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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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使我校教研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立项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二条立项范围

凡有关学校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各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改革方案。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课题主持人原则上必须是我校在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干部,并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研究能力。

(二)课题组成员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三)凡已承担教学研究课题尚未完成,或到期完成情况不好的课题主持人,不得再申请新课题。

(四)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五)申请的课题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前瞻性和可行性。保证申报的课题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第三章课题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发布有关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信息,统一组织、集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五条各教学院(部)和有关部门负责通知和组织本单位(部门)教研项目申报工作。申请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XXX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并经所在教学院(部)和部门签署意见后集中报教务处。

第六条申报课题汇总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审阅,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指

标对上报课题进行逐一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立项课题和课题资助类别(校级教研立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类别)。而后由教务处签署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七条对国家、省有关部门或团体下达的研究课题及我校确定的重大课题,教务处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答辩及论证的方法确定课题主持人及主要参加人员。

第八条对评审或通过论证的本校项目,由教务处汇总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国家和省级课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凡经本校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先由教务处统一编号,然后在一个月内与课题主持人签订教学研究任务书,双方就课题实施和应承担的责任各自作出保证。对没有完成教研任务书的项目,暂时冻结其课题经费。

第十条课题立项后,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研究,需要调整、变更和终止时,课题主持人应主动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教务处每年年底对各类教学研究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同时根据需要对有关课题进行不定期抽查。各课题组应密切配合,积极接受检查,并做好当年的年度总结。教务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加强指导和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二条遇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撤销其当年立项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教研课题:

(1)未经批准延期;

(2)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4)经中期检查发现课题仍未启动;

(5)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课题者。

第十三条课题研究中期,课题主持人应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XXX学院教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学校将根据课题完成情况,采取追加经费、终止经费、撤销立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课题结题及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课题达到计划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应及时结题。凡重点课题原则上必须经过鉴定方可结题。课题在结题时,课题组应填写《XXX学院教学研究课题结题书》,并直接上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课题成果验收以申请书中的成果形式(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课件等)为准。论文、著作原则上应是正式出版物,如不是正式出版物,应有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研究报告、课件等则应有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或用户使用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组鉴定意见决定课题是否予以结题。

第十七条课题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视为通过评审,给予结题:

(1)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提到出的预期目标,并有相关支撑材料;

(2)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3)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第十八条课题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具有被评选优秀教研课题的资格:(1)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的;

(2)课题研究成果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优秀奖的;

(3)课题研究成果被行业学会评为优秀成果的。

第十九条对因客观因素确定需要结转或延期的课题,主持人必须在计划期限前2个月提出申请报告,经考核审查后按课题审批及管理权限报批。一个课题只能申请结转一次,也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且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结题的课题,教务处应及时将课题结题材料整理存档,并根据研究成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纵向教研项目经费均由学校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一)国家级项目 1:2;

(二)省(部)级项目 1:1;

(三)厅(市)级项目 1:0.5。

第二十二条对获准立项的自筹经费教研项目,学校按同类项目平均资助额的

50-80%予以资助;项目下达单位对自筹经费有明确要求的,依其要求酌情予以资助。

第二十三条教研项目资助经费(含配套经费)由教务处提出计划,财务处核拨,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卡,凭卡办理借款和报销。报销须经项目管理责任人初审、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必要的图书、资料费(含复印);国内调研差旅费;成果发表或出版费;必要的实验设备、材料费;成果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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