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毒性鉴定、有毒性、剧毒性、致癌性、 致突变性、致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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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毒性鉴定、有毒性、剧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致畸性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3.1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针对急性毒性初筛鉴别指标存在的问题,建议制定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指标。

《巴塞尔公约》规
定的H11(延迟或慢性毒性)和H6.1急性毒性,欧盟通过采用化学物质含量鉴别标准来评估这种特性,例如奥地利采用了欧盟的含量鉴别标准,其中的毒性物质参照本国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列出的毒性物质分类。

毒性物质含量考虑的主要是经口暴露途径,保护目标为直接接触HW的工作人员,可以鉴别比较明确废物中的毒性物质
的固体废物类别,
表1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指标
毒性物质类别质量含量标准
有毒性3%剧毒性0.1%致癌性0.1%致突变性0.1%致畸性0.5%
评估废物的急性毒性和“三致”毒性。

依据毒性物质的危害特征,可参考欧盟的研究的成果[9],制定不同的含量指标-即剧毒性、有毒性、致癌性、致畸性和致突变性含量鉴别指标,见表1,并明确毒性物质的分析方法,该指标还可以鉴别不同物理形态的废物类别。

该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指标的特点:
(1)依据废物产生特点和工艺来源,通过实际管理经验能明确废物中的毒性物质类别,则测算其中含量的范围,并依据毒性物质分级指标和含量标准直接判断是否属于HW。

(2)参考欧盟“HW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指标”的方法学,即制定含量鉴别指标和相应毒性物质列表,这些物质为已明确的急性或“三致”毒性物质,并可通过分析方法确定其在废物中的含量。

(3)明确了毒性物质种类,针对性强,有相应分级管理指标。

3.2浸出毒性《巴塞尔公约》定义的危险特性H13“经处置后能以任何方式产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种物质,如渗滤液”[6],这种特性可以解释为:某一特定废物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引起对环境的危害,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为HW。

对于这种特性,一些缔约方采用的浸漏液检验程序有意模拟某一废物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力,假定给废物不经过适当处理即予以弃置,或者放到一个为监控措施的填埋场或水域来处理,这种处置即构成对产生危险性浸漏液的废物可能的最坏的情况假设,从而预计,假如这些废物不以适当方式加以控制,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目前加拿大使用浸漏液毒性标准检验H13的方法。

这种检验方法与TCLP比较相似,都是通过模拟不利场景来评估废物中毒性物质含量。

在中国,同样制定了浸出毒性来评估H13这种特性,浸出方法同时参考了TCLP和日本的方法,但是缺乏完整的理论依据,项目不全。

因此对浸出毒性须从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上进行改进。

浸出毒性本身不是HW的危险特性,而是作为废物毒性危险特性的鉴别方法,浸出毒性可以是表现急性、慢性危害,通常其鉴别以保护地下水为目标来间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各国对于浸出毒性鉴别指标的制定都有所不同,主要是从建立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来考虑。

各国浸出毒性保护的目标普遍为地下水,这与HW的处置方式有关,因为相当数量的HW都是通过填埋进行处置。

综合考虑中国HW产生及污染现状、贮存和处置量及方式[12-13],酸性降水及酸雨频率对此影响情况[14],将地下水作为环境保护目标,建议确定浸出毒性的浸取方法为:通过模拟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不规范填埋处置并受酸雨影响条件下,由于有毒物质浸出向地下渗滤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来确定固体废物填埋处置所浸出的毒性物质含量。

以此确定该固体废物是否表现毒性特性,并判断其是否按HW管理。

通过该模拟途径确定主要参数为液固比、浸取剂pH值和类型。

主要是考虑一种不利条件:即由于重工业、燃煤造成的酸沉降对工业固体废物不规范填埋处置的影响。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1)针对急性毒性初筛鉴别指标存在的问题,建议采用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指标,制定急性和“三
致”毒性物质含量指标。

该鉴别指标模拟毒性HW的直接经口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2)建立浸出毒性理论基础,通过模拟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不规范填埋处置并受酸雨影响条件下,由于有毒物质浸出向地下渗滤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来确定废物填埋处置所浸出的毒性物质含量。

保护目标为地下水。

4.2建议
浸出毒性方法学上参考了US-EPA的研究成果,并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但是,在浸出项目和标准值的选取和制定上,应该进行实地调查,在明确中国废物管理方式、特性类型、污染特征和途径基础上提出。

建议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式、污染特性和途径研究,研究成果将成为制别为0.122d-1和0.0969d-1,前者比后者提高了26%,说明活性污泥经固定化后降解能力有较为明显的提高;此后,反应速率随着有机物浓度的继续增加而下降,此时有机物浓度已经大大超过其耐受有机物的最大限度,因此,有机物对其抑制作用比较大。

1.4耐受有机物的最大限度分析
根据上述的试验数据,以进水CODcr浓度为横坐标,以出水CODcr浓度为纵坐标作图,如图4所示。

以出水CODcr浓度等于1000mg/L所对应的进水CODcr浓度作为活性污泥的20h耐受有机物的最大限度。

由图4可知,在活性污泥经固定化后,其20h耐受有机物的最大限度为3600mg/L;在悬浮状态下,活性污泥为2600 mg/L,前者比后者高出1000mg/L,提高了38%。

因此,活性污泥经固定化后,对有机物的承受能力有明显的提高,主要是因为:固定化载体对有机污染物的扩散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使得微生物表面的实际污染物浓度降低,毒性减少;活性污泥被固定化在微环境中,受外界影响比较小,而且这种微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微生物的形态结构、生理特性及代谢活性的改变。

3结论
(1)经过不同动力学模型的拟合,以Monod方程修正式描述的底物抑制模型的拟合效果最为理想。

(2)活性污泥经固定化后基质的最大比生长速率、饱和常数、耐受有机物的最大限度均比固定
化前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分别提高了63.6%、78.6%和38%,而抑制常数相当。

定浸出毒性项目和标准值的重要依据。

目前各国将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毒性危害定义为生态毒性,《巴塞尔公约》、EU-EEA和南非等国家和地区都对生态毒性有定义。

但是缺乏鉴别指标。

由于我国有关废物生态毒性的基础研究尚不够深入,如缺乏生态毒性物质毒理数据和废物污染特征研究,并存在鉴别过程中试验验证的问题,今后应在这一方面开展研究。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2013年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全国人大2003年8月
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于2003年1月1
日实施,2012年2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号,2008年8月29
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06年3月29日(2006年6月1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2009年10月28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号,2005年5
月10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6月22日令,1999年
10月1日实施;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7日;
(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9号令,2005年8月1日实施;
(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2006﹞34号;
(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号;(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
﹞129号),环境保护局。

2.2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号,2008年8月1日施行;(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2006
年4月1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物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1)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涉及地区: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定、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定、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定、北京市危险废物鉴定、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定、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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