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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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拆迁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拆迁管理

第一条市、县建设局是市、县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拟定地方性、操作性、补充性的拆迁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二)依法审查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拆迁条例》第十二条和本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内容的审批手续。

(三)对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和拆迁业务检查监督。对受委托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道德、业绩等建立档案。

(四)依申请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对有异议的拆迁房屋估价结果组织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提请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决定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依法对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项目转让进行审查核准,并发布公告。

(七)依法对违反《拆迁条例》和《省拆迁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法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统计上报有关拆迁数据。

(九)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的拆迁计划和中长期拆迁规划。

市、县建设局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拆迁行政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拆迁条例》和《省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与城市(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审批。确定需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名树古木具体规划方案。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新、扩、改建、改变用途和临时建筑的审批,违章建筑的认定,配合查阅复印涉迁房屋新、扩、翻建、改变用途、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用地审批,基准地价定期测定公布、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及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原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涉及拆迁纠纷的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用途的确认。停止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

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和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配合查阅复印涉迁房屋土地使用权发证、抵押以及批地建房手续。

(三)房产登记部门:负责涉及拆迁纠纷的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和1990年4月1日《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确认。定期收集公布市、县各地段等级各类房屋交易行情价格。停止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和抵押登记。配合查阅复印涉迁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交易过户、抵押等有关资料。

(四)文物管理部门:协同规划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具体规划方案。负责拆迁范围内拟迁建或资料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报批或审批以及迁建的技术指导。

(五)公安机关:协同建设、规划、当地政府联合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房屋决定,负责维护现场治安。

(六)侨务管理部门:负责华侨、侨眷身份的确认。

(七)宗教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确认。对涉迁宗教场所的拆迁范围根据房屋不同用途提出审查或核准意见。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及拆迁纠纷的被拆迁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确认。配合查阅复印涉迁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证照资料。停止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新开立工商企业证照审批。

(九)物价管理部门: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收集公布市、县各地段等级各类房屋交易价格行情。对拆迁房屋评估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十)民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拆迁区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名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拆迁主管部门因裁决需要到有关部门查阅复印有关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免收查阅费,但可适当收取复印工本费。

第三条拆迁范围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及附件确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新开办工商企业。

(五)被拆迁人抵押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房管、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

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租赁合约规定遇拆迁自行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的,拆迁人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附上原租赁协议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二)租赁合约没有规定遇拆迁自行终止或租赁期限未满的,被拆迁人应先与承租人签订解除租赁合约或续租合约,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视情况不同签订搬迁期限、搬迁费、过渡期限、停产停业补助费等有关协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合约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只能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承租人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应向被拆迁人(房屋出租人)交纳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双方租赁或续租合同中对临时过渡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拆迁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以及私人代管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条拆迁产权纠纷、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它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和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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