类信贷资产。

第二条 [分类方法]

(一)直接分类:低风险信贷业务直接分类为正常一级;符合损失级特征的信贷资产直接分类为损失级。

(二)非直接分类:不符合直接分类条件的信贷资产通过初始分类级别确定、风险因子调整、风险缓释措施调整、综合调整四个步骤实施风险分类。

第三条 [损失级信贷资产的直接分类]

符合以下情况的信贷资产可直接认定为损失级(不符合以下情况,但应认定为损失级的信贷资产采用非直接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建设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建设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建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后,建设银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建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建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的直接分类]

按照建设银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本息均未逾期(包括因结算等原因出现的技术性逾期,下同)的,可直接认定为正常一级,

否则按实际风险状态进行分类。

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

(一)交存100%保证金(含凭证式国债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办理的信贷业务;

(二)无需建设银行其他配套信贷支持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转贷款;

(三)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包括:

1.用建设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

2.符合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

3.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含备付信用证)的信贷业务;

4.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含福费廷)业务;

5.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

6.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转开保函(银行委托保证)及信用证保兑业务。

第五条 [初始分类级别的确定]

(一)项目法人信贷资产

分类人员根据《项目法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值测算表》(见附件1-附2)计算项目法人信贷资产偏离值,并按下表所列规则确定初始分类级别(G0)。

(二)小企业信贷资产

分类人员依据有效期内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值(具体规定及测算方法见《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评价办法》),按下表所列规则确定初始分类级别(G0)。

(三)一般公司类信贷资产

分类人员依据内部评级系统(IRBS)计量得到的债项预期损失(Expec ted Loss, EL)确定初始分类级别(G0)。

债项预期损失是指债项预计受到的损失占风险暴露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债项预期损失(EL)=借款人违约概率(PD)×债项违约损失率(LGD)

第六条[风险因子调整]

在初始分类级别(G0)基础上,分类人员应对重检期内宏观因素、借款

人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还款意愿、合同剩余期限五类风险因子进行加权调整,再依次进行现金流、重大事件、逾期状态、重组贷款、合规性因子的判断和调整,相应得到风险因子调整后级别(G1)。

(一)加权调整

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通过兼并、租赁、转让、承包、分立等名目逃废建设银行债务,建设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撤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加权调整规则如下表:

(二)现金流因子调整

分类人员应对借款人当期现金流量进行测算和分析,并按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如借款人当期现金流紧张,经营净现金流(或总收入)为负或经营现金流入不足以覆盖到期债务,分类不应优于关注一级;

2.如借款人当期现金流明显不足,经营净现金流(或总收入)长期为负、现金流不足以覆盖到期债务,且预计贷款期限内难以改善,分类不应优于次级一级。

(三)重大事件因子调整

分类人员应分析近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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