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月少年--四辩稿之文化遗产商业化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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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稿
反驳点:1商业化的害处,商业化造成的遗址破坏问题。
A:破坏并不是完全由开发造成的,难道说在保护的过程中就没有破坏了吗?而且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可以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民众了解文化遗产,提高民众的素质,参与其保护工作。
B:商业化分为过度和有序,需要规章制度和法律的规划和管控,无理不成方圆啊,发生在城市化和商业化的过程中的一系列损害行为和结果我放也很无奈啊,当今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任何一件事情的合理运行都应该有一个度的把握,过犹不及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今天发展经济造成了环境污染,城市化发展造成一大批文虎遗产的消失,难道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本事不对吗,
而商业化则是指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活力来传承与保护文化遗产。
商业化这一模式在国内确实产生了很多问题,但在欧洲却发展的很好,所以问题的产生并不在于商业化本身,我们不能以此来判断它的利弊。
我们不能否认商业化带来的弊端,但是商业化使全人类共享这一宝贵财富,并且为其维持生命力争取到了更多资金与人们的关注
2商业化的真实含义,概念。
破坏的原因:文化遗产通常是一个客流量非常集中的时间与空间。
有客流量必然有商机,
商业化真实含义并不仅仅指遗产地商店铺面的增加, (是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文化资本逐渐被广域的经济资本所取代的过程。
)
而是旅游目的地吸引体系中,经济资本的比重逐渐增加的过程。
是一种资源调配管理的手段,历史雄辩地证明了商业运作的优点要解决文化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文化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的比言行和可行性。
本来在封建时代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期文化资源是被行政力量强制封闭和占有,我放一辩已经论证过商业化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平等性
价值升华:
a 商业化的途径的必然性
双方出发点都是为了传承和保护
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理解:我的理解是,并不是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之后束之高阁。
利用文化遗产的价值来开发、发展旅游,同时又通过促进旅游来筹集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我想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循环方式或者说保护方式
1完全靠政府或者社会来筹集资金是不太现实的,现实情况很严峻
近10年的保护实践告诉我们,要想通过纯而又纯的封闭式“保护”来维系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传承,事实上是很难的。
这是因为单纯的保护与传承对于遗产的所有者来说,缺少起码的原动力。
作为各级政府也很难给出一个让传承人传承这份遗产的理由。
为此,许多国家在传承补助金以及各种优惠政策上做文章,以唤起人们的传承热情。
2政府“输血”模式虽然可以解决一时之需,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因此,一些国家也会在不影响遗产正常传承的前提下,鼓励那些能“走市场”的非遗项目通过“走市场”来实现其商业化经营。
3由于这种做法可以使传承人从“走市场”中获得效益,无形中也进一步刺激了他们传承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当然,市场也是一柄双刃剑,处理不好,同样会给非遗传承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因此,在经营过程中,我们不应过分强调利润的最大化与投资的及时回报。
b文化遗产的意义与价值便在于其所体现的社会性价值,在于文化的传承、发扬与发展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它们,商业化提供了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其传承的效果也较好。
电影“功夫熊猫”让人们对熊猫的兴趣更加浓厚,而电影“少林寺”让人们又一次认识到了佛教在中国的独特魅力,这些都是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来传承世界文化遗产,其效果不言而喻。
任何文化遗产都是今天的现实,今天的现实就是未来的文化。
对历史文化,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认识它,不能说来到丽江以后看到的是小桥流水,人们穿得破破烂烂的,
住的是破房子,这样才是保护文化遗产。
丽江古城毕竟是一座活着的古城,既然是活着的古城就肯定要发展,这才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
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实践证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是可以相互依托的,走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相结合发展的道路也是可行的
同时,文化旅游使大量的文化遗产直接面对民众,这还有利于普及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死的尸体活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