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规划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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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规划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热电联产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和谐与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城市热电联产规划工作。对于相对独立的工业区,以城市为中心统一规划集中供热不合理时,应按此规定编制工业区热电联产规划。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是供热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供热规划同步编制。热电联产规划范围和设计水平年应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不少于5年。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实施滚动调整。

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工作与规划范围内的热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均应依据中长期电力发展规划进行编制,两者相互依存,应同步安排、紧密配合。

第五条热电联产规划工作及规划范围内的热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均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相应电力咨询和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本规定附录的要求。

第六条热电联产规划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作用如下:

{1)作为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招标选择项目开发商,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

(2)作为申报列入近期电力发展规划的依据;

(3)作为国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的依据。

二、编制依据和主要原则

第八条热电联产规划应以城市(或工业区)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并注意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规划、能源规划、环境治理规划、以及电力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在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时,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调查研究为基础,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规定;以适度超前为原则,并注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第十条在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时,应坚持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从热负荷(包括:工业热负荷、采暖热负荷、生活热水负荷和制冷负荷,下同)情况及热网规划出发,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综合评价,推荐最佳热源布局和热电厂的装机方案,与热电分产方案做出比较;并对该规划的实施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在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时,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应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公共设施和工业厂矿对供热的需要。要结

合近期和远期热负荷需求,分步实施,使热电联产规划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第十二条对于燃煤热电厂,特别是当采用抽凝两用机组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热源应尽量集中,以扩大热电联产项目规模,选用大容量、高参数的机组。热源布局优化要突破现有的管理、投资体制,打破地区与企业界限,城市热电厂可以对周边工矿企业供热;工业区和企业自备热电厂也应从城市供热角度出发,考虑向周边地区供热的合理性,并适当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企业自备热电厂,以尽量减少热源点。当有条件采用天然气等气体燃料时,应依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以及热电冷联产分布式能源站等能源利用新技术,统一进行合理布局。

三、热负荷和热网

第十三条热负荷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基础,对现状热负荷要准确调查统计,远景热负荷要合理预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委托供热规划编制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预测,热用户、热力公司、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单位应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要积极鼓励用户在公用建筑和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利用热电厂提供的热媒(蒸汽、热水)进行集中制冷,以提高热电厂的全年平均热效率,降低电空调在电力负荷中所占的比例,提高社会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同时降低社会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按照时间段可将热负荷划分为:现状热负荷(规划编制年或前一年)、设计热负荷(未来5-10年)与远景热负荷(未来10-15年)。根据热电联产项目投产时间和与供热规划对应的水平年确定。

第十六条热网规划是供热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注意与热电联产规划相协调。热电联产规划中可根据推荐的热源布局和

机组选型对热网规划提出优化建议,以便于供热规划的滚动调整。

第十七条热水管网的供热半径一般为15-20km,原则上在10km范围内不重复建设热电联产项目;蒸汽管网的供热半径一般为5km左右,原则上在5km范围内不重复建设供工业用汽的热电厂。第十八条热网规划要合理利用规划区域内已有设施和应用节能技术,并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与热电厂建设同步或适度超前实施。

四、热源布局和供热方案选择

第十九条热电联产规划工作中,对规划范围内的热源布局应进行多方案优化和比选,提出最佳推荐方案。规划中要合理利用现有的热源,对规划范围内已有的发电厂,应研究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热电联产的可能性,要淘汰次高压以下进汽参数的抽汽机组,并考虑机组剩余寿命的利用价值,通过综合分析其合理性;对已有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布局、剩余寿命和机组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继续使用、改造或关停的合理方案。

第二十条可供选择的供热方案有以下几类:

(1)利用工业厂矿的余热、余气等资源实现热电联产;

(2)建设热电厂;

(3)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含尖峰热水锅炉房);

(4)建设燃用气体燃料的热电冷联产分布式能源站;

(5)以上方式的组合或其它供热新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在工业企业发展规划中,应有充分利用本企业的余热、余气、余压和其它副产燃料

的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利用方案应与自产资源量相协调,不应采用补充常规化石燃料的方法来扩

大发电能力。

第二十二条在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城市,当规划区域初期热负荷不多或供热区域较分散时,可

以先建高效、清洁的集中供热锅炉房,待热负荷增大后再建设热电厂。热电厂建成后,已建的集

中供热锅炉房可作为调峰及备用,联网供热。

第二十三条当有条件采用天然气等气体燃料进行采暖时,应优先建设热电冷联产分布式能源

站。仅以供热为目的,建设燃用气体燃料的热电厂时,应与燃煤热电联产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经

济比较。

五、机组选型

第二十四条热电联产项目的机组选型应统筹考虑规划范围内热负荷、热源布局、燃料供应和环

保等因素,应根据不同的热源布局,对每个热电联产项目进行机组选型的优化比选。

第二十五条优先选择的机组是:

(1)200MW及以上的高参数抽凝机组,鼓励发展和使用大型高效专用供热机组;

(2)背压机组;

(3)以上两种机组的组合;

(4)热电冷联产分布式能源站。

第二十六条抽汽和抽凝两用机组选用原则如下:

(1)除利用企业余热、余汽等资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发电的项目外,禁止建设次高压以下进汽

参数的抽汽机组;

(2)经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和节能、环保、经济评价,当安装25-50MW抽汽机组和125-200MW级抽凝两用机组比背压机组更为合理时,可以采用。在电网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可按热负荷的需要规划建设抽汽机组或抽凝两用机组。

六、能源利用效率评价

第二十七条热电联产规划中应对能源利用效率做出评价。评价中要与热电分产情况下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综合比较,即以在当地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和在供电地区规划同期建设的凝汽机组(以下简称替代机组)为比较对象,根据热负荷性质,分时段进行正、负面节能效益计算。

第二十八条热电联产能源利用效率的年平均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热电联产能源利用效率=[年供热量+年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年燃料消耗量×燃料的低位热值)。

第二十九条热电联产的能源利用效率应大于热电分产的能源利用效率,并且不应低于50%。热电分产能源利用效率依照替代机组和集中供热锅炉房的能源消耗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热电分产能源利用效率=[年供热量+年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集中供热锅炉房年燃料消耗量×燃料的低位热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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