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_60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共112页PPT
维斯比规则
保护善意提单受让人(提单对于善意提单 受让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赔偿责任限制——每件666.67SDR或每千克 2SDR,以较高者为准
集装箱条款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诉讼时效——一年,可以延长 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从一个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 提单通过“首要条款”适用
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17日 至20日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 单规则,定名为《海牙规则》(草案)。1924年 8月25日,各国政府的代表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 称《海牙规则》的《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
船舶的适航义务
适航的概念 保证适航义务的标准——谨慎处理或恪尽职责 保证适航的时间范围——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 举证责任——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美国于1893年制定了《哈特法》。该法规定,在 美国国内港口之间以及美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 进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上加入由于 自己的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而不负责任的 条款,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长船员对货物应谨慎装载、管理和交付。
《哈特法》的产生,对以后的国际航运立法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 ,很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应法律。
《汉堡规则》承认保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汉堡规则
索赔通知
货损明显 移交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 货损不明显 交货后的十五个连续日内 迟延交付造成损失 收货后的六十天内
诉讼时效
两年,可以延长
适用范围
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实际卸货港(合同备选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在一个缔约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保函与无单放货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4.如船到达港口,为防止延误船期,有时 承运人会将货品先卸到港口承运人或其代理 人仓库中,或港口当局旳仓库中。
但此时承运人依然要对货品进行充分控 制,直到交货。如此时港口将交给了收货人, 那么此时,承运人可能会承担无单放货旳责 任。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三、目前无单放货主要形式及原因 1.货抵目旳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品交 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旳第三人。这是最为 常见旳一种。(例如课本168页——凭副本提 单加保函交货情况) 2.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 单旳持有人。(例如课本169页——伪造正本 提单)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案例: 1999年1月12日,山东企业与香港实信行有限企业(下列 简称实信行)签订绿豆销售协议,约定山东企业向实信行销售绿 豆80吨,单价每吨FOB大连365美元,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付 款。1月28日,实信行旳代理人万某利用事先从天开企业取得 已盖印章旳空白提单,向山东企业出据了托运人为山东企业, 收货人凭指示,告知方为实信行,目旳港是台湾高雄等内容旳 一套正本提单。之后,万又向船东提供了一份托运人为天开企 业、收货人和告知人均为台湾企业旳集装箱货品托运单,船东 据此编制了内容与之相同旳正本海运提单,在此份提单中,托 运人变成了天开企业。根据此套正本提单,实信行以开立保函 形式欺骗船东电放了本票货品,也使山东企业货款落空。船东 因为没有谨慎地辨认保函旳起源及出具旳主体,不恰本地接受 非托运人旳电放祈求,也有其难脱之责,但最终旳成果是船东 和货主都成了实信行利用此种方式诈货旳受害者。
第七章:保函与无单放货
第四节、海运单(Sea Waybill) 一、定义 是指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协议和承运人接 受货品或者已将货品装船旳不可转让旳单证。
无单放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放行,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无单放货不仅损害了货主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
因此,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立法(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CP 600)《UCP 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最新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对无单放货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在收到正本提单之前,不得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
(2)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UNCLOS》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无单放货行为,公约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国内立法(1)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海商法》第51条规定,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货物的实际损失、运费、保险费等。
(2)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2.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返还货物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应当返还货物给货主。
(2)赔偿损失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预防措施1. 货主防范措施(1)确保提单真实有效货主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应确保提单真实有效,避免因提单问题导致无单放货。
国际贸易惯例:托收、保理、保函
国际贸易惯例:托收、保理、保函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在国际贸易的众多环节中,托收、保理和保函作为常见的金融工具和贸易惯例,对于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降低风险以及保障各方权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托收,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当卖方发货后,将相关单据交给自己的银行,委托其向买方所在地的银行收取货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只是起到一个传递单据和收款的中介作用,不承担付款的责任。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形式。
光票托收主要处理的是金融票据,如汇票、本票等,不附带商业单据。
而跟单托收则不仅包括金融票据,还附带了商业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
跟单托收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意味着买方只有在付款后才能取得单据,从而提取货物。
这种方式对于卖方来说,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在买方付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卖方手中。
而承兑交单则是买方在承兑汇票后就可以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时再付款。
这种方式对于卖方来说风险较大,因为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拿到货物,如果买方信用不佳,可能会出现违约的情况。
托收的优点在于手续相对简便,费用相对较低。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缺点也很明显,比如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完全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出现问题,卖方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保理,则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其提供资金融通、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一系列服务。
保理业务通常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在有追索权保理中,如果买方最终无法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追回已支付的款项。
而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承担了买方的信用风险,即使买方无法付款,也不能向卖方追索。
保理对于卖方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能够迅速回笼资金,改善企业的现金流状况。
其次,保理商负责账款的催收和管理,减轻了卖方的工作负担。
10、11-保函与无单放货
A.中间商促成的贸易
中间商
4
第一份提单 第二份提单
2 卖方
交换提单
买方 3 5
第一份提单
提货
1 承运人
C.结汇便利
中间商
3
结汇,获得第一份提单 结汇,获得第二份提单
4
第一份提单 第二份提单
卖方
5
2
买方
第一份提单 1 承运人 提货
5
• 一般认为,保函在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方无效,承运人不
得以保函来对抗任何第三方。同时第三方可
以以保函作为证据,对抗保函的当事人。
(三)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
• 保函对于任何善意第三方都是无效的,但是对于当
事抗辩,必须进行赔付,但是可以依据保
(二)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是与海运提单不同的一种单据。 • 1.性质不同(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物权凭证);
•
•
2.流通性不同;
3.记载收货人的方式不同(特定的收货人;“凭指示”);
•
•
4.交货方式不同(认“人”;认“单”);
5. 海运单与记名提单不同(物权凭证)
五、海运单总结
•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 方,手续比较简单。同时海运单是一种较安全 的运输单据,它不能转让,避免了遗失和伪造 单据产生的后果。 • 海运单一般使用在进出口双方较熟悉的情 况下,如进出口双方往来已久,关系亲密,也 可用于跨国公司的总公司和子公司业务往来, 或者是无资金风险的私人物品或样品的运输; 在短途海运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过期提单的情 况,也可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使用。
• 思考题:
• 为什么说保函会损害货运保险人的利益?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
3.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承运人接受保函开具清洁提单后向收货人赔 偿时不能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偿时不能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船舶出租人与租船人队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责任。 货方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 货方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律师 费等特殊损失也由承运人赔偿。 费等特殊损失也由承运人赔偿。 保险人发现有保函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发现有保函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 且不退还保费 因此,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 因此,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承运人往往否认 保函的存在,只私下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 保函的存在,只私下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
2.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对于保函效力的态度: 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对于保函效力的态度: 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法院对于保函效力的态度 海牙规则:保函无效——提单的记载对于收 海牙规则:保函无效 提单的记载对于收 货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货人具有最终证据效力,与提单相反的证据 不接受。 不接受。但对于承运人是否可以依据保函向 托运人追偿未明确。 托运人追偿未明确。 维斯比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有效, 维斯比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有效,但对于 第三人无效。 第三人无效。 汉堡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原则有效, 汉堡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原则有效,但对 第三方无效。 第三方无效。
解决无单放货的前景 (1)电单规则 ) 的电子提单规则 (4)Bolero的尝试 ) 的尝试
三、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
(一)电放的风险 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 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存在传统提 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 局面。 局面。 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 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 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 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 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只需 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 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 电放的实质:无单放货, 电放的实质:无单放货,是托运人放弃提单 的正常流转, 的正常流转,从而放弃对货物和货款的控制 有风出口险,也有进口风险。 权,有风出口险,也有进口风险。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五章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六)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
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 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 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 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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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一词是中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 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 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 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 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载运海轮时,每一驳 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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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 (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因为能否及 时提货关系到保险人的责任期限。货物存放在卸 货港码头仓库或海关仓库时间越长,发生损失的 可能性就越大。
(2)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被 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 货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 ,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 防止损失的扩大,是确保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 利益的积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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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原则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 围,即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间和地点 。保险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 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 ,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 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 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 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原则又称“仓至仓条 款”(W/W Clause)。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50页精选文档
(八)承运人通常否认保函的存在 如前所述,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通
常被视为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其结果有可能不 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有可能会因此而丧 失其免责和享受责任限制的法定权利。因此,承 运人宁愿接受收货人的索赔,也不愿意承认保函 的存在,以保函为自己开脱责任,因为那样不仅 达不到开脱责任的目的,反而会愈陷愈深而难以 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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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 保函这种承托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承运人为
表面业已受损货物签发清洁提单的产物和需要。除 了其他问题外,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的效力问题也 是保函引发的问题之一。除《海牙规则》外,大多 数国家和其他两个关于提单的公约均承认保函在承 托双方之间有效。换言之,通常,承运人可以援引 保函对抗托运人,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对此 也认可,但带有勉强和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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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租船人和出租人共同对第三方负责
船舶租船人和出租人对于航行中发生的货 物灭失或损坏,通常对货方共同承担责任。因为 依《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航行 被认为是租船人和出租人共同完成的,除光船租 船外,承运人的各项责任由他们共同分担。因此 ,在租船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若发 生货损或灭失,租船人和出租人须对第三方负连 带责任。当然,租船人事后应补偿出租人遭受的 损失,因为出租人不是欺诈的当事人,他甚至不 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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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尽管强调的是 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有查验收 货人身份的义务,而不再强调向记名正本提单持 有人交付货物,但由于交货对象仍取决于提单已 作出的明确记载,而且具有惟一性。因此,这种 情况并不构成对“货随单走”原则的否定,而是 该原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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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1
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 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及其约束 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 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 齐驱,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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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国际商业惯例”, 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惯例”(Custom) 与“习惯”(Usage)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 一般字义而言,“习惯”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 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则是 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 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 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 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 10 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Practice)。
而这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要求迅速、节省、 低成本背道而驰。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 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 的顺利发展。 为克服因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导致 的法律障碍,摆脱国内法的限制,近几十年 来,国际社会不断努力促使国际贸易法的 统一,通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和缔结国际 条约,形成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 关系的统一的实体规范。这一时期是国际 7 贸易惯例产生的第三个阶段。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 (一)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二)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权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 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 (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 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 (五)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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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一)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可以避免被动 局面 (二)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 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业务中往往比国际立法 更具影响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随着 现代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 不断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随着通讯技术 的变革,贸易过程不断缩短,手续更加简便,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8概述在国际贸易中,准守相关的贸易惯例与规则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几个重要的惯例与规则,以及它们的作用和应用。
1. Incoterms 2020Incoterms 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广泛使用的惯例之一,用于明确买卖双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承担。
Incoterms 2020 是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Incoterms 2020 将货物交付的责任和义务分为不同的规则,例如:EXW (Ex Works,工厂交货)、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和运费)等。
这些规则提供了一种统一的语言,方便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明确各自的权责。
2. WTO 的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中最具权威的机构之一,其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WTO 的规则涵盖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
WTO 的规则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WTO 成员国应相互对待,除非有特殊的例外情况,否则不应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贸易征收不同的关税或限制措施。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公平和非歧视性贸易。
,WTO 还设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制通过听证、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确保贸易争议的公正与公开。
遵守WTO的规则对于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3. 贸易融资规则国际贸易中,贸易融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贸易融资规则为进出口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资金流动的问题,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上最常用的贸易融资方式包括信用证、保兑付款、跟单托运等。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在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提供了支付的保障。
货物运输中的国际贸易条款与规则
货物运输中的国际贸易条款与规则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货物运输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一系列的条款与规则。
本文将介绍货物运输中的国际贸易条款与规则,并探讨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一、FOB与CIF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FOB(Free On Board)与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两个常见的贸易术语。
FOB指的是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刻起,责任转移给买方;而CIF则包括了商品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并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将责任转移给买方。
这两个术语的使用对双方的权益和风险分配非常重要,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必须明确约定。
二、海运提单与空运运单海运提单和空运运单是货物运输中常见的两种单据。
海运提单是指海运运输中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以说明货物的数量、种类和目的地等信息;而空运运单则是空运运输中的必备单据,承载着货物的所有相关信息。
这两种单据在货物运输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也是结算费用和索赔的重要依据。
三、国际商会有关条款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发布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条款,其中最为知名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交货时的具体事项,对于解决贸易纠纷和确定交割责任非常重要。
四、国际贸易保险在货物运输中,意外事故或损失的风险难以避免,因此购买适当的国际贸易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贸易保险可以帮助进出口商承担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和风险,并保障其权益。
常见的国际贸易保险包括海运保险、空运保险和货物运输综合保险等,根据具体的运输方式和需求进行选择。
五、国际运输条约与协议为了加强国际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各国之间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运输条约与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惯例规则
• 其他免责事项。 1. 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事项 2. 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事项 3. 特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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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 对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在货物交付日期三日之内对承运 人提交。
• 收货人对承运人提交货损赔偿的诉讼时效是货物交付日 期一年之内。
• 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 当今海上运输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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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的条款
1. 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2.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 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5. 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6. 赔偿责任限制 7.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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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1. 船舶的适航义务 2. 管理货物的义务
第三章
国际国货际货物物运运输输惯惯例例规则规则
1
•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2.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3.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5. 集装箱与国际多式联运
2
提单
定义: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 的一种证件。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பைடு நூலகம்35
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6.承运人免责条款(Immunities):指承运人完善的谨慎的完成了 运输以及保管货物的义务后,对依然无法改变的不利情况,可以 免除责任(需要举证)。
7.托运人责任(Responsibility of Shipper):指对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一般而言托运人责任有:(1)如实申报货物情况;(2)按规定 时间支付运费与各种费用。
国际贸易惯例:托收、保理、保函
国际贸易惯例:________托收、保理、保函国际贸易惯例:________托收、保理、保函第一章托收1.1 托收定义托收是指出口商将付款要求交由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出口商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后,将提货单据和付款要求交给银行,银行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向收货人发出有关付款的通知。
1.2 行为主体1.2.1 出口商(权益人)出口商是指将货物出口到国外的商家或个人。
1.2.2 收货人(托收人)收货人是指从出口商处收到货物并承担付款义务的国外商家或个人。
1.2.3 收款行收款行是指代表出口商收取款项的银行,也称为托收行。
1.2.4 通知行通知行是指代表收货人通知其有关付款事宜的银行。
1.3 托收流程1.3.1 货物交付出口商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并获得相关单据。
1.3.2 付款要求函发出出口商向收款行提供托收单据和付款要求函,并委托收款行代为收取付款。
1.3.3 通知收货人收款行将付款要求函通知收货人,并要求其按照要求进行支付。
1.3.4 收款行传递付款收货人在收到通知后,按照要求进行支付,并将支付款项交给通知行。
1.3.5 通知行传递付款通知行收到收货人支付的款项后,将款项传递给收款行。
1.3.6 收款行通知出口商收款行通知出口商,确认付款的收到,并将款项划给出口商。
第二章保理2.1 保理定义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交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风险管理等服务,并进行催收。
2.2 行为主体2.2.1 出口商(权益人)出口商是指将货物出口到国外的商家或个人。
2.2.2 买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买方是指向出口商购买货物并应支付货款的国外商家或个人。
2.2.3 保理商保理商是指承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出口商提供融资、风险管理和催收服务。
2.3 保理类型2.3.1 应收账款保理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并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和催收工作。
2.3.2 保理融资出口商根据应收账款向保理商融资,保理商提供短期融资,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周转问题。
《国际贸易惯例》PPT课件
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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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常用贸易术语 其他贸易术语 其他国际惯例
案例分析 思考题
1.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 2.它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3.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它的内容随着国际贸易实际的发展不断更新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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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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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1.
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常用贸易术语 其他贸易术语 其他国际惯例
案例分析 思考题
作有时化 用利间交价 。于,易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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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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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语 合一 同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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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一)价格术语是表示不同的交货地点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常用贸易术语
1.出口方A工厂可以在法国巴黎A工厂所在地交货。EXW即“工厂 交货”。 2.出口方也可以在巴黎火车站交给承运人。FCA,即“货交承运
其他贸易术语 人” 。
其他国际惯例 案例分析
3.出口方还可以承担更多的义务,如租船,在马赛港装船交货,还 负责代为保险,然后由船方将货物运往大连。CIF,即“成本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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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常用贸易术语 其他贸易术语 其他国际惯例
案例分析 思考题
6.1国际贸易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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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约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教学课件 PPT
国际贸易惯例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具有 重要作用,它可以扩展合同调整范围,补充合同 条款的不足,有助于当事人迅速达成交易或及时 解决交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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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国际 法协会于1928年制定的,1932年最后修改定稿,在欧洲大陆有广泛使 用。
析 • 步骤四:深化(时间:20分钟) • 实例1、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两种情况 • 实例2、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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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
• 步骤五:案例分析(时间:10分钟)
• 某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非洲B公司签订了出口小麦的FOB术语的合 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规定:买方接货船只必 须于装船前8日内到达装运港口,否则,由此引起的卖方的任何损失 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同时还规定:买方必须于船只到达港口前5天将 船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以电讯方式通知卖方。在合同的执行过 程中,前三批均按合同顺利执行,但最后一批,买方迟迟不派船,A 公司反复催促,B公司回电称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推迟2个月交 货。A公司立即复电指出: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派船接运,如确 有困难,我方可例外同意你方延期装运,但B公司应当赔偿合计达20 万美元,此后A公司和B公司展开讨价还价,将赔偿金额降到15万元, B公司得以缓期2个月派船。
通过对FOB术语的学习,能在实际业务中正确使用FOB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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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设置
• 步骤一:宣布教学内容、目的(时间:5分钟) • 新课导入:关于FOB起源,一种说法是,FOB是
国际贸易惯例:托收、保理、保函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简介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
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主要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
上述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惯例特征特征如下: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
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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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单放货的相关问题 随着运输速度的加快,在世界范围航行的 距离相对缩短,因而出现了货物可能早于提单到 达目的港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导致承运人无单放 货的现象。无单放货通常会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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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随单走”是一项基本原则 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遵循这一
基本原则,坚持“货随单走”,将货物交付给提单 持有人,即承运人“认单不认人”。“货随单走”原 则的法律意义在于,首先,承运人(包括其代理 人)只要做到了凭正本提单放货,则完全可以对 抗任何可能对其提出的在放货对象问题上的指控 ;其次,承运人责任期间(即至卸货港交付货物 时止)的迄点已经届满,承运人对货物的任何责 任均告解除;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 放货、THC及STC条款
一、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装船保函一般会涉 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国际公约对保函的规定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虽然 没有对装船保函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海牙规 则》第3条第3款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正 确描述所记载的货物的状况。同时,该公约第3条 第8款禁止订立减轻承运人根据该规则应承担的责 任的协议,因此,装船保函将是无效的。但《海 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当提单转让 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即此时提单的记载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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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函损害了货运保险人的利益 国际海运货物通常都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由
于保函一般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船舶离开装运 港之前,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所以,保险 人对是否有装船保函并不知情。即使过后保险人 才获悉存在保函,由于被保险人在提单转让和保 险单转让中经常发生变化,因而保险人很难判断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告知义务,从而增加了 保险人依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违约人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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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提单被盗或遗失,可请求法院要求承运人 放货。 5.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可能由收货人承担。 6.将货物卸至岸上仓库可能是卸货港的习惯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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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凭副本提单加保证书(保函)交货 尽管关于货物的交付须凭正本提单为依据
的法律原则十分明确,不得有半点的含糊,但在 实际业务中,由于航运周期日益缩短与提单流转 速度缓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而导致一方面承 运人和港口都急需将积压在港的货物交付和疏散 ;另一方面收货人却因无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的 局面。这种矛盾给船、货、港三方都带来压力, 他们都希望找到一种变通的办法来缓解这一矛盾 。变通的办法通常是以保证书换取承运人的交货 。在这里,保证书是指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的一 种担保书,以此为担保,要求承运人在无正本提 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若发生错交 货物,担保人将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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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运人通常否认保函的存在 如前所述,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通
常被视为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其结果有可能不 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有可能会因此而丧 失其免责和享受责任限制的法定权利。因此,承 运人宁愿接受收货人的索赔,也不愿意承认保函 的存在,以保函为自己开脱责任,因为那样不仅 达不到开脱责任的目的,反而会愈陷愈深而难以 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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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产生这种左右为难的状况,是因为承 托双方实际上是同一“欺诈”行为的当事人,若 由于这种欺诈行为而不允许承运人援引保函对抗 托运人,则同样也是欺诈行为当事人的托运人就 可以间接地从欺诈行为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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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运人不得依保函享受责任限制 在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对于包
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就货物装船前的损害或 因装船前货物包单位责任限制。因为这种损害 不是在履行运输合同期间发生的,而是发生在装 船前,第三方购买的并不是这种损害,单位责任 限制只适用于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害。
(二)各国国内法对保函的态度
在民法国家,一般认为保函在当事人之间 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方。因此,承托双方可以 相互提起诉讼,使保函得到强制执行,但不得援 引保函对抗第三方。但反过来,第三方可以援引 保函对抗其当事人。英国法认为信任是国际贸易 的基础,不容许保函的恶意介入,破坏贸易与金 融体系以及提单的文义性和流通性。中国法律对 装船保函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在 1988年曾对此作过一次批复,其基本精神与法国 和比利时的民法典规定类似。
(二)承运人正确放货的方法
只要签发了提单(指示提单),就默示船 方有责任只去交货给退还该份提单的持有人。所 以,承运人必须坚持收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才 能放货。
1.法律坚持对此基本做法保持简单化。
2.一式多份提单,承运人仅凭其中一份放货即 解除其责任。
3.通常情况下,在卸货港承运人只要求收货人 退回一份正本提单即可放货,但有时承运人为保 护自己,要求收货人退回完整的全套正本提单( a Full Set of Bills of L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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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 保函这种承托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承运人为
表面业已受损货物签发清洁提单的产物和需要。除 了其他问题外,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的效力问题也 是保函引发的问题之一。除《海牙规则》外,大多 数国家和其他两个关于提单的公约均承认保函在承 托双方之间有效。换言之,通常,承运人可以援引 保函对抗托运人,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对此 也认可,但带有勉强和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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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更重要的是,若托运人凭保函换取清 洁提单这一事实没有被发现,而货物又在运输途 中受损,承运人有可能对此享有责任限制,甚至 还有可能免责。即使承运人按责任限制赔付了收 货人,再回过来以保函为由向托运人追偿,托运 人原本无权享受责任限制而却因保函间接地享受 了利益;若承运人免责,托运人也有可能免责。 这样,将会极大地损害货运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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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尽管强调的是 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有查验收 货人身份的义务,而不再强调向记名正本提单持 有人交付货物,但由于交货对象仍取决于提单已 作出的明确记载,而且具有惟一性。因此,这种 情况并不构成对“货随单走”原则的否定,而是 该原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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