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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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我公司曾录用一名劳动者,其1978年入职,1994年10月休病假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因改制分流,公司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现在该劳动者以经济补偿金未足额发放为由将我公司诉讼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请问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义贤律师解析】

已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公司已经于2007年10月便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其申请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企业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是权利救济的一种很重要的方式,企业一定要用好这一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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