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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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

筑府发(1996)37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1996年10月28日

《贵阳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规定》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贵阳市地面水域的特点实际情况,对我市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类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对象及范围

(一)划分对象:位于市区域内水系干流以及一、二级支流,主要的水库,特别是饮用水源水库。

(二)划分范围:

1、重点水域:

①贵阳市主要河流南明河市区段:

②贵阳市近期饮用水源地:阿哈水库、太慈水厂水源地、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百花水库、贵州铝厂取水点水源地;

③风景旅游涉及到的河段和水库、南明河花溪“十里河滩”段,黔炅湖和小关水库,花溪仙鹤潭等;

2、一般水域:

①南明河一级支流:凯伦河、车田河,小黄河、小车河、市西河,松溪河、三江河、普渡河,白水河和新寨河;

②市城内其他水域;鱼梁河,猫跳河、蒙江上游段;

③市城内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除小关水库外)。

阿哈水库l993年巳由市政府以政府令确定出各类功能区和保护区的范围;

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北起艳山红乡,南至市压铸件厂;西南起蒿芝塘,东南至大坝取水口;沿分水岭,以阿哈水库水体为主,共l90平方公里

的汇水区域。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两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马王庙→鸭子田→大洞头→光头寨→新寨山→中间寨→曹准山脚→沿分水岭至马王庙。

二级保护区范围:除—级保护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北起艳山红乡;南至牛滚糖;西南起蒿芝鳙;东南至白岩寨。

具体范围和管理措施,依照市政府颁布的《阿哈水库水源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结果执行。

东郊水厂水源保护区已由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完成,并经论证通过上报市政府待批,划定结果依照市政府批准的划定方案执行。

④其他水域:南明河二圾支流,其他河流一级支流;

二、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逅用于源水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功能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乡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类别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混合区:为了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在排污口附近水域所实际形成的混合区,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附近功能区水域。

三、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原则。

对于一个水体的功能区划分,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河段,应列为优先保护对象。

在保证饮用水功能区的前提下,可兼顾其他功能区的划分。

(二)专业用水原则。

农业部门划定的渔业水域;排污河渠的农灌用水、卫生部门划定的集中式饮用取水口及其卫生防护区等均属专业用水,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分别执行专业用水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按照专业用水标准进行保护。

(三)保持现状使用功能原则。

划分多功能区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和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中对贵阳市地面水水蜮划分的要求,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四)技术、经济约束原则。

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类别时,上下游河段的功能划分应相互兼顾,进入湖的河流应满足湖(库)的功能要求。存在有关部门之间及上下游之间的矛盾的水域,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的约束进行多种方案比较,通过分步到位的实施方案,解决功能区目标的实现问题。

(五)合理利用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原则。

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利用水文条件的季节特征,对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应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和邻近功能区水质,其宽度不应超过二分之一的河宽,长度应尽量短的原则来决定。一般湖泊不大于总面积为1至3平方公里的混合区,江河的混合区不超过1至2平方公里。

四、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管理

贵阳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会同市建委、市水利电力局、卫生局、农业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全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类别,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区环境保护局,全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和本地区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整体规划等,对市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由各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环保局下属的环保监测站,负责水质监督和监测。

判别水质是否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使用各水期平均值,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监测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

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础资料等,进行综合评价,监测取样应当分别设在各功能区代表位置。监测方式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选配的方法执行。

集中式生活饮用取水点及其卫生防护区、渔业水域、河渠的农灌用水等,电力专业用水区,分别由市政府以上各级卫生、渔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监督管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贵阳市南明河干流定量划分结果表

附件2.贵阳市南明河一级支流水系划分结果表

附件3.贵阳市南明河二级支流水系划分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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