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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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 的 形 式
法的 “样式”
法的 “来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二 法 的 形 式
宪法 法律(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国际条约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法 的 渊 源
新版教材的理论
一 法 的 渊 源
法的渊源是由资源、进路和动 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资源是法形成的原料;进路是法形 成的途径;动因是法形成的动力和 原因。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 法 的 渊 源
立法 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国际法
犯罪嫌疑人苏广木是我国公民,无论 其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根据属 人原则,均应适用我国刑法。这点没有异 议,问题是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是领域内还 是领域外。当然是以我国刑法的标准来衡 量。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 用本法"。我国刑法根据国际惯例,将在 我国登记注册,悬挂我国国旗、国徽或军 徽等标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视为我国拟制 领土(或称外延领土、浮动领土等),在 这些拟制领土上的犯罪视为在我国领域内 犯罪。根据这一原理以及国际冲突规范中 的对等原则,在挂塞浦路斯国旗的船舶上 犯罪,当然不能视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件普通盗窃 案,应根据我国刑法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 理由是:苏某是中国公民,他作案是在" 天王星"轮上,而该轮的所有权归属我国, 不论该轮船籍如何,均不能改变是中国轮 船这一本质属性。因此本案应作为一般盗 窃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苏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起中国公民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适用我国刑法, 但不应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理由是:" 天王星"轮船籍为塞浦路斯,在外籍轮船 上作案,应视为在该国领域内犯罪。虽然 苏广木系中国公民,应适用我国刑法,但 由于苏广木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只可 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不应追究苏广木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 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不予追究。”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 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 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 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 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互独立的局面。自此以后,同一法院可以同时适用 普通法和衡平法。
4、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苏格兰 外)、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 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2、法律规范的失效时间 (1)明示废止: 新法取代旧法,同时宣布旧法作废 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 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 个法律 (2)默示废止: 法律完成历史任务后自行失效 新法公布后旧法自然失效
三 法 的 效 力
3、法律的溯及力 就是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 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为和事件是否 有效。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 法 的 效 力
(二)我国法律效力范围内涵 法的对人效力
三 法 的 效 力
1、概念:法律规范适用于 哪些人或组织 2、几种原则 属人主义 属地主 保护主义 综合性原则 3、我国法律规范对人的效 力的具体规定
空间效力
所谓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 些范围内发生效力,一般说来,在 一个主权国家,法律是适用于主权 管辖范围所及全部领域,包括陆地、 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此外,还包 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 和在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机。
1、从罗马奴隶制社会逐渐形成时期 到公元534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 尼编纂《民法大全》时期、前后大 约10个世纪的法律。
2、1135年,意大利人获得了《民 法大全》部分手抄本,从波伦亚大 学掀起“罗马法复兴”运动,适应 了中世纪后期新兴资本主义的发展。 3、19世纪,西欧主要国家编纂了 本国的民法典。以1804年通过的 《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通过的 《德国民法典》最为著名。
法的渊源、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 六 章
法 的 渊 源 形 式 和 效 力
一、 法的渊源 二、 三、 四、 五、 法的分类 法的效力 法的分类 法系
一 法 的 渊 源
所有发达民族的法律在阳光 下迎风闪烁,千姿百态。这个 颤动着的实体构成一个任何人 依靠直觉都无法了解的整体。 ——拉贝尔(德)
五
法
系
(一)法系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的历史 (三)英美法系的历史 (四)两大法系的区别
一 定 义
法系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或 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 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
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是属于同一
( )
类型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可以划归到 同一类型,是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 种共性或者具有一种共同的传统。
(二 ) 大 陆 法 系 的 历 史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 形成的法律的总称。目前,属于大 陆法系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 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非 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 等;亚洲的泰国、土耳其等;加拿 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 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三 法 的 效 力
三 法 的 效 力
1、大部分法律法规在我国主权(领 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馆、运行 中的船舶航空器)范围内有效。 2、某些法律法规在我国局部范围内 有效。 3、某些法律法规在主权之外,域外 有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三 法 的 效 力
1、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 (1)法律明确规定生效日期自公布 之日有效或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2)具备条件后生效 (3)规定法律公布后以到达期限为 生效时间。
(三) 英 美 法 系 的 历 史
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 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 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 英美法系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
1、1066年,威廉一世统治下的诺曼人打败了盎
格鲁撒克逊人,逐渐控制了不列颠全岛,12世纪
和13世纪,随着司法权逐渐集中于王室法官,一 些被引为依据的判例便成为普遍适用于全国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3 日通过,1987年1月1日生效。 此案的审理在1986年10月, 参照《民法通则》处理。 法一般无溯及力,有溯及力 时有严格的条件: 处罚“从轻”或“公正理念”
苏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苏某,男,系海添船务有 限公司(香港)所属"天王星"轮船员,住 江西省广丰县杉溪乡塔山村。 犯罪嫌疑人苏某在"天王星"轮从新加 坡驶往台湾高雄途中,于2000年2月16日 凌晨2时许,趁同船水手卢某当班之机, 从舷窗翻入卢某的房间,窃得美金、新加 坡币等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三千三百余 元。同年2月28日船靠本市闵南船厂。上 海市水上公安局接该船报案后侦破此案。 经查:海添船务有限公司系我国有企 业投资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为商务方便, 其所属"天王星"轮在塞浦路斯登记注册, 船籍为塞浦路斯。案发时该船舶航行在公 海海域。
(一)、法的一般分类
四 法 的 分 类
公法与私法
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 人利益。 ——《法学阶梯》
国内法与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四 法 的 分 类
固有法与继受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习惯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幻灯片 21 外国法 法律学说
一 法 的 渊 源
(一)法的形式概述
二 法 的 形 式
1、法的形式的含义:法由何种 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 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2、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的关系 3、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关系
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界分
的法律——普通法(common law)。
2、到16世纪,随着衡平案件的不断增加,大法
官官署终于发展成为与普通法法院并列的法院,
即衡平法院或者称为大法官法院。大法官或大法 官法院所做出的判决逐步形成了一种与普通法并 列的判例法——衡平法。
3、1873年通过、1875年生效的《司法条例》则最
终结束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两个法院系统相
(我国“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效力等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 法 的 效 力
1、宪法 2、法律、国际公约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同一制定主体)新法优于旧 法 4、 (同一制定主体)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
肖像侵权案 1986年10月,北京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在自己所办杂志《北京影坛》1986年第十 期封三上,刊登了广告一份。广告内容, 包括阳春药物宣传,以及北京女子举重队 教练郭庆红的照片。郭庆红曾是举重运动 员,身体十分强壮。此前,郭庆红仅同意 《中国卫生画刊》刊登其照片。北京市电 影发行放映公司在制作广告时,“移花接 木”,将该画刊中的郭庆红照片,用于广 告。后来,郭庆红发现了广告,异常气愤, 将北京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告到法院。法 院判决,被告北京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为 郭庆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行为发生在《民法通 则》生效之前,但是,根据有关规定,仍 应参照《民法通则》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本案是起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适用我国刑法,但应追究苏某的刑 事责任。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苏广 木盗窃数额已达到起刑点,构成盗 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 的最高刑是死刑,本案不能适用刑 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犯罪 嫌疑人苏某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一 法 的 渊 源
来自罗马法 法源,即法的内容的来源 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 理解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即将法 与主权者联系在一起。 英国法学家克拉克和波罗克: 将“法律渊源”理解为“法的形式”
法的内容来源、法的拘束力来源、法 的形式
传统理论
一
实质渊源
效力渊源 内容渊源 形式渊源 历史渊源 理论来源
二
法 的 形 式
规范化 系统化 1、法律清理 2、法律汇编 3、法律编纂
三 法 的 效 力
法律是有牙齿的,必要的时候 它会咬人。 ——西方法谚语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 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 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
(一)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 范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 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注意: (1)法的效力专指现行法的效力。 (2)法的效力包含两个方面:一指法律对 人的行为的约束力问题;一指法律的效 力等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